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危险废物管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运输和处置行为,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法规,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形象,以及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 危险废物识别与分类:明确各类危险废物的定义、来源及属性,制定详细的分类标准。
2. 废物产生与记录:设立严格的废物产生记录系统,详细记录废物产生、收集、储存和处理的过程。
3. 废物储存:规定安全的储存条件和期限,包括储存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标识、隔离和监控措施。
4. 废物运输:设定运输标准,包括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车辆及人员培训,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5. 废物处理与处置:确定合规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委托第三方处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
6.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废物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预案,提高危机处理能力。
7. 员工培训与监督:定期对员工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培训,强化环保意识,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
8. 法规遵守与审计:定期审查和更新管理制度,确保与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保持一致。
危险废物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安全、员工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当处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损害企业声誉,甚至引发法律纠纷。良好的危险废物管理可以降低事故风险,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实施定期评估,检查废物管理系统的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3. 引入先进的废物处理技术,提高废物利用率,降低处理成本。
4. 加强与政府环保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合规,获取技术支持。
5. 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废物减量和回收活动。
6. 定期公开废物管理报告,提升企业透明度,增强公众信任。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高效、合规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电池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危险废物类别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本企业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 含铅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其他几方面:
①生产车间废弃铅板、铅渣
②废气处理装置收集铅尘、厂区内地面清扫铅尘
③含铅废水预处理站污泥
④沾铅员工口罩、衣物
⑤其他沾铅废物
3、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公司对危险固体废弃物制定管理措施,并进行运行监控。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危险固体废弃物。
4、危废分类收集
4.1 严禁危险废物收集中混入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同时严禁危废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确保全部收集。
4.2 车间废铅板、铅渣统一采用设置有危险标志的编织袋收集。
4.3 含铅废水处理污泥定期清理,采用塑料桶装转运干化池,风干后采用密闭袋装。
4.4建立(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①劳保用品的发放
仓库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时间不发放劳保用品(新员工到岗除外)。领取劳保用品需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领用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试用期满后,能继续使用的,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及旧劳保用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②员工劳保配制
员工工作服分冬夏两季各一套,更换时间为每一年一次。员工佩带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方式以以旧换新。
③使用规定
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下发时间以旧换新。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带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须佩带手套。所有员工在搬运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手套。就以上几点规定,违规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④劳保用品的回收、处置
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每月下发时间以旧换新。生产管理部每月统一回收后,用编织袋打包整理好,贴上危废标签,交至库房统一管理。
4.5 每日填报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4.6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4.7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危废储存、危废申报、转移处置
5.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5.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对危险废物包装物设置识别标识。
5.4.危险废物按照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5.5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6危险废物产生场所、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应有详细台帐记录(如出入库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并配有计重设施。
5.7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
5.8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
5.9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5.9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5.10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5.11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环保组备案。
5.12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2篇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3、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
5、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责任
5.1.第一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5.2.危险废物管理小组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5.3.危险废物管理小组职责:
5.3.1 组长:总经理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②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③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5.3.2 副组长:生产副经理
①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5.3.3 成员:安环部、生产部、化验室、业务部、等其他相关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部、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小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一)安全环保部门
(1)、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车间部门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 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a、环保部经理职责
①组织公司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②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汇报;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③组织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⑤参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⑦定期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b、生产部经理职责
①全面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律、法规;在管辖工作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法规、上级有关保护规定和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②参与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演练方案、操作规程等文件。
③监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④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⑤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对员工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⑥落实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和综合利用具体情况。
⑦规范接收、转移危险废物的管理,按转移联单制度进行,保管好转移联单,并报危废管理小组备案。
(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堆存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规范堆存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c、车间员工职责
液废组员工:具体负责废液利用设施的运行及其污染处理工作
固废组员工:具体负责固体废物综合设施的运行及其污染处理工作
①负责将外来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利用场所,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及利用登记。
② 落实危险废物接收、利用、贮存的种类、数量,协助运输单位装卸事宜。
③危险废物储存点的日常检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④针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各生产产生环节定期收集转运至暂存场所,暂存场所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一定量时,专管员要及时上报,以便公司及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
⑤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及处理台账的记录。
⑥落实管理小组分配的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三)化验分析室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
(2)、编制各类监测周报、季报、年报,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领导;
(3)、监测、分析全过程有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并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按照规定设立仓库,实施双人双锁管理模式。
(四)业务部职责
(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3)、固体危险废物(含危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不得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料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d、其他相关部门
①综合办
负责环保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接待及联络工作;负责协助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联络救护工作。配合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需要,组织接触危险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②财务部
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利用物资供应、危废委托处理相关财务工作,配合相关费用缴纳,以及危险应急等其他资金保障工作。
③采购部
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核实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④门卫室
