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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机械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车辆机械管理制度

车辆机械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车辆的高效运行、延长设备寿命,并保障行车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维护保养规程

2. 驾驶员操作规范

3. 故障处理及应急措施

4. 车辆检查与验收流程

5. 维修记录与跟踪

6. 安全教育培训

包括哪些方面

1. 车辆维护保养规程:规定定期保养周期、保养项目和标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预防故障发生。

2. 驾驶员操作规范:制定驾驶行为准则,如合理驾驶速度、安全行驶距离、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

3. 故障处理及应急措施:设立故障报告机制,提供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确保快速有效处理问题。

4. 车辆检查与验收流程:明确车辆出车前、行驶中和归库后的检查程序,确保车辆状态符合安全标准。

5. 维修记录与跟踪:记录每次保养和维修的情况,便于追踪车辆状况,预测潜在问题。

6.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重要性

车辆机械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能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停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良好的维护可以延长车辆使用寿命,节省设备更新成本。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助于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企业风险。规范的管理流程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方案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由机械工程师、驾驶员和安全专员组成的车辆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 制定详细流程:细化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3. 培训与考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制度培训,通过考核确保其理解和遵守规定。

4. 信息化管理:利用数字化工具记录车辆状态、维修历史和驾驶员表现,便于数据分析和决策。

5. 反馈与改进:设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车辆机械管理制度,以实现高效、安全、经济的车辆管理,为企业运营提供坚实的后盾。

车辆机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库车段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大量增加,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机械设备使用保养和修理等环节的技术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按规定保养,才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提高工作率,利用率,取得交好的经济效益,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法规及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设置安全检查员,经常对机械车辆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等不良现象。

3、要求操作人员在机车设备运行前,必须对各自驾驶的设备制动,转向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4、按照机车设备的保养规程,定期进行例保和一、二、三级保养、保持机车设备清洁,防腐除垢,坚固、润滑、调整等工作,充分提高完好率。

5、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开疲劳车、开故障车、驾驶室超员等不良现象,发现后,严格处罚,调换工作,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操作人员负责。

第2篇 施工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由于便道上行驶的施工车辆繁多,为了保证便道畅通和前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我分部确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规则,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条 施工便道只允许与施工有关的车辆进入和行使,社会车辆和闲杂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便道。

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车辆交汇时,让车的原则是:罐车优先、重车先行、其他车辆合理避让。

第二条 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占道行使,同时不能随意停靠在便道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过。

对于随意停靠施工便道影响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行驶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

第三条 遇到前台浇筑混凝土时,施工车辆(吊车、钻机、钢筋笼运输车、装载机等)与罐车混凝土交汇时,应及时靠边,罐车优先通过。

影响混凝土罐车正常行驶几前台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四条。

钢筋笼运输车在运输钢筋笼时遇到混凝土罐车应靠边停下让罐车先行通过,不允许将便道堵塞,必须保证罐车顺利通过到达现场。

由于钢筋笼运输车导致混凝土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五条 施工现场吊车支设时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随意将大臂置于便道上方。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六条 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故障时,应尽量驶离便道,实在不能驶离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侧。

第七条 施工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拥堵时,要服从项目部交通协管人员的指挥和处理。

有不听指挥造成便道拥堵20分钟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

第八条 便道上交通拥堵20分钟以上仍不能解决时,须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随意下车进入施工场地,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发现一次,一人罚款50元~100元。

第十条 上级领导检查现场时,一切施工车辆应礼让,检查车辆先行。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应积极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对于在管段内发生的交通拥堵,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现场施工连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将对便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交通堵塞及时拍照存底,随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3篇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__ 总 则

第一条 __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五章__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__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__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__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4篇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便道上行驶的施工车辆繁多,为了保证便道畅通和前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我分部确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规则,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条 施工便道只允许与施工有关的车辆进入和行使,社会车辆和闲杂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便道。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车辆交汇时,让车的原则是:罐车优先、重车先行、其他车辆合理避让。

第二条 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占道行使,同时不能随意停靠在便道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过。对于随意停靠施工便道影响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行驶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

