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烷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甲烷排放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以符合环保法规,提高能源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这一制度涵盖了甲烷的监测、减排、安全处理、责任分配以及持续改进等多个方面。
1. 监测与报告:建立定期的甲烷排放监测机制,通过专业设备和技术进行测量,并编制详细的排放报告。
2. 减排策略:制定并实施减排计划,包括改进工艺流程、优化设备运行、推广甲烷回收利用等措施。
3. 安全规程:确立甲烷泄漏应急响应程序,保证员工安全,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
4. 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和员工在甲烷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5.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甲烷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甲烷管理的意识和技能。
6. 合规性审查:定期评估制度的合规性,确保与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的一致性。
7. 绩效考核:将甲烷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各部门降低甲烷排放。
甲烷是一种强效温室气体,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容忽视。有效管理甲烷排放不仅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还能直接节省能源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良好的甲烷管理制度能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1. 建立甲烷排放数据库:收集历史排放数据,为制定减排目标和策略提供依据。
2. 引进先进技术:投资研发或引入先进的甲烷检测和减排技术,提高管理效率。
3. 定期审核与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制度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措施。
4. 加强合作与交流:与其他企业或研究机构分享经验,共同探索更有效的甲烷管理方法。
5. 强化内部沟通: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甲烷管理工作进展,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6. 设立奖励机制:对于在甲烷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积极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合规的甲烷管理制度,推动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1篇 井下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2篇 井下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3篇 甲烷报警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一、 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 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 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 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 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 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第4篇 某集团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5篇 甲烷报警矿灯管理使用制度
一、 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 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 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 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 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 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第6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校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保证仪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特修订我矿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发放、使用和标校管理制度。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
1.1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由井口接待站仪器发放室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制作发放领用牌,由当班人员发放、回收。
1.2 当班发放的仪器必须是按期校验后的仪器,发放前对仪器的完好性、是否有电、是否归零等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按便携仪牌号对应发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 凡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仪的人员,下井前必须凭便携仪领用牌领取,无牌者不发放领用。
1.4 仪器发放室建立便携仪登记管理台帐,记录充电时间,校验日期、校验周期,完好性。记录当班领用人单位、姓名、工种、仪器编号及领用时间、交回时间,发出交回数量等。
1.5 发放室人员每班发完仪器后,按仪器的校验周期(7天)把当天需要校验的仪器送校验室进行校验,把已经校验的仪器从校验室领回存放待发,并填写送检记录。
