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高效性,通过对关键业务流程、设备性能、员工技能等方面的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预防风险,并推动持续改进。这一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
1. 设备与设施检查:对生产设备、办公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维护和性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2. 业务流程审计:定期审查业务流程的有效性和效率,查找并优化瓶颈环节。
3. 员工能力评估:通过定期考核,了解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工作绩效,为培训和发展提供依据。
4. 安全与健康检查: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员工的健康。
5. 质量控制检测: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6. 环境监测:对生产或运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遵守环保法规。
定期检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防控:通过提前发现潜在问题,可以有效预防意外事故,减少损失。
2. 效率提升:定期审查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3. 员工发展:通过能力评估,可针对性地提供培训,促进员工个人成长。
4. 客户满意度: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客户信任度和忠诚度。
5. 法规合规:满足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1. 制定检测计划:根据各领域的特点,设定合理的检测频率和时间表,确保覆盖所有关键点。
2. 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各项检测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3. 标准化流程: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和程序,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记录与分析:详细记录检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制定改进措施。
5. 反馈与改进: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同时纳入企业的持续改进体系。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检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整体执行能力。
7. 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检测制度的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
此定期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企业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1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2篇 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的管理。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负责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的审核等。
3.2安全主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2)负责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定期检测的实施及监督。
3)负责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定期检测资料的档案管理。
4.管理规定
4.1 总要求
1)除尘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符合gb/t 17919规定的防爆安全要求。
2)公司抛光、打磨车间所有产尘点均应设置吸尘排风罩,采用符合铝粉尘防爆安全要求的除尘系统。
4.2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设计一般规定:
a.铝粉尘吸尘排风管道和除尘器应按照gb/t 15605的规定设置防爆泄压装置。防爆泄压装置的泄压口不得设在厂房建筑物内,不得面向逃生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应按照泄压装置设计的泄压能量设置泄压安全防护区,在可能有人员通行的防护区周边应设置安全隔离栏栅及安全警示标志。
b.根据铝粉尘的特性,公司铝制品抛光车间的除尘方式,宜使用湿式除尘(水淋)的除尘方式的水湿除尘器。
1)吸尘排风管道:
a.管道的吸尘口设计风速应大于1m/s,应采用下吸或侧吸方式收尘,应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设置吸尘排风罩。在吸尘口与管道相连接处应安装火花探 测自动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b.管道的垂直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19m/s,水平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23m/s,管道及管道接口的设计强度应大于0.2mpa,管道内的铝粉尘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50%,管道内不应有粉尘堵塞和1mm以上厚度的积尘。
c.要求除尘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的钢质金属材料制造,管道内表面应光滑,并应采用防锈措施,管道内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管道接口处应采用金属构件紧固并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d. 管道不应暗设,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e. 管道应按照gb/t 15605的规定设置径向的防爆泄压口。
f. 管道应设置清理管道内粉尘的工作管口。管道非清理状态时工作管口应封闭。
g.粉尘吸尘排风管道和除尘器应按照gb/t 15605的规定设置防爆泄压装置。管道每隔6m加装泄爆口,如果泄爆口在室内,要加导管引至室外,且长度小于6m 。
h.在除尘器与作业场所之间的管道上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阻爆装置。
i.车间的粉尘吸尘排风管道不应与其它类别粉尘及气体的管道联通。
2) 风机
a.应选用其内部不产生火花的符合粉尘防爆要求的风机,风机的叶片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b.风机工作时风机及转动轴承的表面温度应低于70℃。
c.设置在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风机电机及连接电气线路应符合gb 50058、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电气防爆要求。
d.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得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
3) 除尘器
a.除尘器内部的零件、部件应安装牢固不得产生碰撞、摩擦。
b.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除尘器不得有火花及明火进入。
c.除尘器应按照gb/t 15605的要求设置防爆泄压口。
d.除尘器内部设置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 12476.2规定的防爆安全要求,除尘器及连接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e.除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f.除尘器的水流量应能完全过滤从管道系统吸入除尘器的粉尘,循环用水应进行粉尘、油污及杂质的过滤。
g.除尘器及除尘器循环用水的管道内应无积尘,除尘器粉尘沉积池应有足够的盛水量,沉积池中不得存在沉积潮湿、干湿的粉尘和粉尘泥浆的状况。
h.应设置监测水量及水流量的监测报警装置,当水压或水流量低于安全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监测报警装置应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i.湿式除尘器的水泵与抛光机联动,水压、水量出现异常或水泵故障报警时能立即自动停抛光机。
j.除尘过滤的粉尘泥浆应进行无害处理,如采用机械压制成硬状砖块的处理方式。
4.3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安装验收:
1)委托专业的设计施工单位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
2)委托有资质的粉尘防爆安全检测公司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并保存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4.4通风除尘系统使用和维护:
1)系统启动时应先启动收尘器,10分钟后再启动生产设备;系统停机时应先停生产设备,10分钟后再停除尘系统。
2)定期对除尘系统清灰(包括风管、吸尘罩等)。
3)定期更换水池的水,清理水泵前的滤网。
4)定期检查水泵及风机。
5)定期检查水泵与抛光机的联动装置是否运行正常。
6)启动除尘排风系统前,要检查水湿除尘设备水压、水量正常,水质清洁。
7)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或改变用途。
8)作业时,应注意观察、监测吸尘排风管道、除尘器的异常升温,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置。
9)除尘系统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风机出现故障或异常声响、水泵及水量不正常等除尘设备异常情况,或粉尘防爆设备(泄爆装置、抑爆装置)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抛光、打磨作业,监测车间的粉尘浓度,查找除尘设备和安全装置故障及异常的原因,修复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10)除尘系统异常停机或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4.5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定期检查、检测:
1)粉尘防爆除尘系统应进行日常维护。
2)定期(使用期内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火花探测自动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和维护。
3)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粉尘防爆检测公司对其通风除尘系统进行安全检测。
4)通风除尘系统的除尘设备和安全装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水流或水压监测报警装置、粉尘浓度监测装置、防火阀、隔离阀、防爆泄爆装置、抑爆装置、隔爆和阻爆装置)应定期(使用期内至少每半年一次)检查、校验和维护,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5)每年对除尘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
4.6粉尘防爆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1)建立铝粉尘除尘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的管理台账。
2)制定防爆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
3)定期对防爆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存档。
5.引用文件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gb/t 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6758-200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5605-2008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7919-200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aq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表单/记录
《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使用、定期检查表》 《年度除尘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表》
《除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 《除尘设备检修计划表》 《除尘设备一览表》
第3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3.3.一般规定
3.1防爆电气选用
1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 12476.2-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的规定选型。
2)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机、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照明灯、配电柜(箱)等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0058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无积尘,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3.2防爆电气及防爆电气线路的安装
1)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
2)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处敷设。
3)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量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避免,则应安装在导管内或选择合适的电缆(例如:为了把机械损坏的危险减少至最小,可采用铠装、屏蔽、无缝、铝护套、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钢性的护套电缆)。
4)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 12476.2的规定选型和安装。
5)在爆炸性铝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6)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不会因粉尘的通过而受到摩擦和静电的聚积,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表面上的静电聚积。
7)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使其聚积粉尘量最少,同时便于清理。当采用线槽、管道、管子或地沟装设电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的通过或聚积。
8)凡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
9)如果电缆通过地板,墙壁,间隔或天花板,则其通孔应密封以防可燃性粉尘通过或聚积。
3.3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1)电气设备的新装、更换和定期维护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检测。检测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2)为保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3.4定期检测
1)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期的每两年间隔期内进行定期检测。公司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报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新检查。
3)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
3.5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
1)对于需要打开设备进行维护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无尘场所。否则,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粉尘进入外壳。
2)在拆除密封件、接合面部件时,如果不进行更换则不得损坏。
3)重新组装时,应提供并遵守制造厂的密封建议。
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应按计划表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打磨、抛光车间的防爆电气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5)每班规范清理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上的积尘。
第4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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