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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炼钢厂管理制度

炼钢厂管理制度是确保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规范,它涵盖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工艺流程管理、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包括员工培训、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旨在提升员工技能,激发工作积极性。

2. 设备管理:涉及设备维护、故障处理、更新升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生产中断。

3. 工艺流程管理:规定原料采购、冶炼、成型、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操作标准和流程,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

4.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5. 环境管理:执行环保法规,控制污染排放,实现绿色生产。

6. 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满足客户需求。

7. 应急管理:设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降低损失。

重要性

炼钢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良好的管理制度能确保生产有序进行,减少浪费,提高生产效率;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安全;确保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合理的制度也能提高员工满意度,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员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能提升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专业素质。

2. 设立设备维护小组,实施定期保养,及时维修,降低设备故障率。

3. 明确工艺流程,编写详细的操作手册,确保每个环节都按标准执行。

4. 建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排查隐患,强化安全意识,实行零容忍政策。

5. 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优化生产过程,减少污染排放。

6. 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全过程监控,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7.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炼钢厂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高效、安全、环保的生产环境,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炼钢厂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炼钢厂所属科室、作业区所辖设备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3术语、定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通过安全管理,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

4职责

4.1设备能源管理科负责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作业区及相关方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2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资金支持。

4.3各科室、作业区负责配合本专业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管理内容

5.1厂房

5.1.1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5.1.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5.1.3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m。

5.1.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1.5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

5.1.6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设施要确保有效。

5.2建、构筑物

5.2.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5.2.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5.2.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警报警装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消防通道。

5.2.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转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耐火材料铺设。

5.2.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包车、渣盆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

5.2.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5.2.8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件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2.9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包、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2.10作业区域电缆隧道应设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5.2.11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5.2.12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5.2.13厂区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3炼钢相关设备

5.3.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渣盆

5.3.1.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5.3.1.2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5.3.1.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砖衬磨损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5.3.1.4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5.3.1.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包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包,应经常维护包口,包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5.3.1.6渣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5.3.1.7钢水包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5.3.1.8铁水包、钢水包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包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5.3.1.9铁水包、钢水包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它铁水包、钢水包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包不应卧放。

5.3.1.10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包,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5.3.2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烘烤器及其它烧嘴

5.3.2.1采用煤气燃料时,熄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5.3.2.2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5.3.3地面车辆

5.3.3.1作业区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作业区地坪一致。

5.3.3.2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5.3.3.3钢水包车、渣盆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5.3.3.4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重设备

5.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表1起重设备试验规定

名称 试验负荷 试验时间 分钟 试验周期 月

静负荷 动负荷

起重电葫芦 1.25ph 1.1ph 15 12

手摇卷扬机 1.25ph 1.1ph 15 12

链式起重机 1.25ph 1.1ph 15 12

滑式及复式滑车 1.25ph 1.1ph 15 12

千斤顶 1.25ph 1.1ph 15 12

钢丝绳及钢链 2ph - 15 6

麻绳及棉纱绳 2ph - 15 6

注: ph为设备的额定负荷。

第2篇 炼钢厂生产事故管理、考核制度

总 则

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一)生产事故的定义: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二)、生产事故分类及分级:

1.生产事故的分类:生产工艺事故;生产运输事故;能源动力事故;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

1.1各部门在生产事故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运输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能源动力事故,由动力厂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具体办法见安全环保有关规定)。

1.2 当发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设备原因时,按主次责任定性,并归对口相应处室具体管理,。

1.3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由生产处组织、公司领导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1.4原则上,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在事故种类上不重叠或交叉考核。

2、生产工艺事故

2.1炼铁厂事故

2.1.1、烧结机

⑴、各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因操作失误造成的烧结矿过烧、欠烧;

⑸、各矿槽的混料。

2.1.2竖炉

⑴、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悬料;

⑸、结瘤;

⑹、导风墙穿孔、倒塌。

2.2 炼铁厂事故

2.2.1渣铁系统

⑴、铁口事故

①、铁水自动流出;

②、铁口连续过浅、“跑大流”、喷焦卡焦;

③、封不住铁口、渣铁外溢;

④、铁口冒泥;

2.2.2、铁沟事故:主沟、支沟渗漏。

2.2.3铁渣事故

①、撇渣器烧穿漏铁;

②、水渣放炮;

