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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劳动管理管理制度

劳动管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升劳动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以及维护企业正常运作秩序。其内容涵盖了招聘与选拔、工作分配与职责设定、绩效管理、薪酬福利、员工培训、劳动安全与健康、员工关系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与选拔:明确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安排、录用决策等,确保公平公正。

2. 工作分配与职责设定:定义各岗位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期望。

3. 绩效管理: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考核,与薪酬、晋升挂钩,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

4. 薪酬福利:建立薪酬体系,设定工资、奖金、福利等,体现公平性和竞争力。

5. 员工培训:规划员工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培养。

6. 劳动安全与健康:遵守劳动法规,确保工作场所安全,提供健康保障措施。

7. 员工关系:促进和谐的内部沟通,解决员工间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8. 劳动争议处理:设立投诉渠道,公正处理劳动纠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重要性

劳动管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

1. 提升组织效率:通过明确的工作分配和职责设定,减少工作混乱,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2.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劳动纠纷,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促进企业发展: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4. 塑造企业文化:通过制度规范,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

方案

制定劳动管理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方案:

1.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2. 公开透明:公开制度内容,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制度的接受度。

3. 定期修订:根据企业变化和员工反馈,定期调整和完善制度,保持其时效性。

4. 实施培训: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到位。

5. 监督执行: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

6. 反馈机制:建立员工反馈渠道,收集意见,持续优化制度。

劳动管理管理制度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需结合企业实际,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劳动管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cng站职工劳动管理制度

1、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一切规定。

2、 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履行站规。

3、 上岗时穿好工作服、工鞋,不准穿拖鞋和带铁器底面鞋。

4、 不准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艺区。

5、 禁止带任何闲杂人员进入工艺区。

6、 按时上下班和做好交接班记录,保持设备、环境卫生清洁。

7、 交接班时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8、 值班时不准吸烟、串岗、玩耍、喝酒。

9、 不准随意乱动机械设备和损坏站内花草树木。

10、 按时准确完整地填好值班报表和值班记录。

本站职工必须遵守站规,若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2篇 物资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物资总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总公司系统的劳动管理行为,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类人员统称为公司员工。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基层公司办理有关人事劳动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共分九章四十九条。

第二章 劳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总公司和用人单位二级劳动管理体制。即总公司负责员工档案管理以及十项职责,各基层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及管理与员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总公司办公室是人事劳动工作方面的兼管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二、负责员工的招聘和调配。加强各级管理人员考核,测试和管理,建立各类人才储备库,为基层公司选拔推荐各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等工作。(此项工作与政工科共同管理考核)。

三、负责拟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以及计划的执行监督和检查,核算人工成本。负责劳动统计核算,达到证据准确真实,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负责社会保险各个险种的审核、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员工职业、技能、岗位培训。

六、负责员工福利待遇的制定和落实检查。

七、负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违纪、违章案件的查处各个环节的运作程序。

八、负责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

九、负责员工劳动能力签定、办理退休(职)工作。

十、负责办理人事劳动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章 员工招聘

第六条 公司所需员工,向社会公开招聘。总公司及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并依法进行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七条 总公司招聘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具备3年以上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40岁以下。

二、各科室及基层公司经理,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熟悉本职业务,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

三、普通员工,应在高中以上(含中技、中专、职高)学历,具有相当职业技能知识,品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有技术特长。业务精通人员,条件适当放宽可优先招聘。

四、业务员、仓库保管员、电工等技术工种,年龄在18―30岁。

第八条 公司招用从事专业技术干部,必须有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评审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证书。

第九条 公司招聘员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聘本市城镇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招聘简章或职务说明书,报总公司人事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员工办理招聘录用等手续。

二、招聘本市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总公司人事部门,到区劳动部门办理批准使用农民工手续,由基层公司自己到区职介中心办理有关招录事宜,将被招录的“农民工名册”报总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凡是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都要给上缴各种保险。

招录外地农民工必须持有以下材料:

1.招用外地农民工的批准文件;

2.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3.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4.被招用人员原籍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5.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换发的《婚育证》;

6.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地人员就业证》。

三、对招聘录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公司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离岗找工作的人员,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十二条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指政府指令性计划安排的复退军人、随军家属),由总公司人事部门落实接收单位,接受单位应无条件的接收并及时安排适当岗位。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各用人单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岗位要求、数量、任务定额、标准等制定具体的劳动岗位职责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经过职代会通过后,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以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依据行业《劳动法》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68小时(日8小时、周40小时)。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为文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主程序通过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分配办法为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基层公司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二、基层公司经理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书记、工会主席)。

三、各基层公司对于请长病假、长事假、脱产培训、外借人员等,应及时签订专项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一、基层公司经理、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签订1―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基层公司副经理、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签订1―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其它员工签订1―2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工作岗位认真填写劳动合同书有关内容,同时在劳动合同书第九款“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增加如下条款即“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就是重新执行新岗位责任之时。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重要岗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员工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提前30天将终止

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累计达3次,并有明确记录;

(二)年度内完成规定任务定额指标低于80%的;

(三)不服从岗位调动,有明确记录的;

