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气体报警器管理规定
1.总厂、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气体报警器由信息仪控中心属下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2.有关部门必须对气体报警器进行系统的设备管理,每月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将气体报警器的设备状态上报至信息仪控中心生产技术室;
3.气体报警器的维护由具体班组负责,由专人对其进行每天的巡回检查和记录;
4.气体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认可并报信息仪控中心生产技术室批准后才能实施;
5.气体报警器的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必须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后,方可执行;
6.对于新建、改建工程的气体报警器,由相关专业的车间会同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一起参加验收。
第2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煤气报警仪及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一、通则:
1、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是指空(氧)气呼吸器及加压设备、固定及便携式煤气报警仪,自动苏生器、长管呼吸机等。
2、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属于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维护,防止丢失和损坏。
3、 使用人员要熟练掌握防护救护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做到会使用,会正确配带。
4、 所有以上器材必须保证随时能用,压力充足。
5、 定期校验,登记造册。
二、使用前的检查
1、使用前的检查
1) 使用前检查背带、面具是否完好。
2) 检查送气导管是否完好,连接严密。
3) 检查呼吸器吸气阀是否严密、好使。
4) 检查气瓶压力是否在280-300bar之间。
2、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 使用面具前应关闭供气阀,打开气瓶开关,然后戴上面具。
2) 使用面具时应避免磕碰。
3) 煤气区禁止摘下面具。
4) 当气瓶压力降至60bar时,呼吸器发出报警,此时使用者应立即撤出煤气区。
5)、使用碳纤维瓶时,要装上防护罩,发现瓶体损坏,要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后的处理
1) 使用后应检查内外各部件是否完整无缺。
2) 用完后应对面具进行消毒。
3) 查看气瓶压力,不足立即填充。
四、维护
1、保管室内湿度合适,温度保持在5~35℃。
2、呼吸器应保持清洁,防止磕碰,灰尘及油污。
3、使用氧气呼吸器要严禁烟火。
4、造成损坏及丢失的,视情况,由当事人从奖金中扣除。
第3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4篇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生[ ]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 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报警器年
(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
(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八条 直属单位仪表
(电仪)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二)生产单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需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仪表
(电仪)车间负责实施;
(三)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检定单位做好定期检定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 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物资装备中心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使用单位同意,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第三章 选型与安装
第十条 报警器选型要求:
(一)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五)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化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十二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可能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性质;
(二)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三)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便于维护和校验。
第四章 日常维护与检定
第十三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点检工作;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
(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报警器的检定、校准:
(一)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693-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
(jjg695- )要求执行。
(二)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各直属单位仪表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 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齐鲁分[ ]148号)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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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大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原电力部《电力设施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在发电主控室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水喷雾、喷淋灭火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第三条火灾报警系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在该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必须委托专业公司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安监部是本厂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消防部门及大唐公司、厂部有关火灾报警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二、 组织制定并落实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三、 定期组织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查出的隐患应限期改正。
四、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火灾报警系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负责制定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做好经费的预算和落实工作;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必要时应向当地消防机关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合同”的执行。
第六条厂设备、策划、财务等部门应协助安监部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圈占和挪用。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练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能排除一般故障,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二、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做好系统运行日志,并将资料存档;
三、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安监部报告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突发事故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建立定期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十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聘请或委托专门从事检测、清洗维修保养的企业进行。
第十一条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化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运行专业化管理,即委托“专业公司”(指专门从事火灾报警系统施工、检测、维修保养的企业或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有关规程,协助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维修服务,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技术服务工作,并建立维修档案;
