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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保护员工在工作中免受伤害的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从预防到应对各种工作场所风险的方方面面。该制度旨在确保企业遵守国家劳动安全法规,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和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评估: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防护设备:规定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护目镜、防护服、手套等,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3. 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工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工作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5.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包括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流程。

6. 定期检查:对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 事故报告与处理:明确事故报告流程,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重演。

重要性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有助于减少工伤事故,降低企业的赔偿成本和声誉损失;另一方面,良好的劳动安全环境能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此外,遵守劳动防护管理制度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体现企业价值观的重要方式。

方案

1. 制定和完善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根据最新法规和行业标准,定期更新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2. 实施监督: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3. 强化培训:通过模拟演练、在线课程等多种形式,强化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鼓励反馈:鼓励员工提出安全建议,对于有效的改进建议给予奖励。

5. 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审核,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并据此进行调整。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需要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以实现零事故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发挥出最大的工作潜力。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劳动防护用品采供、发放管理制度

1、根据《山东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安全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本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 某某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护品名称

使用年限

备注

1

单胶鞋

一年

2

单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静电夏服

二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5

防静电秋服

三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6

防静电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单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3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防护用品,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员工的关怀,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在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参照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1.1 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1.2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资产运营部批准。

1.3 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1.4 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1.5 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公司发放范围。各分公司经资产运营部审批可领、买一部份需备借用的防护用品并自行管理。

2 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2.1 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详见各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2.2 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按“1.2”执行。

2.3 因病、事、工伤、产假、专职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2.4 新调入本公司员工依据调令,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至资产运营部,由资产运营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后,方可纳入本单位管理,办理个人领用防护用品。第一次按标准规定发放,下次发放超过半年的随本单位统一发放,不超过半年的随下一次统一发放。

3 赔偿办法

3.1 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3.2 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 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 赔偿费

3.4 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安全员或专职人员向供应分公司领买补发。

4 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及其规定

4.1 防护眼镜发给在生产过程中对眼部有危险的工种。

4.2 机加工、固定砂轮磨工发平光眼镜,汽车司机发墨镜,使用期限为五年;电、汽焊工发放电气焊防护眼罩,一般使用期限为三年。

4.3 因公损坏或属个人不慎丢失损坏者一律按赔偿办法执行。

4.4 使用平光眼镜的工种,由于使用者有眼疾,可到指定眼镜店持验光证明及供应分公司开据的证明办理配镜手续,单位只报销20元(司机防护镜只报销30元)。不得配制眼疾专用镜,不得购买怪形眼镜,否则不予报销,不属上述工种不予配镜。

5 其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其规定

5.1 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试验人员等非实际经常性操作的人员,经单位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及资产运营部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5.2 每月发放的肥皂、洗衣粉、手套等劳保用品缺勤一个月者不发,新调入岗位的人员超过每月10日后只发肥皂一块。

5.3 每年统一发毛巾一条,缺勤三个月者不发。

5.4 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6 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发放程序

6.1 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供应分公司负责,公司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

6.2 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分公司按公司比价采购及招标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6.3 供应分公司做好防护用品发放的服务工作,按购入成本价(不含税)由各分公司每月二十日前按内部购销合同及提制单项目与供应分公司签定下月需领买项目。

6.4 按照公司“管理重心下移”及“分灶吃饭”的原则,各分公司及领、买单位,设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买及发放管理,对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

6.5 供应分公司按月度内部购销合同、提制单项目,在每月10日前完成采购工作。各单位开具防护用品领用单办理领买发放工作。

6.6 各分公司财会人员、公司资产运营部及财务部有权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加强成本管理。确保员工生产安全。

第4篇 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2.1 本制度是根据企业生产过程高温、高压、腐蚀、潮湿,并有毒性、刺激性、粉尘等物质散发及地处温度大、气候炎热地区的特点,并参考各有关行业的标准制定的。