负责运输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通过全厂监控系统实时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⑤维修车间
配合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第3篇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第4篇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模板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万迎春、曾玉华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高兴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第5篇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预防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引发的安全事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规定和程序
3.1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等法规和标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进行识别。禁止存在未经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3.2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台帐》(见附录3),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特性、贮存/使用地点、方式、数量等。
3.3 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t16483),针对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编制安全说明书,并张贴于贮存/使用场所。
3.4 任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或包装物上必须贴有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等标准要求。
3.5 从事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行业认可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6 开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3.7 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8 危险物品的采购
3.8.1 根据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提交综合部购置。采购量应根据实际贮存场所、使用工艺设备、消耗量等综合考虑,禁止大量采购和贮存消耗量较低的危险物品。
3.8.2 综合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点采购,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国家规定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采购的危险物品,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8.3 危险物品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3.8.4 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物品安全说明书或有关性能说明,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等标准要求,在危险物品容器和包装物上张贴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
3.9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贮存
3.9.1 危险物品运输原则上委托供应商,危险废物运输原则上委托处置承包商,或者由供应商/承包商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公司应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明确进入厂区后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装卸的接口管理职责。
3.9.2 自行运输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必须有相应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
3.9.3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前,应由物资、生技、安监、保卫等有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3.9.4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区道路上按照限定速度行驶,并采取专人带路监控、其他车辆及人员限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9.5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贮存、装卸应严格执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规定要求。
3.9.6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内,并根据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晒、反腐、防护围堤、灭火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10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
3.10.1 贮存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专用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3.10.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包装、安全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警示标志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出库,填写《危险物品/危险废物验收表》(见附录4)、《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登记表》(见附录5)。
3.10.3 制定危险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使用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领用手续。
3.10.4 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领用量。使用部门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领用记录,包括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填写《危险物品领用记录表》(见附录6)。
3.11 危险物品使用
3.11.1 使用部门应将危险物品的有害性、危险性、异常处理方法明确告诉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前培训。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3.11.2 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露和急性中毒事件。
3.11.3 严格遵守危险物品使用方法,禁止随意倾倒和丢弃危险物品及盛装容器,避免危险物品的洒落、喷溅、泄漏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
3.11.4 对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撞击和受热,做好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工具。
3.11.5 氮气、液氨、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在使用时,应避免受热、撞击、日光照射、热源烘烤等。
3.11.6 输送及贮存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良好。
3.12 废弃的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处理前,必须制定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向地方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3.13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3.13.1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泄漏、中毒伤亡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13.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进行处置。
3.14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3.14.1 对贮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贮存的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3.14.2 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和处理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 职责
4.1 制度负责人:安环部安全主管岗。
4.4.1 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4.2 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2 制度执行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
4.2.1 执行本制度,定期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
4.3 安环部: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4 工程建设部:检查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5 生产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验收、贮存和保管以及危险废物处理。
5 持续改善
5.1 检查与评价
遵照中电新能源《制度体系管理规则》(zd_ny-16-04)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5.2 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5.3 修正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6 定义和缩略语
6.1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6.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3 安全说明书:危险物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综合性文件。包括危险物品的燃、爆性能,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
6.4 行政副职:各单位参与领导、决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7 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7.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7.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
7.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
7.5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令)
7.6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7.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7.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7.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令)
7.10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7.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22)
7.13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22)
7.14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7.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7.1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7.17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7.1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2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7.21 中电新能源《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第6篇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
(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八)《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
(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1.管理部
组长: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②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③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危险废物管理部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领导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①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 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 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3.管理成员职责:
具体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与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联络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和综合利用具体情况,建立建全档案、台帐。组织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定期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演练方案、操作规程等文件。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现场专职人员职责:
①负责将外来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利用场所,并登记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档案。
②落实危险废物接收、利用、贮存的种类、数量,协助运输单位装卸事宜。
④ 危险废物储存点的日常检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⑤ 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及处理台账的记录。
⑥ 落实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
1、后勤部
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核实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合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2、保安部
负责运输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通过全厂监控系统实时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三、标识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
附1:危险废弃物贮存场所警示牌样式:
附2:危险废弃物包装、容器标识样式:
四、管理计划制度
1.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根据危险废物收集、产生、贮存、转移台账汇总年度的公司的危险废物情况,总结上年度危险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废中心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危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交区环保局备案。
五、申报登记制度
1. 公司接收、库存,以及危废利用过程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
2.每年年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计整年接收量,如实填写年度固废申报登记表并交至区环保局。
六、分类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七、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等工作,危险废物转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危险废物在转移前,应当提前向环保局报批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本市范围已取消转移计划审批),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转移联单,危废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必须填写清楚。
(3)针对公司作为危废接收单位,在危废转移管理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①危险废物的运输
目前公司危废运输时委托有危废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在转移时应督促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填写的接受地点。
②危险废物的接收
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在完成一次危险废物转移复核无误后,自留联原件交行政部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5)通过电子联单平台实施转移的,在转移完成后,从平台中导出电子联单数据,认真打印后与纸质联单一起整理好备档,留存备查。
八、经营制度
公司经营按环保部门允许范围进行经营,接收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拒绝一切无联单或者未知危险废物,不超范围经营,严格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根据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爆炸、燃烧、泄漏等意外事故,公司危废管理部门制定了《_________有限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由各应急指挥和应急队伍的负责确认,经签发盖章后区环保局备案。
3.依据《_________有限公司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公司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一次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从人员、机械、物料、规章制度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整改,从而确保在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发生时,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1、目的
防止次生危废产生或产生其他危害,对进入公司待处理危险废物进行检验分析,以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收集、贮存,符合公司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待接收的危险废物检验。
3、责任人:现场接收人员。
4、分析方法:结合危险废物类别及化验室相配套的化验器材,制定相应的分析方法,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获得数据。
5、危险废物入厂时,保管人员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废物名称、过磅数量是否同联单信息一致;初步核对完成后应对危险废物进行抽样检测,未经检验合格拒绝接收,禁止收入贮存库位。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过磅计量称重,计量人员应做好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有无破损的检查工作,并将情况反馈给装卸人员,以便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6、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针对危险废物各项分析数据经化验分析达不到接收标准的,做退运处理。一定要及时做好情况上报、废物隔离、不合格品标签标出和原因分析这几步骤。然后,第一时间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告知其退货原因,让产生单位做好接受危险废物的准备。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1.公司生产接收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2.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
3.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4.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应及时联系危险废物暂存场管理部门做好厂内储运工作。
5.运作部相关责任人按相关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暂存场进行规范管理,做好危险废物产生、暂存、堆场库存台帐,台帐每月报危废管理小组备案。
6.贮存场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当危险废物贮存一定量时,专管员要及时上报,由管理部及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
8.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9.在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车之前,必须对车辆所运输的危废类别及其数量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10.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10.在贮存库显眼位置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危险告知牌和相关管理制度。
11.按照安全消防巡查制度进行每日巡查,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报告相关领导。
12.按照规定定期对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在位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十二、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流向等信息,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十三、人员培训制度
1.公司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底根据环保要求及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危废管理培训计划。
2.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对象是全体员工。
3.培训内容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等,培训方式为现场讲授结合ppt演示,培训人员为公司管理人员。
4.培训具体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总体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5.培训过程记录保留:培训教材、签到、考核等培训相关记录。
十四、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公司管理部门统一采买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
2.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发放到各操作岗位。
3.各单位负责按核批的劳防用品种类、数量正确领取、发放劳防用品,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台账。
十五、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管理部应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定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以下情况进行排查:
①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
②危废利用设施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
③防火通道是否畅通;④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⑤危险废物收集过程、贮存场所是否存在分类不规范现象。
十六、环境监测制度
公司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组织进行环境监测,由管理部主导,联系相关有监测资质的的单位,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排放、噪声等进行监测。
第7篇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预防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引发的安全事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规定和程序
3.1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等法规和标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进行识别。禁止存在未经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3.2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台帐》(见附录3),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特性、贮存/使用地点、方式、数量等。
3.3 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t16483),针对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编制安全说明书,并张贴于贮存/使用场所。
3.4 任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或包装物上必须贴有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等标准要求。
3.5 从事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行业认可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6 开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3.7 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8 危险物品的采购
3.8.1 根据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提交综合部购置。采购量应根据实际贮存场所、使用工艺设备、消耗量等综合考虑,禁止大量采购和贮存消耗量较低的危险物品。
3.8.2 综合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点采购,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国家规定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采购的危险物品,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8.3 危险物品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3.8.4 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物品安全说明书或有关性能说明,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等标准要求,在危险物品容器和包装物上张贴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