三、定期检验,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接受消防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安监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第十三条安监部和相关部门应与所委托的“专业公司”签订《电力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安监部必须委托“专业公司”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防火门等进行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在火灾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由“专业公司”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各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设备管理,保障技防设备系统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网点安全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系统进行24小时全天候防范监控。白天实时录像,晚上报警联动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二个月,保卫部门负责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检查,纳入安全保卫日常工作考核。
二、总部远程监控中心要实行24小时坐班制度,营业网点对重点部位实行可视监控、报警监控,柜(组)员监控可根据营业单位对外营业时间进行布与撤防。
三、凡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设备进行一次擦拭和保养.监控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和执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
第7篇 小区报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4)
小区报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四)
1.为了保持报警监控设施的有效运行,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非报警监控中心人员,无故一律不得进入报警监控室。
2.报警监控室是报警系统的心脏部位,必须确保一定的环境条件。进入监控室必须换上专用拖鞋,与报警监控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监控室,更不允许在监控室吃零食、闲聊。
3.非报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许随便触摸正在工作的报警监控系统的各种设施、设备。
4.报警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的专业知识培训,熟练地掌握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方能上岗操作。
5.监控人员不许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私自开、关机。
6.报警监控用的电话,不许对外使用。值班人员不许无故占用电话机,应最大限度地保证电话线路通畅。
7.监控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处理警情。
8.监控中心必须备好、管好备用电源,确保小区停电期间报警监控设施能照常运行。
9.用户资料由岗位责任人负责填写存入电脑。
10.在系统设备运行期间发现不正常现象或有故障,监控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岗位负责人,由其检查、判断做出处理决定。
11.监控人员不许随意修改、替换、设置设备系统内原有的数据和程序,只有系统管理员和安装人员才能进行操作。
第8篇 关于co报警仪的管理规定
1 总则:
正确使用co报警仪,是防止煤气中毒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厂对co报警仪的领取、使用、保养、维护、检定、报废全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管理职责:
2.1 全厂配置的co报警仪,归口由生产安全室安全主管负责管理。
2.2 全厂co报警仪的维护、检定(包括定期检定和故障检定)、报废的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室负责。
2.3 co报警仪的使用、保养管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并必须建立发放到班组(个人)的台帐。
3 使用要求:
3.1 co报警仪表面必须保持整洁,做到无油污、无积尘及无乱贴乱画等。
3.2 co报警仪必须严格按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3.3 co报警仪属精密仪器,不准与水接触,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砸、扔、摔等行为。
3.4 便携式的co报警仪使用过程中必须赤手操作,严禁带手套等进行操作。
3.5 便携式的co报警仪在现场使用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
4 维护、检定、报废:
4.1 co报警仪的定期检定工作计划由设备管理室负责,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做好送检工作, 便携式co报警仪送检10天内必须返回使用单位。
4.2 使用单位在接到设备管理室发出的检定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及时送检,凡到期未检定的co报警仪不准使用,否则按违规考核。
4.3 co报警仪无法使用的,由各使用作业区负责填写好申请表(申请表的格式附后),并连同报警仪送交设备管理室相关主管人员确认。经确认后以,属可修复的,由设备管理室确认人在“申请表”的确认意见栏里注明确认结果(如:人为损坏或质量原因,待修。)并签上确认人的姓名,使用单位必须保存其“申请表”,待修复后,凭该“申请表”换回修复的报警仪;属无法修复的,由设备室确认人在“申请表” 的确认意见栏里注明确认结果(如:人为损坏或质量原因,已报废。)并签上确认人的姓名,已报废的co报警仪交设备管理室保存,使用单位凭其签有确认结果的“申请表”报送生产安全室安全主管办理发放新的报警仪手续。
4.4 各使用单位所配置的co报警仪,在维护、检定、报废期间,必须自行调节本单位co报警仪在现场的使用。
5 增加:
5.1 需增加co报警仪的单位(部门),由使用单位(部门)填写“申请表”报送生产安全室安全主管审核,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办理领取手续。
6 考核:
6.1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第三项中要求正确使用,否则按100元/款考核责任单位。
6.2 co报警仪不得当作私人非工作时使用,不得擅自转借给外单位及无关人员使用,发现一次考核100—200元。
6.3 对于非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而报废(如:因非质量问题而且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的),每台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6.4 各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本单位配置的co报警仪,丢失的, 按3000元/台考核相关责任单位,然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9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10篇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1. 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2.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
三、使用时间
3.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4. 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10元/个。
五、使用管理:
5. 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
6. 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7.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7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700元。
8.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凡发现不带时,可给予50~100元罚款。
第11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2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3篇 消防报警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消防报警设备运行规定
l.消防中心值班员负责消防中心内消防设备(报警系统、联动柜等)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2.如有设备故障,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3.当日值班人员要负责消防中心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选定消防报警设备维保单位,对消防报警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主管部门派人配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对大楼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如手动/自动等),应书面通知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大楼消防安全。
第14篇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规定
甲醇公司火灾报警系统由公司仪表车间归口管理,仪表工负责日常巡检及维护。
1、仪表人员应将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列入正常设备巡检的内容,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维修。
2、各级运行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方法,应定期组织火灾报警装置的学习培训活动,运行人员均应了解装置的各类报警信息。
3、 甲醇装置区内应定期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4、 火灾报警装置出现重大缺陷,维护人员应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或更换的建议。
5、 运行人员不得随意解除火灾报警装置。
6、 当火灾报警装置启动后,运行人员应迅速赶往报警地点,查看灾情,参加或组织火灾抢险活动。
7、 监控人员应将火灾报警装置的信息做为监视内容之一。
第15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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