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与外部各方的交往行为,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和合规运营。它涵盖了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及公众的互动规则,旨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合法性。
1. 合同管理: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条款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
2. 公关策略:明确公关活动的指导原则,包括新闻发布、危机应对和社区参与。
3. 客户服务: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保证客户满意度,处理投诉和纠纷。
4. 供应商关系:制定供应商选择、评估和管理的标准,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质量。
5. 政府关系: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合规游说,及时报告企业活动。
6. 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关注环境保护,践行社会责任。
7. 法律合规:遵守各类法律法规,防止法律风险。
对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护企业利益:通过规范的对外行为,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2. 塑造企业形象:统一的对外标准能塑造专业、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3. 维护合作关系:合理的合同管理和供应商关系管理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4. 降低风险:清晰的公关策略和危机应对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声誉风险。
5. 符合法规要求:确保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避免违规处罚。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部门对外工作的具体流程,提供操作指南,确保员工遵循统一标准。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对外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员工对外交往的专业能力。
3. 设立审查机制: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对对外活动进行审查,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4. 持续优化: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定期更新和完善对外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5. 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外政策。
对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管理者应持续关注其执行效果,不断调整优化,以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的和谐共生。
第1篇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
2.1管理责任与要求
2.1.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2.1.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由经营部负责统一发包,房地产外包工程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统一发包,其它单位均无权发包。
2.1.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2.1.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具有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责任书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2.1.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2.2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2.3安全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2.4安全考核
2.4.1外包单位应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4.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4.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2.4.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5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a.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b.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c.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d.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2.4.6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a.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b.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c.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d.施工周期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e.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经营部或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f.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经营部。
3、检查与考核
3.1经营部、工程所属单位、发包单位、外包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对施工负有同等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3.2 本规定解释权归经营部。
3.3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信息包括:在各类交流、新闻报道、合作、谈判、验收、鉴定等业务活动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凡是拟对外提供或公开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稿、论文、声像制品、磁介质、光盘及实物等)均须经过保密审查,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对外提供。
第三条 保密审查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统一组织,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资料,如拟发表的论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的材料,科技成果的宣传材料等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二、拟向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实物由党政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三、网站、网页的内容及其更新由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四、其他拟向外提供的信息资料由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五、各部门在审查中若有争议或疑义的问题,可报送保密办组织复审。
第四条 各送审部门、人员和进行审查的业务管理部门在保密审查中应认真填写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表16),审查完毕后审查表保存在审查部门,以备复查,三年后统一销毁。