3.9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贮存
3.9.1 危险物品运输原则上委托供应商,危险废物运输原则上委托处置承包商,或者由供应商/承包商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公司应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明确进入厂区后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装卸的接口管理职责。
3.9.2 自行运输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必须有相应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
3.9.3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前,应由物资、生技、安监、保卫等有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3.9.4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区道路上按照限定速度行驶,并采取专人带路监控、其他车辆及人员限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9.5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贮存、装卸应严格执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规定要求。
3.9.6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内,并根据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晒、反腐、防护围堤、灭火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10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
3.10.1 贮存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专用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3.10.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包装、安全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警示标志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出库,填写《危险物品/危险废物验收表》(见附录4)、《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登记表》(见附录5)。
3.10.3 制定危险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使用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领用手续。
3.10.4 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领用量。使用部门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领用记录,包括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填写《危险物品领用记录表》(见附录6)。
3.11 危险物品使用
3.11.1 使用部门应将危险物品的有害性、危险性、异常处理方法明确告诉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前培训。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3.11.2 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露和急性中毒事件。
3.11.3 严格遵守危险物品使用方法,禁止随意倾倒和丢弃危险物品及盛装容器,避免危险物品的洒落、喷溅、泄漏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
3.11.4 对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撞击和受热,做好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工具。
3.11.5 氮气、液氨、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在使用时,应避免受热、撞击、日光照射、热源烘烤等。
3.11.6 输送及贮存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良好。
3.12 废弃的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处理前,必须制定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向地方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3.13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3.13.1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泄漏、中毒伤亡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13.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进行处置。
3.14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3.14.1 对贮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贮存的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3.14.2 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和处理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 职责
4.1 制度负责人:安环部安全主管岗。
4.4.1 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4.2 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2 制度执行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
4.2.1 执行本制度,定期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
4.3 安环部: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4 工程建设部:检查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5 生产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验收、贮存和保管以及危险废物处理。
5 持续改善
5.1 检查与评价
遵照中电新能源《制度体系管理规则》(zd_ny-16-04)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5.2 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5.3 修正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6 定义和缩略语
6.1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6.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3 安全说明书:危险物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综合性文件。包括危险物品的燃、爆性能,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
6.4 行政副职:各单位参与领导、决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7 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7.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7.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
7.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
7.5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令)
7.6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7.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7.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7.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令)
7.10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7.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7.13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7.14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7.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7.1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7.17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7.1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2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7.21 中电新能源《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在各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氧化剂、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及有关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规程、规定以及各项活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2, 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邀请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3,设备动力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
4, 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废弃有毒物品的销毁,并负责各类事故的保卫与警戒及交通指挥与疏散任务。
5,各厂(子公司)、部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设备部负责组织采购、仓储及发放及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工作。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供应商负责。
6,各部门、厂根据自己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工业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厂的危险化学品规程并对规程的相关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防止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采购危险化学品所选择的供货商,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证明,严禁向没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 运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交通部门的规定,经过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洒)漏,防止撞击及倾倒等意外事故。
(2) 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各单位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负责运输或者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3,储存
(1)我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经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其仓储量不得超过相应的仓储条件。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7)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检验、登记后,按本条其它款项要求存放。
(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放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放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防盗,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12)对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中。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 各厂、部室和附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技术资料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14)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有专人看管。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
5、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原则