③、撇渣器铸死导致铁水外溢、烧坏设备和流入水冲渣沟造成爆炸;

④、渣铁上炕、下地。

2.2.4热风炉系统

⑴、热风炉换错炉;

⑵、开启各种阀门错误造成风口灌渣。

2.2.5上料系统及装料系统

⑴、上料系统事故

①、等料;

②、撕皮带;

③、拉错料;

④、堵料筛。

⑵、装料系统事故

①、炉顶料罐放不下料;

②、炉顶料罐装重料;

③、炉顶上密封阀漏煤气;矿槽跑料。

2.2.6高炉系统

⑴、低料线;

⑵、管道行程;

⑶、悬料;

⑷、连续塌料;

⑸、炉墙结厚;

⑹、炉缸堆积;

⑺、炉冷;

⑻、炉缸冻结;

⑼、炉体跑火、跑渣;

⑽、炉缸烧穿;

⑾、炉底烧穿;

⑿、炉皮烧穿;

⒀、大灌渣;

⒁、高炉结瘤;

⒂、风口吹管烧穿;

⒃、风口烧穿;

⒄、风口二套烧穿;风口大套烧穿;

⒅、紧急停水;紧急停电;

⒆、鼓风机突然停风;

⒇、炉顶打水阀门忘记关。

2.2.7喷煤系统

⑴、煤枪烧坏;

⑵、煤粉罐跑煤;

⑶、喷煤压缩空气突然停。

2.3炼钢厂事故

2.3.1混铁炉区

⑴、铁水包翻铁、跑铁、铸轨;

⑵、混铁炉穿。

⑶、混铁炉洒铁

2.3.2转炉区

⑴、转炉兑铁时跑铁铸炉前炉门、铸炉下轨道;

⑵、转炉出钢时跑钢;

⑶、散装料堵下料口;

⑷、转炉漏炉;

⑸、转炉钢包车、渣车掉道;

⑹、转炉渣罐漏;

⑺、钢水温度太低;

⑻、转炉操作不当大量溢渣;

⑼、转炉操作不当大喷、烧枪。

2.3.3废钢区

⑴、废钢尺寸超标卡炉口;

⑵、废钢中有密闭容器放炮;

⑶、废钢潮湿放炮。

2.3.4钢包周转区

⑴、钢包渣线钻钢;

⑵、钢包包衬漏钢;

⑶、钢包滑板钻钢;

⑷、钢包上下水口钻钢;

⑸、钢包透气砖不透气;

⑹、钢包水口灌渣烧不开眼。

2.3.5连铸区

⑴、连铸大包烧眼偏滑板钻钢;

⑵、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⑶、连铸中包漏钢;

⑷、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⑸、连铸坯角裂漏钢;

⑹、连铸坯纵裂漏钢;

⑺、连铸坯高温漏钢;

⑻、中间包低温结流停浇;

⑼、连铸开浇起步漏钢;

⑽、中间包套眼事故停浇;

⑾、连铸坯卷渣漏钢;

⑿、塞棒折断停浇;

⒀、中包溢钢停浇。

2.4轧钢事故

2.4.1加热炉

⑴、过热、过烧;

⑵、火灾爆炸;

⑶、煤气中毒;

⑷、拱钢,粘钢,掉钢;

⑸、坯料刮炉墙。

2.4.2粗轧机

⑴、主传动轴疲劳断裂;

⑵、卡钢、翘头堆钢;

2.4.3精轧机

⑴、油膜轴承断油烧坏;

⑵、精轧机咬入打滑,卡钢,堆钢,轧破,甩尾,带头顶侧导板;

⑶、工作辊断辊,支撑辊断辊、掉肉,活套起套;

⑷、跳闸。

3、能源动力事故

3.1凡正式投产的能源(动力)设备和管网系统,不论什么原因(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下列情况,即构成能源动力事故。

3.1.1凡正式生产、输送、储存各种能源介质设备或管线损坏;

3.1.2凡正式投产的动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或人为引起能源介质严重偏离正常值;

3.1.3因保护装置失灵,误动造成设备损坏或使能源介质供应中断;

3.1.4能源介质供应参数严重偏离规定范围,造成生产减产、停产及产品质量明显下降;

3.1.5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能源介质外泄、外排超标,影响生产造成浪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2能源动力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4、生产运输事故

4.1铁路行车事故:指在生产运输作业(行车或调车)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中,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或因设备状态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影响运输正常作业和主体生产厂生产的事故。