2.2 有毒岗位按毒物性质发放相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个人保管;岗位设公用防毒面具,存放在专用柜用铅封封存备用,列入交接班内容,定期检查各类防毒面具的可靠性,使之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专人负责管理,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有关岗位及个人,使用后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发现问题维护修理或更换,使防毒面具绝对可靠,常备无患。

2.3 特殊工种及特殊作业抢修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经审批后由总裁办发放。

2.4 各类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的辅助措施,主要用于工作时间内,不得作其它用途。劳保用品均供应实物。

2.5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对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按有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对因违反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规定而致工伤者,应以严肃处理。

2.6 由于劳动条件或生产环境改变要求变更劳动保护用品的,经审批后执行。

2.7 新入厂的职工(包括外单位调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总裁办核实工种,经办理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手续。凡因工作需要在内部调动或变更工作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2.8 离厂职工应在离厂前将领取的劳保用品交回,然后携带个人劳保用品发放卡办理离厂手续。

2.9 劳保用品使用期限的计算由发放月算起。

3 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

3.1 保健食品制度,是为了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由企业负责发给个人保健食品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各级领导不得以此代替或忽视对劳动条件的积极改善,放松在工艺上、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3.2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范围如下:

——触有毒物质的工种;

——触硅尘作业的工种;

——接触放射线的工种;

——潜水、沉箱作业的工种;

——高温作业的工种。

3.3 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以现金为计算基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3.4 保健食品的费用按月发放,按天扣除。若遇如下情况时,可按日停发保健费:

——旷工、事假、离职学习;

——病假、产假、人工流产(按规定人工流产的休假除外)。

——到外地培训人员不享受企业保健待遇。

3.5 享受保健费和保健食品的工种,如人数有变更或接触毒物、环境有变化时,应填报有毒有害工种保健申请变更报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3.6 从事两个以上有害作业的人员,只领取其中高的一个标准的保健食品费,不得同时领取两个以上的保健食品费。

4 清凉饮料发放管理办法

4.1 防暑降温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措施。企业除了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散热体、产品的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外,根据露天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高温、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尘等的特点,在劳动保护措施中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作业(5月1日~9月30日)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

4.2 清凉饮料的发放,以现金为标准,分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4.3 清凉饮料等级标准的划分: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享受一等标准;

——现场生产操作和基建作业人员、厨房工作人员、仓库送料人员、司机、重体力劳动人员、一线生产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生产、保卫、基建、质检、设计等部门现场管理技职人员和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享受二等标准;

——其它人员享受三等标准。

4.4 凡享受清凉饮料的人员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病、事、产假、旷工等不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之日起发给。

第5篇 某酒店康乐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监督管理,保障宾馆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宾馆为岗位作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二、 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

宾馆范围内凡潜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有关规定,都应当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宾馆应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 宾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

根据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配备标准,制定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如下:

1. 防护眼镜

防护眼镜配发标准:机修工、木工、汽车修理工等有飞屑作业工种配发平光镜;焊工、各类电工、司机、游泳池救生员等有强光危害的工种配发墨镜;电视维修工、音像监控员、技防监控员、电脑操作员等荧光屏作业工种配发护目镜。按实有在岗人数每四年配发一付,以旧换新。

2. 防护口罩

防护口罩配发标准:木工、瓦工、管道工、清洁工、绿化工、电瓶工、油工、沙发工、洗衣厂打号工、食品检验员、医务人员、客房保管员、仓库油料保管员等有粉尘及刺激性气味作业的工种配发防尘口罩。按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一个。

干洗工、喷漆工、臭氧操作工等接触有害物质的工种配发防毒口罩,以实有在岗人数配发,按规定期限换发。

3. 防噪声耳塞

防噪声耳塞配发标准:长期噪声指标超过65分贝的工种(中央空调机房、水源热泵机房、洗衣厂水洗车间等),每四年配发一付。

4. 安全带

安全带配发标准:客房清扫工、空调安装工、维修电工、绿化工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种,以班组数配发二条,按规定换发。

5. 特种作业防护服

特种作业防护服配发标准:电焊工等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种,以班组数配发一套,每四年换发一次。

