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企业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安全操作、员工行为规范等多个层面,旨在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1. 环境卫生管理:设定定期清洁计划,确保办公区域、公共设施的卫生状况良好。
2.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设施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报修流程,防止因设备故障影响工作。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地面作业安全规定,包括防火、防滑、防跌倒等措施。
4. 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员工在地面区域的行为准则,如禁止乱丢垃圾、遵守噪音控制等。
5. 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6. 绿化与环保:鼓励绿化工作场所,推行环保理念和实践。
1. 提升企业形象:整洁的地面环境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2. 保障员工健康:良好的环境卫生有助于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3. 预防安全事故:严格的地面管理制度能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4. 提高工作效率:有序的工作环境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
5. 促进团队凝聚力:共同遵守地面管理制度,增强团队协作精神和归属感。
1. 制定详尽的地面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写,确保覆盖所有相关方面,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标准。
2. 培训与宣传: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通过海报、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员工的制度意识。
3. 监督与考核:设立巡查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5. 激励机制:对遵守制度、积极参与环境改善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地面管理制度能在企业中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提升整体运营效能,为员工创造一个既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1篇 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
线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2篇 煤矿地面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地面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矿上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试验。
四、若安全设施失效或被人为破坏,矿上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复安全设施。
五、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安全设施,一经发现矿方将从严处罚。
第3篇 某煤矿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环境,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保证___煤矿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制定与修改,负责__矿年度、季度、月度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
2、每月对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级。
3、督促落实运输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4、负责组织__煤矿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验收会。
二、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为方针,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线,严格执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标准,狠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设施,提升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巩固提升,确保矿井达到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二级,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检查形式
1、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督察,在当日下午进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
2、将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考核、评级结果形成台账报矿安全质量标准领导办公室备案。
四、考核办法
一、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系统无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二级: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系统无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三级: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系统无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二、系统责任事故死亡1人,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死亡3人取消评比资格。
五、相关要求
1、每次检查、督察前,由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领导小组织召开检查预备会,详细安排检查事宜,规范检查行为。
2、领导小组按《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级,必须保证结果公正、合理。
3、小组成员必须参加月度的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指定出替代人员。
4、验收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必须统一使用《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高检查质量。
5、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和集体公开评分制度,评分结果必须在现场由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现场评分表在当日下午的三点前汇总成台账,报送矿安全质量标准办公室。
6、质量标准领导小组将每次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的记录要存档管理,作为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依据。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___县___煤矿
2010年__月__日
第4篇 地面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2、距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3、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4、栏杆的高度、材质、焊接要求、构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挡板设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锈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要符合gb5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显珠标志,始终保持畅通。
第5篇 某某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地面修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第6篇 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管理干部、值班人员对
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指导,规范生产现场各种作业活动,实现干部管理零距离,现场管理无死角的目的,特制定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
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地面生产车间和作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条 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为车
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人员等现场管理干部,以上人员每个正常工作日工作期间必须到作业现场走动巡查,把工作重点放在现场。
第四条 实行走动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的现场
管理干部必须按照本单位或本车间制定的走动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开展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必须结合实际制定车间主任、 副主任、值班人员等现场管理干部的走动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
内容。制定走动巡查路线时,要按职责分工,结合车间、作业网点安全管理重点区域及部位,做到全面走动巡查,不留死角。
第五条 实行走动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的现场
管理干部执行走动巡查时携带《走动巡查记录本》及必要的检查、监测工具或仪表。
走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及发现
的问题或隐患填写在《走动巡查记录本》上,并及时安排解决。《走动巡查记录本》每月一本,填写完毕后交由安监部门存档保管,用于
检查、考核。