(四)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符合上述款项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留、三年以上有期缓刑的、被劳动教养的;

(五)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六)对请长假超过一年的员工,因工作需要,找回公司工作,职工拒绝回用人单位工作的。

因以上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裁员条件的;

(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主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不能以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五、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或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

建立总公司和用人单位二级合同管理体制,总公司一级负责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基层公司,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设专人或兼职负责,具体落实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届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关于医疗期及经济补偿的规定,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务,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销售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处罚金额不能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处理员工,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为主,同时根据员工所犯错误程度,采取开除、除名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程序

一、终止劳动合同所需材料:

(一)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一式二份;

(三)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有员工本人申请一份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二份;

(四)劳动合同书一份;

(五)员工的《养老金台账》、《手册》、《个人帐户转移单》、《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工资转移介绍信,要注明止薪日期。

二、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手续,在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或用人单位做出决定,五日内报公司人事部。

三、上报材料由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归档。在五日内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除。

一、员工违反国家法纪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对其进行开除处理。用人单位在对员工做出开除处理之前,应先报公司人事部门以确认违纪事实和违纪程度,提出处理有关事项和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二、开除员工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由公司经理提出。经职代会讨论决定,征求工会意见,报区劳动部门备案;

(二)员工所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本人申辩;

(三)将开除通知书送达本人。

第二十八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公司进行除名处理。

员工提出调离申请,公司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调离手续的,以规定期限次日起按旷工计算,达到旷工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按开除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送达开除、除名通知时,须二人以上。要求被开除、除名的员工在通知书回执存根上签字,如拒绝签字,送达人可以在通知书回执存根上相互证明送达时的情况和确切时间,作为今后出现劳动争议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条 被开除、除名的员工对所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证实员工所犯错误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开除、除名处理决定,办

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除、除名决定一式二份;

二、开除材料须有职代会决议、会议记录;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劳动合同书;

四、《养老保险手册》、台帐、个人户转移单《医疗保险手册》、《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工资关系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简称“协保”)。

一、有下列情形的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保”协议。

(一)暂时无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经协商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公司转制前,已签订专项协议的;

(三)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及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又不宜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四)请长假超过一年,公司及用人单位在没有岗位安排其上岗,经协商本人不原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其他非在岗但扔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协保协议的内容:

(一)“协保”的期限比照劳动合同确定。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一方不同意续签,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协保”期间,用人单位为“协保”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协保”人员全额负担,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同时每月收取20元至50元的管理服务费。

(三)总公司为“协保”人员保管人事档案,符合退休条件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退休后只享受社会养老金,不享受其它和各项补贴。

(四)“协保”期间,员工患病发生的费用,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负责有关材料的申报手续,不负担任何费用。

(五)“协保”期间被判刑、劳改、劳教的,协议自然解除。

(六)“协保”期满,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入劳动部门指定机构。

三、“协保”“协议”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一份。

第三十三条 自动离职

一、对不辞而别的员工,总公司及基层公司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60号文)的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二、对协保协议期满后逾期不归的员工,总公司依照京劳发[1995]260号文件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公司因故通知请长假、放长假、长期病休以及协保期限未满的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京劳关发[1995]260号文件的规定的程序及方式通知本人后,总公司及基层公司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手续的员工按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四、对本制度实施前下落不明挂靠人员与档案分离人员、“两不找”人员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员工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调出总公司、员工在总公司内部调动、总公司外部转入的称员工调动。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员工调动。

第三十六条 员工调动,以总公司调令为准,解除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保险的增减手续;

第三十七条 员工调出,指本人原因调出公司系统的。

一、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往去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书报总公司人事部门。

二、总公司人事部门接到员工调动申请和调入单位商调函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下发调令。

三、申报单位接到总公司调令后,停缴其四项保险,将其职工工资及劳动合同书、养老金台帐、手册、养老个人帐户转移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等材料报总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归档,注销名册等手续后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第三十八条 员工调入。指公司工作需要,接收的人员。在用人单位认可接收的基础上,由总公司人事部门严格审核后方可调入。

一、调入人员必须亲自到总公司人事部门进行面试、口试、登记、审核提供的有效证件、人事部门拿出具体意见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经理审批。

二、初审合格后,总公司人事部门向调入人所在单位发出调档函,并要求提供调出人近期表现、四项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996年3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要有个人《养老金台帐》和手册。

三、总公司人事部门经审核档案和其它材料后,下发调令,办理正式调入手续,调入人员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填写职工履历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四、总公司所属基层公司和各科室不得私自接收个人档案。

五、对于有工作单位,但未与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总公司不予办理调入手续。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公司要注重抓好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员工的经营管理技能,员工必须接受和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公司需要。总公司上下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德经商的管理和经营理念。

一、严格按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二、总公司积极鼓励、支持员工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的学习,对自己出资参加自学并取得大专、大本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的员工,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分层次、分重点的选择不同内容参加短期培训,更新经营观念,主动了解市场新动态,学习其他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手段,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四、完善各种工作岗位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企业积极为职工谋福利,创造宽松的条件,以激励员工为企业多做贡献。