6. 安全帽

安全帽配发标准:施工员、消防安检员等存在坠物危险作业的工种,施工员按实有在岗人数配发一顶安全帽,消防安检人员按2:1的比例配发公用安全帽。原则每三年换发一次。

7. 绝缘靴

绝缘靴配发标准:高压变电室按每个变电室二双的标准配发绝缘靴,按规定期限换发。

8. 防寒鞋

防寒鞋配发标准:清洁工、绿化工、警卫员等冬季室外作业人员,以在岗实有人数配发防寒鞋,每二年换发一次。

9. 防护帽

防护帽配发标准:清洁工、绿化工、警卫员等常年室外作业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每年夏季配发遮阳帽一顶,冬季配发防寒帽一顶,每三年换发一次。

10. 防护手套

防护手套配发标准:

(一) 客房及餐厅清扫工、电瓶工、洗衣工等接触酸性物质的工种,以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防酸手套一付。

(二) 高压电工、焊工等有触电危险的工种,按每个变(配)电室二付的标准配发绝缘手套;焊工以班组数配发(公用)电焊手套二付。按规定期限换发。

(三) 司炉工、锅炉维修工、水质化验员、水泵工、水暖工、汽车修理工等防滑操作的工种,按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胶布手套一付。

(四) 清洁工、绿化工、警卫员等冬季室外作业人员,每年冬季配发防寒手套二付。

(五) 各类维修工、清洁工、绿化工、库房保管员、司机(不含承包司机,下同)等接触污物的工种,每月配发线手套一付。

各类防护手套应按工种配发,严禁重复领用。

11. 防寒服

防寒服配发标准:司机、警卫员、采购员、库房保管员、查表员、报刊收发员、线务员、施工员、冷库保管员、各类维修工、水泵工、清洁工、绿化工等冬季外出或接触低温作业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配发防寒服一件,每五年换发一次。其它工种不得参照配发。

12. 雨衣

雨衣配发标准:采购员、警卫员、施工安全员、绿化工、清洁工、司机等经常雨天外出或室外作业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配发雨衣一件,每四年换发一次。

各类维修工、水泵工、机修工、查表员、报刊收发员、电话线务员按2:1的比例配发(公用)雨衣一件。每四年换发一次。

13. 雨鞋

雨鞋配发标准:制冷维修工、瓦工、水暖工、清洁工、绿化工、汽车修理工、警卫员、司机、采购员、线务员、厨师、游泳池工作人员等雨天外出或清洗作业人员配发雨鞋一双,每四年换发一次。

14. 肥皂

肥皂配发标准:各维修工种及医务人员、食品检验员、清洁工、绿化工、仓库保管员、厨师等接触油污作业的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肥皂一条。

15.毛巾

毛巾配发标准:各维修工种及医务人员、食品检验员、清洁工、绿化工、仓库保管员、厨师等接触油污作业的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每季度配发毛巾一条。

四、 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要求

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及保管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物流中心)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一)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采购时须验证供货商资质及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有效期限、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规定项目,禁止采购不符合标准或超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 物流中心验收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验收须经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员检查验收。

(三)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入库保管,按存储要求摆放,定期进行检查,尽量不积压储存,避免因失职造成劳动防护用品失效、霉变或损坏。

(四)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配发标准、岗位工种进行,发放应履行签字手续。不得超范围发放,如需增加发放范围,应经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 回收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转销给收废品人员。

2. 配发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的管理要求

各配发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岗位作业人员的执行情况。

(一) 部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提高员工自我安全防护意识。

(二) 了解所属岗位的操作流程,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收集并汇总员工自身劳动保护建议,将本部门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建议反馈给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

(三)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时间或期限领取和配发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时履行领用签字手续,保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四) 根据本部门岗位实际情况,确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种类、规格、数量,提出请购计划报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由宾馆进行统一配备。

(五) 对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提出使用和保管要求;定期对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3. 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个人的使用和保管要求