第五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保密审查工作统计情况向保密办进行一次报送,保密办定期不定期对以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
第六条 对外提供信息,未经保密审查严禁擅自向外提供。其中,擅自向外提供尚未造成泄密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和保密办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责任感,严肃认真地进行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审查。凡因审查不认真导致泄密的,要追究审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一口对外报装接电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营销管理,满足电力客户新装增容用电的
需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由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客户报装接电申请。
三、在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新装增容用电和减容用电手续,由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运转内部各环节手续,真正做到报装接电“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
四、受理客户申请后,报装接电归口办理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客户预约时间,专人上门洽谈服务。
五、规范业务流程,简化业务手续,加快客户报装接电速度。低压客户不超过5天,10千伏高压客户不超过10天对已峻工验收合格具备供电条件的客户装表接电时间:低压客户不超过5天,高压客户不超过5天,委托供电部门施工的居民用电从申请到报装接电少于2个工作日。
六、建立建全监督检查统计机制,对报装接电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统计、记录、并严格考核。
七、客户用电计量计费方式,由用电计量所负责确定。
八、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局内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项目中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客户改正。
九、客户用电工程的验收,应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3个工作日内进行。
十、客户用电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完有关手续后,由客户服务中心组织装表接电。
十一、客户用电工程全部结束后,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建全客户基础资料档案。
十二、归档工作应在装表接电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4篇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_年_月_日起实施。
第5篇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以降低经营风险,防止损失,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合同订立前的审批、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以及合同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合法有效的对外经济合同及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与合同事宜有关的往来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图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废旧物资出售合同、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外加工合同、技术、劳务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合同等,但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经济责任制合同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合同管理职责
4.1法定代表人职责
4.1.1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2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对外订立的合同,指导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1.3授权委托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4.1.4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
4.2法律事务部职责
4.2.1制订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2.2制订集团的标准合同文本。
4.2.3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核。
4.2.4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4.2.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4.2.6参与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3合同订立单位职责
4.3.1起草合同并按程序报审批。
4.3.2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属本单位负责的合同。
4.3.3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3.4做好合同的台帐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3.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3.6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索赔、更改、调解,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
4.3.7按期统计、汇总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
4.4财务部门职责
4.4.1审核财务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4.4.2严格执行合同中的付款、收款规定。
4.4.3加强与合同订立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4.4.4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5印章管理部门职责
4.5.1对经过了审核、批准的合同盖章,对违反审核、批准程序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
4.5.2做好合同用印登记。
5、合同审批权限
5.1集团本部各类对外经济合同按照附表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5.2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报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5.3对于只有单价没有总额的合同,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领导审批。
5.4各审批权限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合同提交上级领导审核,但不是将自己的权限再向下授权。
5.5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合同金额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5.6各子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照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5.7本规定明确的是合同签定文本的审批权限,对于合同涉及的具体业务是否开展、如何开展等事项仍按原相关制度执行。
6、合同管理基本原则
6.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2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6.3除下列业务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严格禁止不签书面合同就支付预付款:
6.3.1先收钱后发货的销售业务,但该业务需经审批权限者签字审批同意。
6.3.2生产、办公所需即时、零星采购(5000元人民币以内)。
6.4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禁止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
6.5禁止签订虚假业务内容的合同。
7、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
7.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销售、供应、基建规划部等单位的中层及以上领导,或业务员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作为违纪行为处理;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2在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
7.3合同文本必须参照法律事务部制作的各类合同的范本起草。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条款必须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计量单位、付款方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对合同范本更改的内容、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集团公司责任承担等法律风险的,须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后执行。
7.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必须按顺序编号,防止漏失。
7.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7.6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7.7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须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合同订立前的审核、审批
8.1按照合同金额大小,集团公司合同分为10万元以下合同、10万元以上合同两类。
8.2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国内
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下)合同的审批流程如下:
填写合同
审批单
领导审批
审批
起草合同
8.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国内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上)合同审批流程如下:
起草合同
填写合同
审批单
法务审核
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合同如果使用集团合同文本签订且对其内容未进行删改的,也可不经法务审核直接送领导审批。
8.4法律事务部主要对合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准确性;
2)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条款;
3)其它存在法律风险的条款。
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员应当在正式签约前报法务审核,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核。
8.5业务部门认为合同不能按照法务审核意见修改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纳法务意见进行修改。
9、合同签署、用印及归档
9.1合同代理人必须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业务员不得携带空白盖章合同书或公章(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9.2合同凭审批后的合同审批单申请用印。
9.3合同签订后,我方必须至少持有1份合同原件。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要求对方将合同原件邮寄给我方。年度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
9.4业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整理归档。合同管理员须收集和归档各种有关的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
2)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
3)对方的名片、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通讯工具号码等;
4)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5)合同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7)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10、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0.1合同付款依据必须具备品质确认,数量准确,付款凭证合法,验收通过,使用单位无异证明。
10.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验收、入库验收、内部项目验收等制度及合同规定,做好有关验收工作,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10.3合同执行中,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或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10.4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10.5合同过程中,我方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包括有关技术部门)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6我方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以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从先协商,后诉讼的程序予以处理。
11、附录
11.1合同文本审批权限表
第6篇 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投资回收期1年以上为长期投资,不足1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7篇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公司______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
______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______申报______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_______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_____%。
第七条 对外投资申报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_____向_____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_____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第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
1.______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______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______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至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以上项目由_____审批。
第九条 对外投资监督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_____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_____,并抄送_____。