4.2汽车运输事故:在生产运输作业过程中,撞坏厂房、设备或管线,造成生产中断的事故。

4.3生产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三)事故分级

1、重大事故:事故停产时间16小时以上或损失特别巨大。

2、一般事故:事故停产时间4小时-16小时。

3、小事故:事故停产时间2小时-4小时。

4、零星事故:事故停产时间小于2小时。

(三)、生产事故的汇报程序及要求

不同级别、类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及相应要求

1. 重大、一般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

2. 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5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处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立即组织抢修,把损失减少到最少,尽快恢复生产,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生产。

3. 小事故和零星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10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厂厂长组织抢修,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的生产。

4. 凡出现停产事故必须向总调汇报。出现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停产事故,二级单位的值班人员和主管厂长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总调值班员也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

5. 关键设备出现事故及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事故,二级厂厂长必须到现场亲自处理。总调度员要立即向公司主管总经理和值班领导汇报。

(四)、事故分析:

1、每次事故发生后,都要组织事故分析会。一般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生产、维护、检修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生产事故分析会由厂领导主持。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定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2、数理统计分析: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原因等逐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在生产组织、管理、计划及操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和进行专题分析。

3、专题事故分析:对从统计分析中找出的薄弱环节和部位进行专题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专题事故预案。

4、对于生产中断2小时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类别等有关情况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主管领导及总调度室,每延迟24小时考核事故单位500元。

(五)、事故的统计: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

1、事故次数: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在同一生产作业单位连续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事故一次,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则要累计计算。

2、事故时间:一般按事故停机到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3、生产事故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和减产损失费。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

(六)、事故考核:

1、零星事故:由二级单位自行考核;

2、小事故:考核事故单位生产基本奖500-2500元;

3、一般事故:考核事故单位生产基本奖5000-15000元;

4、重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20000元直至100%免奖;

(七)生产事故分析

不同级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分析的要求

1. 发生事故后于次日(一般不超过24小时)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包括自行召开)。

2. 重大、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分析。

3. 其它事故可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分析。

4. 涉及到厂际之间的事故,由总调度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生产处处长或公司主管总工程师主持分析。

5. 事故分析要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者,制定出防范措施,必须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罚不放过。

6. 事故处理完毕后48小时之内,事故单位要按《生产工艺事故报告》所列内容详细填写及时上报,其中事故名称、地点、时间、事故责任者姓名、工种、年龄、性别、事故经过、原因、损失和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受伤部位)采取措施均要写清楚。

7. 不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事故报告,每发生一次,考核事故责任单位500元以上。

(八)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资料存档

对生产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资料存档的要求

1. 生产厂建立事故登记统计台帐。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台帐栏目要求,进行登记,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2. 事故报告由生产处负责存档备查。

3. 事故次数:以生产中断次数为准,生产中断一次,应算一次事故。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对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他人者。

3、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救造成事故扩大者。

4、损失特别重大的生产事故。

(十一)值班调度长对在事故抢救、抢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建议给予奖励。

因运行方案、操作规程的制定不明确、不确切而造成事故时,应追究方案、规程的起草、审核、批准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分。

第3篇 某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炼钢厂所属科室、作业区所辖设备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3术语、定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通过安全管理,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

4职责

4.1设备能源管理科负责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作业区及相关方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2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资金支持。

4.3各科室、作业区负责配合本专业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管理内容

5.1厂房

5.1.1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5.1.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5.1.3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m。

5.1.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1.5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

5.1.6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设施要确保有效。

5.2建、构筑物

5.2.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5.2.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5.2.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警报警装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消防通道。

5.2.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转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耐火材料铺设。

5.2.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包车、渣盆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

5.2.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5.2.8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件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2.9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包、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2.10作业区域电缆隧道应设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5.2.11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5.2.12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5.2.13厂区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3炼钢相关设备

5.3.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渣盆

5.3.1.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5.3.1.2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5.3.1.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砖衬磨损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5.3.1.4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5.3.1.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包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包,应经常维护包口,包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5.3.1.6渣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5.3.1.7钢水包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5.3.1.8铁水包、钢水包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包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5.3.1.9铁水包、钢水包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它铁水包、钢水包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包不应卧放。

5.3.1.10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包,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5.3.2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烘烤器及其它烧嘴