(一) 岗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 结合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合理提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请求或建议,呈报部门领导。

(三) 对所配备的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扔放或不按规定穿戴。

4.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人数的确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人数以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岗位人数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以在安全生产办公室注册登记的人数为依据。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各工种实有在岗人员情况,于当年12月10日前,填写《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表》(见附件)向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申报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人员及数量。《配发表》交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送交物流中心制订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

5. 本制度中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里未涉及的岗位工种,不再配发或换发上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因工作原因需增加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范围的,应由所在部门提出配发申请,报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配发。

6.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和使用部门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不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 上述配发标准及管理办法,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人员及数量的申报,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虚报、乱报等弄虚作假情况,则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给个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本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安全、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莅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这些防毒护具,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一般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发放,不得拖延。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若需要时可向责任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发放。

11、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失效后应报废。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第7篇 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1、采购与管理

1、公司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质量合格证)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工器具。

2、公司购进的产品要留存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三证”、产品说明书和复印件。

3、公司所属项目部必须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采购计划并于年初报公司安全部备案,公司安全部将行使监督职权,把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季度检查之中。

4、公司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发放台帐,定期检查、检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发现不合格或失效的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将过期失效的或保管不当损毁的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发放给职工。

2、使用

公司根据各工程具体情况,发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按公司安全科的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

1、架子工:发给袖套、裹脚(胶鞋)、垫肩、风镜、安全帽、安全带。

2、砌砖工:发给手套、胶鞋、安全帽。

3、漆工:发给手套、袖套、口罩、安全帽、围裙、风镜

4、木工:发给袖套、围裙、安全帽、手套

5、电锯、刨工:发给围裙、安全帽、口罩

6、电器操作工:发给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安全帽

7、起重工:因起重件不同分别临时决定。

8、高空、坑、槽作业等工种发给安全帽,安全绳。

9、对有损健康的特殊工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发给所需保护用品。

注:公司有关发放安全防护、保护用品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扣发、不发、迟发或发现金等。

3、检查与维修

1、建立定期检查或报告制度,公司所属项目部每月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发放使用情况上报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部每月进行检查并上报公司。

2、对于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要做到用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不能维修的坚决报废,不能带问题进行操作。

4、判废标准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3、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防护功能的最低指标。

4、对于判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销毁,要彻底,不能留有隐患。

第8篇 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条:项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发现周围环境不能满足作业条件要求时,要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防范措施。

第三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施工,项目部要编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卫生教育。

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采购个人劳保用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工地现场前进行检验。

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要积极设法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从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出发,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是:必须发的应当给予保证,可发可不发的不发。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有刺害、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面,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2)、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3)、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第十条:对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等必须要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采购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特殊的防护用品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以钱代物,将劳保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

第十二条:员工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

第9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汽车用品公司)

汽用品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保方针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从而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采购人应到国家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在购买过程中,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检验合格证。在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时,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应对购买的劳保用品仔细验收检查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验收、发放、保管,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2)、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如有库存不足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责任人要建立统一台帐,详细填写记录人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2)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按岗位分发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时使用不得带离岗位。

(5)特殊工作岗位职工,另发特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后要根据劳动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到“三会”(会正确使用、会检查可靠性、会简单的维护和保养)。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2)、本公司职工要互相监督,在作业时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正确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防止意外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第一次发现罚款20元,再经发现罚款50元,第三次发现进行劝退。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仓库保管定期检查,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7、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附件)发放明细(附件)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第10篇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2. 定义2.1.施工设施

施工设施,是指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扶手绳、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设施:按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装配式防护栏杆、操作平台等)。

3. )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指在施工作业中,根据施工工序、作业安全需要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采用挂设安全防护网、搭设钢管安全防护栏杆、隔离层、安全通道等)。

2. 2.施工设备

施工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各类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篮、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2. 3.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包括: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防坠器)、护肤用品等。

3. 工作主体职责3.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施工设备的购买。

3. 2.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3. 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或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对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3. 4.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部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租赁、购买合同条款会签,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施工设施、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

