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报警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或异常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以便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该制度涵盖了报警的定义、触发条件、报告程序、责任分配、响应机制、后期评估等多个方面。
1. 报警定义:明确何种情况被视为报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威胁、设备故障、生产异常等。
2. 触发条件:规定触发报警的具体指标和标准,确保报警的适时启动。
3. 报告程序:详细阐述从事件发生到报警上报的步骤,包括内部通报、外部报告的流程。
4. 责任分配:明确各级人员在报警处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清晰,反应迅速。
5. 响应机制:设定不同级别报警的应对策略,包括初步处置、应急响应、后续处理等。
6. 记录与存档:规定报警事件的记录方式、保存期限及查阅权限。
7. 后期评估:设立报警事件的回顾和分析机制,以改进和完善报警管理。
报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安全:通过快速响应,减少潜在损失,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能提高处理速度,降低误报和漏报的可能性。
3. 预防风险:通过对报警事件的分析,可以识别潜在风险,预防未来事故的发生。
4. 保持合规: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的法律纠纷。
1. 制定报警标准: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报警标准和触发条件。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报警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并能执行。
3. 完善通讯系统:确保报警信息传递的畅通无阻,包括内部通讯和对外联络渠道。
4. 设立专门小组:成立应急响应小组,负责报警事件的处理和协调。
5. 实施监控与考核:定期检查报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6. 持续优化:根据报警事件的反馈,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提高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报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快速、有效地应对,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第1篇 甲烷报警矿灯管理使用制度
一、 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 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 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 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 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 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第2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二、消防控制室资料管理
1、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存放单位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档案资料。
基本情况包括: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4)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7)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年度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等。
三、消防控制室的标识
对下列资料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
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6、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9、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10、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第3篇 瓦斯断电报警仪、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第4篇 变电所图像与消防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施,不但价格高昂,且使用性能强,因此用户在安装后,就要加强管理和维护,使之在防火灭火中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用户应将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移交的有关系统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安装中的技术记录、系统各部分的测试记录、调试开通报告、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等加以整理,建立技术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同时,在“系统”开通运行前还应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值班人员职责、值班记录、显示系统在所保护建筑物内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系统运行登记表、设备维修记录等,以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
(二)触发装置在使用中常出现的问题及排除。
对于探测装置因环境条件的改变,而不能适用时,应通过设计、施工部门及时更换。如原客房改为厨房、锅炉房、开水房、发电机房时就应将感烟式探测器改为感温式探测器。因为据测定感烟式探测器的环境使用温度一般在50℃左右,否则有可能出现故障;而定温探测器动作的额定温度应要高出环境温度10℃-35℃。
要防止外部干扰或意外损坏。对于探测器不仅要防止烟、灰尘及类似的气溶胶、小动物的侵入、水蒸汽凝结、结冰等外部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误报,而且还要防止人为的因素如书架、贮藏架的摆放或设备、隔断等分隔对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影响。
对于进行二次装修的场所,要注意检查原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是否完好、可用,线路是否畅通。如有上述问题必须重修或更换,否则报警器就会发生故障报警。
注意对探测器的清洗和备件的保管。为了使之保持性能良好,正常运行,应在探测器开启运行二年后,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
(三)报警装置的检查。
在进行检查时可对某一火灾探测器用专用加烟工具进行实际操作检查。当火灾探测器在接收到烟雾后,报警确认灯亮,表明该探测器工作正常,与此同时向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信号。还要检查时钟是否走动,有无发生火警的时间记录。检查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对设备进行消音、复位,以防时间过长而使设备元件被破坏。
(四)电源检查