一、冬季取暖费补贴待遇

企业在每年的11月份,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员工冬季取暖补贴。

二、婚、丧假待遇

(一)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为7天。

(二)丧假:员工遇有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假期为3天。

(三)员工要结婚时,对方不在本地的;员工遇有请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路程及交通状况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

的交通费、食宿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三、病假待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病假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的80%发给。

四、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一)在“三期”内不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延长到“三期”期满。

(二)在孕期不能安排重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不能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加班。

(三)孕期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进行检查的应算出勤。

(四)产假不少于90天。产假期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五)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时,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小时。

五、非因工死亡待遇

员工非因工死亡执行下列一次性待遇:

(一)丧葬费800元标准。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供给直系亲属人数发给,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6至12个月,其中:1人者6个月、2人者9个月、3人以上者12个月。

(三)个人帐户金额: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合计部分,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员工被公司招用,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权力。总公司及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起薪之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五种。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三种保险由公司与个人分别按不同比例共同缴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全额缴费,女工生育保险本市暂未实行。

第四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每月代为扣缴,企业缴纳部分由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按月托收。

三、公司停止员工养老保险缴费之日,也就是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同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四、区社保中心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终身不变的电脑号。

(一)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退休养老时使用,不得提前提取;

(二)员工在职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合计可以继承。

(三)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员工,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员工在总公司系统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或者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实行缴费累计满15年的;

2、曾经从事过经劳动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工种8年或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特别繁重体力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和最低保障制度。

(三)参加劳动鉴定的办法,按本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员工,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蓄储藏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五)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员工,退休后不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蓄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六)员工退休(职)以及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金额的手续由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办理过程中,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正常退休的一寸免冠照片1张,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一寸免冠照片4张;

3、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交劳动鉴定申请书一式二份,本人门诊、住院病历、基本医疗结帐单等材料。

4、员工退休(职)后,转入总公司退管办公室统管。按总公司《离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退休(职)人员不在享受安家费。

第四十四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通性、互济性的特点。

二、公司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托收,个人部分由公司代为扣缴。

三、失业保险的待遇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2、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公司开除或除名的。

(三)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1、失业保险金额领取的期限及标准: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3―24个月失业保险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70%―90%。

2、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分别比照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80%予以报销。

3、丧葬费补助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本市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4、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办企业,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本、《失业金领取证》等手续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5、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可以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为保障公司员工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各用人单位

单独对区医保中心参加医保。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入本人帐户,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略)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

一、为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伤害后得到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力,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参加工伤保险。

二、公司在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基础上,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待遇。(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总公司讨论通过并征得总公司工会同意后执行,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原房山区物资总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 后勤印刷厂劳动管理制度

大学后勤印刷厂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全厂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的贯彻、执行,搞好企业管理,教育全体工员遵纪守法、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制度。

一、全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怠工,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干好干满八小时,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二、在工作和生产时间内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严禁私拿和自留产品。严禁酒后上班,上班时间不吵闹不喧哗,不串留以免妨碍他人工作。

三、职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认为调动分配不当,可以有组织的逐级反映,但在未改变前,仍需执行原决定。

四、每个职工必须根据本岗位职责范围和规定,认真负责地守时、按质、按量完成,任何人不准弄作假,多报产量,隐瞒缺勤。

五、严守厂内必要的机密,不该说的话不乱说,不传播是非和谣言,不诬陷和中伤他人。

六、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防火防盗,保证安全生产。

七、全厂员工应诺守职业道德,必须对厂产品负责,严格按照工艺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共同维护我厂声誉。

第4篇 工人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本着奖勤罚懒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 早班班前会时间:7:30,中班班前会时间:3:30,夜班班前会时间:11:30。

2、 所有上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并认真听取值班人员安排的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 迟到或早退一次,从当班工资中扣50元。

4、 每月基准班为26个,当月出勤为26个班的不奖不罚,当月出勤每多上一个班,加奖2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物资;未上足26班者,每少一个班,扣罚20元。

5、 因特殊原因,请假经同意,或因矿方原因影响上不足基准班的,可不罚。

6、 严禁找人顶班或给人顶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次。

7、 保证出勤,每班上班人数达矿方规定,达不到矿方规定的,每少一人,罚款50元;休班必须轮休,不得出现集体休班,出现集体休班一次,罚款100元/人次。

8、 干零杂工时,在安全、价钱合理的情况下,不得拒绝矿方安排的工作,否则,矿方有权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9、 矿上举行的旨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水平的培训,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50元。

10、 凡在井下打架者,一律罚款1000元,情况严重者,作开除处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1、 井下休息应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坐着休息,严禁躺下,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凡井下睡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 严禁酒后上班。凡酒后上班者,一律罚款200元。

13、 保护好矿方物品,凡损坏者,一律以原价培偿。

14、 凡偷盗矿方材料的,一律以所盗物品的价钱的十倍处罚。

第5篇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聘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聘员工本着以用人所长容人所短追求业绩鼓励进步为宗旨;主要采取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聘用;其他部门人员由总经理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二章聘用及试用期