(1) 对危险化学品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安全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3)危险化学品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事故造成对场地造成污染时,应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危险废物的管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危险废物产生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申请领取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7)危险废物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8)危险废物接受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危险废物的贮存
(1)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各部室、厂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来源、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3)各部室、厂将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各自指定地点或者专用存储设施中分类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说明注意事项,定期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回收处置,并做好记录。
(4)危险废物暂存地点要做到防日晒、防雨淋、防渗漏、防火灾、防止造成污染转移或意外。
(5)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8、危险废物的控制原则
(1) 对危险废物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4)危险废物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9、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1)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处置
①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③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④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⑤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⑥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⑧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⑨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2)危险废物的管理
①危险废物可分为固体危险废物和液态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废酸、石棉废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含油废棉丝等。
②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酸、石棉废物、含油废棉丝和含油锯沫等危险废弃物处置原则由产生单位分类存放和处置。
③放射源的处理按照《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督管理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与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0、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对所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安环部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9篇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等;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将废物出库日期、种类、数量及接收单位名称登记好,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公司安环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0、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安环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由当地环保部门或处置单位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5、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第10篇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本单位清洁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的利用情况及管理计划期限内的利用计划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1)、根据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制定。
(2)、体现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体现对危险废物利用、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体现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3)、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应当至少保存19年。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环保部门汇报:
(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2)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
(4)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利用危险废物的。
第11篇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在各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氧化剂、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及有关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规程、规定以及各项活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2, 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邀请�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3,设备动力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
4, 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废弃有毒物品的销毁,并负责各类事故的保卫与警戒及交通指挥与疏散任务。
5,各厂(子公司)、部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设备部负责组织采购、仓储及发放及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工作。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供应商负责。
6,各部门、厂根据自己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工业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厂的危险化学品规程并对规程的相关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防止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采购危险化学品所选择的供货商,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证明,严禁向没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 运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交通部门的规定,经过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洒)漏,防止撞击及倾倒等意外事故。
(2) 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各单位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负责运输或者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3,储存
(1)我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经�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其仓储量不得超过相应的仓储条件。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7)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检验、登记后,按本条其它款项要求存放。
(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放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放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防盗,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12)对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中。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 各厂、部室和附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技术资料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14)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有专人看管。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
5、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原则
(1) 对危险化学品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安全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3)危险化学品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事故造成对场地造成污染时,应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危险废物的管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危险废物产生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申请领取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7)危险废物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8)危险废物接受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危险废物的贮存
(1)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各部室、厂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来源、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3)各部室、厂将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各自指定地点或者专用存储设施中分类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说明注意事项,定期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回收处置,并做好记录。
(4)危险废物暂存地点要做到防日晒、防雨淋、防渗漏、防火灾、防止造成污染转移或意外。
(5)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8、危险废物的控制原则
(1) 对危险废物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4)危险废物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9、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1)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处置
①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③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④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⑤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⑥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⑧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⑨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2)危险废物的管理
①危险废物可分为固体危险废物和液态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废酸、石棉废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含油废棉丝等。
②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酸、石棉废物、含油废棉丝和含油锯沫等危险废弃物处置原则由产生单位分类存放和处置。
③放射源的处理按照《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督管理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与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0、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对所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安环部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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