5.3.2.1采用煤气燃料时,熄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5.3.2.2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5.3.3地面车辆

5.3.3.1作业区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作业区地坪一致。

5.3.3.2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5.3.3.3钢水包车、渣盆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5.3.3.4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重设备

5.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表1起重设备试验规定

名称试验负荷试验时间 分钟试验周期 月

静负荷动负荷

起重电葫芦1.25ph1.1ph1512

手摇卷扬机1.25ph1.1ph1512

链式起重机1.25ph1.1ph1512

滑式及复式滑车1.25ph1.1ph1512

千斤顶1.25ph1.1ph1512

钢丝绳及钢链2ph-156

麻绳及棉纱绳2ph-156

注:ph为设备的额定负荷。

5.3.4.3铁水包、钢水包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5.3.4.4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gb6067的规定。

5.3.4.5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遵守gb5082-85的规定。

吊运重包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5.3.4.6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吊物上方不应有人。

5.3.5其他设备

5.3.5.1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提供事故用水应急备用。

5.3.5.2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

5.3.5.3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5.3.5.4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应遵守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定。

5.4转炉设备与相关设施

5.4.1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5.4.2氧气管道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铜管,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5.4.3转炉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5.4.4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5.4.5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放散、吹扫等设施。

5.5连铸

5.5.1确定铸机弯曲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

5.5.2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包。

5.5.3结晶器应配置事故供水系统,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停止浇注,事故供水系统启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5.5.4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包、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到的区域,不应有水或潮湿物品。

5.5.5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

5.5.6浇铸前应对结晶器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摆放在专用台架上,以防异物落入进出水口内。

5.5.7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在氧气、乙炔和煤气阀站附近,不应吸烟和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5.6动力供应与管线

5.6.1供电与电气设备

5.6.1.1供电应由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作业区正常生产用电负荷。

5.6.1.2重要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5.6.1.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密闭电器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暴型电气设备。

5.6.1.4转炉倾动设备应设有可靠的事故断电紧急开关。

5.6.1.5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5.6.1.6作业区域变电所与火灾、爆炸危险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粉尘的设施之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5.6.2动力管线

5.6.2.1作业区域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作业区域入口设总管切断阀;作业区域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6.2.2氧气、煤气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5.6.2.3氧气、煤气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无爆炸危险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5.6.2.4煤气、氧气等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吹扫用的蒸汽或氮气吹扫接头;吹扫管线应防止气体串通。

5.6.2.5各类动力介质管线,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5.6.2.6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各种气体、液体管道的识别色,应符合gb7231规定。

5.6.2.7阀门应设功能标志,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5.6.3给排水

5.6.3.1生产线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环状或双线给水管道,应保证更换管道和闸阀时不影响连续供水。

5.6.3.2最低温度在-5℃以下的地区,间断用水的部件应采取防冻措施。

5.6.3.3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5.6.3.4安全供水水塔(或高位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和报警装置;应使塔内存水保持流动状态,并应定期放水清扫水塔。

5.6.3.5采用喷嘴喷淋水的给水管,应装设管道过滤器,避免较大粒径悬浮物带入喷水管。

5.6.4氧气

5.6.4.1氧气管网的设计、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50030、gb16912的规定;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4.2新敷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使用之后再次使用,应预先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

5.6.4.3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不应选用闸阀。

5.6.4.4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冻结时,可采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不应采用火烤、锤击解冻。

5.6.5乙炔

5.6.5.1使用乙炔氧气点火枪应远离电气柜,点火枪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5.6.5.2煤气进入作业区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5.6.5.3作业区域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格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6.5.4炼钢作业区域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5.7炉渣

5.7.1渣场采用渣包热泼液渣工艺时,应防止热泼区地坪积水。

5.7.2采用渣盆倾翻固体渣工艺的中间渣场,砸渣砣作业时人员不应靠近作业区,防止落物伤人。

5.7.3采用钢渣水淬工艺时,应确保冲渣水量大于最小的水渣比;发现冲渣水量小于规定值时,应停止水淬,以防爆炸。

5.8修炉

5.8.1修炉作业施工区要求

5.8.1.1施工区应有足够照明,危险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及临时围栏等。

5.8.1.2有可能泄露煤气、氧气、高压蒸汽、其他有害气体与烟尘的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5.8.1.3施工区域耐火砖砖垛高度应不超过1.9m,重质耐火砖砖垛高度不超过1.5m,垛间应留宽度大于1m的人行通道。