第四条聘用员工应根据公司机构设置及业务发展需要,在定岗定职的基础上编制用人计划报股东会通过。

第五条每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出示健康证并按要求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拒绝检查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不予以录用。

第六条所以员工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员工资料,以旦又所变化(住址联系电话)应及时至人事部更改。

第七条员工在正式聘用之前,必须又相关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合格的,方可给予正式聘用。

第八条凡不符公司录用要求的,公司可解除聘用关系。在试用期内辞职者,须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部门主管及人事部提出。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雇佣员工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如公司员工与另一员工结婚,则人事部门可以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或予以解聘。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

第十条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上午8.30-下午6.00(其中包括1小时的午餐,时间为12.00-1.00)店面按营业需要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并进行综合工时制。

第十一条员工在上班前应先在考勤机上打卡(或签到),店面员工应在换上工作服后再打卡,下班时应先打卡后换工作服。严令禁止代替他人打卡或要求他人代为打卡。

第十二条上班迟到十五分钟支三十分钟者,扣除一小时工资。上班迟到三十分钟或二小时者,扣除半日工资;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论。上班迟到者应立即报告上级负责人,并讲述迟到的原因。遇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而影响正常出勤时,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下班时间前五分钟至十五分钟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者将被扣除一小时工资。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并扣除半日工资。

第十四条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离岗位的员工均以旷工论。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将受到一次书面警告。

第十五条店面员工在没有得到部门经理以上级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换班。如须换班须填写换班申请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店面安全管理部门的员工应在指定的范围内坚持工作,直到有人接替才可离开岗位。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不可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如需在工作时间外出,员工需填“外出申请单”,经上级主管签字后并经人事部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返回公司也需打卡或签到。

第十八条若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必须及时向主管说明,在“遗忘/漏打卡申请表”上签字并交给人事部,否则按旷工处理。店面员工一各月不得遗忘打卡超过二次,第三次将受到受到口头警告处分。店面员工上下班走公司指定得通道,上班时需正确穿着制服并佩戴胸卡。

第十九条公司除在试用期结束时对员工进行考核外,还将定期对员工得工作表现和发展进行评估的讨论,其结果将作为员工职位和薪金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是否希望续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奉行机会均等的人事政策,为每位员工提供平等而合理的工作发展空间。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的需要并结合个人愿望提升和调动员工的岗位。

第五章辞职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员工可以因正当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公司会在一个星期内对其申请予以答复并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且符合公司辞退员工的标准,公司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员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公司的财产,工具,钥匙,证件的所有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等交还所在部门负责人。否则,公司有权利不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辞职程序如下:

1辞职书(员工)2接受辞职书(部门经理/副经理以上)3审批4清办离职事项(员工/相关部门)5准备资料/结帐(人力资源部)6签发离职证明(总经理或店长)7离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员工解聘程序如下:

1解聘报告(部门负责人)2商讨/审批3签发解雇书(总经理或店长)4清办解聘事项(员工/相关部门)5准本资料/结帐(人力资源部)6解雇(员工)

第六张工资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基本薪资政策是以最大可能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工作,并使每一位为公司积极努力有效工作的员工,都能得到一份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定期参加行业性薪资调查,以确保公司薪资水平的合理性和竞争性,是保证公司的人力资源素质的基本手段。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薪资是保密的,同事之间不要相互打听询问和泄漏,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业绩评估后为公司的工资检讨期。公司按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的营业状况劳动市场的讯息物价指数以及其他因素,检讨指数以及其他因素,检讨薪资福利水平并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公司于每月十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条公司将按国家规定统一扣除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假期

第三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请假之前必须填写申请单,注明请假类型及理则,得到部门主管和经理或店长核准后方可请假,并至少提前一天交到人事部。一切涉及假期的工资计算标准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需要请事假。员工应事先填写事假单,经上级主管部门经理人事部和总经理或店长批准。事假作为无薪假。

第三十三条员工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修养时,必须持病例卡和正规医院的疾病休假证明书,经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病假。原则上,病假也须事前申请,但遇有疾病或紧急事故得委托他人于二天上午10点以前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和人事部,并在病假发生的三天内将病例证明送至人事部,否则以事假处理并做书面警告。

第八章培训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员工提供满足现职和适应将来工作需要的各种个人发展的培训。培训的范围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与个人组织的要求相适应的更广泛领域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培训的形式一般分为:公司内部培训社会培训。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公司积极提倡和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培训是一项花费较大但并非立竿见影的工作,在公司着眼以付出金钱及心力的同时,也希望员工能做出相应的承诺。为此,我们会要求被培训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培训期及金额等规定,将按培训的实际内容而定。

第三十六条为让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业绩和需要改进地方,员工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回顾,同时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定期对属下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若员工对评估结果持不同看法,应当将评估结果经过二级以上主管的审批,并以此作为员工加薪调职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条每位员工应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又能积极参与公司的整体发展。由于员工的努力和合理化建议而给公司带来了显著经济效益,公司会给予员工应有的奖励的荣誉。

第九章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禁止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保护设施安全装置等物品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使用。

1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公司得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上级负责人。

