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环节,旨在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它涵盖了企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检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审计、人力资源审核以及供应商评估等。通过设立明确的查验标准、程序和责任分配,企业可以有效防止错误、欺诈和不合规行为,同时提升运营效率。
1. 产品质量查验:设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及成品质量测试。
2. 服务流程查验:对服务提供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满足客户期望。
3. 财务审计:定期进行财务账目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4.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合规性审查。
5. 供应链管理:评估供应商资质,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查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保障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通过有效的查验,企业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错误和浪费。此外,良好的查验制度有助于建立企业的信誉,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查验制度还能促进企业内部的持续改进,推动创新和发展。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个查验环节的步骤、标准和责任人,确保执行的可操作性。
2.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3. 定期培训:对员工进行查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查验效果。
4. 外部专家参与: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查验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5.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自动化系统,提高查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6. 激励与惩罚:设立奖惩制度,激励员工遵守查验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查验管理制度是企业健康运行的基石,需要持续完善和执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1篇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
为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市建设局文件《在我是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复工核准,达标验收和竣工备案制度》(南建安【2001】33号)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开工保监:开工前项目部应持《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向建管处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单位工程开工前和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在开工前,项目部应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g59-99)及自治区、市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完成工地围墙、出入口大门及门卫、“五小设施”、宣传设施以及“六牌一图”、现场布置、施工场地平整和道路硬化、施工用电设施、消防器材的工作。
2、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安全员、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项目部和班组两级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施工员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要求:
1、由项目经理每周定期组织安全员、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2、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每天进行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现场观察和抽样检查。
3、由项目部安全员、施工指导督促作业班组每天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4、项目部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管理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部的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由项目经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项目安全员负责做好整改记录和安全检查报告及安全评分表。凡是由上级下达的整改单,由项目安全员负责反馈整改报告和整改验收表。
6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施工的行为关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天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向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分段验收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安全技术资料,项目部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等竣工备案资料,由公司施工部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设施的验收
1、安全及施工设施的验收由项目组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管员、作业班组长等人参加,有安全员负责做好验收记录。
2、安全及文明施工设施验收内容:工地大门、“六牌一图”和宣传设施、“五小”设施、场地道路、消防设施、标牌、基坑支护、脚手架和安全网、“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模板拆装、起重及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
3、安全验收的规定:(1)、当安全及文明施工完成设置后,应当进行验收。
(2)、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管理部下达的整改或停工通知完成整改后,应进行验收。
(3)、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按程序逐级向项目管理部、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4)、安全验收报告与安全技术资料应同时申报送达。
4、达标分段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申报。
(1)、在建筑物主体施工进度至二层楼面(建筑物施工高度达2米)。
(2)在主体结构封顶进入装修作业前。
第2篇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 2 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 3 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 4 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 5 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 6 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 7 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 8 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 9 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 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3篇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 2 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 3 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 4 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 5 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 6 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 7 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 8 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 9 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 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60条: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不负责任者,罚警戒工50元。
第6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放炮员20--50元:
(1)、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2)、爆破母线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
(3)、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发爆器的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
(6)、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进行。
(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6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违章者罚20--50元。
第63条:继续对残爆眼、拒爆眼用煤电钻、风钻在原孔内打眼,罚违章者每人50元。
第64条: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5条: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6条: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条:在通风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杂物。罚队50--100元。
第68条: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罚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元。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瓦检员50--100元。
(1)、风筒接口不严,漏风严重。
(2)、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
(3)、风筒吊挂不直,反接风筒。
(4)、风筒不每环必挂。
(5)、风筒被其他物体挤压不畅通。
(6)、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7)、风筒、风门跑风严重。
(8)、错套风筒圈,花接风筒。
(9)、作业地点无瓦斯牌板。
第70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队每次100元,罚瓦检员每次50元。
第71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而强行作业,罚队500--1000元,罚瓦检员100--500元。
第72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脱岗、睡岗、假检、无故不交接班,罚瓦检员50--100元。
第73条:瓦斯超限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任务时,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并打骂瓦检员、安检员,罚打骂者100--200员,并根据情形追究处理。
第74条:瓦检员不填写牌板,不填写当班日报表及记录,罚瓦检员30元。
第75条:损坏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罚违章者50--200元。
第76条:有盲巷没设栅栏、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写参数,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77条:人员进入盲巷内作业,罚违章者100元。
第78条:在井下无安全措施,进行氧焊、焊接工作,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处理。
第79条: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违章者500元。
第80条: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违章者30元。
第81条: 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50--100元。
第五章:机电
第82条:电缆破皮漏电或接线中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出现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83条: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调整整定值、保险管用铜、铝、铁丝代替,查出一台(次)处罚电工50--1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查出一台(次)罚电工或区队50--100元。