5.8.1.4施工区域至作业区外部,应临时建立废砖清运、耐火材料输送的专用通道,以保证安全有序、物流畅通。

5.8.1.5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5.8.1.6搭建修炉脚手架应经检查连接牢固,脚手架离工作面0.05~0.1m,负荷不应超过279kg/m2,其上物料不应集中放置;倾斜跳板宽度应不小于1.5m,坡度不大于30°,防滑条间距应小于0.3m。

5.8.2转炉修炉

5.8.2.1应事先全面清除炉口、炉体、汽化冷却装置、烟道口烟罩、溜料口、氧枪孔和挡渣板等周围的残钢和残渣,然后进行拆炉。

5.8.2.2应认真执行停电、挂牌制度;修炉时,炉体上方和下方不应有人作业或停留。

5.8.2.3在炉体内外作业,除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外,还应将炉体倾动制动器锁定。

5.9.煤气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5.9.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和设备必须经过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后,方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部门和专业部门参加。

5.9.2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

5.9.3建立煤气设施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验收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509.4建立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运行记录。

5.9.5煤气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以备查阅。

第4篇 炼钢厂煤气抢、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抢检修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安全及作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

各类煤气抢检修设立抢检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由设备厂长担任,设备科在检修单位主控室成立抢检修临时检修指挥中心。

2.1参与单位

生产调度室   安全环保科   设备科   技术科    各参检单位

2.2职责

2.2.1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整个抢检修期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抢检修过程中紧急突发状态下的全权指挥工作。

2.2.2当班生产调度主任:负责突发状态下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检修过程中各种协调的具体工作及紧急状况下人员车辆及紧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协调性工作。

2.2.3综合管理科:负责整个抢检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整个抢检修的各项安全工作;紧急状况下安全警戒、处置安全方案的编订工作及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2.2.5技术科:负责整个抢检修前后煤气系统的停运、清扫、气体置换以及启运前的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紧急状况下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处置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落实工作。

2.2.6设备科:负责煤气系统抢检修的执行工作;负责特定状况下的处置方案的执行工作。

2.2.7各参检单位:按照抢检修计划,切实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顺利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任务。

3、抢检修安全规定

3.1参与抢、检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抢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3.2各单位计划内检修,根据检修项目,提前有维修主管到检修单位,同单位维修主管、安全员及岗位班组长到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咨询检修相关情况及紧急情况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况,并根据检修项目的规模、种类和特点,制订检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内容必须包括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检人、安全确认人或部门,防止意外事故预案等),检修前组织参检人员召开检修专题会议,告知传达落实。

3.3临时抢修,单人作业必须确定安全监护人,二人以上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

3.4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条件及职责

担任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的员工,必须熟悉本项目工艺操作及技术特点,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工作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项目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观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状态,项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现场物料,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5严禁岗位工跨工种担任安全监护人。

3.6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在项目未结束,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7分厂内其它单位及外协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项目,作业前到厂安全环保科签定安全协议书,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检修方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厂内部单位相互检修,由项目所在单位安全员与检修方签定安全责任卡,同时对检修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责任监督与纠治。

3.8各类危险作业,必须按炼钢厂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相关动火作业、进入密闭、半密闭容器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手续后方可作业。

3.9带煤气危险的抢检修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转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9.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3.9.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9.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3.9.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3.9.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10在检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单位,项目安全责任人同时对民工安全负责。

3.11各类检修,凡涉及危险性较大,过程复杂,操作特殊等情况,必须填写《危险作业预知卡》,涉及到的具体检修项目,由安全部门或单位安全员确定。

第5篇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点检“五定”: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反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6、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三章点检周期及区域划分

第十条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第6篇 某炼钢厂生产事故管理与考核制度

总  则

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一)生产事故的定义: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二)、生产事故分类及分级:

1.生产事故的分类:生产工艺事故;生产运输事故;能源动力事故;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

1.1各部门在生产事故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运输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能源动力事故,由动力厂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具体办法见安全环保有关规定)。

1.2 当发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设备原因时,按主次责任定性,并归对口相应处室具体管理,。

1.3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由生产处组织、公司领导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1.4原则上,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在事故种类上不重叠或交叉考核。

2、生产工艺事故

2.1炼铁厂事故

2.1.1、烧结机

⑴、各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因操作失误造成的烧结矿过烧、欠烧;