可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是否因与大型设备电源在一起而引起波动。当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与其他用途的照明、动力线路合用同一回路时,应采取措施分开设置,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独回路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压偏移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否则应采取调压措施。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间的自动切换是否正常时,可切断电源,查其能否转换到备用电源供电,如发现有故障,则应采取措施。电源检查一般在每季度要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五)保证联动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
联动控制系统对保护建筑物内安全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等的控制设备动作要保证运行正常,在检查时如果联动系统动作正常,信号就会反馈至消防控制室,若是无有信息反馈,说明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对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则可通过模拟试验进行检查。
还应检查控制中心能否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
在试验火灾事故广播时,不论扬声器处于何种工作状态,都应能将其切换到火灾事故广播通道上。
对所有的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要试验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将其接通,并能否正常动作。
检查所有切换开关如电源转换开关、灭火转换开关、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转换开关、警报转换开关、应急照明转换开关等是否动作。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故障,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整个系统处于完好的状态。
第5篇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甲醇公司火灾报警系统由公司仪表车间归口管理,仪表工负责日常巡检及维护。
1、仪表人员应将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列入正常设备巡检的内容,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维修。
2、各级运行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方法,应定期组织火灾报警装置的学习培训活动,运行人员均应了解装置的各类报警信息。
3、 甲醇装置区内应定期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4、 火灾报警装置出现重大缺陷,维护人员应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或更换的建议。
5、 运行人员不得随意解除火灾报警装置。
6、 当火灾报警装置启动后,运行人员应迅速赶往报警地点,查看灾情,参加或组织火灾抢险活动。
7、 监控人员应将火灾报警装置的信息做为监视内容之一。
第6篇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3、职责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4.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厂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4.4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3)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执行维护检修规程。
(4)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动力车间设备管理员安排施工。
第7篇 某集团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8篇 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1.凡装有自动火灾报警控制柜的岗位,不得无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停止火灾报警控制柜的运行。
2.有自动火灾报警控制柜的值班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能够依照“操作提示”指令,进行操作、运行火灾报警设备。
3.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火灾报警系统。接到报警信号,应保持冷静,看清报警区域后,能根据“区域对照表”直接找到事故地点。核实无误,立即汇报值长并报警(厂消防队:2119),同时采取紧急扑救措施。
4.接到误报警和鼓掌信号后,应及时通知“亚能”公司维修消缺。
第9篇 lng供气设施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管理制度
1、lng供气设施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分别位于1. 卸车区;2.储罐前部; 3.气化区;4.调压计量区。
2、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 报警设定为低限20% lel,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节。按“sp”键可看设定值。
2) 按“test”键可测试报警器是否工作正常,如非必要不可随便按下。
3) “reset”键为复位键,当报警器报警后,按下可使报警器停止报警。
4) 报警器死机后,可切断电源,重新启动。
5) 发生报警后的处理:
a 若卸车区设备泄漏探头发生报警,应立即切断卸车区气源,关闭通往卸车区的气相、液相阀门。查明原因,待排除故障后恢复工艺流程;
b 若罐区设备泄漏探头发生报警,可视情况切断该泄漏部位气源,相应调整使用罐,或切断罐区的气源,如为储罐根阀或根阀以上部位泄漏,则按《lng供气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如为其他部位泄漏,应立即切断该部位的气源,并关闭紧急切断阀。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恢复工艺流程;
c 若气化区探头发生报警,切断该泄漏部位气源,相应切换气化器,或视情况立即切断气化区气源,关闭通往气化区的气相、液相阀门。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恢复工艺流程;
d 若调压计量区探头发生报警,可视情况切断泄漏部位气源,或立即切断调压计量区气源,关闭通往调压计量区的气相阀,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恢复工艺流程。
第10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1篇 报警中心管理作业规程制度
1.目的
规范报警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报警中心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和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报警中心。
3.职责
3.1 保安部分管经理助理负责对报警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3.2 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对报警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 报警中心班长具体负责报警中心的管理。
4.作业规程
4.1 报警员的岗位要求
4.1.1 未经保安部经理、管理处主任、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的同意或陪同,应谢绝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报警中心参观、闲聊,并做好相关记录。
4.1.2 当班人员不可因私占用通信电话,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
4.1.3 报警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应熟悉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及在辖区的分布情况,掌握独立操作的技能。