2._____部、_____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 奖惩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__________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_____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_____部负责解释。
第8篇 _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馆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运动场
开放形式:免费
2、开放对象、时间:
(一)本校师生:周一——周五
六月至十月:下午至6:00
十一月至五月:下午至5:00
(二)社区居民(含学生):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
六月至十月:上午7:00——10:00 下午4:00——7:00
十一月至五月: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
3、组织形式:
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体育俱乐部会员和社区体育俱乐部会员开放,本校师生和社区居民须加入体育俱乐部成为会员后,凭健身卡在规定时段内进入学校参加体育锻炼,基本流程如下:
(一)学生向学校体育俱乐部、社区居民向社区体育俱乐部申请会员资格;
(二)俱乐部根据一人一卡的原则向申请者发放健身卡;
(三)会员在规定时间内经实名登记后入校锻炼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第9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四届六次董事会资料之三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月
第10篇 集团企业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媒体关系科对外发稿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条例
第三条月度发稿计划
(一) 每月月底拟定下月月度发稿计划,内容包括稿件选题、刊发媒体单位、稿件数量。
(二) 将拟定发稿计划报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第四条稿件选题范围
(一)选题时从正面、客观、全面的角度切入,避免对公司不利的选题,不涉及公司敏感话题。
(二)根据当前形势及大政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挑选与当下紧密相关的选题。
(三)做公司高层个人形象报道时,避免隐私选题。
(四)根据公司项目投资、发展规划、新近动态做相关选题的报道,不涉及公司机密经营状况。
(五)对外宣传素材可以是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经营业绩、突出成果、经营方针、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对外宣传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美誉度;
(二)与公司决策相接轨;
(三)讲求实际效果,不断总结改进;
(四)勇于创新、敢于探索;
(五)强化员工的对外宣传意识,保持对外口径一致。
第六条 稿件审批管理
(一)所有稿件撰写完毕,必须上缴稿件审批表。
(二)稿件审批表包含发稿人员名单、稿件名称、内容摘要、稿件字数、期望刊发的媒体单位及稿次。
(三)要求稿件加盖骑缝章,报主管领导审阅。由主管领导对稿件提出意见和建议,达到发表要求,方可签字同意。
(四)审批流程表送档案处存档,以备日后查找。
(五)稿件发表后,媒体关系科留存一份原件,档案科留存二份原件。
(六)每月月底对发表稿件进行整理存档,装订成册。每年年底对发表稿件总结存档,并装订成册
(七)未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任何稿件不得对外发表,以免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如违反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危机公关
(一)遇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面报道等,第一时间告知行政部主管领导。
(二)由主管领导决策,制定相关处理方案。
(三)如遇重大紧急事件发生,由董事长直接授权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四)危机公关处理完毕后,拟写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内容,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注意事项等。处理报告送档案室存档。
危机处理流程图如下:
突发危机事件
当事人或知情人5分钟内告知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
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10分钟内告知集团行政部
集团行政部于15分钟内告知董事长
由集团行政部牵头制定危机处理方案
处理完毕后,经办人上交危机处理报告至集团行政部审核,由集团档案室统一存档,以便今后参考。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所有稿件必须责任到人,未按计划发稿,相关责任人将扣除相应绩效分数。
第九条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发稿,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条发现关于公司的不利或负面信息未能及时上报,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遇公司危机事件,未能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善,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11篇 对外签订合同流程管理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流程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市场经济中的风险,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中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定,希各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签订合同前的准备
1、公司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了解其诚信、履约能力;对方是公民的,要求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进行核实。
2、公司经办人请合同管理员在公司网络上下载打印有关合同文本底稿,并结合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确认合同条款。
3、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标的、数量;
〔3〕质量、质量标准、异议期、质保期;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约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订合同中,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必须准确、清楚;
〔2〕合同对标的的约定应明确无误。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数量等要具体;对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劳务、工作成果等尽量描述准确明白。
〔3〕质量:国家有强制牲标准的,首先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其次按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
合同中必须约定质量保证期,一般不低于两年;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行业规定。
合同中可以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异议期,质量异议期尽量延长时间,力争与质量保证期一致。
〔4〕合同价款。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订合同时,合同的价款应得到公司核算员及有关公司领导的批准。
〔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当具体明确。涉及到公司对外给付价款义务的,应参照公司财务规定执行,留有较充分的时间余地,尽量避免我公司违约。如因特殊情况,付款期限与公司财务规定不一的,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可适当予以调整。
〔6〕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在合同中一般采用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不应采用罚款的形式。