1.6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将便携仪交回发放室,发放室人员按号统一上架充电。若发现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时交回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7 发放室人员对当班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若发现仪器变形、外壳破裂、无法使用等损坏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损坏一台按原价赔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校验制度
2.1 便携式甲烷监测仪由调度信息中心仪器校验室负责校验,每班需要校验的仪器由仪器发放室人员负责送到校验室。
2.2 仪器的校验维护人员应认真学习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维修、保养,校验同时要勤检查、勤维护,保证仪器完好率必须达到98%以上。
2.3 校验室要建立维修校验记录,对每台仪器编号、维修校验日期、调校、故障处理等方面内容逐一记录备案。
2.4 校验时严格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校验工操作规程》对仪器零点、测试精度和报警点调校,每台仪器标校周期为一周(即每周交校验室校一次)。
2.5 当天送来校验的仪器必须校验结束,以保证仪器的发放循环使用。
2.6 对仪器要按程序检查,若电压不足,应及时充电,若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时要进行维修,若故障严重不能维修时,要报告矿有关领导批准后统一包装寄至厂家进行专业维修,对于人为损坏的,按照损坏的程度将处以设备原价2~3倍的罚款。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规定
3.1 需要携带仪器的的人员,下井前到仪器发放室凭牌领取。领到仪器后通电检查,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规定时方可携带入井。
3.2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保持仪器的通气窗干净,仪器外部清洁。仪器携带在外面醒目的位置,仪器在现场使用前应在清洁的空气中开机稳定10分钟以上才能正常使用。
3.3 仪器的使用方法为:到达需要测定有害气体浓度的地方后,打开仪器的电源,将仪器窗口举至待测点高度,待仪器显示稳定后,此数据就是该处的有害气体浓度值。
3.4 仪器因电能耗尽而自动关机后,严禁反复开机,尤其是出现按压“开关”按钮时,出现短声鸣叫而不能开机的情况。
3.5 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当出现欠压而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升井后交发放室进行充电,以防止电池的过放电而影响精度,缩短电池寿命。
3.6 在使用中要防止仪器被水淋湿,以免造成内部电路短路,出现这种情况者将对使用者进行600元/次的罚款。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设定值,否则,发现一次进行200~600元的罚款。
3.7 仪器的使用者必须注意,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不得在h2s(6.6ppm)、ch4(5%)超过允许浓度的环境下使用。
3.8 在使用时要严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体元件脱圈或壳体破损,在标校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不论何种理由,将对其使用人员处以600元/次的罚款。
3.9 安检科每班在井口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必须携带而未携带者严禁入井,否则将对检身员进行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对于不能按规定正常使用的要进行100元/次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3.10 安检科、生产科负责对使用便携仪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于故意破坏便携仪者,每台处以900元罚款。对于丢失或将其据为己有者,每台罚款1000元。
第7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8篇 甲烷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检修管理制度
一、甲烷断电仪入井前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1、各防爆部位符合防爆
2、本安输出符合本安参数,并进行短路试验和开路电压测试。
3、对断电功能,遥测功能进行摸拟试验,符合技术要求方可入井使用。
二、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下井前进行注册登记,注明使用地点、地址编码及有关参数和支领人。
三、对于甲烷断电仪,甲烷探头电缆由于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罚款。
四、甲烷断电仪上井后及时进行消帐,对于正常损坏的探头向井下检修人员详细介绍故障情况。
五、甲烷传感器检修后必须在井上连续运行48小时,方可下井使用。
第9篇 集团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0篇 煤矿悬挂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准确监测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气体浓度,避免发生瓦斯事故,并规范安全仪器的领用,特制定本制度。
1、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由一、二采区机电队负责在井口矿灯房进行充电。要求:充电工作必须严格按《cjc4_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测定器欠压后充电时间必须达到9.5小时以上;充电完成后,由专人负责进行仪器电池电压、零点和报警声等使用前准备工作的操作。确保电压充足,仪器完好。
2、仪器发放前,由专人负责按《cjc4_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完成仪器的开机操作,确认完好后进行发放。严禁测定器欠压或不完好发放。
3、仪器领用人员及配备地点:每班由综放队跟班队长或班长负责cjc4_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的领取和携带,入井后负责及时将仪器悬挂在综放工作面上隅角,且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4、入井前,必须凭证领取仪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关机、调校和拆卸仪器,不得随意碰撞、重压和敲打仪器,避免损坏仪器或影响检测质量;对于无故丢失、损坏仪器者,按每台7000元进行赔偿。
5、一旦测定器出现报警,上隅角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至工作面进风流中。由瓦检员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经检查确认上隅角甲烷气体浓度超限时,先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汇报队和区调度站,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复查后确认上隅角内甲烷气体浓度不超标时,方可恢复作业。
