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电焊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电焊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电焊工艺的高效、安全、合规执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电焊操作人员资格管理
2. 电焊设备及材料管理
3. 电焊作业规程
4. 安全防护措施
5. 质量控制与检验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 电焊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电焊工必须持有有效证书,并定期进行技能评估与安全培训。
2. 电焊设备及材料管理:强调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合格的焊接材料,防止因设备老化或材料不合格导致的安全隐患。
3. 电焊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作业流程,包括焊接前的准备、焊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焊接后的清理工作等。
4. 安全防护措施:明确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如头盔、手套、护目镜等,以及作业现场的防火、防爆措施。
5. 质量控制与检验:设立质量检查标准,对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检测,确保焊接质量。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判,提供及时有效的应对策略。
电焊作业是工业生产中的关键环节,其安全性与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耐用性、结构稳定性以及整个生产过程的效率。本制度的实施能够:
1. 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提升焊接质量,降低返工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 通过严格的设备管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4. 通过系统的质量控制,增强客户对产品品质的信任,提升企业形象。
1. 建立电焊人员档案,记录每位焊工的培训、考核及证书情况,定期更新。
2. 设立专门的设备维护团队,负责电焊设备的定期保养与故障排查。
3. 制定作业规程手册,供焊工参考,同时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4.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5. 建立质量检验体系,配备专业质检人员,对焊接接头进行抽样检查。
6.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执行力。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致力于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电焊作业环境,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1篇 电焊、气焊防火管理制度
1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不得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应有合格焊工在场指导。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的接在被焊物件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火花。
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等设备和管线上。
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及金属溶渣。
6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6.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6.2重点要割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6.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6.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6.5盛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6.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6.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6.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6.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
8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易燃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作业,也不得吸烟。
9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成、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10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阳光爆晒。
11乙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将氧气瓶保持5m以上距离。
12乙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3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第2篇 电焊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焊机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依据《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分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从事焊接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同时应严格执行电焊机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电焊机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电焊机由分厂统一管理,派专人进行保存及管理。日常由各分厂电工组负责管理维修,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分厂电焊机台帐;
(二)定期对分厂所辖班组电焊机进行检查、试验,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三)定期检查各班组岗位电焊机保管、使用情况。
第四条电焊机使用岗位是电焊机的直接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电焊机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焊机;
(二)定期对电焊机进行检查,确保电焊机完好;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电焊机;
(四)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电焊机。
第三章电焊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分厂要建立电焊机台帐,做到内容完整清晰,帐、物一致,编号统一。
第六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操作人员发现电焊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焊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焊机的存放要做到定置管理,表面清洁,温、湿度符合说明书要求。
第四章电焊机的检测、维护
第八条电焊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由分厂统一组织专人负责。正常情况下分别于每年1月份、7月份进行检查测试。
第九条检测工作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本单位没有电工的须请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台帐上。
第十条电焊机的一、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使用500v兆欧表),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mω。
第十一条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完好,外壳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第十二条安装在厂房外或其它室外的电焊机,要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对灰尘较多的要及时清扫,发现受潮的电焊机应进行干燥处理。对受潮严重的电焊机要及时进行修复工作,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电焊机的使用
第十三条经专业培训合格,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十四条电焊作业必须遵守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在禁止动火区域动火,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电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十六条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工负责进行。
