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是一套针对放射性工作场所人员辐射暴露控制的规范体系,旨在保护员工免受不必要的辐射伤害,确保工作的安全与健康。
1. 剂量监测:包括定期的个人剂量测量,以评估员工的辐射暴露水平。
2. 培训与教育:为员工提供放射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许可与授权:只有经过适当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涉及放射源的工作。
4. 辐射防护设备:规定使用适当的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铅屏风等。
5. 工作规程:设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减少非必要的辐射暴露。
6. 应急计划:制定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迅速有效的响应。
7. 记录与报告:保持剂量记录,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
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 它是遵守国家和地方辐射防护法规的基础,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 通过监控和控制辐射暴露,降低职业病风险,保障员工健康权益。 - 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辐射事故导致的工作中断和损失。 - 提升企业形象,体现对员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视,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公众信任。
1. 设立辐射防护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定期更新培训课程,确保内容与时俱进,符合最新的辐射防护标准。
3. 实施个体剂量卡制度,每位员工应佩戴并妥善保管,以便准确记录辐射暴露。
4. 定期检查辐射防护设备,确保其性能良好,及时更换破损或过期的设备。
5. 对高风险工作区域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限制非必要人员进入。
6. 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改进,收集反馈,持续优化管理措施。
7.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确保制度与最新法规要求保持一致。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有效的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员工的辐射风险,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
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第3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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