2一旦发现所使用得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上级负责人。

3未经许可不得在安全装置上添减仪器和零件。

4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由公司配置的劳动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加工机器和设备时,应严格遵循安全操作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预防火灾是每个员工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自身和同事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超市顾客的安全。为此:

1紧急通道口应始终保持畅通,禁止设备材料或库存商品堵塞通道口。

2随时提防消防设备及装置的电路板短路。消防设备不能被物品堵塞堆压。

3员工应通晓发送更事故或火灾时的应急疏散程序,并应参加有关的培训。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准则适用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由公司总经理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股东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二)

1、学习、了解、掌握上级的有关劳动和工资工作的政策、规定。

2、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职工传达、宣传、解释有关劳动和工资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文件精神。

3、按照要求做好工资改革工作,完成职工工资的晋级、进档和因职务变动、转正定级等带来的工资变动工作。

4、依据职工考勤,完成职工每月工资和其他福利的造册及发放工作、独子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5、完成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收入所得税等基数的变更审批、账户的管理审核、费用的代扣代缴、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

6、做好工资信息管理库的完善、职工考勤表的备案、党费的测算、工会费的测算、单职工房租的扣缴、劳务费的发放等工作。

7、做好退休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8、做好年度工资的预算工作。

9、岗位工作所涉的资料注意保存留档,做到账卡齐全、准确无误、及时入档。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 贸易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

贸易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6时。

第三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四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五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除老板或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向老板批准,老板批准后才能出差,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部门和老板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老板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50元。

第二节奖 惩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惩罚落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公司必须严明奖惩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奖励方法有:嘉奖;奖金奖励;通报表扬。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降低成本,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技术革新创造价值和节约成本5000元以上;

10、对公司作出贡献,老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奖励程序为:员工推荐、部门提名、老板审核评定。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待岗、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

3、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4、拒不执行总经理或单位、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

14、上班期间酗酒、带小孩,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5、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人为原因或其它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赔偿。

第八条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时刻注意安全,发生事故除交警队处罚外,公司也要进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事故,如纯属违章肇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员工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到检举、揭发报告,应立即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处理意见书》呈报老板,由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三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书面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按组织渠道逐级反映;对公司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例外)。

第十六条违纪处罚条例

1、带小孩到和办公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10-20元,不服管理者罚款50元。

2、上班期间看工作以外图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次,罚款10-20元。

3、上班干私活、下棋打朴克或睡觉处罚10-20元。造成后果,加倍处罚。

4、上班脱岗或在工作岗位上嬉笑打闹,给予行政警告,处罚10-20元。造成后果,加倍处罚。

5、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扰乱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行政警告,罚款500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主要负责人加倍处罚。打群架者,除罚款外一律开除。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6、在公司内酗酒猜拳,酿酒后闹事,影响公司形象者,给予行政警告,处罚100元,

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处罚500元,给予开除。

7、随意乱写乱画,丢弃杂物或张贴广告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30-50元。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公共设施,给予通报批评,照价赔偿,故意毁坏者,给予行政警告,罚款100-300元。

8、卫生间大便不冲洗,被抓住后,停职检查,打扫卫生,视态度给处罚。

9、随地大小便,危害公共卫生,处罚10-20元,态度不端正,加倍处罚。

10、私拆他人信件、故意损坏他人声誉、欺凌老弱病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罚款50-100元。

11、在公司区内聚众赌博,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参与者每人罚款100元。

12、泄露公司秘密,处罚100-300元,给予辞退。

13、上下班迟到一次罚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无故旷工1-2天者每天扣发两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者给予除名。

14、盗窃公司内公私财物,按财物价值,加倍处罚,给予开除。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诬告他人、故意损害本厂声誉者,给予开除。

16、对违纪者故意包庇,歪曲事实作假证、讲假话,为其开脱责任,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开除。

17、在生产区玩火引起火灾,损坏消防器具、安全装置、电仪信号及线路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100-500元,给予辞退。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者,赔偿损失,罚款1000元,给予开除,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8、违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次,停职检查,罚款5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损失罚款,移交司法处理。

19、司机违犯交通规则发生事故除交警队处罚处,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处罚100元;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200元;万元以上处罚400元;一年内发生两次违章肇事事故,事故处理完后,解除其劳动合同。

20、无证驾驶车辆或酒后驾驶车辆,非岗位工乱_开机、电设备的,造成后果损失由本人承担,给行政严重警告一次,并罚款50-100元。

21、司机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和私用,每小时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车队。

22、人为造成车辆损失由司机负担损失的50%。

23、违反劳动纪律、行政警告三次以上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开除。

24、凡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次,赔偿经济损失,处以200元罚款;损失1000元-5000元,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赔偿经济损失,处罚1000元;损失5000元以上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辞退。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5、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者,收缴全部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5倍罚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辞退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7篇 g干锅鸭头店劳动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上午9:30—14:00左右,下午16:30—20:30左右,夜宵80:30-01:30轮流值班。

2.休假:新员工半个月无休假,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有二天假。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大堂经理或店方经理。经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于总经理处。