⑸、各矿槽的混料。

2.1.2竖炉

⑴、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悬料;

⑸、结瘤;

⑹、导风墙穿孔、倒塌。

2.2 炼铁厂事故

2.2.1渣铁系统

⑴、铁口事故

①、铁水自动流出;

②、铁口连续过浅、“跑大流”、喷焦卡焦;

③、封不住铁口、渣铁外溢;

④、铁口冒泥;

2.2.2、铁沟事故:主沟、支沟渗漏。

2.2.3铁渣事故

①、撇渣器烧穿漏铁;

②、水渣放炮;

③、撇渣器铸死导致铁水外溢、烧坏设备和流入水冲渣沟造成爆炸;

④、渣铁上炕、下地。

2.2.4热风炉系统

⑴、热风炉换错炉;

⑵、开启各种阀门错误造成风口灌渣。

2.2.5上料系统及装料系统

⑴、上料系统事故

①、等料;

②、撕皮带;

③、拉错料;

④、堵料筛。

⑵、装料系统事故

①、炉顶料罐放不下料;

②、炉顶料罐装重料;

③、炉顶上密封阀漏煤气;矿槽跑料。

2.2.6高炉系统

⑴、低料线;

⑵、管道行程;

⑶、悬料;

⑷、连续塌料;

⑸、炉墙结厚;

⑹、炉缸堆积;

⑺、炉冷;

⑻、炉缸冻结;

⑼、炉体跑火、跑渣;

⑽、炉缸烧穿;

⑾、炉底烧穿;

⑿、炉皮烧穿;

⒀、大灌渣;

⒁、高炉结瘤;

⒂、风口吹管烧穿;

⒃、风口烧穿;

⒄、风口二套烧穿;风口大套烧穿;

⒅、紧急停水;紧急停电;

⒆、鼓风机突然停风;

⒇、炉顶打水阀门忘记关。

2.2.7喷煤系统

⑴、煤枪烧坏;

⑵、煤粉罐跑煤;

⑶、喷煤压缩空气突然停。

2.3炼钢厂事故

2.3.1混铁炉区

⑴、铁水包翻铁、跑铁、铸轨;

⑵、混铁炉穿。

⑶、混铁炉洒铁

2.3.2转炉区

⑴、转炉兑铁时跑铁铸炉前炉门、铸炉下轨道;

⑵、转炉出钢时跑钢;

⑶、散装料堵下料口;

⑷、转炉漏炉;

⑸、转炉钢包车、渣车掉道;

⑹、转炉渣罐漏;

⑺、钢水温度太低;

⑻、转炉操作不当大量溢渣;

⑼、转炉操作不当大喷、烧枪。

2.3.3废钢区

⑴、废钢尺寸超标卡炉口;

⑵、废钢中有密闭容器放炮;

⑶、废钢潮湿放炮。

2.3.4钢包周转区

⑴、钢包渣线钻钢;

⑵、钢包包衬漏钢;

⑶、钢包滑板钻钢;

⑷、钢包上下水口钻钢;

⑸、钢包透气砖不透气;

⑹、钢包水口灌渣烧不开眼。

第7篇 炼钢厂铁水包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铁水包安全使用,避免因日常检查不到位或操作不当造成穿包、漏包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运转车间管理的铁水包、铁水罐、兑铁包。

3、 职责划分:

4、 细则

4.1铁包的打结与投用.

4.1.1铁包打结时应保证包胎放正,避免因包胎放偏导致浇注料薄厚不均匀,影响正常使用甚至发生穿包事故。

4.1.2认真填写铁包使用跟踪卡,因包壳变形导致浇注料打结不均匀时应在包卡注明浇注料厚度(重点是两侧耳轴部位),应在包卡注明铁包打结所用物料数量。

4.1.3打结完毕将包吊出包坑时应保持包胎在包内,不允许先拔包胎再吊包,避免导致包壳变形。

4.1.4新打结铁包需养生8小时后拔出包胎进行烘烤,拔出包胎时应保证吊链位置,用力方向垂直,避免损坏浇注料,包胎拔出后要对浇注料进行检查,看有无塌料、明显裂纹。

4.1.5严格按照烘烤制度进行烘烤未达到烘烤时间要求的包不允许投入使用。

4.1.6需投包时三修人员、厂家、混铁炉当班班长要对新包包况进行确认(将包放在回炉钢包车上,开至转炉-精炼炉走廊下方观察包况)。

4.1.7混铁炉要对新投入使用的铁包进行称重并记录。

4.2铁包的使用.