3. 5.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设施 >、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策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3. 6.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3. 7.项目部负责施工设备的租赁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组织设备的进场并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

3. 8.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应分管施工设施、设备,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

执行公司有关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分包方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3. 9.项目部机械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存记录,贯彻实施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3. 10.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1.施工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 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设施、设备;2) 临时用电工程中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3.) 为施工安全而设置的低电压照明设备;

4) 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承压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配置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

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6) 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施工现场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槽、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装设置的临时防护装置;

9)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道路,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 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

11) 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设施;

12) 脚手架、井字架和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密目网);

13) 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护设施;

14) 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设施;

15) 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护隔离设施;

16) 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 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4.2.施工设施、设备策划

4.2.1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实施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 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2) 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论证。

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认可;

4.2.2 .根据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设备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4.2.3 .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随施工方案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3.采购:施工设施、设备采购执行《物资管理分册》有关制度。

4.4.公司、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如下评价。

4.4.1.根据能否满足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求的安全能力选择供应商。

4.4.2.根据采购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5.检查及验收

4.5.1 .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审核检查,只有通过查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4.5.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 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验证;2) 一般脚手架搭设工程(含外围封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验收;3.) 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分类验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复查;

4)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如通道防护棚;

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

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

“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

悬挑钢平台;

高处作业人员行走防护设施;

危险作业点的防护措施;

施工吊篮组装;

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等。

4.5.3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5.4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 对施工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使用方对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完好;2) 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4.5.5 .上述各类检查和验收完毕后,项目部须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4.6.过程控制

4.6.1 .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4.6.2 .项目部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会同施工员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4.6.3 .搭设或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的确认同意。

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6.4 .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方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增派人员连续监控。

4.6.5 .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字架和龙门架、施工吊篮、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的组装和拆除等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4.6.6 .在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

4.6.7 .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施工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4.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

4.7.1 .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设备和过程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设备不使用、不合格安装拆除过程不安排作业、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4.7.2 .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员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有:

1) 停止使用、封存;2) 落实“五定”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3.) 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 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重新组织。

5.施工设备安全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施工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缺少安全装置、仪表或安全装置、仪表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5.1.3.任何人严禁拆除施工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5.1.4.处在运转中的施工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施工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1.5.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上岗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1.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7.施工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施工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

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5.1.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

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

严禁高处作业投掷物件。

5.1.9.进行倒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

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1.10.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向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1.11.当使用施工设备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当施工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件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或人员,听候处理。

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2.设备采购和租赁。

5.2.1 .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2.2 .机械员或材料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5.2.3 .设备采购前,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5.2.4 .严禁采购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5.3.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3.1 .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装拆,项目部必须有具备装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3.2 .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商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装拆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负责装拆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3.3 .如实做好记录。

对在装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3.4 .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凡存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3.5 .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验并经当地特检所或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3.6 .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3.7 .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租赁的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租赁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

5.4.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

5.4.1.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参见《施工设备管理办法》。

5.4.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具体内容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5.4.3.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留存下列技术文件:

1) 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2)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 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 安装操作规程;

5) 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 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 其他注意事项。

5.5.设备的使用检查。

5.5.1.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5.5.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志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志牌。

5.5.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5.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5.5.5 .施工设备的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

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装置。

5.5.6 .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岗位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5.7 .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技术规程;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5.5.8 .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5.9 .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5.5.1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施工机械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5.5.11.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分包方、作业班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5.6.设备的保养。

5.6.1 .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反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6.2 .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5.6.3 .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

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

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5.6.4 .施工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5.7.施工设备的维修。

5.7.1 .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7.2 .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两次大修之间设备部件损坏和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5.7.3 .大修:是对设备的总体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5.7.4 .施工设备的各类维修,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或按合同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7.5 .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施工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分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5.8.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5.8.1 .施工设备报废条件、申请、手续,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8.2 .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 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 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6.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6.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2.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6.2.1 .安全帽,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