合同中约定我公司违约责任的,可采用下列表述方式:
a、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违约金;
b、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c、每天按合同总价款(或已付款额)万分之1.84偿付违约金;(依据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d、每天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计算违约金。
〔7〕我公司是建设方主体,因苗木裁种、养护,或者室内装饰装璜,或者铺设路面、路牙、护栏等零星工程需雇佣劳务工人,我公司可与被雇佣人直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我公司是承包方,除了签订上述劳务用工协议外,还可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以规避转包、分包的风险。
〔8〕如我公司与外公司合作,决定用某方名义投标、承接建设工程,双方应签订联营协议。但联营协议中应回避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表述,可采用互为母子公司等形式,防范可能的风险。
5、经与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后,经办人拟定正式合同文本底稿,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员登记编号备查。
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应建立登记制度(登记簿登记或电脑登记均可),登记内容中应明确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
二、合同的审查批准和签订。
6、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将合同登记编号后,依次将合同文本底稿报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集团公司法务室审核、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底稿最终由董事长审批签发。
7、各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一部分的要求审核审批合同,并对其负责。
8、公司法务室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审核合同底稿,并提供法律建议,供各公司总经理参考。对一些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在当前公司经营中又暂时无法避免的、可能无效的合同,法务室应从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出发,审核合同时尽量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以一较小的风险来回避更大的风险。
9、合同管理员对法务室审核合同中提出的法律建议,应报各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采纳、修改
。
10、合同底稿按程序审核审批定稿后,合同管理员将合同底稿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制作正式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将合同底稿交集团公司内勤存档备案。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应留存一份合同复印件备查。
三、合同的履行。
11、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应由经办人或各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负有下列责任:
〔1〕收集保管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文字、来往信函等资料;并在此项工作换人负责时,在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处办理合同材料交接手续;由合同管理人对更换经办人进行变更登记,未办变更登记手续的,经办人或接受人均可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2〕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或重大争议时,及时向各公司总经理汇报,并研究决定应对措施。
〔3〕合同履行终结,应将合同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档案,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审核。
12、公司财务部门对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具有监督权和按合同付款的职责,尽可能地避免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3、公司将设立档案室,指定专人兼管,负责接受和保管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归档的合同档案。
14、合同履行中,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合同生效后,发现合同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后,发现我公司对订立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或对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应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合同约定对方当事人应先履行而未履行的,我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约定双方应同时履行,对方未履行而要求我公司履行的,我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先履行的,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c、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我公司可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我公司应恢复履行。
(4)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我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5)买卖合同约定检验期的,我公司是买受人的,应当在检验期内检验,并立即将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我公司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或者收到标的物后的两年内通知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6)以样品作为买卖合同质量验收标准的,我公司当时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对方交付的标的物虽与样品相同,我公司仍可主张对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7)勘察、设计合同,因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可以要求勘察、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8)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也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纠纷的,可由公司领导协商解决;最终可上报集团公司请求协调解决。
(9)合同履行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准备完整的合同及履行资料和书面报告,向集团公司法务室咨询;法务室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地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为各公司领导决策服务。
(10)合同履行中遇有紧急情形,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后,邀请法务室人员参加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第12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13篇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nb
sp;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14篇 对外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外承包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工程主管部门、安环科、施工单位。
