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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罐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气罐管理制度

本气罐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气罐的使用、存储、维护和安全操作,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降低潜在的安全风险。

包括哪些方面

1. 气罐的采购与验收

2. 存储区域的设立与管理

3. 气罐的使用规定

4. 定期检查与维护程序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措施

6. 员工培训与责任分配

重要性

气罐作为高压容器,其安全性直接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保障。不当的管理和操作可能导致爆炸、泄漏等严重事故,影响生产效率,甚至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因此,建立严格的气罐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方案

1. 气罐采购与验收:所有气罐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供应商需提供合格证和相关安全资料。验收时,由专业人员检查气罐的制造日期、压力等级、外观损伤及密封状况,确保无异常后方可入库。

2. 存储区域:设立专用的气罐存储区,远离火源、热源,并设置清晰的警示标识。存储区应保持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且能承受气罐重量。

3. 使用规定:使用前,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了解气罐性质、操作流程及应急措施。使用时,遵循“先开低压、后开高压”的原则,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阀门。

4. 定期检查与维护: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罐体腐蚀、阀门密封、压力表准确性等。发现异常立即停用并报告,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年度检验。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气罐泄漏、火灾等情况的处理步骤。定期检查消防设备,保证其有效性。

6. 员工培训与责任分配:对所有接触气罐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明确各自职责。责任到人,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总结本制度,我们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气罐的安全使用,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各相关部门需严格执行,共同维护这一至关重要的安全防线。

气罐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液化气罐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操作与使用的要求

(一)对人员的要求

1、凡从事液化气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熟知其所运介质的理化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排除故障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消防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3、严格按照液化气罐车日常检查的点项,对罐体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球阀、管接头、人孔、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灭火器、导静电接地装置等)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主要是看这些附件的性能是否可靠,有无泄漏或损伤等异常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4、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单位配发的防静电工作衣、工作裤和工作鞋;

5、爱护随车文件(行驶证、使用证和装卸记录本),交接车辆时将这些文件与其它证件一并交分公司管理人员。

(二)对车辆的要求

1.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各阀体、法兰、人孔盖、管接头与罐体之间的连接必须保持紧固、密封、无泄漏;

3. 事故手柄、紧急切断阀、球阀等操纵装置必须保持灵活可靠;

4.压力表、温度表必须保持反应灵敏、指示准确,并须定期校验;

5.要注意防止罐体外壁的划伤和碰撞,同时注意保护涂漆、色带和标志。不得在罐体上安装任何附加装置;

6.在罐体与地面之间必须安装消除静电装置,即导静电接地胶带。接地胶带必须连接可靠,导电良好;

7.必须按规定随车配置两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经常保持压力正常、附件齐全和取用方便;

8、应随车配备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专用防爆检修工具和防护用具及备件;

9.在牵引车与罐车连接时,其牵引销与牵引座孔的直径必须保持一致;牵引车上不得安装妨碍罐车转弯的其它装置;牵引销、牵引座和牵引销板不得有裂纹、伤痕、拱曲等异常损伤;牵引销、牵引座的锁紧螺丝不得松旷;牵引销、牵引座和牵引销板表面不得有砂土、灰尘和其它异物,并应有足够的润滑脂。连接后,应稍微向前移动牵引车,以进一步确认连接情况是否可靠;

10.罐车的行路机构:钢板、钢板卡子、钢板卡螺丝、轮胎螺丝,必须保持紧固无断裂;

11.必须按规定位置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即“磁吸式三角顶灯和矩型危险品标牌”。其中“磁吸式三角顶灯”须置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矩型危险品标牌”应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右方;

12.以上对车辆的要求也同属于出车前和行车中的安全检查项目,必须认真按项检查,在一切符合安全要求下方可行驶。

(三)对装卸的要求

1.装卸车的作业步骤

①车辆停好后,打开阀门箱,将阀门箱内接地线与气站接地装置相连接;

②打开放散阀,放掉残留气体;