4.2.1铁包正常周转时,混铁炉每个班应对周转的每个铁包进行一次测温并记录,测温要求每包取三个部位六个测温点渣线部位、耳轴部位、包底。

4.2.2测温时如果某处温度明显高于同一部位其它点(>20℃)则定位重点监测部位,当班需对该包测温3次,并通知炼铁调度要求关注此包包况。

4.2.3铁包正常周转时,混铁炉每个班应对周转的每个铁包进行一次包况确认并记录。

4.3甩包标准

4.3.1测量包壳任一部位温度超过400℃,立即通知班长,复测确认后甩包处理。

4.3.2使用过程中铁水包空载状态重量与该包投入使用是重量减轻≥4t,通知班长确认后甩包处理。

4.3.3使用过程中检查包内耐材,发现明显掉块、裂纹通知班长进行确认,无法判断是否影响使用的,应先甩包并上报车间进行检查确认。

4.3.4兑铁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作层侵蚀严重,能够观察到明显的永久层砖缝应立即甩包。

4.3.5使用过程中发现包壳透气孔发红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班长进行确认。

5、 考核

5.1铁包跟踪卡未按照要求填写,考核责任人20元/项。

5.2新包投用时未按要求测量并记录单重的考核责任人50元/项。

5.3未按照要求及时甩包的考核责任人100元/项。由此导致事故按照事故情节及造成损失大小加倍考核。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运转车间。

炼钢厂运转车间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第8篇 炼钢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炼钢厂设备检修立项、准备、实施及结束期间各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联系确认制度。

2、使用范围

炼钢厂所属设备检修工作,不包含车间内部组织的临时小故障处理。

3、管理权限

机械动力科为设备检修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设备检修项目的确立、设备检修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核、检修进程与检修质量监督及检修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生产计划科为设备检修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配合组织设备检修项目的确立,设备停机与恢复生产的指令下达及检修过程中的生产协调。

安全科为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设备检修前安全方案的审核及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车间为设备检修的主体单位。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申报、检修施工方案制定、检修施工组织、负责检修进程、检修质量与安全措施落实,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管理办法

4.1 日常检修

4.1.1日常检修由机械动力科、生产计划科及安全科每周二组织全厂各车间召开“周设备检修会”共同确定。

4.1.2各车间上报本周(周三至下周二)设备检修计划(项目、内容、时间与安全措施)。

4.1.3机械动力科与生产计划科根据检修模型与各车间上报的检修项目共同确定“周检修计划”,明确每日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需要联合检修项目,明确检修单位主从配合关系。

4.1.4 模型外检修项目由机械动力科进行实际情况确认,明确检修内容与时间,并向生产计划科提出申请,由生产计划科根据生产情况进行生产安排,并分别向分管厂长汇报。

4.1.5“周检修计划”形成后由生产计划科形成材料上报制造部总调度室、制造部计划处、炼钢厂生产厂长、设备厂长,由机械动力科上报设备部。

4.1.6 生产计划科按照“周检修计划”协调制造部计划处,安排每日品种生产与设备检修,每日早生产例会对当天检修项目、时间进行通报。

4.1.7 机械动力科按照“周检修计划”监督每日设备检修施工进度与质量,每日早生产例会对当天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通报。

4.1.8 安全科对每日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指导、检查。

4.1.9 各车间按照“周检修计划”安排日常设备检修工作,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2 年修、联合检修

4.2.1 配合公司其他单位进行的年修、联合检修,由机械动力科组织各车间研究并汇总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形成检修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安全措施。

4.2.2 生产计划科根据铁钢平衡,按照检修方案,制定厂内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并根据检修情况制定能源介质平衡方案。对于无法安排的检修项目,与机械动力科及相关车间共同协商。

4.2.3形成厂内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后经生产、设备厂长批准后,组织厂内联合检修准备会。

4.2.4 各车间根据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制定车间内部检修方案、安全措施,由机械动力科、安全科进行审批,最终由机械动力科形成厂内联合检修方案。

4.3 非计划检修

4.3.1各车间临时发现的设备隐患需要平衡时间进行处理,需向机械动力科提出申请,由车间行政主任向生产厂长进行汇报。由机械动力科确认后将检修项目、内容、时间向设备厂长进行汇报。由生产计划科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安排。