6、人员升井后,测定器必须当班交矿灯房。测定器使用后应及时充电,以确保下次正常使用。
7、不按规定进行仪器充电或发放,一次给予机电队1000元经济处罚;不按规定进行测定器领用和上交,一次给予综放队2000元经济处罚。
8、通灭部电工负责每隔7天用标准气样对测定器进行一次标校;日常若出现元件故障时,应及时处理。调校完毕后及时填写调校记录。
9、通灭部负责联系公司测试中心每半年逐台调校、标校一次,并及时填写调校、标校记录和合格证书。
10、测定器如有以下现象,停止使用并及时送通灭部检修:
(1)数值显示不正常,无报警声音等。
(2)被水浸泡、损坏等。
通风灭火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11篇 甲烷传感器管理制度
针对在各种安全大检查中存在的甲烷传感器位置悬挂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传感器牌板填写不认真等隐患。加强制度管理,制定甲烷传感器管理制度如下:
1、井下瓦检员必须认真负责,每班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同时第一时间报安全指挥中心,由值班领导安排专职维修人员将两种仪器调准。(检测数据当班不填写罚款100元)
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检测。
3、甲烷传感器的进气孔不得堵塞,显示窗口必须保持清洁,传感器悬挂要位置合适,传感器余线的固定应整齐、紧凑,严禁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线交叉,杜绝挤压、打扭和死节现象,否则罚款100元。
4、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必须悬挂于醒目位置,牌板字迹清晰可见且无淋水,无牌版罚款200元。
5、工作面洒水,冲洗巷道及安装喷雾时,要避开监控通讯设备,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
6、巷道在维修加固时,要对监控通讯电缆重点防护,不允许把监控通讯线缆打在u型棚或工字钢棚内,更不允许喷入煤壁中。
7、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及传输线缆要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传感器和传输线路崩坏,传感器跟进和回撤时。造成传感器故障、误报警或监测监控相关设施损坏、停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将处于500元罚款。
雄山集团沟里煤业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第12篇 甲烷分离操作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防止各类误操作及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特对一些装置的运行操作、检修维护、试验等工作试行操作票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岗位操作,使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确保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以及装置运行和检修的安全。
1.2操作票中的操作内容及操作程序填写应执行公司已颁布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实现标准化操作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克服生产过程中人员行为随意性
2.化工操作票的适用范围:
2.1单套设备的启动(如:、压缩机组、冷剂泵、精馏系统等);
2.2适用于系统开车、计划开启设备;
2.3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计划开停车;
2.5检修后设备试车、恢复生产的操作;
2.6倒换备用设备前的检查和倒换操作;
2.7系统或设备置换及隔离操作;
2.8设备、管线维护检修前的化工处理操作;
2.9关键设备及系统的停车操作;
2.10其它需要办理化工操作票的操作。
3.下列化工操作可允许不用操作票
3.1事故状态下的工艺处理操作;
3.2现场突发事件的工艺处理操作;
3.3正常生产的工艺参数调整;
3.4单一的化工操作(开关阀门、开关照明等);
3.5巡检时的临时化工操作。
4.化工操作票的管理:
4.1化工操作票的管理部门是生产部,执行单位为设备或工号所在的车间进行管理;
4.2化工操作票使用完毕后,原件由生产部进行存档,复印件由所在车间进行存档并建立相应台帐;
4.3批准人应是当班班组长,组织者为车间主要负责人或班组长;
4.4操作票填写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级有关安全规定;
a、操作票必须有编号,每页连续;
b、一个操作票只能填写一项操作任务,每项只能填写一个操作内容;
c、所有的操作、检查项目都必须填写,不得漏项,顺序不得颠倒;
d、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4.4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及位号;阀门描述,必须写明所处位置,如:__设备,__介质进口阀(还是出口阀);或从__设备出口,至__设备进口管线上的__阀;或__管线上的__阀;或阀门位号加__介质阀。
4.5已执行的由生产部、车间收存保管,并统计合格率,保存期为三个月。
4.6操作票由车间技术人员、班组长或操作人员填写,经监护人和批准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7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对待每一次操作和确认,并认真填写,如有漏填、误填或不认真填写的情况,管理部门将以工艺事故管理制度进行严格考核;
4.8安环部行使对车间和操作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
4.9对操作票的执行全过程经常进行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不断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4.10专用化工操作票的管理应以具体管理制度为准。
5.有关人员的条件和安全责任
5.1操作人员
5.1.1经过上岗考试并取得由公司颁发的上岗证和安全作业证,且从事本工种的上岗人员;
5.1.2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的机械知识,且有一定的操作技能;
5.1.3具有一定的电气、仪表基础知识,安全用电知识,并对本岗位所使用的仪表、电器设备的性能、规格、使用及维护知识;
5.1.4应知常用的消防灭火器材及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现场急救知识;
5.1.5会正确使用操作工具和劳保用品,能对操作的后果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
5.1.6操作人员对所填写操作票的正确性负责,对自己操作后果的安全性负责。
5.2监护人员
5.2.1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岗位所有设备系统及性能;