第85条:机电设备失爆,出现一处罚电工50元。
第86条:检查、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查出一次罚检修工50元。
第87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打开防爆电器设备隔爆壳进行检修,发现一台(次)罚维修工100--500元,并追查处理。
第88条:对防爆设备积尘、污垢不清理,防爆面变形、划伤、锈蚀不处理以及壳体表面油漆脱落部分不处理,接地保护不合格,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89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违章者50--100元。
第90条:继电保护装置不合理,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91条:矿灯灯锁失效、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灯线绝缘老化,未经处理而发放使用,发现一台罚充电工或相关责任人30元。
第92条:在电器设备上蹲坐或睡觉,查出一人罚当事人30元。
第93条:检修刮板输送机不停电、不闭锁,查出一次罚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94条:掘进面无风电闭锁,查出缺项一处罚电工100元。
第95条: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齐全,查出一处罚当事人50元。
第96条:运煤皮带机运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罚队200元,罚违章者50元。
第97条:机械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栅栏,查出一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98条:人员乘坐皮带,查出一人(次)罚个人50--100元。
第六章:运输
第99条:井下从事电气焊、气割等工作无专门安全措施,并且未经矿长、工程师批准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队500元,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00条:提升不挂保险绳,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1条:小绞车司机兼做把钩工,查出一次罚违章者50元。
第102条:采区、材料上山提升不设警戒,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3条:提升系统信号不齐全,查出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104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明确盲目提升,发现一次罚绞车工30--50元。
第105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不用压绳板压紧,钢丝绳死弯、压扁、断丝、麻芯外露、沟头绳卡子不按规定并且松动,查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断电放飞车,查出一次罚绞车司机30元。
第107条:同向推车的距离,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规定距离推车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108条:斜井提升中矿车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位,发现一次罚绞车工50元。
第109条: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不切断电源,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挂车,而超挂车辆提升,查出一次罚挂钩工30元。
第111条:小绞车提升摘钩后不收绳,不关闭挡车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第112条:扒车、蹬车、跳车、查出一人罚违章者50--100元。
第113条:(地面)绞车运行中司机吸烟操作或双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罚司机50元。
第114条:掘进机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每次罚司机50--100元。
第115条:不是掘进机司机而操作掘进机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第116条:掘进机必须按说明书加油,保养、维护,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主管领导100--200元。
第117条:掘进机经技术专家论证是人为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按损坏部件50%--80%赔偿。
第七章:执行说明
第118条:本办法仅限于鸿运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执行标准。
第119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处罚对象属个人违章行为只处罚违章者本人,属工区(队)集体违章者只处罚工区(队)。
第120条:本办法罚款金额范围,下限适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或者是“三违”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上限适用于安全重大隐患“三违”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鸿运煤矿。
第4篇 幼儿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管理制度
幼儿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采购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一次性餐巾纸、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送货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实行统一配送的,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十、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一、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三、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四、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第5篇 k矿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考核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使验收考核工作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标办负责对全矿井下巷道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单项工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的归口管理。
二、考核及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公司有关规定。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单项工程单或临时派工单及时报送监理方及矿相关部门,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补充规程(措施)必须在改变原施工设计工程没有开始施工以前送交,不得因被有关部室查出问题以后编写补充规程措施或修改设计,否则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按原规程措施验收,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在规程中明确注明。
四、各单位施工的工程必须始终保持动态达标,每月组织自检,自检认为大豆标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验收申请、联系验收。否则,不予验收(视为拒验),后果自负。
五、质标办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或工程质量验收,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参加,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参加右手人员应树枝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必须在验收表(单)上签字,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无故不参加者将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六、各种工程验收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拉线(挂线)或使用激光定向仪,施工现场各种**(锚杆锚索拉力计、扭力扳手、乳化液配比折射仪、单体支柱测压仪等)必须齐全有效、准确、完好正常使用,否则,改检测项视为不合格。
七、在工程质量考核验收中,充分利用各种检测手段和**,用数据说话,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和文明生产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按期整改的除对单位按规定处罚外,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 的责任呢,拒不签字责任者,按有关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八、煤巷掘进道遇断层,煤体松软,煤体节理发育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巷道超高超宽大于标准规定,必须有特殊施工措施,并注明支护方式,按施工措施,作业规程的规定考核验收。
九、各单位施工的工程验收时,工程主要负责人、验收员必须参加,并积极配合验收,并在考核验收表(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提出意见,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拒不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的,按实际考核验收为准,不予更改验收结果。
第6篇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本食堂对原料的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需的原料采购
三.工作程序
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档案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供应商的档案,包括:
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
b.产品质量状况;
c.价格与交货期;
d.历史业绩等。
2.对合格供应商的控制
a.质检员对供应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
b.供应商每次供货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本餐厅《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如交货期,交货数量等没按合同进行时,可由采购员对供应商提出警告,严重时发出暂撤消供应商关系的通知。
3.采购资料
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订货合同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采购依据等报总经理批准。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选择供应商,并与之取得联系,拟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拟制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
4.采购产品的验证
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坚决采购有qs标志的产品,质量检验科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
原辅材料验收:
从合格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采购产品进厂后质检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需对供应商名称、货证是否相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具体控制如下:
a.采购产品验收:在按照《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各种原辅料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验收的同时,还要按照下述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并做好相关检验、验证内容的记录。
ø 采购产品进厂时要严格控制其验收检验过程,供应商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如在发证范围)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ø 如供应商未提供或证明内容与规定不符时,应视情况对其采购产品拒收或单独存放,待证明材料重新提供后再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可办理入库手续;
ø 来自非合格供应商的货物拒收;
ø 到期未提供官方合格证明资料或与要求内容不符,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直到提供资料齐全为止;
ø 连续3次发生偏差的供应商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ø 运输车辆是否卫生;
ø 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有油污等;