4.试用:新员工从确认录用之日起签定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契约,试用期为1—3个月(服务员为1个月、大堂经理为3个月、其他工种视加盟店具体情况自订)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业务技能可以考虑是否延长其试用期或提前转正,,在试用期内若有不称职的或犯有重大过失,店方可随时辞退员工并不作任何补偿,,若有自动离职,不予退还保证金;

5.迟到.早退:上班时间5分钟之外为违规,每月4次以上视为旷工,处理。

6.矿工:无故不上班,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视为旷工,旷一天扣三天工资,月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予以辞退:

7、重大过失处罚;罚款5—50元,无薪工作2—5天,辞退根据总经理指令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酌情退还;

8.请假:严禁电话请假,托人带信请假,病假需医生诊断书和取药单并可视情况确定请假形式,病假可考虑、事假均无工资;

9、假权:邻班有半天事假权,大堂经理有一天事假权。一天以上,报店方经理审批,签字同意。

10、员工均有相互监督,举报歪风邪气之责。真实举报属实的店方给予奖励并替其保密。

第8篇 某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一)人员录用及引进

1、进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院人员总编制,各类人员结构等因素统筹考虑,引进各类人员应严格控制在上级核批的年度增员计划内。

2、录用及引进人员条件的掌握:

⑴学历: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诊断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医技科室技术岗位和其它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录用及引进人员必须专业对口。

⑵年龄:正高职务应小于45周岁,副高职务及硕士研究生应小于40周岁。对急需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紧缺人才,按市相关文件办理。

3、录用及引进手续:

严格把好进人关,对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应参加人保局和卫生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拟录用的工人应进行业务技能的考核。经考试考核及体检合格,并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如职工配偶、子女要求调入(分配)本院工作也应遵循上述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对待。

(二)职工调出

1、调出基本条件的掌握:

⑴对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调动(含夫妻分居两地、随军、组织调动等)予以支持,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⑵对学非所用,难以发挥作用的人员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作照顾性调动。

⑶对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职工的调动,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酌情作照顾性调动。

⑷对因各种原因,院部或科室未予聘任的待聘人员,允许向院外流动。

2、人员调动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讨论一次,经同意调出的人员,自发商调函之日起,本市三个月内,本省外市、外省市六个月内必须办毕调动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调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调动手续:

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充分理由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由医院根据人事政策和原则统筹安排,经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发商调函。

(三)院内调配及管理

1、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院部及各部门、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范围,对职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岗位原则上不改变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

2、院内调配及管理办法:

⑴各部门、科室内的人员调配:

①临床、医技、职能科室人员由各科所在科室调配、管理使用。

②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统一调配,所在病区或科室管理。

③财会人员由财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

各科财会人员休假,应同时征得财务科同意,业务上由财务科统管。

④工勤人员由总务科统一调配,其中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勤人员,由人事科会同总务科调配,由所在科室或班组管理。

⑤上述人员的内部调配,事先应与人事科取得联系,予以备案。

⑥对副护士长以上干部及改变技术工种的工勤人员的调动,应先与人事科商量,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⑵各部门、科室之间的调配:

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护理部内部人员的调动,应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请领导讨论同意后方可调动。

⑶各类临时工,向人事科申请计划,总务科聘请,并由总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使用,录用后将名册交人事科备案。

⑷职工接到岗位调整通知后,要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应在组织正式谈话次日起三天内,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的,并拒不接受组织批评教育的,从第四天起,原科室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并停止考勤,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制度

1、人事科负责全院考勤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并进行考核。

2、各科室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科(遇节假日顺延)。

3、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公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4、人事科对各科室执行考勤制度和违反考勤制度有关规定人员,按医院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惩处。

5、人事科对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科室进行反馈,并协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做好每年度本部门工作总结,并根据医院和部门发展情况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职工请休假制度

为加强请休假的管理,严格执行职工休假规定,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省、市职工休假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订职工请休假制度。

1、病假

(1)本院职工生病,应由相关临床医师诊治,需休病假者由诊治医师出具证明,急诊由值班医师开病假证明,时间不超过三天,需继续休息者必须经相关临床医师重新开具病假证明,并经医务处审核盖章后休息。

(2)慢性病患者外院病情证明无效。在外院急诊、本院转外院就诊者及在外院住院治疗的病假证明,须经本院医师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

(3)病假六个月后要求复工者,应由保健医师及有关医生会诊同意,出具证明后方可复工,复工一个月内,旧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病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不得另行补假。

(5)病休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6)工作年限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六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婚假、生育假、哺乳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

(2)晚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生育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哺乳假:

如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中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有不满周岁的婴儿送离本市抚养者,不再享受哺乳假。

3、丧假

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三天。

4、事假

除病、生育、婚、丧假外,因私事确需职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内处理的可请事假,每人每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事假15天内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事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事假1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由院分管领导批准。

5、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院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或配偶居住在距职工所在地六十华里以上的,下同),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实习试用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起开始享受。

(4)《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5)被临时派外地工作或学习、进修连续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探亲规定待遇,但脱产在校学习的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每年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在按规定探望父母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按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计算。

(8)职工的父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9)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0)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各级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11)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超过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12)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机会,与配偶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

(1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的节日在内。

(14)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报销应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