5.2.2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熟练进行本岗位的有关操作;
5.2.3对事故处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5.2.4监护人员一般由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本岗位其他操作工担任,重要操作由副班长、班长担任,负责对操作票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监护和监督操作全过程,监护人员在安全上与操作人员负同等责任。
5.3班长
5.3.1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岗位设备系统及性能,熟悉操作法及安全规程;
5.3.2能组织本岗位进行各种操作,指挥本岗位进行运行分析、判断和事故处理;
5.3.3对下达的操作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对操作票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对审核和批准后操作票的正确性负责;
5.3.4经过上岗考试并取得由公司颁发的上岗证和安全作业证,且从事本工种的上岗人员;
5.3.5熟悉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的机械知识,且有一定的操作技能;
5.3.6具有一定的电气、仪表基础知识,安全用电知识,并对本岗位所使用的仪表、电器设备的性能、规格、使用及维护知识;
5.3.7应知常用的消防灭火器材及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现场急救知识;
5.3.8会正确使用操作工具和劳保用品,能对操作的后果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
5.3.9操作人员对所填写操作票的正确性负责,对自己操作后果的安全性负责。
5.4调度
熟悉设备系统及性能,熟悉各岗位操作法和安全规程,组织和协调各岗位各种大型操作,能熟练指挥系统性事故处理,负责操作票的批准。对向各岗位班长发布的操作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对批准的操作票的正确性负责。
6.操作票的执行程序:
接受操作任务后,操作人和监护人都必须明确操作任务、目的、操作步骤及每一环节应注意的事项,正确执行操作监护制。具体为:
6.1接受任务,弄清目的。班长接受车间或调度命令后,向操作人和监护人发布任务,讲清操作目的和设备状况;
6.2查对图纸(工艺流程图),正确写票;
6.3逐级审查,签名批准。操作票由监护人、班长、车间逐级分别审核签字批准;
6.4核对实物,监护操作(化工岗位应结合实际进行,不一定都要有现场监护人);
6.5监护人和操作人接到逐级审批的操作票后,一起到被操作的设备或阀门或开关前核对名称、编号及实际状态(包括信号、表计指示等),核对中如发现不正常,立即报告,如一切正常,操作人员在监护人监护下开始操作。
a、监护人要跟紧操作人,严密监护操作的正确性;
b、当某项操作困难时,监护人可以协助,但不得代替操作;
c、操作时,监护人应记录开始时间,并严格按顺序进行,每操作完一项,监护人应立即打“√”号。无现场监护人时,由操作人记录。
d、在操作中发现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汇报,清楚后继续操作;
6.5检查设备,汇报完成。
6.6按票操作完后,监护人应记录操作终结时间,加盖“已执行”章,检查表计指示、信号等一切正常,向发令人汇报。无现场监护人时,由操作人完成。
甲烷分离车间
第13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
1、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凭牌领取。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固定专人使用,使用 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违者进行罚款。
4、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7小时,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10小时。
5、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丝刀缓慢调节调零电位器,使其为零。
6、仪器精度校准。各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标校维修,都应作好记录并存档。
7、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矿业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甲烷深度和硫化氢含量超过规定值后仪器应停止使用。
8、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9、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1人;便携式仪器的专职收发人员应不少于4人。
10、仪器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 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1、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集团公司安全仪器仪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12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要按仪器价格进行加倍罚款。
第14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5篇 氯甲烷仓库管理制度
1、 加强对氯甲烷库的管理,防止氯甲烷库在储存和使用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 氯甲烷库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 生产和使用氯甲烷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防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安全设施。
4、 生产车间存放的氯甲烷,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5、 氯甲烷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6、 盛放氯甲烷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直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
7、 生产或储存氯甲烷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8、 氯甲烷禁止使用明火,严格按照氯甲烷理化性质生产和储存。严格执行msds卡。
浙江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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