走动巡查过程中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安排现场带班人员或作业人
员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时,应当现场监督处理;发现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问题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矿、厂、站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监部门对本单位地面
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的人员安排、走动巡查时间、走动巡查路线、重点巡查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管理干部及值班人员每个作业班至少巡查走动一次;确保生产车间、
作业网点凡是有人员作业活动的区域、有设备工作的场所巡查到位全覆盖、无死角。
第七条 各矿、厂、站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监部门对本单位地面
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采用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管理人员《走动巡查记录本》进行检查、对
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矿、厂、站安监部门在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集团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单
位实际,依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7篇 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第8篇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竖直。
7、高处作业的安全网:凡在4m 以上的施工,首层应设3-6m 宽的安全网。每隔4 层再设一道3m 宽的安全网。高层施工时,首层应支双层米网。采用立网保护的,立网应高出建筑物1m 以上,安全网应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8、机械工具:现场使用的机械工具,必须安全、可靠,有完好的防护装置,吊钩、钢丝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检查。操作人员,专人专机,经培训合格上岗。否则,属一般违章。
9、施工现场注意明火管理,使用电焊、气焊时,有专人看火。否则,属一般违章处理。
10、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及现场所有危险区域,应有宣传画或安全警标,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作业。施工现场应设围档栏和门卫。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门卫脱岗属一般违章。
11、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2、深坑、深井内操作时应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要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异常要立即停止工作,报主管部门处理。通风不好,不检查气体便工作者,属一般违章。
13、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坑时,应注意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按一般违章处理。
14、挖基坑时应视土壤的性质、湿度和挖深(超过2m)必须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护,挖出的泥土和材料堆放至少要离沟边0.8m,高度不能超过1.5m,对基坑边坡或固壁支护要随时检查,如发现有裂缝、支撑松动、折断、走动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5、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6、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时,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7、人工拆除建筑物时,应自上而下,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要防止其它部分同时倒塌,应搭脚手架时,必须搭放牢固,搭放在稳固的地方。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8、拆除模板须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须按顺序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9、在高空、梁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0、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搭设脚手架或其它安全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2、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 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0—700 为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不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下面工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4、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坑井、隧道中工作,除常用电灯外,还应备有独立电源和照明灯。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5、在工地内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具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易燃、易爆品要单独堆放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对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6、木材加工工棚、木料、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刨花随时清理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7、沥青熬制、熬油锅灶必须离建筑物10m 以外,距易燃品仓库25m 以外,锅灶上空不得有电线,地下5m 以内不得有电缆、煤气管道,锅灶最好设置在施工地点的下风向。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28、每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否则,对责任者按过失处理。
29、开工前,工人未学习安全规程不准施工。否则,责任者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作业者按一般违章处理。
30、操作中不执行安全规程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31、施工现场不整洁,经基建管理中心土建室或安检人员提出后也不整理,不准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2、发生事故不分析原因,不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不准操作。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33、施工现场内如有危险地区,应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否则,负责人按违章或四级过失处理。
34、工地内运输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35、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须及时清理,并将钉子拨掉或打弯。否则,施工负责人按轻微失职论处。
36、电焊工、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7、煤层气新旧管道碰头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操作,并经检测置换合格后方能碰头。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8、施工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否则,责任者按一般违章处罚。
39、开关箱内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否则,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罚。
40、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应由专人负责;电器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1、每台施工用的电气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2、上述各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9篇 a矿煤矿地面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地面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矿上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试验。
四、若安全设施失效或被人为破坏,矿上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复安全设施。
五、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安全设施,一经发现矿方将从严处罚。
第10篇 m矿地面煤仓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为深刻吸取我省近年来煤矿处理井上、下煤仓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机电机运队负责煤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使用、检修和维护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煤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科负责),及时查找煤仓及影响煤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煤仓上、下口附近下风侧位置必须设置瓦斯和一氧化碳报警断电监控探头,并保证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四、由通风科负责在煤仓上、下口设置瓦斯检查点,安设瓦斯检查箱和牌板,要分别对煤仓上、下口内的瓦斯等情况进行检测和检查。