4.3.2 非计划检修项目由所属车间与机械动力科共同制定检修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安全措施。由机械动力科协调相关配合车间,由生产计划科安排生产配合。

4.3.3 非计划检修项目影响正常日检修计划时,由机械动力科向设备部进行汇报,由生产计划科向制造部进行汇报,由两科室共同协调后续周检修调整。

4.4 突发设备故障检修

4.4.1 发生突发设备故障,责任车间与机械动力科、生产计划科执行炼钢厂《请示报告制度》。

4.5 生产调度检修信息联系

4.5.1 厂生产调度按照生产计划科运行科长制定的当班检修计划(含非计划检修),根据生产情况,在具备停机提前1小时通知相关检修单位车间调度。停机前再次通知车间调度进行确认,并做好停机记录。

4.5.2 各车间调度按照厂生产调度指令,按照《炼钢厂设备检维修、定修、年修安全管理体系》、《炼钢厂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制度》、《炼钢厂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制》、《炼钢厂介质停送联系确认制》及车间内部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执行。

4.5.3涉及多个车间进行检修作业时,按主从关系进行配合检修。执行《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从属检修单位检修作业前需与主体检修单位联系确认,经主体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不能影响主体单位检修。

4.5.4 检修过程中停、送介质信息联系。厂生产调度在接到停、送介质指令后,厂生产调度向相关介质供应单位下达停、送介质指令。厂调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停、送介质指令的接收与传达,指令传达采用录音电话。在绝保试验期间需履行签字确认。在指令下达过程中,双方要进行重复确认。同时,厂生产调度对“接受停送介质指令的时间”、“发令单位、部门名称”、“发令人的姓名”、“指令的具体内容”及“下达指令的具体时间”、“下达指令的具体内容”、“接收指令人的姓名”进行文字记录。

4.5.5 检修设备恢复生产时,由设备主体车间车间调度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通知厂生产调度。由厂生产调度组织恢复生产,并做好恢复记录。

4.5.6突发设备故障检修时,厂生产调度、车间调度执行炼钢厂《请示报告制度》

5、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要求各车间制定车间内部检修管理制度。

第9篇 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在建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建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在建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在建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安全联络挂牌制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的工程(或安全)例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在建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10篇 炼钢厂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具、索具处于安全状态,落实吊索具的管理责任,确保不出安全事故,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吊索具的安全使用、检查和报废。

3名词解释

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

索具: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吊装带、吊链和钢丝绳等。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吊索具的管理职责

4.1各区域作业长负责本区域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吊索具的检查、维护、使用、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4.2各区域班组长负责接班检查时对吊索具是否开焊、断丝、锈蚀、损坏等的检查。

4.3各区域组员负责操作前对吊索具做重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5吊索具的管理内容

5.1各区域吊索具必须设专人保管,对吊索具建账、保管。

5.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储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

5.3各类吊索具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储存。

5.4吊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

5.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

5.6自制钢丝绳必须要降低载荷使用。

5.7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

5.8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

5.9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

5.10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方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空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

5.11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

5.12吊运赤热金属必须用金属吊链,不准用钢丝绳吊运。

6吊索具的安全检查

6.1各区域班组长应每天检查本班组所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仔细检查吊索具。各作业区应每周对本区域的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炼钢厂将随时对各作业区所使用的吊索具进行抽检。

6.2在吊索具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

6.3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6.4对达到判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判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使用。

7吊索具的判废

7.1钢丝绳的判废标准

7.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

表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gb/8918-1996)

绳6w (19)

绳6_ (19)

绳6_ (37)

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小于6

12

6

22

11

6-----7

14

7

26

13

大于7

16

8

30

15

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意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

7.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2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0

7.1.3吊运危险物品的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7.1.4钢丝绳中任意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

7.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

7.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

7.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

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

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

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

7.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

7.2吊链的报废标准

7.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

7.2.3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

7.3吊具的报废标准

7.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

7.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

7.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

7.4.1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7.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

7.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炼钢厂安全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

7.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炼钢厂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生产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进行审批。

7.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

7.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

7.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8考核

8.1对违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区,罚款300---1000元。

第11篇 某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 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 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 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 点检“五定”: 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 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 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反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 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5、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三章 点检周期及区域划分

第十条 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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