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负责保障设备运行安全、工艺流程稳定、预防事故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扮演着企业安全防线的关键角色,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
1. 熟悉国家及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操作符合规定。
2. 具备良好的技术知识,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能够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4. 掌握应急处理程序,能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响应,减少事故影响。
5. 与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协助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6. 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适应安全生产环境的变化。
在日常工作中,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的主要任务是监控生产过程,确保各项操作符合安全规程。他们需要定期巡检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态,预防故障发生。他们需要参与制定和更新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并遵守这些规程。
此外,技术员还需参与安全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措施。在必要时,他们需要参与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设备安全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异常,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2. 工艺流程监控:确保生产流程的安全运行,对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3. 安全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提出风险控制策略。
4.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参与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安全教育培训:协助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6. 安全规程制定与执行: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规程,确保规程的执行,防止违章操作。
7. 安全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营造全员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作为技术员,他们的工作不仅是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更是守护企业的生命线——安全。他们以专业的技术和严谨的态度,为企业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护屏障。
第1篇 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安质部采掘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规程、措施的审批。
2、负责安监员的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协助安质部部长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各类安全事故追查会议的记录和事故报告的编写。
4、负责安监科各类技术文件、安全检查记录的管理工作。
5、经常到工作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针对安全管理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填写《安全、质量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检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
6、熟悉矿井生产活动场所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负责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危害进行控制。
7、按时完成其它临时工作。
8、协助安质部长抓好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
9、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参加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
第3篇 探放水技术员安全生产与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第4篇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通风技术员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队长的领导下,掌握矿井风系统的变化情况,熟悉供风点的风量要求,合理调配。
第2条 定期分析矿井通风状况,对采掘工作面的测风、测尘,每10天进行一次,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制定措施,解决处理。
第3条 负责对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的检查,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使用好各种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维修、校正,确保检测质量。
第4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 及时向部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9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有违章现象和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生产部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部质量验收员负责煤矿采掘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办法、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各工作面支护参数等专业知识,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搞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条 组织和协调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根据现场实际,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生产部长及有关领导。
第4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等级评定必须形成记录并存档,以备有关领导检查。
第5条 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同时,准确无误的汇总各单位月、季、年工作量,上报有关领导,以备月底验收会使用。
第6条 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汇报材料上报不及时、无存档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汇总数据及评定等级不准确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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