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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健环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健环管理制度

安健环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关注员工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障。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从预防事故、维护员工福利到确保环保合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政策制定、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事故报告和调查等。

2. 健康管理:涉及员工的身心健康,如定期体检、健康教育、职业病防治等。

3. 环境保护:涵盖废弃物处理、能源管理、污染预防、绿色采购等方面。

4. 法规遵守: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环保法规要求。

5.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健环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重要性

安健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员工权益:良好的安健环制度能有效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提升企业形象:一个注重安全、健康和环保的企业,会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3. 避免法律风险:合规运营能避免因违反法规而产生的罚款或其他法律纠纷。

4. 促进生产效率:安全的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因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

5. 降低运营成本:预防胜于治疗,投资在安健环上的资源长远来看能减少事故损失和赔偿费用。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安健环政策:明确企业对安全、健康和环保的承诺,作为所有行动的指导原则。

2.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强化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健康和环保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实施持续改进:设立专门的安健环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审查和更新政策。

5. 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和贡献于安健环工作的员工给予奖励,鼓励全员参与。

6. 加强沟通与合作:与供应商、客户和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安健环的改善。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将构建起一个高效、有序的安健环管理体系,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安健环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余安健环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为规范培养员工工余安健环及防护意识,避免伤害,促进安健环社会效应,特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纳雍发电总厂工余安健环的宣传、意外事故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分析结果应用的要求。

适用于纳雍发电总厂各部门、各班组对员工进行工余安健环及防护意识培训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应用文件

2.1 引用文件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纳雍发电总厂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2.2 应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工余安健环内容:工作之余的安全、健康、环境,包括家居安全、交通安全、疾病防范、环境保护和身心保健等内容。

工余安健环事件:就是指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非预期的、可能或已经导致人身伤害、残疾、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

4 职责

4.1 工会办

4.1.1 负责在工余时间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文体、外出)的安全。

4.1.2 负责员工工余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档案的存档。

4.1.3 负责工余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4.1.4 负责工余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4.2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

4.2.1 负责工余时间内发生的交通、火灾、治安伤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2 本单位员工工余时间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工余安健环管理

5.1.1 各分工会应掌握部门员工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实行跟踪管理。

5.1.2 总厂工会应在厂休息区内设立活动场地,为员工提供锻炼身体的活动场所,让员工在工余时间缓解工作的疲劳,放松自己。

5.1.3 教育职工做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从家庭和幸福责任感等方面,唤起员工对安全的重视。通过叮咛、嘱咐、相互关心生活这种最一般的日常接触,提高员工的工余安健环意识。

5.1.4 由工会办牵头,各分工会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员工开展工余安健环经验的交流、分享活动。

5.2 员工工余安健环要求

5.2.1 员工在工余期间应做到“五个自觉”和“五个严禁”。

5.2.1.1 五个自觉内容包括:

a) 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b) 自觉加强学习,掌握岗位技能;

c) 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d) 自觉参与健康向上的集体和社会活动,遵纪守法;

e) 自觉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5.2.1.2 五个严禁内容包括:

a) 严禁酗酒、滋事、违反治安管理;

b) 严禁参与赌博、吸毒、贩毒;

c) 严禁通宵打麻将和夜不归宿;

d) 严禁观看、传播淫秽物品和参加任何色情活动;

e) 严禁参加非法活动,做到遵纪守法。

5.2.1.3 员工在工余期间应休息好,保持充足的睡眠,保证正常上班,不因工余期间的意外状况影响安全和生产。

5.2.1.4 员工在工余期间活动时应注意安全,若发生工余安健环事故/事件,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5.3 工余安健环宣传

4.3.1 工会办每年1月份制定工余安健环宣传计划,并组织各部门实施。工余安健环意识的宣传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5.3.1.1家居安全;

5.3.1.2交通安全;

5.3.1.3疾病防范;

5.3.1.4环境保护;

5.3.1.5身心保健。

5.3.2工会办每季度至少一次收集和分享有参考价值和教育意义的外部事件,作为工余安健环宣传内容。

5.3.2工会办负责工余安健环宣传工作,可通过标语、宣传栏、标识牌等形式来实现。

5.3.3工会办应在办公区域设立安健环警示标语牌。让每一员工在工余之时、在有意识与无意识之中受到潜在的安健环意识宣传教育,在有形与无形当中、在接受与非接受之间提高员工的安健环意识。

5.3.4工余安健环宣传资料可采用传阅或张贴。

5.4 工余安健环意外事件的报告与分析

5.4.1各部门应鼓励员工报告其本人或他人在工余时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交通意外),主动收集员工报告的工余安健环意外事件。