4.1.4 未经保安部授权或同意,不可擅自修改、替换、设置各报警系统内原有的数据和程序,不可向外泄漏相关情况,不准擅自开关运行正常的报警设备。
4.1.5 当班人员在当班时,应始终保持警惕性,密切关注操作台的动态画面、静态(声光)信号,严格按程序处理警情。
4.1.6 当班人员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设施设备无尘、物品摆放整洁、温(湿)度符合要求、入室需换拖鞋;不准带入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
4.1.7 当班人员应及时做好当日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接班、处警方式、设备运行、故障及维修情况等方面。
4.1.8 报警中心的监控录像应保存7天以上,以便备查。
4.2 设备的操作与检查
4.2.1 报警员要熟练掌握消、监控设备的工作性能及分布位置。
4.2.2 备好、管好、维护好报警中心的备用电源,确保辖区停电期间报警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
4.2.3 报警员应严格按程序对报警设备进行操作,并密切关注报警设备的运行情况
具体包括:
a)电压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电源插头是否接触不良;
b)监视屏画面是否清晰,摄像探头的角度是否准确,录制的画面是否清晰;
c)红外报警装置能否正常运行;
d)户内报警器能否正常工作;
e)消控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f)对讲机是否收发正常。
4.2.4 在设备运行期间发现不正常现象或故障,报警员应立即向班长报告,经检查、判断后做出处理决定。
4.3 报警的处理
4.3.1 户内报警
报警发生应做到:
a)当主机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员应立即查看报警位置,确认报警类型;
b)立即用对讲机向辖区保安员发出指令。报警员发指令时,应口齿清楚,语言简练,报警内容和具体位置要连呼三遍。如对讲机受到干扰,一方送话或接受不灵,应迅速改用电话联系;
c)保安员接警后应立即赶赴报警区域进行处理,并把情况反馈到报警中心。事后,报警员和保安员应做好相关的记录。
4.3.2 周界报警
报警发生应做到:
a)当主机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员应仔细查看报警区域图像;
b)辨别警情内容,如系行人误入防区的可及时复位;如发现行迹可疑之
人翻墙进入辖区的,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保安员:讲清具体的位置、嫌疑人员的体貌特征,由保安员前往制止或抓捕;
c)对无电视监控系统的周界报警,应参照本规程4.3.1内容执行;
d)::若同一防区出现多次误报警,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报警员应及时向保安部汇报,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维修中心或安装单位进行报修;
e)报警员如发现周界报警系统在24小时内无报警现象时,应立即通知辖区保安队(安保部)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向报警中心进行反馈;
f)报警员应作详细的警情处置记录。
4.3.3 电视监控
有不正常情况发生应做到:
a)报警员通过监视屏进行动态观察时,如发现出入口、车库(停车场)、大堂、电梯、楼层有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保安员:讲清具体的位置,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由保安员前往查处;
b)通过监视屏进行跟踪监视,及时给保安员提供准确的信息;
c)作好相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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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4.3.4 火灾报警
报警发生应做到:
a) 当主机发出火警讯号时,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保安员前往检查并讲清火警的具体位置,如系误报,应及时复位;如经常发生误报应及时向保安部报告,并把信息反馈到维修中心或安装单位进行报修;
b)如确认是火警:
--立即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
--根据火情的大小及现场最高负责人的指令,启动消防水泵、排烟阀、送风阀,关闭分区防火门,启用消防广播;
--通过监视屏对火警现场进行监控,为义务消防员的扑救和疏散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并监控有否异常情况和可疑人员;
--检查是否有电梯困人现象;
--坚守岗位,做好一切应急准备工作,等待指令。
c)对火警的处置过程进行记录。
4.4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4.4.1 报警员负责做好报警设施设备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
4.4.2 维修中心负责每周对住户和报警中心之间的联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4.4.3 维修中心负责每周对周界报警系统的探测器、摄像机、红外灯、支架的牢固度进行检查与除尘,同时测试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4.4 保安队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报警监视区域障碍物的清除工作,并做好记录。
4.4.5 维修中心负责每季度对户内报警系统进行检查,测试探测器、门磁等的工作状态;对备用电源(ups)的充放电情况进行一次测试。检查与测试,应做好记录。
4.4.6 如遇台风、暴雨、冰雹,维修中心应在恶劣天气过后,对周界报警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测试,保证报警设施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4.4.7 报警员应按报警设备的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高温的工作,正确使用空调机,保证设备的运行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条件。
4.4.8 报警中心应禁止的行为
有下列现象与行为报警中心应禁止:
a)禁止吸烟,以防烟雾侵蚀电子元件;
b)禁止把监控电脑、备用电源、录像机、电话机挪作它用;
c)禁止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d)操作台上禁止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记录
5.1 《报警中心值班记录表》
5.2 《报警中心报警情况记录表》
5.3 《报警中心来访人员登记表》
5.4 《报警中心监控录像带使用情况登记表》
6.相关支持文件
6.1 《保安员培训实施作业规程》
6.2 《保安员交接班管理作业规程》
6.3 《保安员行为规范管理作业规程》
第12篇 井下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13篇 瓦斯断电报警仪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第14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 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必须 24 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 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3、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 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 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处理报警信号并在需要时启 动有关消防设备,并认真填写各项纪录。