(15)职工探亲往返旅途中,遇有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受阻,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各级行政领导提出申请获准后,其超假部分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关证明,仍应按事假处理。

(16)职工探亲要服从所在科室的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17)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1964年7月27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和通委发[1993]8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未利用年休假探亲的,职工一方到部队探亲时,本人标准工资、奖金照发。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往部队探亲时,经院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作照发,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亲的,职工一方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18)有关探亲路费报销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9)本规定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注: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6、放射假

放射科、放疗科、同位素室等工作人员,可休放射假,放射休假均以接触放射线一年为计算标准,每年休假30天,不满一年者按标准折算,同时享受两种以上休假的,可选择一种休假;凡休探亲假的,可报销路费一次。

7、职工带薪年休假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为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初,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科室职工休假计划,并报人事科备案。

(2)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①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享受放射假,按《条例》规定,不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②合同制职工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③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分两次安排;

④职工带薪年休假在考勤表中予以记载;

⑤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等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按上级规定另行审批;

⑥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得不批而休或先休而后批,如发生上述行为,按医院奖惩考核细则处理。

8、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病假:按本制度病假第1-2条执行。

(2)生育假:由接产医院出具生育证明,经保健科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

(3)放射假:由科室制订休假计划,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填写《休假申请单》,科主任审批,在月考勤中记录。

(4)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必须填写《休假申请单》,科室副主任以上干部休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交人事科登记,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

(5)职工休假必须按国家法规及本院的请休假制度执行,任何个人及科室不得擅自增加休假期限。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职工休假应先审批后休假,若先休后批或不批而休,一经发现,一律按院考核规定处理。同时,各科室应将职工休假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入考勤表,对不记入考勤表的,按规定扣科室管理分。

(六)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8号)精神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337号)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定本工资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发现标准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发放标准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原工资中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院内待遇和岗位补贴等统一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发放标准见苏人社发[2022]158号文。生活补贴按照统一标准发放,在职人员均为1350元。

2、奖励性绩效工资

见医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

(四)津贴补贴

保留原有的护龄津贴和卫生津贴,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实施绩效工资后,仍保留原有的改革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单位的在册的正式在职人员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执行。

(三)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四)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1、在编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9篇 火锅店的劳动管理制度

火锅店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1、凡年满18岁,履历清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违法行为,愿意接受本公司的管理。培训的男、女公民,均可加入本公司的加盟店工作。

2、新聘员工入职学习期为3天,若考试不合格不予录用,,考试合格上岗。

3、新员工入职学习期间必须持有身份证、毕业证原件、计划生育证、员工照片2张、(健康证、暂住证、在所属店一个月内办齐,费用自理)。工龄满一年以上者,可由酒店承担。

4、新店开业第一批服务员、厨师、厨工、实习培训期为15―30天,培训期满编写目的:本手册主要是对我公司加盟店的员工的培训工作进行系统的规范化。拉通培训,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保证规范化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使公司各加盟店保持良好的业绩,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5、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a.原本公司非正常辞职者。b.不真实填写员工挡案有欺诈行为者。c.犯法经判决确立或通缉在案的者。d参加非法组织或吸食毒品者。e.患精神病或传染病。f、法定年龄以下者。g、达不到招聘标准或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者。l、领班或领班以上领导的亲属、朋友无特殊技能者。

第二节、干锅鸭头店劳动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上午9:30―14:00左右,下午16:30―20:30左右,夜宵80:30-01:30轮流值班。

2.休假:新员工半个月无休假,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有二天假。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大堂经理或店方经理。经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于总经理处。

4.试用:新员工从确认录用之日起签定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契约,试用期为1―3个月(服务员为1个月、大堂经理为3个月、其他工种视加盟店具体情况自订)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业务技能可以考虑是否延长其试用期或提前转正,,在试用期内若有不称职的或犯有重大过失,店方可随时辞退员工并不作任何补偿,,若有自动离职,不予退还保证金;

5.迟到.早退:上班时间5分钟之外为违规,每月4次以上视为旷工,处理。

6.矿工:无故不上班,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视为旷工,旷一天扣三天工资,月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予以辞退:

7、重大过失处罚;罚款5―50元,无薪工作2―5天,辞退根据总经理指令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酌情退还;

8.请假:严禁电话请假,托人带信请假,病假需医生诊断书和取药单并可视情况确定请假形式,病假可考虑、事假均无工资;

9、假权:邻班有半天事假权,大堂经理有一天事假权。一天以上,报店方经理审批,签字同意。

10、员工均有相互监督,举报歪风邪气之责。真实举报属实的店方给予奖励并替其保密。

第10篇 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_____日 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_____日 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_____日 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_____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提前30_____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_____日 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4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_____日 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_____日 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_____日 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_____日 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_____日 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39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经济处罚

第43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4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5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_____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6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至____元:_____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_至____元;一个月内违规__次以上或一年内违规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_____日 ,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_____日 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1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_____日 。

第52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3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5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6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7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0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1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62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附则

第6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6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7条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_____日 生效。