4、程序:
4.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4.2各类承包商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作业人员必须证件齐全。
4.3对外承包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安全协议书。
4.4承包商持有关资料首先到公司安环科进行安全资格确认,安环科确认后方可与其签订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
4.5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科负责组织进行。
4.6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并指派专人对其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7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所从事作业需办理相关的作业审批票证,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没有办理的不得擅自作业。
第15篇 某综合广场对外管理规章制度
综合广场对外管理规章制度
1、非办公时间出入管理规定
为保障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处根据省公安厅有关来访登记制度及市消防局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本广场的实际需要,制定广场在非办公时间加班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各业户需共同遵守。
加班申请登记管理
(1)客户需在非办公时间进行加班、装修工作,应提前一至三天向广场管理处客户部递交申请。申请书上注明加班天数,加班具体时间,提供加班人员名单、资料,经管理处批准,方可加班。
(2)临时加班人员,在进入广场前需在大堂接待处出示个人有效证件登记,离开时注销。
(3)非办公时间,加班人员不得在办公楼层以外地方游荡。
(4)装修人员要佩戴出入证,配合检查,服从管理。
(5)当值人员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可随时请加班人员离开广场。
加班人员须知
(6)禁止在广场范围内留宿。
(7)禁止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带入广场。
(8)禁止在广场范围内从事工作以外的非法活动。
(9)禁止以任何理由在广场范围内进行推销活动。
(10)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广场内的消防设施。
(11)禁止衣冠不整或身份不明者进入广场。
(12)所有携带物品,必须自觉接受保安的检查和登记。
(13)在非办公时间内禁止带出贵重及大件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处最高当值批准后,有其公司正式放行条方可带出。
2、货物放行规定
为了维护广场业户的财产安全,确保广场的公共秩序,特制定此规定。
(1)业户在正常办公时间内,需要运出少量货物,应持盖有其公司公章及专管货物放行责任人的签名的出闸纸,在出闸时交给保安员验收。
(2)如需将大量货物带出,需提前1至3天向管理处递交申请书,填写放行条,在出闸时交保安员验收,运出时间应安排在非人流高峰期。
(3)未获批准带出的货物或超出放行条批准的物品,当值保安员有权截留所带出的货物。
(4)所有搬运大件货物的公司必须按指定通道、货梯、时间进行搬运,搬运过程必须保护好所有设备。
(5)业户如雇请外来搬运人员,须对他们进行严格管束,禁止他们到非搬运楼层乱窜,并在进入广场前将其相关资料交保安部。
操作流程图
货物放行流程图
3、送餐人员管理规定
为维护广场的正常治安秩序和舒适的工作环境,加强对非办公人员的统一化管理,对进入广场之送餐人员特作如下规定:
(1)送餐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在广场指定出入口进出。
(2)送餐人员应乘坐货梯上楼层送餐,不准乘客梯或到与送餐服务无关的楼层,不得在广场内乱窜、游荡。
(3)送餐人员应衣冠整洁干净,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广场。
(4)送餐人员应自觉维护广场整洁,把饭盒装好,不得污染广场环境。
(5)违反上述规定者,保安员将对其批评教育,重犯者不准进入广场送餐。
4、拾遗管理规定
1.为在员工中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员工在广场范围内拾到的物品,都应立即上交本部门进行统一登记。
(2)各部门在登记员工上交的失物后,应及时上交,移交时应有签收手续。
(3)若业户或来访人员拾到的物品,由保安员将拾遗者带到客户部登记。
(4)各部门上交的遗失物品,将由总经理鉴定物品价值,并监管拾物招领和失主认领程序。
(5)遗失物在张贴招领启事后6个月未认领的,由管理处上交派出所处理。
(6)员工拾金不昧,主动上交者,管理处将给予以表扬和奖励。
(7)员工若拾到物品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管理处将予以相应处分。
附:失物认领登记表
2.物品报失及认领程序
(1)接业户报失后,详细记录报失业户所在公司名称、单元号、失主姓名、电话、遗失物品日期、时间、遗失物品地点及失物的名称、款式、型号等资料,并将业户所提供的资料转交巡楼保安协助查找。
(2)如失物找回,通知业户到保安部办理认领手续;如失物未能找回,回复业户。
(3)如有人报拾遗物品时,应先将拾遗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物品名称、拾遗日期等内容填写在失物移交记录上,连同失物一起保存。
(4)保安部将失物名称交客户部张贴于广场公告栏上。
(5)待失主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到保安部办理认领手续后,保安部将业户签收的失物认领表存档。
(6)月底前将当月拾获而暂未有业户认领的失物汇总后由客户部在广场公告栏上张贴,通知业户尽快到管理处办理认领手续。
操作流程图
业户办理失物认领流程图
5、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避免和控制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业户集体投诉;发电机、高低压电柜、通讯设备等广场主要设备设施故障;广场主体结构遭受破坏等。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或当值主管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情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经理在事件处理后立即填写重大事件报告表,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公司领导,简明扼要叙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和处理经过。
(4)重大事件报告表由部门经理签名后上报,如部门经理不在而事件紧急时,可由当值主管签名上报。
(5)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填写重大事件总结表上报公司领导,如实汇报事件的详细处理过程及结果,找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措施。
6、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6.1. 电梯困人处理
(1)通过闭路电视观察电梯内人员情况或接到有人困梯报警后,马上用电梯内应急对讲系统向乘客了解梯内人数和健康状况,告知故障正在处理中,很快有人前来解救,稳定被困者情绪,在与被困人员保持联系的同时将被困电梯的具体方位、电梯编号、停留的楼层、被困人数、被困人员状况等通知保安经理、工程部、电梯公司。
(2)通过对讲系统通知巡楼保安员、管理员迅速赶到困梯楼层,协同解救被困人员。
(3)电梯内如有小孩、老人、孕妇或出现供氧不足的情况须特别留意,必要时请求消防员及救护车协助。
(4)客户部对救出被困者后,须询问其是否不适、是否需要帮助等,如有人表示不适,应立即送医院观察。
(5)监控中心必须记录事件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详细情况及维修人员、消防员、警员、救护人员到达和离去的时间,各种车牌号码等。
(6)监控中心保留相关录像带以供查验。
(7)保安经理或主任应将事件处理详细情况向管理处总经理报告。
操作流程图
电梯困人处理流程图
盘查可疑人员并阻止推销人员的干扰处理
(1)广场在非办公时间办理登记手续,要求来访者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征得业户同意方可入内。
(2)中心当值通过电视监控发现可疑人员时,可通知巡楼保安员前去处理。
(3)巡楼保安员应对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并登记证件,必要时可将该人员带回保安部做进一步调查,检查有否作案工具或可疑物品。若有应请示上级同意,送公安机关处理。
(4)巡楼保安员对盲流人员进行盘查并登记证件,检查有否作案工具或可疑物品,若无则劝离广场,否则送公安机关处理。
(5)广场业户都安装电子门锁和门铃,应提醒业户,若来访为陌生人,则无须为其开门。
操作流程图