5、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 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6、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 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应及 时报告。
7、消防控制室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操作规程和值班员职 责,配备统一的值班记录表和使用图表。
8、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 明、灭火器等。
9、消防控制室应保持清洁,严禁设置办公室,严禁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10.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11.未经保卫科消防队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灭火系统。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 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2.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 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 卸、挪用或停用消防控制室设备和消防设施,保证设备正常 运行。
3.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 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并应直拨 0913-5129521 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 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4.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 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 状况良好。
5、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 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6.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 的责任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7.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火警处置程序
1、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 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按下“消音”键,确认火灾信号部位, 并通过无线对讲或单位内部电话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 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2、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 对讲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
3、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 到:立即启动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设有防烟、排 烟系统以及消防水泵和消防泡沫站等设施的,要立即启动, 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4、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通报,并拨打“119” 报警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5、接通相关部位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通知火灾及相关 区域人员疏散。
6.做好火警记录。
(4)系统运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 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 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 隔措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 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 的可靠措施。
(5)系统的每日检查和试验 值班人员每日在交接班时应按下列要求检查火灾报警控 制器的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控制器报警自检功能:按下报警控制器自检键,控制 器应完成系统自检。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自 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 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当报警控制器接到报警信号后,按 下消音键,观察能否消除声信号;光报警信号能否保持;按 下复位键后,看能否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 态时,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控制器复位 前不能手动消除;同时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卸下系统回路中的任一探测器或将连 接线路断线,观察报警控制器能否在 100s 内发出与火灾报 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用秒表记录故障报警 时间。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 报警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 声、光报警信号。
4、火灾优先功能:在故障状态下,给感烟探测器加烟或 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火灾报警信号能否优先输入报 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 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 光火灾报警信号。
5、报警记忆功能:查看报警控制器报警计时装置情况, 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查看能否打印出月、日、 时、分等信息,打印机能否正常工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 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
6、电源自动转换功能:接通电源,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 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关闭主电源开关,查看备用电源能 否正常工作;恢复主电源,查看主电工作情况;观察主、备 电源的工作状态显示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 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 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 指示。
7、屏蔽、隔离设备情况:查看报警控制器屏蔽或隔离部 件的状况,询问屏蔽、隔离的时间和原因。系统中的火灾探 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输出、 输入控制模块等部件被屏蔽、隔离后,应尽快恢复。
第15篇 井下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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