五、煤仓上口必须设置坚固的设施,防止大块煤、岩及大件杂物落入仓内而造成堵仓,煤仓使用时必须设有专人看管。
六、煤仓上盖设备设施必须坚固,仓口要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煤仓必须制定防跑煤安全措施。严禁煤仓兼做流水道,煤仓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七、节假日、公休日或煤仓长期停用,必须将煤仓放空,保证煤仓正常通风,正常检测,防止仓内瓦斯积聚。
八、煤仓上、下口至少20m范围内每班要进行洒水消尘,严防煤尘堆积。
九、煤仓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处理煤仓堵仓、仓内积水及仓壁挂煤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一、原则上严禁在煤仓范围内明火施工。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的,经总工同意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二、处理煤仓堵仓时,首选空气炮处理,若空气炮故障无法使用或无其它的办法,可采用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煤仓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必须洒水。
十三、在煤仓口附近必须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范围内,不存在可燃性材料,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及煤仓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四、每次发生煤仓堵塞事故,应由调度室牵头,安全、机电等相关科室配合进行调查分析、查找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第11篇 煤矿地面设施矿容矿貌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环境,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保证___煤矿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制定与修改,负责__矿年度、季度、月度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
2、每月对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级。
3、督促落实运输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4、负责组织__煤矿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验收会。
二、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为方针,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线,严格执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标准,狠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设施,提升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巩固提升,确保矿井达到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二级,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检查形式
1、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督察,在当日下午进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
2、将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考核、评级结果形成台账报矿安全质量标准领导办公室备案。
四、考核办法
一、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系统无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二级: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系统无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三级: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系统无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二、系统责任事故死亡1人,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死亡3人取消评比资格。
五、相关要求
1、每次检查、督察前,由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领导小组织召开检查预备会,详细安排检查事宜,规范检查行为。
2、领导小组按《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级,必须保证结果公正、合理。
3、小组成员必须参加月度的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指定出替代人员。
4、验收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必须统一使用《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高检查质量。
5、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和集体公开评分制度,评分结果必须在现场由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现场评分表在当日下午的三点前汇总成台账,报送矿安全质量标准办公室。
6、质量标准领导小组将每次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检查的记录要存档管理,作为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依据。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___县___煤矿
2010年__月__日
第12篇 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和抗御火灾危害,保障我矿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冬春和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安排、布署、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消防工作的具体方案、措施及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逐级明确消防职责,把消防安全融入各项工作中,与经济挂钩,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一年一届制,并以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形式,保障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要有连续性、周期性,新的未签,旧的继续履行,定期总结,不断修订、补充、完善。
第六条 各单位、部位、岗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巡查记录、部位出入人员登记簿,配置疏散指示标志、警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明确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和职责,要把各项制度装镜上墙,纳入企业文化建塑管理。
第七条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保证一般部位签订到班组,重点防火部位、重点工种签订到个人,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干,不失控、不漏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 矿每季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单位每半月防火检查不少于一次;每逢重大节假日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武保部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除重大节假日检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检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 各厂、队、班、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岗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要从严从细,不留死角,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每月23日(遇双休日提前)前,各单位将防火检查和其他消防工作书面材料报送武保部(防火办),防火办汇总上报集团公司防火办。
第四章 用火、用电取暖管理
第十三条 防火办对各单位冬季取暖用火用电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当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
第十四条 矿禁止明火部位有:乙炔厂房、制氧车间、瓦斯抽放站、加油站、各类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电教室、俱乐部、降(配)电站、化验室、图书档案资料室、木场、木工房(车间)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第十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的办公室、建(构)筑物、车间、厂房、工地、商场、食堂、饭店、办公室、集体宿舍、澡塘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其他场所,用电用火取暖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凡用火用电取暖单位在使用前要逐岗检查定位,写出计划报防火办并领取、填写用火用电审批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盖上公章送有关部门批准后,到防火办领取《准许证》方可使用;用火由防火办审批;用电由三电办、防火办审批。
用火、用电管理审批要职责明确,手续健全,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因检修、改造等情况,在禁止明火的场所进行电、气焊割明火作业的,其主管单位事先编制动火部位明火作业安全措施,报三电办、安监和矿有关领导批准,防火办备案,办理动火《准许证》后方可作业;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措施。