第三条 遇到前台浇筑混凝土时,施工车辆(吊车、钻机、钢筋笼运输车、装载机等)与罐车混凝土交汇时,应及时靠边,罐车优先通过。影响混凝土罐车正常行驶几前台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四条。钢筋笼运输车在运输钢筋笼时遇到混凝土罐车应靠边停下让罐车先行通过,不允许将便道堵塞,必须保证罐车顺利通过到达现场。由于钢筋笼运输车导致混凝土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五条 施工现场吊车支设时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随意将大臂置于便道上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六条 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故障时,应尽量驶离便道,实在不能驶离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侧。

第七条 施工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拥堵时,要服从项目部交通协管人员的指挥和处理。有不听指挥造成便道拥堵20分钟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

第八条 便道上交通拥堵20分钟以上仍不能解决时,须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随意下车进入施工场地,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发现一次,一人罚款50元~100元。

第十条 上级领导检查现场时,一切施工车辆应礼让,检查车辆先行。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应积极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对于在管段内发生的交通拥堵,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现场施工连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将对便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交通堵塞及时拍照存底,随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5篇 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的机械车辆必须经项目部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车。

二、机械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机件、转向器及制动装置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各系统的油、水是否加足,确认无故障后方可出车。

三、操作和驾驶机械车辆时,必须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开疲劳车,不开赌气车,不违章开车。

四、机械设备作业时,要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倒车或调头时要兼顾前后左右,机械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施工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抢装抢卸,严禁超车,严禁驶出施工区域,夜间开车必须使用近光灯。

六、机械车辆行驶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6篇 库车段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大量增加,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机械设备使用保养和修理等环节的技术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按规定保养,才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提高工作率,利用率,取得交好的经济效益,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法规及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设置安全检查员,经常对机械车辆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等不良现象。

3、要求操作人员在机车设备运行前,必须对各自驾驶的设备制动,转向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4、按照机车设备的保养规程,定期进行例保和一、二、三级保养、保持机车设备清洁,防腐除垢,坚固、润滑、调整等工作,充分提高完好率。

5、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开疲劳车、开故障车、驾驶室超员等不良现象,发现后,严格处罚,调换工作,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操作人员负责。

第7篇 施工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便道上行驶的施工车辆繁多,为了保证便道畅通和前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我分部确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规则,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条 施工便道只允许与施工有关的车辆进入和行使,社会车辆和闲杂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便道。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车辆交汇时,让车的原则是:罐车优先、重车先行、其他车辆合理避让。

第二条 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占道行使,同时不能随意停靠在便道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过。对于随意停靠施工便道影响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行驶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

第三条 遇到前台浇筑混凝土时,施工车辆(吊车、钻机、钢筋笼运输车、装载机等)与罐车混凝土交汇时,应及时靠边,罐车优先通过。影响混凝土罐车正常行驶几前台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四条。钢筋笼运输车在运输钢筋笼时遇到混凝土罐车应靠边停下让罐车先行通过,不允许将便道堵塞,必须保证罐车顺利通过到达现场。由于钢筋笼运输车导致混凝土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五条 施工现场吊车支设时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随意将大臂置于便道上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六条 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故障时,应尽量驶离便道,实在不能驶离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侧。

第七条 施工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拥堵时,要服从项目部交通协管人员的指挥和处理。有不听指挥造成便道拥堵20分钟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

第八条 便道上交通拥堵20分钟以上仍不能解决时,须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随意下车进入施工场地,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发现一次,一人罚款50元~100元。

第十条 上级领导检查现场时,一切施工车辆应礼让,检查车辆先行。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应积极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对于在管段内发生的交通拥堵,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现场施工连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将对便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交通堵塞及时拍照存底,随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8篇 施工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机械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处(部门)规定)划分的场所停放,生产和专项工程,要根据生产任务的要求,对放野外的各种机械车辆要派专人看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不准乱停乱放,违者造成失窃和事故除按有关处罚外还要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本车(机)驾驶员必须做好零部件(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人不离车和入场后要关锁好门、窗箱盖,机械车辆进车间检查前应做好交接和领用的材料五金零配件的保管,由于乱丢乱放,造成丢失责任要负赔偿的责任。