5.4.2 员工报告的工余安健环意外事件可以不签署姓名,但需说明事件发生的地点和经过,便于分析和宣传。

5.4.3员工在工余时间内发生伤害事故,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伤害程度为轻伤的,该员工所属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向工会办及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汇报。伤害程度为重伤以上的,员工或部门领导应在一小时内向工会办及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汇报,工会办及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拨打急救电话。上报部门应完成《工余安健环意外上报表》。

5.4.4在厂内发生交通、火灾、治安伤害事故的,由工会办、办公室、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联合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5.4.5在工余时间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办、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组织各部门分析导致工余安健环意外事件的根本原因,将分析结果提交工会办,完成《工余安健环意外分析报告》。

5.4.6重大伤害事故由工会办组织调查分析。

5.4.7工会办定期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余安健环意外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5.5分析结果的应用

5.5.1工会办要针对各部门所报告的工余安健环意外事件的类型和影响,组织制定类似事故事件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安排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以下内容:

5.5.1.1提高员工对安全行为的识别度;

5.5.1.2增强员工对安全、健康、环境的理解;

5.5.2人力资源部应将导致工余意外事件的原因及控制措施中涉及到人员意识的内容纳入员工培训计划中。

6 检查、奖励与考核

6.1 对于主动上报工余意外事件的员工给予200元/次的奖励;

6.2 对于谎报工余意外事件的员工给予200元/次的考核;

6.3 本标准由工会办负责检查、监督;

6.4 其他涉及到的奖励与考核标准按《纳雍发电总厂考核与奖励管理标准》执行。

7 附则

6.1 本制度由工会办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8 附件

8.1 《工余安健环意外上报表》

8.2 《工余安健环意外分析报告》

第2篇 安健环监察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安健环监察人员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同时着力提高安全监察力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安健环监察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厂站、项目、各(工程、运营)项目部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配备专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各部门配备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健环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和逐步完善安健环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全公司安健环监督检查、考核、会议等。

第五条 各厂站、项目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安全考评、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厂站、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从业人数实际情况等,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危险源辨识监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规模及人数较少的项目,项目经理应作为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业务。

第九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应持证上岗。

(一) 应具备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考核证等资质。

(二) 鼓励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员等执业资格。

(三) 安全资格证(考核证)取证及复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等,由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培训安排和费用报销。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健环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健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驻项目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组织或督促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健环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 监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以及合同中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时,有权对相关单位以及分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险情、违章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必要时下发隐患(险情)整改通知单。现场发现重大隐患(险情)危及安全生产时,立即指令停工等、督促排除隐患(险情)等。

第十三条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不限于):

(一)可果断采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措施;

(二)在有关指挥人员未到位前应立即进行协调、指挥有关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抢险及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文明执法,对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在纠正其做法可能带来的危害时,要当面解释清楚,不得简单粗暴,以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要按照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有隐瞒事故情节或处理不当时,应当组织重新调查取证,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监察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人员发生岗位变动、调离等不在安全监察岗位时,应重新报备。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各厂站、项目应创造条件,经常性组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学习与培训,包括组织行业先进企业或项目的参观交流等,促进其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理念,持续提升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职能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对在安健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进行奖励,并在年度评先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切实做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可控在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安健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受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职责:

(一)对各部门、厂站、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各厂站、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对各厂站、项目、直属项目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并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五条  各厂站、项目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

(二)根据项目性质(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风险评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评审与实施、相关问题整改措施落实等。

(三)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职责

(一) 按照所在项目性质(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二) 制定或督促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 组织或协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四) 落实经论证审批通过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职责

(一) 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方案的制定或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与监督检查的工作。

(二)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无监理单位的,应按照合同报送主管单位或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应从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择,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第二十四条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厂站、项目、项目部可根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健环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健环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安健环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实施对象是各厂站、项目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各厂站、项目得目标考核。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要与公司安健环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相一致,要体现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 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过程的监控、检查及考核、奖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分级负责。安委会对各厂站、项目、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厂站、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全面负责,各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全面负责。

第三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即公司相关部门、各厂站、项目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分别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健环目标管理及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安健环目标的制定、考核等。

(二)各厂站、项目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等,并做好各项目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的监控、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公司安委办是安健环目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四章 目标制定与发布

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每年初,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形成当年安健环目标,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条 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新项目落地,项目管理机构成立时,应同时下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与内容

(一)依据:公司和相关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安健环工作任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应承担的安健环工作职责。

(二)内容:年度或项目安健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核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安委会办公室要采取日常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全过程监控,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安委会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考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是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 季度考核。安委会每季度会议上,考评各单位目标实现情况。

(二) 年度考核。安委会年度会议上,考评各单位年度目标实现情况。

(三) 项目考核。项目实完工后对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评。

(四) 考核结果的运用。季度考核作为季度绩效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年终考核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及专项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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