第五章 建筑设计、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的图纸、设计方案、选址报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如需变更,必须事先征求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没有取得设计资格证书而自行设计的建筑图纸和无建筑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不得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领取合格证到矿武保部备案方可使用;未领取合格证书的建筑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 未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改动、停用原建筑设计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及其他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责,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设施。
第六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各类证件齐全有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醒目;要严格管理,正规操作,责任到人,持证上岗。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场所在规定范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 电气和机械设备系统、容器、车辆、工具、劳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气瓶帽、防震圈配置齐全;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器材齐全,每年雷雨前和平时要定期进行检测,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搬运装卸要轻拿轻放,摆放规范有序,禁止扔、摔、碰、撞;灌装气体、液体,其流速、流量、压力、置换等符合规定;操作人员要严格职守,正规操作,保障安全;销售、保管人员对品名不符和没有有效证件的领取人不发货;运输人员对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和失效、劣质等物品不装运。要建立帐簿,做到帐、物、卡相符,日清月结,不漏管、不失控。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图纸、资料、选址报告等在动工前和竣工后必须报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审核批准与竣工验收,领取合格证书,并报防火办备案,否则不得动工和使用。
第七章 火灾隐患的整改、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矿武保部、消防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根据情节轻重下达《防火检查记录》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火灾隐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队、班组接到《防火检查记录》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履行签字手续,按时整改,对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主管单位书面向矿有关领导报告,同时抄报武保部一份,并在未整改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二十七条 武保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关键部位的停产停业整改,要及时报告矿主要领导。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黑板报、专栏、标语、二五安全活动、通讯报道、召开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制度、指示、文件、有关会议和防火、灭火、逃生技能常识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增强员工法律和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每月组织学习、宣传、教育不少于2次,受教育员工达到单位总人数90%,通讯报道每年不少于六篇。
第三十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防火培训;义务消防队、义务防火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重点工种、重点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培训、演练每年2次4天,人数不少于总数的95%;新工人、变换工种人员、实习人员上岗前要进行防火培训,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
第三十一条 搞好11·9消防宣传周活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以宣传站、宣传车、广播、专栏、标语、黑板报、通讯报道、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搞好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 防火办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行检查和监督。消防宣传、教育、学习要有记录;通讯报道以见报为准;标语、黑板报、宣传站以看见为准;防火培训、灭火演练要有计划、教材、考试卷、照片、人员登记册。
第九章 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矿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购置、维修由武保部统一购置、维修,多营系统费用自付。
各单位对配置的灭火器实行一年一修制,对到期的灭火器,提前半月作出计划报矿防火办统一维修;新增和更新灭火器的部位,单位要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作出计划报告,经武保部核实,报安监处长批准后,由防火办统一购置。不准擅自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四条 各部位、岗位的消防器材、设施,单位要登记造册,由专人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十五条 各部位的灭火器、沙箱、消防工具要摆放悬挂在明显易取之处;不得雨淋日晒,经常对消防器材、设施、工具进行检查、保养,做到周保养、月检查,到期维修,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位要严格管理消防器材、设施,不得圈占、埋压、挪用、损坏、丢失,因施工需要停水、改动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要事先征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方可施工,竣工修复后要报请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验收。
第十章 消防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部位义务消防队、岗位义务防火员等义务消防组织。(后两者人数各不少于单位总人数的20%)
第三十八条 基层各单位防火安全领导组在矿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接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监督;义务消防队、义务防火员接受本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专职消防队和武保部的指导,服从调遣灭火救援。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定期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培训演练,请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授课,及时做好记录;积极参加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组织的防火培训、灭火演练。
第四十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对本单位的消防组织机构进行整顿、充实,造册登记及时上报矿防火办备案。
第十一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部位、工作岗位要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设施、安全指示、疏散标志、警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各项设施和标志。
第四十二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以及其它疏散设施在生产、工作、营业、演出、住宿及其他活动期间要保证畅通无阻;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警示标志的配置、安装、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二章 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上级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时上报火灾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一般火灾,要将火灾经济损失、烧毁物品、数量、面积、起火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填写火灾报告表,上报集团公司武保部和西城公安分局。
发生重、特大火灾,24小时内电话逐级上报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随后将填写的火灾报告表及时上报。
第四十五条 认真搞好火灾事故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三章 部位、岗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位、岗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履行消防职责,按章办事,接收上级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天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 组织开展本部位、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熟悉消防基本知识,做到四懂、四会、四知、五熟悉。
第四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立即拨打电话“119”,向火警台报警,同时组织员工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抢救伤员、转移物资等工作;灭火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查清火因。
第十四章 消防工作评比奖惩