ø 验证货证是否相符,货证不符的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ø 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存放;
ø 采购部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评。
b.原辅料的贮存:
原辅料应在专用库房中分类贮存。
5.采购产品的质量跟踪
采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式供货方进行质量跟踪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对质量下降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及时反映给供应商,并限期整改。到期无改进的供应商,报总经理批准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7篇 中医院一次性医用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医院一次性医用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一.新进入医院的产品要索取生产厂家与经营商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以及业务员的相关证件
二.采购消毒产品要索取与每批(种)产品标识(标签)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等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三.应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当索取口岸进口监督检验机构的进口检验合格证书。
五.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所代表的产品批号、品种,必须与实际经销的该产品批号、品种相符,不得重复使用。
六.对供货商不出具有关卫生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或化报告验单,取消供货资格。
七.库房内定型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八.票证与实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不相符应拒绝入库,由采购员退库、索赔。
第8篇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管理制度
1 总则
l为了加强____风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国____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l本办法适应____风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l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规定、政策、标准,并在有关管理制度和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l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有关约定不够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l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2 质量管理目标
l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l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l满足____机组达标投产中的质量要求。
l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3 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3.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l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l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l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并对其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所要求的业绩。
l向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l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l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
l根据工程规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查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有必要核查的数据。
l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l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l负责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l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无后顾之忧抓好工程质量。
l无监理工程师质量签证,不得支付工程款。
l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和调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以确保施工质量。
l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l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3.2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l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l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l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l签发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施工样图)。
l主持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l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l组织检查、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l签发质量签证。
l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工程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l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l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l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3.3 勘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l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核和核签制度,确保勘测、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l按批准设计的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工程采购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质量要求。
l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l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制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跟踪设计。
l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l进行设计交底、参加图纸会审。
l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3.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l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l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重要方案及技术措施。
l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l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的施工工程质量负责。
l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
l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l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l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l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种类巡视工作。
l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l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
3.5 调试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l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l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l必须按照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l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l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4.1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东辉
副组长:郭永权
成 员:王美海 胡国良 李 旭 曹广彬 赖立忠
4.2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各自明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落实。
5 质量监督站
5.1 质量监督由黑龙江省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并委派专人进行项目有关的质量管理工作。
5.2 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
l负责和上级质监部门联系,在其领导下组织贯彻有关质量监督方针、政策、规定。
l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移交生产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
l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质量体系是否合格。
l审查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正确。
l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及到货质量。
l组织工程重点监检项目和专业监检项目的实施。
l参加工程质量、设备质量评级及质量争议的仲裁。
l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向上级机构报告重大质量问题。
l负责按时上报有关报告。
6 质量管理考核
l质量管理考核工作由工程部负责。
l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质保金的数量及发生质量问题时对质保金的考核办法。
l对在工程建设中提出优化设计和合理化建议的,项目公司可给以适当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
l公司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执行《____风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9篇 医院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在库药品质量稳定,保证临床科室及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的入库验收包括购进药品和发出退回药品的检查验收。
二、药品检查验收必须进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一)检查药品内、外包装。药品包装应清洁、完整、无渗漏、包装外观字迹清楚。外观包括:木箱、纸箱、包材及衬垫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药品外包装应坚固耐压,防潮、防震动。包装用的衬垫应清洁卫生、干燥、无虫蛀,纸箱要封牢、捆扎坚固、封条不得严重破损。验收整件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包装并符合说明书上的温度要求。
(二)核对标签和说明书。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应印字规范、清晰,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存条件等,要求贴牢贴正,不得与药品一起放入瓶内。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应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应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注明中文名称、生产企业、国别、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说明书等。
三、特殊药品应双人验收。