动用各种车辆设备包括私人借用,要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权益审批办理手续方可使用,凡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车辆设备进行非法运输、私做工程等活动,除追回台班费和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处罚,造成损坏和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机动车辆和沥青油罐车停放在“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使用汽、柴油擦洗沾有沥青车辆和用喷火机喷化车辆上的沥青结巴。确需清理车辆要经保卫部门同意并指定地点采取严防措施,保证安全。违者按安全防火规定处罚。

严禁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利用职便或私人用车在外过夜,造成损失、丢失和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9篇 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机械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处(部门)规定)划分的场所停放,生产和专项工程,要根据生产任务的要求,对放野外的各种机械车辆要派专人看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不准乱停乱放,违者造成失窃和事故除按有关处罚外还要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本车(机)驾驶员必须做好零部件(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人不离车和入场后要关锁好门、窗箱盖,机械车辆进车间检查前应做好交接和领用的材料五金零配件的保管,由于乱丢乱放,造成丢失责任要负赔偿的责任。

动用各种车辆设备包括私人借用,要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权益审批办理手续方可使用,凡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车辆设备进行非法运输、私做工程等活动,除追回台班费和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处罚,造成损坏和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机动车辆和沥青油罐车停放在“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使用汽、柴油擦洗沾有沥青车辆和用喷火机喷化车辆上的沥青结巴。确需清理车辆要经保卫部门同意并指定地点采取严防措施,保证安全。违者按安全防火规定处罚。

严禁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利用职便或私人用车在外过夜,造成损失、丢失和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10篇 施工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各种机械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处(部门)规定)划分的场所停放,生产和专项工程,要根据生产任务的要求,对放野外的各种机械车辆要派专人看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不准乱停乱放,违者造成失窃和事故除按有关处罚外还要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本车(机)驾驶员必须做好零部件(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人不离车和入场后要关锁好门、窗箱盖,机械车辆进车间检查前应做好交接和领用的材料五金零配件的保管,由于乱丢乱放,造成丢失责任要负赔偿的责任。

动用各种车辆设备包括私人借用,要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权益审批办理手续方可使用,凡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车辆设备进行非法运输、私做工程等活动,除追回台班费和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处罚,造成损坏和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机动车辆和沥青油罐车停放在“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使用汽、柴油擦洗沾有沥青车辆和用喷火机喷化车辆上的沥青结巴。

确需清理车辆要经保卫部门同意并指定地点采取严防措施,保证安全。

违者按安全防火规定处罚。

严禁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利用职便或私人用车在外过夜,造成损失、丢失和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11篇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相 关 定 义

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 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12篇 电梯起重机械、(场内)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相 关 定 义

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 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13篇 施工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由于便道上行驶的施工车辆繁多,为了保证便道畅通和前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我分部确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规则,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条 施工便道只允许与施工有关的车辆进入和行使,社会车辆和闲杂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便道。

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车辆交汇时,让车的原则是:罐车优先、重车先行、其他车辆合理避让。

第二条 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占道行使,同时不能随意停靠在便道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过。

对于随意停靠施工便道影响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行驶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

第三条 遇到前台浇筑混凝土时,施工车辆(吊车、钻机、钢筋笼运输车、装载机等)与罐车混凝土交汇时,应及时靠边,罐车优先通过。

影响混凝土罐车正常行驶几前台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四条。

钢筋笼运输车在运输钢筋笼时遇到混凝土罐车应靠边停下让罐车先行通过,不允许将便道堵塞,必须保证罐车顺利通过到达现场。

由于钢筋笼运输车导致混凝土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五条 施工现场吊车支设时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随意将大臂置于便道上方。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六条 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故障时,应尽量驶离便道,实在不能驶离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侧。

第七条 施工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拥堵时,要服从项目部交通协管人员的指挥和处理。

有不听指挥造成便道拥堵20分钟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

第八条 便道上交通拥堵20分钟以上仍不能解决时,须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随意下车进入施工场地,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发现一次,一人罚款50元~100元。

第十条 上级领导检查现场时,一切施工车辆应礼让,检查车辆先行。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应积极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对于在管段内发生的交通拥堵,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现场施工连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将对便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交通堵塞及时拍照存底,随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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