第五十条 矿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季一检查、半年一考评、年终总结奖惩;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工作中,半月一检查、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评比、半年一小结、一年一表彰。
第五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达90分以上的达标单位、94分以上的先进单位、97分以上的优胜单位分别按照责任书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年终考核未达90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500元;未达85分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考核1000元;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取消单位考评资格,依照《阳煤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分别对单位和单位主管、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13篇 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管理干部、值班人员对
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指导,规范生产现场各种作业活动,实现干部管理零距离,现场管理无死角的目的,特制定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
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地面生产车间和作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条 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为车
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人员等现场管理干部,以上人员每个正常工作日工作期间必须到作业现场走动巡查,把工作重点放在现场。
第四条 实行走动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的现场
管理干部必须按照本单位或本车间制定的走动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开展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必须结合实际制定车间主任、 副主任、值班人员等现场管理干部的走动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
内容。制定走动巡查路线时,要按职责分工,结合车间、作业网点安全管理重点区域及部位,做到全面走动巡查,不留死角。
第五条 实行走动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的现场
管理干部执行走动巡查时携带《走动巡查记录本》及必要的检查、监测工具或仪表。
走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及发现
的问题或隐患填写在《走动巡查记录本》上,并及时安排解决。《走动巡查记录本》每月一本,填写完毕后交由安监部门存档保管,用于
检查、考核。
走动巡查过程中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安排现场带班人员或作业人
员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时,应当现场监督处理;发现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问题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矿、厂、站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监部门对本单位地面
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的人员安排、走动巡查时间、走动巡查路线、重点巡查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管理干部及值班人员每个作业班至少巡查走动一次;确保生产车间、
作业网点凡是有人员作业活动的区域、有设备工作的场所巡查到位全覆盖、无死角。
第七条 各矿、厂、站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监部门对本单位地面
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采用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管理人员《走动巡查记录本》进行检查、对
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矿、厂、站安监部门在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集团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单
位实际,依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14篇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防尘管理制度
洗煤厂、运销科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并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
通风科负责每月对产尘地点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测定。
通风科每月必须对各地点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三定”和考核。
所有防尘设施必须齐全,正常使用并按规定洒水、清扫或冲洗所管辖范围内的煤尘。
皮带走廊不得有厚度超过5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电器开关必须班班抹干净,其上不得有厚度超过1mm的煤尘。
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电机、减速器上,必须班班清扫,5m以内不得有杂物。
各部皮带架必须保证托辊齐全,转动灵活,不跑偏、不漏煤。
各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的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灵敏,正常使用。
定期冲刷积尘,每次冲洗都要有记录可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记录内容必须有冲刷时间、工作范围及冲洗人员。
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喷雾及冲洗污水不溢流。有下水地方才可冲洗,污水集中排放。
第15篇 某项目楼地面工程施工管理规程
项目楼地面工程施工管理规程
1.编制目的
用于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楼地面工程进行全面控制,确保楼地面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泥砂浆(细石砼)和花岗岩(地砖)地面的施工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
3.职责
3.1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
3.2项目工程部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
4.工艺流程
4.1水泥砂浆(细石砼)楼地面
4.2花岗岩(地砖)地面
5.管理过程
5.1事前控制
5.1.1建筑楼面各构造层施工时,其下一层质量符合规范的规定并在有可能损坏其下层的其他工程完工后,方可进行其上一层施工。
5.1.2原材料控制
5.1.2.1楼地面工程所用的水泥宜采用标号不低于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有安定性强度报告及细石砼配合比报告单。
5.1.2.2楼地面工程所用的黄砂,宜采用粗中砂并进行过筛,不能含有草根等杂质,并对黄砂做含泥量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2.3楼地面工程所用的细石子应控制含泥量。
5.1.2.4块材需材质均匀、色泽一致,能符合技术等级,光泽度、外观等质量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花岗岩建筑板材》的有关规定。
5.1.2.5对楼地面所需材料的数量、标号、品种、规格作检查并按规范要求抽样复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是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银和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同时将其登记于《检验、试验报告检查表》。
5.1.2.6各种用材要求按品种、标号分别堆放,并做好标识。
5.1.3工具控制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工具必须具备有效合格证明,并将检查情况登记于《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检查表》上。
5.1.4施工准备控制
5.1.4.1位于建筑楼地面工程的下部沟槽、暗管等,应待该项工程完成后,通过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的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楼地面工程施工,并签复《隐蔽工程验收单》。
5.1.4.2建筑楼地面工程施工时,环境温度、湿度及所铺材料的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5.1.4.3地面如坐落在回填土上,填土应按规范分层夯实。
5.1.4.4楼地面施工前,基层必须清理干净,再用清水冲洗。
5.1.4.5在铺贴花岗岩板块前,板块应按设计要求并根据石材的颜色、花纹、图案、纹理等试排板,找方、编号,并根据施工图尺寸复核结构实际情况,以大面排整砖的原则绘制施工大样,依施工大样弹线并复核。
5.1.4.6弹出楼地面及块材的标高控制线,并经复核,正确无误后方可施铺。
5.2事中控制
5.2.1水泥砂浆楼地面(细石砼)
5.2.1.1水泥砂浆(细石砼)应按配合比报告单控制,但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对用水量作适当调整。拌和料要求施工单位车车过磅,并采用机械搅拌,控制其拌和时间。
5.2.1.2水泥砂浆面层厚度及强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2.1.3水泥砂浆(细石砼)拌和应均匀,施工时应随铺随拍实。控制好施工时间。抹平工作应在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2.1.4当水泥砂浆(细石砼)面层内埋设管线等,出现局部厚度不足,应按规范要求做防止面层开裂处理措施。
5.2.1.5细石砼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且不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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