四、验收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发出退回的药品验收,必须核对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是否与我院发出的药品相一致,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对贮存条件要求比较严格的药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对不合格的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七、药品验收入库后,仓库管理员要及时完成药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10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验收员负入库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验收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验收员凭业务部门的《验收入库通知单》对到货保健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装;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或退货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黄色标示。
4 、验收时应按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1 、验收保健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2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3 、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4 、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4.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保健食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5、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能真实反映该批保健品的质量状况。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保健品,抽样完毕要进行复原封箱,贴验收取样封签。
6、近效期保健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保健品有效期在 1 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 6 个月的保健品,除业务急需外,验收员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7、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并按规定的程序做上报及退货等处理。
8、验收员要在《验收入库通知单》上详细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名。
9、验收员负责从微机上进行质量确认。用自己的密码进入微机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做好自己密码的保密工作。
10、验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按规定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11篇 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在库药品质量稳定,保证临床科室及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的入库验收包括购进药品和发出退回药品的检查验收。
二、药品检查验收必须进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一)检查药品内、外包装。药品包装应清洁、完整、无渗漏、包装外观字迹清楚。外观包括:木箱、纸箱、包材及衬垫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药品外包装应坚固耐压,防潮、防震动。包装用的衬垫应清洁卫生、干燥、无虫蛀,纸箱要封牢、捆扎坚固、封条不得严重破损。验收整件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包装并符合说明书上的温度要求。
(二)核对标签和说明书。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应印字规范、清晰,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存条件等,要求贴牢贴正,不得与药品一起放入瓶内。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应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应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注明中文名称、生产企业、国别、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说明书等。
三、特殊药品应双人验收。
四、验收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发出退回的药品验收,必须核对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是否与我院发出的药品相一致,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对贮存条件要求比较严格的药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对不合格的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七、药品验收入库后,仓库管理员要及时完成药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12篇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查验管理制度(3)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查验管理制度(三)
一、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且相对固定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保证食品质量。
二、食堂采购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沾、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得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无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食堂食品入库、出库必须进行验收,并定期检查,仓管人员发现有腐败变质、过期或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入库或出库,验收检查情况必须有记录。
第13篇 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考核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使验收考核工作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标办负责对全矿井下巷道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单项工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的归口管理。
二、考核及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公司有关规定。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单项工程单或临时派工单及时报送监理方及矿相关部门,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补充规程(措施)必须在改变原施工设计工程没有开始施工以前送交,不得因被有关部室查出问题以后编写补充规程措施或修改设计,否则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按原规程措施验收,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在规程中明确注明。
四、各单位施工的工程必须始终保持动态达标,每月组织自检,自检认为大豆标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验收申请、联系验收。否则,不予验收(视为拒验),后果自负。
五、质标办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或工程质量验收,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参加,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参加右手人员应树枝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必须在验收表(单)上签字,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无故不参加者将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六、各种工程验收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拉线(挂线)或使用激光定向仪,施工现场各种**(锚杆锚索拉力计、扭力扳手、乳化液配比折射仪、单体支柱测压仪等)必须齐全有效、准确、完好正常使用,否则,改检测项视为不合格。
七、在工程质量考核验收中,充分利用各种检测手段和**,用数据说话,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和文明生产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按期整改的除对单位按规定处罚外,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 的责任呢,拒不签字责任者,按有关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八、煤巷掘进道遇断层,煤体松软,煤体节理发育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巷道超高超宽大于标准规定,必须有特殊施工措施,并注明支护方式,按施工措施,作业规程的规定考核验收。
九、各单位施工的工程验收时,工程主要负责人、验收员必须参加,并积极配合验收,并在考核验收表(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提出意见,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拒不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的,按实际考核验收为准,不予更改验收结果。
第14篇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查验与库房管理制度
一、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
三、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保持食品仓库房分开设置;
六、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
七、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需低温存放的食品应置于冷藏设施存放;
八、入库食品应分类逐项登记,定期检查核对;
九、库房内的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房食品卫生,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予以销毁。
第15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验收员负入库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验收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验收员凭业务部门的《验收入库通知单》对到货保健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装;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或退货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黄色标示。
4 、验收时应按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1 、验收保健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2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3 、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4 、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4.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保健食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5、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能真实反映该批保健品的质量状况。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保健品,抽样完毕要进行复原封箱,贴验收取样封签。
6、近效期保健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保健品有效期在 1 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 6 个月的保健品,除业务急需外,验收员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7、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并按规定的程序做上报及退货等处理。
8、验收员要在《验收入库通知单》上详细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名。
9、验收员负责从微机上进行质量确认。用自己的密码进入微机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做好自己密码的保密工作。
10、验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按规定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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