③取下快速接头盖,并随即关闭放散阀;

④接通罐体与气站(贮罐)之间的气、液相装卸软管;

⑤在气站工作人员允许下,开启罐车紧急切断阀,再慢慢开启气、液相球阀;

⑥装卸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压力表、温度表和液位计的变化情况;

⑦装卸完毕后,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

⑧打开放散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放散阀;

⑨收起接地线,关闭阀门箱并上锁。

2.装卸车的安全要求

①车辆进入装卸现场时,严禁将任何火种(火柴、打火机和香烟等)带入装卸现场;

②车辆进入装卸现场后,应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并使驻车制动处于制动状态,熄灭发动机。如停放位置对车辆有滑动可能时,必须采取堰车等防滑措施;

③在连接或摘除气、液相装卸软管时,人的身体不能正对气、液相管口,以防意外伤人;

④装卸作业时,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也不准随意起动车辆;

⑤装卸作业现场,不得维修车辆和脱换衣服;

⑥装卸作业现场,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未防爆的照明灯具;

⑦遇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液化气泄露、液压异常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做妥善处理;

⑧罐车的充装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ht9370gyq型〈大罐〉20吨,ht9280gyq型〈小罐〉15吨),严禁超装;

⑨严禁用蒸汽加热罐体和用明火烘烤阀门的方法卸液;

⑩严禁从罐车上直接向家用液化气瓶灌液;

○11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1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以防止罐内进入空气或其它介质而发生意外事故;

○12装卸完毕,由押运员负责将“装卸记录本”送交装卸单位工作人员,按记录本所列的装卸内容签写记录并盖章,然后驾驶员和押运员再在指定位置签写自己的姓名及证号;

○13车辆离站前,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装卸软管、接地线等)已完全分离,并经气站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准启动车辆离开现场。

(四)对运输的要求

1.液化气罐车必须专人驾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2.严格按照罐车的设计时速(平直路面70公里/小时,转弯20公里/小时)行驶,严禁超速;

3.根据不同的道路状况控制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违章超车。尽量避免颠簸、冲撞和紧急制动;

4.严禁搭乘与工作性质无关的人员;

5.严禁携带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车上禁止吸烟;

7.不准拖带故障车辆;

8.不准夜间行驶,同时也不准在能见度很差的雾天、沙尘天气和过滑的冰雪路面上行驶;

9.不准将液化气罐车交给未经专业培训取证的人员驾驶;

10、不准私自驶离正常的行驶路线;

11.通过隧道、涵洞 、渡槽和桥梁时必须注意标高,减速行驶;

12.在运输途中,应经常观察罐内的压力和温度,当罐内液温达到40℃ 时,应采取遮阳和罐外水冷降温等安全措施。如发生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选择适当地方停车检查,妥善处理,必要时向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对停放的要求

1.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停车应选择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停车。不得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停车;

2.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3.罐车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明火,也禁止人员吸烟,;

4.夏季停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选择有阴凉的地方停放,防止曝晒,但雷雨天不能在铁塔、避雷针、高压电杆和高大树木底下停车;

5.车辆如需在公路上紧急停车,必须开危险信号灯和在车身后(一般公路80米,高速公路150米)设警告标志;

6.液化石油气重车回到车场后,应与空车分开单独停放,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向车场门卫说明情况,以便进行重点监护。

(六)对维修保养的要求

1.罐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本公司内指定的车间进行,严禁在未指定的车间和非专业维修点及私人修理部维修车辆;

2.罐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空车状态下进行,重车不准进入车间;

3.罐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无明火和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4.维修作业应使用防止火花的专用工具和有橡胶防爆外壳的照明用具;

5.如必须动用明火维修时,其主车动火必须与罐车分离后独立进行,罐车动火应首先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到具有认证资质的罐车检验机构进行维修。

二、异常情况下的处置措施

在液化气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通常所说的异常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导管或罐体发生泄漏,另一种是泄漏后引起着火。对这两种情况,都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以减少灾害和损失。但由于发生泄漏和着火的部位不同,大小不同,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同,现分述如下:

1、异常情况下常用的处置措施

一般情况下,消除泄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止漏法,二是排泄法。止漏法就是在导管或罐体发生泄漏时,设法将泄漏部位堵住;排泄法则是在止漏难以凑效时,将罐内的液体用安全的方法排出,以彻底的消除危险源。止漏法有四种:一是断气法;二是加固法;三是捆绑法;四是冷冻法。其中断气法和加固法是对导管泄漏而言的,如罐体发生泄漏,通常采用捆绑法和冷冻法。排泄法有三种:一是卸车法;二是倒罐法;三是放散法。这三种方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对于泄漏后引起的着火事故,一般采用的是先灭火、后止漏或先控制、后灭火、再止漏的方法。到底用哪一种方法灭火,要视火情和止漏情况而定。

2、处置措施的具体运用

①导管泄漏的处置方法

a、断气法:如在装卸过程中导管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上游阀门(即紧急切断阀),以切断气源,消除泄漏;

b、加固法:加固法也叫止漏夹止漏法。就是用预制的止漏夹将导管的泄漏部位夹住,强制止漏。

②罐体泄漏的处置方法

a、捆绑法:就是在罐体发生破裂泄漏时,利用竹板、木板等物加上衬垫堵在泄漏部位,再用绳索捆紧,设法止漏;

b、冷冻法:在罐体发生破裂泄漏时,用棉絮、纱布等物填充在罐体的裂口处,再向上面浇水,利用液化气的负温将裂口冻结,以达到止漏的目的。

如用以上方法止漏已取得一定效果或止漏失败,可根据漏气量的大小和当时的地理环境,采用以下方法消除危险源:

a、卸车法:如漏气量较小,或漏气量较大但经过止漏后,已将泄漏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且离装(卸)气站较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直接将车开到气站卸掉;

b、倒罐法:就是当一罐车泄漏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装卸软管将泄漏罐的液量倒到另一个正常罐内运走;

c、放散法:这是最后的办法,也是万不得已的措施。就是在采取其它方法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将罐车移至较安全的地带,就地进行放散。但放散地周围500米以内不得有房屋、行人等一切可以产生火源的危险。如果放散地的安全距离不够,可用牵引的方法将车拖至安全地带再进行放散,切记不能起动本车,以防产生火花。

③泄漏后引起着火的处置方法

a、如火势较小,灭火后能尽快消除泄漏,就应迅速灭火,消除泄漏;

b、如火势较大,灭火后不能在较短时间内消除泄漏,应先不要盲目灭火,可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让其继续燃烧,待制订出新的、可行的止漏措施后,再一举将火扑灭,进行止漏;

c、方法论证:为什么在不能有效止漏的情况下,要把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让其继续燃烧,而不是盲目的将火扑灭,这是由液化气的理化性质所决定的,如灭火后长时间得不到止漏,泄漏出的液化气就会不断的扩散和聚集,而构成新的威胁。扩散的范围越大,聚集的越多,其危险性就越大。所以,在未制订出可行的止漏措施之前,采取暂不灭火,只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让火将泄漏出的液化气烧掉,也是一种安全措施。但是,长时间的着火又会产生大量的热量,这又对罐压产生了影响。所以,在让火继续燃浇的同时,应设法用水对罐体进行冷却降温,防止罐压升高产生爆炸。当然,只要火不灭,其罐体的安全就始终受到威胁,这就要看是否有控制火势的能力和给罐体降温的能力。所以,到底是先灭火还是让火继续烧着,要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这里要说的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先争取灭火,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下,才考虑暂不灭火的措施。

3、在处置异常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①当液化气罐车发生泄漏或着火时,其驾驶员、押运员首先不要惊惶失措,要冷静分析,沉着应对,以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排险;