第十七条电焊机使用环境温度在5至40℃之间。在环境温度不高于20℃时,湿度不得大于90%;环境温度不高于40℃时,湿度不得大于50%。
第十八条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第十九条严禁把氧气和乙炔等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以及各类设备、管道等非直接接地的装置作为接地极。
第二十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3米。如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设离地面2.5米以上高度的固定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接头不超过3个,接头使用快速接头插座,并用绝缘材料包好,导线的金属部分不得裸露。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第二十一条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多台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处引接,不得串联接地。
第二十三条电源线要使用专用插座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不得从盘门处引入。现场的焊线不允许散落在地上,所有焊线应悬挂固定,做到走向有序,排列整齐。
第二十四条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第二十五条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焊机二次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二十七条在密闭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制度,且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二十八条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先清洗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三十条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三十一条使用中的电焊机要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平稳放置。需露天作业的,应根据季节和环境情况做好防雨、防雪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焊接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第三十五条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三十六条在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三十八条直流焊机的电刷和整流片应接触良好,当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焊接时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焊接,查找原因,请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第三十九条使用电焊机时,工作电流不得超过相应负载持续率规定下的许可电流,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得超过额定值。
第四十条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一条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过程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在不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到规定地点。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分厂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电焊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弧焊的一般规定
1、 焊接设备上的电机、电器、空压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2、 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3、 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4、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5、 焊接铜、铝、锌、锡、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6、 在容器内施焊时,必须采取措施: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焊接时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7、 焊接预热焊件时,应设挡板隔离焊件发出的辐射热;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理设在地下。
8、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
并有专人监护。
9、 接地线及手把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0、 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11、 长期停用的电焊机使用时,须检查其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2、 焊钳应与手把线连接牢固,不得用胳膊夹持焊钳;清除焊渣时,面部应避开被清的焊缝。
13、 在载荷运行中,焊接人员应经常检查电焊机的温升,如超过a级60c、b级80c时,必须停止运转并降温。
14、 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15、 作业后,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消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开。
二、交流电焊机
1、 应注意初、次级线,不可接错,输入电压必须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2、 次级抽头连接铜板必须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合闸前详细检查接线螺帽、螺栓及其他部件应无松动或损坏。
3、 移动电焊机时,应切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如焊接中突然停电,应切断电源。
三、旋转式直流电焊机
1、 新机使用前,应将换向器上的污物擦干净,使换向器与电刷接触良好。
2、 启动时,检查转子的旋转方向应符合焊机标志的箭头方向。
3、 启动后,应检查电刷和换向器,如有大量火花时,应停机查明原因,经排除后,方可使用。
4、 数台焊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逐台启动,并使三相载荷平�。
四、硅整流直流电焊机
1、 电焊机应在原厂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条件下工作。
2、 使用时,须先开启风扇电机,电压表指示值应正常,仔细察听应无异响;停机后,应清洁硅整流器及其他部件。
3、 严禁用摇表测试电焊机主变压器的次级圈和控制变压器的次级线圈。
五、埋弧自动、半自动焊机
1、 检查送丝滚动轮的沟槽及齿纹应完好;滚轮、导电嘴(块)磨损或接触不良时应更换。
2、检查减速箱油槽中的润滑油,不足时应添加。
3、 软管式送丝机构的软管槽孔应保持清洁,定期吹洗。
六、对焊机
1、 对焊机应安置室内,并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如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时,间距不得少于3m,并应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电网上,分别有各自的开关;导线的截面应符合规定。
2、 作业前,检查对焊机的压力机构应灵活,夹具应牢固,气、液压系统无泄漏,确认正常后,方可施焊。
3、 焊接前,应根据所焊钢筋截面,调整二次电压,不得焊接超过对焊机规定直径的钢筋。
4、 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应定期光磨,二次电路全部连接螺栓应定期紧固;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40c,排水量应根据温度调节。
5、 焊接较长钢筋时,应设置托架;配合搬运钢筋的操作人员,在焊接时要注意防止火花烫伤;闪光区应设挡板,焊接时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6、 冬季施工时,室内温度应不低于8c;作业后,放尽机内冷却水。
七、点焊机
1、 作业前,必须清除上、下两极的油污;通电后,机体外壳应无漏电。
2、 启动前,首先接通控制线路的转向开关和调整好极数,接通水源、气源,再接通电源。
3、 电极触头应保持光洁,如有漏电时,应立即更换。
4、 作业时,气路、水冷系统应畅通。气体必须保持干燥;排队水温度不得超40c,排水量可根据气温调节。
5、 严禁在引燃电路中加大熔断器;当负载过小使引燃管内电弧不能发生时,不得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
6、 控制箱如长期停用,每月应通电加热30min,如更换闸流管亦应预热泪盈眶30min,正常工作的控制箱的预热不得小于5min。
第4篇 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 术语和定义
4 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 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 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 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 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 监督与考核