主要有塑料、玻璃钢和防寒安全帽。

6.2.2 .防护服,是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

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6.2.3 .防护鞋,是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

主要有防砸、绝缘、防滑鞋等。

6.2.4 .防坠落护具,是用于防止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等。

6.2.5 .防护手套,是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

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__射线手套等。

6.2.6 .眼防护具,是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

主要有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用眼防护具、防强光射线眼镜等。

6.2.7 .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

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 .呼吸护具类,是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职业尘肺病的重要护具。

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6.2.9 .护肤用品。

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

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6.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6.3.1 .公司各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22)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防护用品和生产厂商。

6.3.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与发放。

6.4.1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2 .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领用和使用前进行检查,对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领用和使用,对非正当原因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按有关规定办理。

6.4.3 .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7. 管理与追责

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危险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 附则

8.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9.附录

本制度采用的资料表格,是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22)标准中的记录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检查记录表,如:对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采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22)标准中的检查记录表。

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表格,详细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22)。

1.《临边防护验收表》(表c

6.3.1 )2.《洞口防护验收表》(表c

6.3.2 )3.《安全防护设施拆除(移动)审批表》(表c

6.4)

4.《落地式扣件脚手架验收表》(表c

7.3.1 )

5.《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表c

7.3.2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表c

7.3.3 )7.《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装验收表》(表c

7.3.4 )8.《外挂防护架验收表》(表c

7.3.5 )9.《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表c

7.3.6 )10.《卸料平台(落地式)验收表》(表c

7.3.7 )

11.《悬挑式钢平台验收表》(表c

7.3.8 )

12.《脚手架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

7.4)

13.《模板工程验收表》(表c

8.3)

14.《模板工程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

8.4)

15.《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表c

9.3)

1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附录16,表c

9.4)

1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

9.5)

18.《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表c

9.6)

19.《电工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表c

9.7)20.《电工巡检、维修工作记录》(表c

9.8)2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表c

10.1)22.《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表》(表c

10.2)23.《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表》(表c10.

4.1)24.《混凝土泵检查验收表》(表c10.

4.3)25.《混凝土搅拌机安装验收表》(表c10.

4.4)26.《焊接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

4.5)27.《钢筋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

4.6)28.《平刨、压刨安装验收表》(表c10.

4.7)29.《圆盘锯安装验收表》(表c10.

4.8)3.0.《机械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c

10.5)3.1.《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c

10.6)3.2.《群塔作业平面布置图》(表c1

1.4)3.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记录》(表c1

1.8)3.4.《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表c1

1.9.1 )3.5.《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c1

1.9.2 )3.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表c1

1.1

1.1)3.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表c1

1.1

1.2)3.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表c1

1.1

1.3)3.9.《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c1

1.13.1)

40.《施工升降机加节验收记录》(表c1

1.13.2)

41.《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c1

1.14)

4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c1

1.15)

4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检测记录》(表c1

1.16)

44.《吊装机械验收表》(表c12.4)

45.《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表》(表c2.1

4.2)

46.《个人防护用品进场查验登记表》(表c2.1

4.3)

47.《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c2.1

4.5)

48.本制度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22)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22)

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22)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22)

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22)

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22)

1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22)

14).《安全帽》(gb2811-2022)

15).《安全带》(gb6095-2022)

16).《安全网》(gb5725-2022)

第11篇 电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凭证建卡,填写使用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由生产安全科审核、登记,凭证则到劳保室领取。

3、新工人进厂,凭三级安全教育卡,老职工换工种,凭调令单到生产科,换卡后,发放劳动用品。

4、各部门因特殊需要增加防护用品,需由车间提出申请,报生产科,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办理发放手续。

5、调离工厂的职工,劳保用品使用期相应延长。

6、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按从事的主工种批准发放劳保用品。

7、外包内作业,合同承包作业的劳保用品,原则上都自行解决。特殊情况自己无法解决的,经主管厂长批准可适当发给或折价代购。

8、职工应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必须爱护、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转让或出售。