第11篇 生产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20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元;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2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上下班时间规定:正常班:上午8:00— 11:30下午14:30 — 17:30,三班倒:白班7:30 — 16:00,小夜班15:30 — 0:00,大夜班23:30 — 8:00。

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100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7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100元。

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1)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2)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3)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4) 干其与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1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2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化验室,以免相关数据的泄露。对擅自入内者,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100至300元的罚款。

(1)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3)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

(1)在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就餐和工作的;

(2)夜间在宿舍聚众酗酒、猜拳、吵闹影响其他人休息的;

(3)在宿舍播放音响音量过大的;

(4)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着装不雅的;

第十七条 严禁聚众赌博,一经查处,每人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二十条 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月累计睡岗在3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张榜公告,年累计5次的,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厂区内乱骑、乱放、乱停磨托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1) 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

(3) 因违规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

(4)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碎矿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14mm,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100元,相关岗位工每人50元。

第二十四条 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50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50至100元。

(1) 不按规定加药,造成药量过大的;

(2) 刻意逃避取样,故意在曹子内憋量的;

(3) 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20至100元:

(1)硫酸铜、硫酸锌浓度低于10%;丁基黄药浓度为5%时;

(2)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

(3)电磁阀检查不到位而堵塞的;

(4)造成浮选断药的。

第二十七条 浮选岗位人员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选矿厂药剂管理制度》,违反下列条款的,每次罚款200元。

(1) 严禁在浮选槽内使用干药;

(2) 私自关闭数控给药设施的;

(3) 随意加大白灰、药剂使用量的;

第二十八条 精尾车间必须保证精矿的及时过滤工作,保持浓密机浓度在30%以下,若有下列情况时,处以岗位工100元的罚款。

(1) 浓密机内过多积量,造成浓密机耙子压耙而报警的;

(2) 浓密机浓度过高,致使下班工作量增加的。

第二十九条 精尾车间除干好本车间生产工作以外,必须管理好精矿货场和硫精矿库、尾矿库,有下列失职行为时,视其情节处罚车间主任、班长、货场管理员、巡坝员50至500元的罚款。

(1) 不按要求洒水,造成大风后金属飞扬的;

(2) 垃圾堆放不按时清理的;

(3) 车辆出入不按要求检查和清理轮胎造成精矿流失的;

(4) 硫精矿库不按时巡查,造成严重渗漏的;

(5) 洒落的精矿金属不及时清理而浪费的;

(6) 不按要求填写巡坝记录的;

(7) 不按规定巡查尾矿坝安全运行的;

(8) 尾矿坝、硫精矿坝有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

(9) 发生一般泄漏事故的。

第三十条 石灰乳岗位必须保证石灰乳的正常供给,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浮选断灰的,每次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一条 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50至300元罚款。

(1) 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

(2) 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

(4) 违章、违规操作的;

(5)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

(7) 抽水过量,造成清水外溢的。

第三十二条 各工序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操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其情节,给予50至200元罚款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下列活动和会议,任何人不得随意缺席,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每周一上午8:30为生产调度会;

2、每周二下午4:00为技术研讨会;

3、每周四下午4:00进行的设备、安全、卫生大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 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对劳保用品佩戴不齐备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各车间使用的吊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否则处罚班长100元、操作人员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参观时,需经厂领导同意并有专人带领,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参观,否则处罚班长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 吊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每月定期对吊车进行维护保养,否则处罚车间主任100元、班长、岗位工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吊车在吊运笨重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不得随意起吊。否则处以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条 各种生产设备、电器设备必须按要求完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标志,否则处罚相关部门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一条 凡外来车辆,必须在警卫室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停放,出厂时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不准将厂内物资带出厂外,违者罚款20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 车辆在厂内限速5km行驶,超速行驶者,罚款20至5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撞毁其他公共设施的,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警卫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巡回检查,保证厂内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四十五条 各车间必须按要求搞好本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车间主任1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运转设备,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按要求定期做好卫生清理和保养,要求物见本色,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七条 严禁乱扔垃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四十八条 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50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

第四十九条 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五十条 操作人员每班必须定时对岗位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外表清洁、干净,安全防护设施完整,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岗位设备运行情况,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若是检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4年12月25日起实施,2010年5月11日进行第三次修改。

第12篇 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北京________有限公司

二00八、年、月、日

第13篇 选矿厂生产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元;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50元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5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50元。

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厂长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3)参加厂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长签字,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班长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1)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2)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3)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4) 干其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3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上班期间吃饭时间不得超过50分钟,超过50分钟按脱岗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

(1)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3)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最少50元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十七条 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月累计睡岗在3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1000元的罚款:

(1) 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

(3) 因检查不到位和违规违章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

(4)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

第十九条 碎矿岗位人员开车前必须上下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50元,相关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条 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20至50元。

(1) 不按规定加药;

(2) 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50至100元:

(1)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

(2)因药箱内断药造成管道冻堵的:

(3)造成浮选断药的。

第二十三条 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50至100元罚款。

(1) 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

(2) 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

(4) 违章、违规操作的;

(5)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

第二十四条 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 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各班组必须按要求搞好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班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50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条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选矿厂各岗位人员对于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的,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开除厂籍。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选矿厂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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