②如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车辆应在原地停放,不准起动;如在泄漏后又引起着火,应随同气站工作人员利用现有的消防器材迅速将火扑灭,如一时难以将火扑灭,要做好从现场撤离的准备,在气站负责人的指挥下,迅速驾车离开气站开往安全地带在进行扑救;

③如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或着火事故,一般情况下,先不要急于采取停车设警的方法,那样有时会使本来很简单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继续驾驶车辆先离开主要的交通要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驶向一些较空闲的支线或远离人员、建筑的空旷地带,再采取措施;如车辆确实无法离开正常的行驶路线,而必须就地停车进行抢修时,应及时向当地的公安和消防部门报警,请求进行交通管制和对可能发生的险情作好组织上的准备。另外,还应及时向分公司或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调度室)报告。在公安和消防部门未到之前,如情况紧急,自己也可先进行断绝交通、设立警戒线,并指导过往行人和车辆向上风向疏散;

④消除泄漏时,要使用专用的防爆工具,谨慎操作,不能发生金属撞击,防止产生火花;

⑤在进行止漏或救火过程中,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手套、面罩和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防止冻伤、烧伤和中毒。

第2篇 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试验线项目使用的液化气及液化气罐的安全,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液化气罐属于压力容器,内装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只能做为食堂生活用。不得用作工程,替代乙炔使用。

2.项目部食堂及外协队伍用液化气罐防火安全工作统一由项目部安质部管理,对防火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液化气罐应供应商应有合格的资质,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确认。液化气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其资料存档,并上报项目部。应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4.供货方需有液化气罐的检验合格证(签),钢瓶及充灌的液化气压力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来历不明的液化气罐流入使用。

5.50kg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的砖砌库房内,与人员密集区域应有有效安全距离,库房应与用火区须有有效隔离,库房应设置门、锁。

6.液化气罐库内禁止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用火。除运送人员和炊事员外他人不得随意开锁入内。气罐库应有防晒、防雨、通风设施。

7. 15kg液化罐应与炉灶保持1.5米的有效安全距离。放于室外的液化气罐必须防晒、防雨、通风。

8.连接罐体的减压阀必须为合格品,连接炉灶的软管连接必须使用耐压、耐油管,管头使用专用卡扣紧固,禁止使用铁线绞固。超过1.5米距离的应采用硬管(镀锌铁管)连接过渡。穿墙管必须加硬管做防护。

9. 液化气罐使用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在食堂的炊事人员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防漏气的安全检查。

10. 炊事人员在使用前应进行《液化气罐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未参加培训考核或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考核成绩存入人员管理档案。

11. 项目部及外协队伍单位应贯彻落实、遵守本制度和《液化气罐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

12.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本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安质部将根据情节和严重性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处理,对违反规定引发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篇 储气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非储气罐区运行管理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领导批准,在运行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不得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2、储气罐区的运行管理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使用要求后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

3、储气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杂草、物。

4、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监守岗位。每次运行检查后都要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及阀门开启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贮罐进液时要随时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值班人员没有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离开。

5、储气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穿带进入罐区。运行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导静电鞋。

6、检修人员进入储气罐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行管理人员。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检修后通知运行人员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准离开作业现场。

7、储气罐区不准随意动火检修,必须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

8、储气罐区严禁放散液化石油气,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时,应通过火炬或装临时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9、储气罐区内的阀门、法兰等设备,附件要经常维修,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现象。

10、储气罐不得超过最高液位、压力和温度,必要时采取降温等措施。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11、贮罐的液位监测手段必须灵敏可靠,发现假液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消除。对于液位计失灵的贮罐只许出液,不许进液。

12、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必须确保其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应不超过设计压力。

13、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贮罐同时进液,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4、冬季要做好贮罐和管道的保温防冻和排污工作。

15、储气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备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米/秒,以防产生较多静电。

16、储气罐区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进行检修、更换。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9、罐区发生事故,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第4篇 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 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 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 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 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 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 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 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2004/01/26

第5篇 石油气罐车装卸液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 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 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 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 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 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 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 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200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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