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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安全岗位职责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技术员安全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什么

技术员安全岗位,是企业生产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角色,主要负责保障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工作环境的安全性,预防和控制潜在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岗位职责要求

1. 熟悉国家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能准确理解和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2. 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3. 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降低损失。

4. 能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5. 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了解生产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保养方法。

岗位职责描述

技术员安全岗位的日常工作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 制定和更新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遵守规定,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参与新项目的风险评估,为设计和实施提供安全建议。

5. 搭建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持续优化安全流程和制度。

有哪些内容

1. 设施安全:负责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如安全门、警报系统、防护罩等,确保其功能正常。

2. 工艺安全:审核工艺流程,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化学、物理等危险因素导致的事故。

3. 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教授员工正确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技巧。

4. 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如通风、照明、噪音等,确保符合健康和安全要求。

5. 应急准备: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提升团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6. 文档管理:维护和更新安全相关文件,如安全手册、事故报告、检查记录等。

7. 合规性审查:定期评估公司的安全合规性,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技术员安全岗位需要全面掌握安全知识,通过专业技能和严谨态度,构建和维护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为企业稳定生产保驾护航。

技术员安全岗位职责范文

第1篇 项目部技术员安全工作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2 负责编制本项目总体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如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设备安装拆卸等,都要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 编制的总体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重点项目及部位的专项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和总工及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向操作者进行严密交底。交底后要跟踪检查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4 积极配合安全员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内业管理等工作。

5 负责对安全隐患、伤亡事故、未遂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提出技术方面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2篇 技术员安全工作岗位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执行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坚持做到“五同时”。

二、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的制定及报批。

三、施工前详细勘查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生产和各种防护措施,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落实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指定各种工种、分部分项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没,施工前负责生产全过程的监理检查工作。

五、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技术措施制定与实施,对上级部门及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落实改正,有权拒绝一些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措施。

六、当安全与生产 产生矛盾时,一定要服从安全的需要,随时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七、发生重大事故,保护好事发现场,及时上报组织并协助上级分析调查处理事故。

第3篇 探放水技术员安全生产与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第4篇 安质部采掘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规程、措施的审批。

2、负责安监员的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协助安质部部长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各类安全事故追查会议的记录和事故报告的编写。

4、负责安监科各类技术文件、安全检查记录的管理工作。

5、经常到工作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针对安全管理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填写《安全、质量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检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

6、熟悉矿井生产活动场所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负责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危害进行控制。

7、按时完成其它临时工作。

8、协助安质部长抓好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

9、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参加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

第5篇 机电设备自控技术员安全员防火员岗位职责

1. 负责本公司机电设备、自控系统、仪器仪表的管理、维修和报废工作。

2. 负责制定和执行机电设备、自控系统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电设备、自控系统的技术档案,制定各种类型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健全各类机电设备的台帐和原始记录。

3. 负责拟定自控系统、机电设备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负责组织实施验收。解决自控系统、机电设备运行中的疑难问题

4. 负责指导机电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负责解决机电设备、自控系统维修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提高运行设备完好率。

5. 熟悉本厂自控系统的组成、信号线路布置、自控仪器仪表的型号、性能、工作原理和作用,作好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6. 负责自控系统、机电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 参与运行人员的培训。

8. 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和防火的管理工作。组织日常的安全教育。

负责对公司日常生产安全和防火的监督检查。

9.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6篇 项目部技术员安全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2 负责编制本项目总体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如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设备安装拆卸等,都要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 编制的总体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重点项目及部位的专项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和总工及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向操作者进行严密交底。交底后要跟踪检查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4 积极配合安全员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内业管理等工作。

5 负责对安全隐患、伤亡事故、未遂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提出技术方面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7篇 技术员安全岗位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执行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坚持做到“五同时”。

二、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的制定及报批。

三、施工前详细勘查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生产和各种防护措施,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落实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指定各种工种、分部分项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没,施工前负责生产全过程的监理检查工作。

五、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技术措施制定与实施,对上级部门及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落实改正,有权拒绝一些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措施。

六、当安全与生产 产生矛盾时,一定要服从安全的需要,随时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七、发生重大事故,保护好事发现场,及时上报组织并协助上级分析调查处理事故。

第8篇 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生产部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部质量验收员负责煤矿采掘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办法、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各工作面支护参数等专业知识,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搞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条 组织和协调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根据现场实际,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生产部长及有关领导。

第4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等级评定必须形成记录并存档,以备有关领导检查。

第5条 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同时,准确无误的汇总各单位月、季、年工作量,上报有关领导,以备月底验收会使用。

第6条 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汇报材料上报不及时、无存档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汇总数据及评定等级不准确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通风技术员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队长的领导下,掌握矿井风系统的变化情况,熟悉供风点的风量要求,合理调配。

第2条 定期分析矿井通风状况,对采掘工作面的测风、测尘,每10天进行一次,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制定措施,解决处理。

第3条 负责对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的检查,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使用好各种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维修、校正,确保检测质量。

第4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 及时向部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9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有违章现象和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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