9、对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或行政处分。

第12篇 宣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劳动防护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

3、术语

3.1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劳保。分为大、小劳保。

3.2大劳保:是指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物品。

3.3小劳保:是指防护眼镜、手套、口罩、耳塞、面罩、肥皂、洗手液等物品。

4、主要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劳保用品的管理制度;负责核定大劳保配置标准、编制劳保用品费用计划和分解小劳保费用;负责编制需求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并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及记录;负责对劳保用品使用前的质量验收和规范使用的监督。

4.2各分厂、车间和部室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按规范穿戴的管理和检查;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小劳保的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小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有效控制负责。

4.3采购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购符合公司需求的劳保用品。

5、管理内容

5.1工作程序

5.1.1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和修订劳保用品的管理制度,核定《公司大劳保配置标准》,每年编制《公司劳保用品费用计划和分解小劳保费用计划》;

5.1.2各车间(部室)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小劳保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逐月申报分厂《小劳保需求计划》;

5.1.3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大劳保配置标准》和各车间(部室)《小劳保需求计划》,编制《公司劳保用品月度需求计划》报公司材料管理部门。

5.1.4安全环保部组织劳保用品质量验收、发放并做好记录。

5.1.5安全环保部及各车间(部室)对劳保用品规范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2劳保的管理

5.2.1大劳保的管理

5.2.1.1大劳保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发放,每年5、11月左右分别发放夏装、春秋装,由安全环保部提前2个月通知各车间统计到期的人员的尺码,实行集中发放、记录。由安全环保部建立《总厂职工个人大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5.2.1.2新入厂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劳保用品标准》配置、领取并建立记录。

5.2.1.3厂内调动或改变原工种的,凭厂办的《工种变动通知单》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更改标准的有关手续,即可按新岗位领用原标准没有的全部防护用品,并执行新标准,原领防护用品不收回。

5.2.1.4大劳保原则上不发生标准外领用,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申请报告,安全环保部安环部部长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放。

5.2.2小劳保的管理

5.2.2.1小劳保实行公司分解指标,各车间使用、控制费用。小劳保费用每年初作为公司经济责任制一项指标下达,原则上增减人员不增减指标;(含新入厂人员和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5.2.2.2各车间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小劳保的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做好发放、记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建立《公司小劳保集体发放记录》、各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个人小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5.2.2.3采取集中按月领取,总厂安全环保部每月18日前审核各车间需求并编制《公司劳保用品月度需求计划》报公司材料管理部门,于次月10日前发放。

5.2.2.4劳保费用当年有效,跨年结算无效。

5.2.3所有防护用品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单价-使用时间÷标准时间×单价。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补发相应防护用品,其使用期限自补发之日起计算。

第13篇 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审批等内容。

二、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开来,绝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本矿领导研究审定。

四、矿部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

五、发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用于工作时间内。

六、发给职工的劳动个人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转卖。

七、发给仓库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八、调出职工应在离公司前办清手续,交回应交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使用期长短折价扣款。

九、矿部应按照劳动防护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缩减或拖延。

十、从事库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工作的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库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

十二、仓库主任或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第14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在作业场所安全装卸危险化学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化学灼伤及避免发生静电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我单位特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正确提供职业中毒危害、化学灼伤防护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的职业中毒、化学灼伤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条 防护用品按月发放,由专职安全员按作业人数领发,并在发放清单上签名。

第三条 所领取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作业时应按《劳动保护用品的佩带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分类穿戴,认真执行使用。

第四条 卸车作业结束时,受污染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清洗干净并晾晒干。放回劳动防护用品专用点放好。损坏不能用的防护用品不能随意乱丢,应放入专用垃圾筒内,统一处理。

第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按年度发放,若遇有损坏情况,应立即向仓库领导申请更换。

第15篇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 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四、分包施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六、分包施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八、分包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十、 总包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 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总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处罚: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十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三、分包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查处。

十四、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分包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上述行为的,安全生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包施工单位、经销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5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包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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