6.1 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 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 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 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 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 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 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 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 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 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 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 相关记录
8 附件
8.1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 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 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第5篇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火电焊只准在进风岩石巷道中,回风岩巷原则不准烧焊。严禁在煤巷、有瓦斯岩巷、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峒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使用火电焊。
2、井口房、皮带走廊(距井口30m以内)、地面距井口门10m范围内实施火电焊、井下升火灌勾头均按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
3、井下使用火、电焊必须有安全措施。不准一个措施长期使用,更不准一个措施多地点使用。
4、火电焊地点必须有井(区)以上干部现场指挥、专职瓦检员检查有害气体情况。
5、烧焊地点必须有水管,并有足够长水绳,烧焊前后必须对烧焊地点洒水,并备有足够灭火砂和灭火器。
6、烧焊地点与易燃物之间用不燃材料隔开,烧焊地点下方有接火星设施。
7、烧焊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准超过0.5%,烧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准作业。
8、烧焊完工后彻底熄灭所有火源,对烧焊物体降温,并在现场观察1小时以上,确认无残留火源后方准离开。
9、烧焊作业前、完工后必须向井调度室汇报。
第6篇 电焊、气焊消防管理制度
一、 焊工应经过专业部门的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二、 焊接作业要选择安全的地点,焊接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的 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 遮蔽等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保护。
三、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四、 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五、 电焊机底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支架上,必须设专用的地线,不得借路。
六、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焊接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钢瓶接触
七、 焊接工作点火前,要遵手操作规程,焊接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看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 隐蔽场所焊接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火灾发生。
八、 焊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生产部
2022年1月10日
第7篇 施工现场电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
施工现场电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七)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够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8篇 电焊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电焊工须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作业。
2、施焊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要有触电保护器,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完成。
4、电焊机要设置单独的开关,开关应在防雨的开关箱内。
5、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要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6、严禁在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7、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气孔打开。
8、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氧气。
9、雷雨时,应停止露天施焊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火器材。
11、焊点下方未设接焊时不准施焊作业。
1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13、作业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9篇 建筑工地电焊间防火管理制度
工地电焊间防火管理制度
1、电焊间防火安全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对本组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观念和灭火技术水平。
2、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操作时,应带好两证(特殊工操作证、动火审批许可证),并配备好灭火器,落实动火监护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电焊十不烧及压力熔器使用规定。
3、作业场内严禁烟火,违章按规定罚款处理。
4、灭火器挂设必须符合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各种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必须悬挂醒目、齐全。
6、开展经常性防火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10篇 电焊和气焊防火管理制度
1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不得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应有合格焊工在场指导。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的接在被焊物件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火花。
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等设备和管线上。
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及金属溶渣。
6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6.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6.2重点要割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6.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6.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6.5盛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6.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6.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6.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6.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
8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易燃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作业,也不得吸烟。
9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成、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10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阳光爆晒。
11乙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将氧气瓶保持5m以上距离。