盘查可疑人员并阻止推销人员的干扰处理流程图
6.2.出示证件登记事件处理
(1)对已熟悉的业户或外来的客人,即已知其为广场业户,则可以帮其登记。
(2)对不熟悉的业户,保安员耐心向其解释非办公时间出入登记的原因,以耐心和真诚说服其办理登记手续,应忌讳生硬地向业户回答这是公司规定的,否则很容易引起业户的反感。
(3)对拒绝登记又不听劝阻之业户,要强行进入时,在再三解释无效的情况下立即上报处理。
6.3.暴风雨天气应急处理
(1)阴雨天气要在主要出入口增加清洁员工,加强拖抹地面,并及时清理地面杂物,保持地面干爽,并放置小心地滑指示牌,提醒客人小心通过,以防摔倒。
(2)防风
a)检查广场所有门窗是否关上;检查天台所有小箱盖是否上锁。
b)检查各排水道,确保无泥沙、杂物及塑料代淤塞。
c)在大堂告示牌上贴上强风警告标志,通知业户采取防护准备。
d)准备清理水浸工具。
e)持续收听气象台发布的有关信息,保持与控制中心的联络。
(3)检查地下各排水渠是否畅通,客户部要检查各沟渠、地漏的清扫工作落实到人,特别在风雨来临时更要多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4)防洪:在地势较低的部位要做好防洪措施,如备置足够的沙包,以防备地面水浸时筑坝拦水;地下车场的出入口最好设置拦水挡板,以防洪水进入。
6.4.水浸事件处理
(1)当值各岗保安员如发现广场范围内水浸,应立即将出事地点和情况报告保安领班,同时尽快采用就近的防水设施保护好受浸楼层各电梯口,以免电梯受损。
(2)当值主任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组织抢险。
(3)设法查明水浸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来自广场外的暴雨洪水,应当在各低于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备用拦水闸板和沙包;如水浸是来自市政地下水反溢,应当暂时将反溢的地下水道通往广场入口封闭,并用排水泵将广场的积水抽出广场外;如水浸来自广场机管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当先关闭控制有关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组织当值人员根据水浸情况,协同工程部采取有效措施,如将电梯开高离开受浸范围、关闭受浸区域的电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摆放拦水沙包、疏通排水渠、开启排水泵、用吸水机吸水等,尽可能减少水浸所致的损失。
(5)水浸排除后,立即通知清洁员清除积水并清理现场环境,通知工程部查明故障原因,修复受损的设施,尽快恢复广场的正常运作。
操作流程图
水浸事件处理流程图
6.5.广场业户下班后没锁门(办公)
(1)在巡楼时,若发现门未锁,灯未关,但不见有人时,应先按门铃确认,若无人时,立即上报,并等待一段时间或到洗手间检查。若确认无人后,则通知消防中心定点监控,并通知其公司紧急情况联系人回来锁门。
(2)由当值主管和巡楼员工2人陪同到该业户(业户员工带领)入内确认单元内未发生盗窃事件后,要求业户填写无遗失证明,若发生盗窃等有财物丢失等现象则报上级和根据需要报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3)若联系不上业户或不能回来时,则可用t型架代其锁门。但不能入内,作好记录,并定点监控。
6.6.停电事件
a)接到停电通知后,由客户部张贴通知,告知全体业户,请业户配合关闭单元内各种电器设备。
b)客户部准备充足的照明工具,并逐层检查备用的设备情况,保证停电后应急照明系统正常启用。
c)工程部负责广场后备电源启动的具体操作。
d)客户部最高当值对各部门的准备工作做统筹安排及最后确认后,通知各部门转电。
e)备用发电转为市电程序同。
f)保安员加强巡楼,防止盗窃、火灾等事件发生,同时在大堂加派人员。
6.7发生爆炸事件时紧急处理
(1)值班人员接到发生爆炸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确认后,立即向公司最高领导层报告,同时拔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引起火灾报119处理;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拔120急救中心急救;并派人迎候公安、消防、急救部门车辆、人员,引导其进入现场。
(2)立即成立临时指挥部,由物业管理处最高当值、保安部、工程部、客户部人员组成。
(3)工程人员迅速切断电源,保安员组织疏散现场附近的客户,并在距离中心30米处设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组织保安及物业助理在公共区域巡视,检查是否还有可疑爆炸物。
(4)消防监控中心高度戒备,监视有无火灾等可疑情况,各岗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意一切可疑情况,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案发现场。
(5)工程部负责提供广场结构图,协助公安人员排险、破案。
(6)除临时指挥部发言人有权向外发表事态详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向外发表任何评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6.8.常见治安、刑事案件处理
1)打架斗殴
a)监控中心或巡楼保安员发现有打架斗殴事件,应马上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他最快的方式报告保安当值主管,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地点、人数、斗殴程度、有无使用武器等)。
b)如能处理的,即时处理,积极果断劝阻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不要因双方出手时误打到自己而介入;否则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指令。
c)如械斗激烈,场面难以控制,通知监控中心打110报警,通知各岗位做好堵截准备,并报告管理处总经理。
d)协助警方捉拿肇事者,勘察打斗现场,劝散围观群众,并协助警方调查。
e)如有伤员,设法抢救;如损坏广场设施,列出详细清单交警方追赔偿费,同时在现场拍照。
f)如事态严重,有违反治保安理行为,甚至犯罪倾向的,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前来处理或将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g)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利用混乱偷窃财物。
h)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保证所辖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i)将事情处理过程详细向管理处总经理汇报。
操作流程图
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处理流程图
2)盗窃事件
a)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视情况立即当场抓获(在力量相差悬殊情况下,应寻求支援),并报告管理处及公安机关,连同证物送公安机关处理。
b)保护好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不能擅自触摸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遗留物品。
c)对重大案发现场可将事主和目击者反映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详细报告。
3)发生凶杀案件
a)如发现歹徒正在作案的,应设法制服、阻止歹徒,并召集各岗位保安员配合,同时,迅速向上司和公安机关报案,如有伤员迅速送附近医院救治。
b)如事后接到报告,则保护案发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免破坏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影响公安人员勘查现场、收集物证和线索。
c)案发时,大堂岗和各车道出入口岗位加强戒备,对外来人员、车辆逐一检查登记。
d)登记时发现有知道事主的情况或目击事件人,应抓紧时间向发现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案件事故发生经过,并做好记录。
e)案发时的现场人员一律不能离开,等待公安人员询问。
f)向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汇报案情,协助破案。
4) 遇到犯罪分子抢劫的处理
a)在执勤中遇到犯罪分子公开使用暴力进行打、砸、抢,强行夺取他人钱财时,应迅速制止,同时呼叫附近保安和群众一起制止犯罪分子,并立即报警。
b)如劫匪逃离现场,要向目击者问清劫匪的人数、衣着颜色和逃走方向,如驾车逃跑的应记下车牌号码,并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
c)保护抢劫现场,不要让群众进入现场,如现场在交通要道或公共场所人多拥挤的地方,无法将证物留放原处时,要收起交公安机关。
d)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劫案情况,做好记录并提供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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