12乙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3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第11篇 井下电焊机领用、运输、保管、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二条 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电、气焊设备的领用
第三条 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条 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
第三章 电、气焊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 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 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二) 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
(三)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
(四) 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
第四章 电、气焊设备运输
第七条 井口安全员为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的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入井审批手续”经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经井口安全员检查设备、设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号工及拥罐工凭审批条方可入井,禁止信号工、拥罐工无审批条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一经发现对信号工、拥罐工进行罚款100元处罚。
第八条 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在入井前要保证氧气瓶、乙炔瓶防护装置(安全帽、防振圈)齐全,装卸过程中必须清装清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下滚动,装入矿车时必须保证分车装运,两侧要有防护,防止与矿车箱体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员进行检查,有一项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条 电、气焊设备通过人力或桥吊装入矿车中,通过副井罐笼入井,井下使用电机车进行运输,运输到无轨道地点时,由专人抬扛到使用地点。
第十条 运输过程中不得对电、气焊设备进行野蛮装运,造成电、气焊设备损坏。
第五章 电、气焊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
(一)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钳工进行。
(二)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三)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气焊设备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四)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气焊设备二次接地线。
(五)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六)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十三条 使用氧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一)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橡胶软管不应有鼓包、裂缝或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二)氧气瓶、乙炔瓶不许碰撞,并严禁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7米,氧气和乙炔距焊接点进风侧10米以外。
(三)焊枪连接处必须严密,嘴子如有堵塞,应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过热堵塞而发生鸣爆时,应快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然后放在冷却水中冷却。
(五)焊枪和割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相反,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六)点燃焊咀和割咀时,不准触碰热金属,也不得将其放在热的工件上。
第十四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十五条 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十六条 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十七条 在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升井,井下严禁存放风电焊设备及工具,一经发现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2016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供应中心。
第12篇 电焊间防火管理制度
(1)电焊间防火安全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对本组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观念和灭火技术水平。
(2)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操作时,应带好“两证”(特种工种操作证、动火审批许可证),并配备好灭火器,落实动火监护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电焊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3)作业场内严禁烟火,违章按规定罚款处理。
(4)灭火器挂设必须符合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各种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必须悬挂醒目、齐全。
(6)开展经常性防火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13篇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火电焊只准在进风岩石巷道中,回风岩巷原则不准烧焊。严禁在煤巷、有瓦斯岩巷、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峒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使用火电焊。
2、井口房、皮带走廊(距井口30m以内)、地面距井口门10m范围内实施火电焊、井下升火灌勾头均按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
3、井下使用火、电焊必须有安全措施。不准一个措施长期使用,更不准一个措施多地点使用。
4、火电焊地点必须有井(区)以上干部现场指挥、专职瓦检员检查有害气体情况。
5、烧焊地点必须有水管,并有足够长水绳,烧焊前后必须对烧焊地点洒水,并备有足够灭火砂和灭火器。
6、烧焊地点与易燃物之间用不燃材料隔开,烧焊地点下方有接火星设施。
7、烧焊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准超过0.5%,烧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准作业。
8、烧焊完工后彻底熄灭所有火源,对烧焊物体降温,并在现场观察1小时以上,确认无残留火源后方准离开。
9、烧焊作业前、完工后必须向井调度室汇报。
第14篇 直流电焊机、架线逆变器的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调拨站对电机车的正常调度,规范直流电焊机、架线逆变器的使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井下各采煤、掘进单位有需要焊接工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申请允许后才允许进行施焊工作;施焊时使用本单位工作用的交流电源,严禁使用直流电焊机或土电阻。违反时每次考核500元并勒令立即停止使用。
2、机电科在巷道有使用直流电焊机、架线逆变器的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向调度室请示,并在当天工作时向本水平调拨站请示;运输段在巷道有使用直流电焊机、架线逆变器的工作,工作当天向本水平调拨站请示。未经请示,私自使用每次考核200元。
3、其余单位(立昌、通修段)施焊工作时,200m范围内有交流电流时,必须使用交流电焊机。违反时每次考核200元。
4、紧急抢修需要使用直流电焊机、架线逆变器时,向调度室请示,由调度室通知本水平调拨站。
5、所有在有架线区域工作的单位,必须在工作范围60m外设置红灯。否则,每次考核200元。
第15篇 某电焊间防火管理制度
(1)电焊间防火安全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对本组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观念和灭火技术水平。
(2)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操作时,应带好“两证”(特种工种操作证、动火审批许可证),并配备好灭火器,落实动火监护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电焊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3)作业场内严禁烟火,违章按规定罚款处理。
(4)灭火器挂设必须符合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各种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必须悬挂醒目、齐全。
(6)开展经常性防火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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