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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章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电力规章制度

在企业管理中,规章制度是确保组织运行有序、高效的关键工具。它们定义了行为准则,明确了责任和权力分配,为员工提供了行动指南。撰写规章制度是一项严谨的工作,需要兼顾实用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关于如何编写规章制度的一些核心要点。

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规章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公司内部的部门设置、职位职责和汇报关系。

2. 行为规范:规定员工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

3. 工作流程:详细描述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流程、审批程序和操作标准。

4.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5. 财务管理:规定财务政策、预算编制、报销流程等财务相关事宜。

6. 安全与健康: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包括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等。

7. 法律法规遵从:确保企业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作用和意义

规章制度对企业有以下重要作用:

1. 提高效率:明确的流程和职责有助于减少混乱,提高工作效率。

2. 规避风险:通过规定合法合规的行为,降低法律纠纷和运营风险。

3. 维护秩序:规范员工行为,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平:确保资源分配和机会均等,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怎么制定

制定规章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目标:确定规章制度的目的,确保所有条款与目标一致。

2. 全面调研:了解企业现状,收集各方意见,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3. 法律审查:确保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4. 清晰简明:语言要简洁易懂,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方便理解和执行。

5. 沟通反馈:公开征求员工意见,修改完善,确保制度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6. 定期修订:随着企业发展,规章制度应及时调整更新,保持其时效性。

电力规章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生产管理应用文规章制度类

规章制度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保证生产、工作、学习等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令和政策,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行政、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或行为准则。电力系统的行业特点,使规章制度的组织协调、生产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等重要功能显得尤为突出,因此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特别多,对电业员工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别严。

规章制度的种类很多,大多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法令、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公布的,如条例、规则、章程、守则等;此外还有一些是由群众公议制定的,如公约(另有一种公约,特指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签订的条约)。

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多数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电力企业内部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和中央保持一致,做到政令统一。如果上级已有规定,不可另搞一套,只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些必要的补充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条文要简明扼要,一条一个内容;语言要明确,语气要肯定;情况发生变迁时,要及时修改或补充;必要的时候,还要报有关领导部门或上级单位核准备案。

一、规章制度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包括以下三部分:

1.标题

标题一般由制发单位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如《××省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办法》。有的标题只有事由和文种两部分,如《用电监察条例》。还有的标题只有制发单位名称和文种,如《全国电力企业教育协会章程》。

如果规章制度是草案或暂行、试行的,可加括号注明于标题下面,也可在标题内写明,如“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等。

2.正文

正文的一般写法是:先总纲,后细目;先一般,后个别;先概括,后具体。结构上,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每部分按内容的多少分列若干章节或条款。内容较少的规章制度(如守则、公约等),只分条款,不分章节,也不分总则、分则、附则。

(1)总则。也称“总纲”、“序言”,一般是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目的、原则和应用范围,可采用条文形式写,也可用前言形式写。分章节写的规章制度,第一章就是总则。内容较少、不分章节的规章制度没有总则,只在第一条款里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制定的意义、要求。

(2)分则。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部分,应分条具体地写明有关项目和内容。条目较多的,可先分章,加小标题,章下再分条,使读者一目了然,便于掌握。

(3)附则。这是规章制度的结尾,是分则的补充和说明。附则要分条写明规章制度施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实施日期、解释权、修订权等。附则在正文的最后一章,按统一的条目序号排下来。内容较少、不分章节的规章制度,其结尾的一条或几条便是附则的内容。如果总则、分则已把所有内容写明,也可以不要附则。

3.具名和日期

写法与公文一样,先具名后日期。制发单位名称如果已在标题中出现,或者已在标题下注明,就不具名。日期如果已用括号标注于标题下的,此处也同样不写。随公文发送的规章制度,可以不具名,也可以不写日期。(文件上已有日期)

二、几种常见规章制度简介

1.条例、规定、办法、细则

条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的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它是规章制度中约束力最强的一种形式,在所适用的范围内具有权威性,如《火电厂环境监测试行条例》。

规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的安排、提出的管理措施。如(国务院关于电力统一分配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3号)。

办法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的具体做法和要求。它比规定具体,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有所变通,允许参照执行或视情况加以补充。如《电力设备评级办法》。

细则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某些规章制度所作的更具体的条文式规定。它既要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不能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原则和精神。细则的特点是详尽、明细,以便管理和执行,如《××省电力公司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条例、规定、办法、细则均属行政法规。在《国家电力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和办法均被归为公文常用种类,成为公文中的文种,可以直接行文。

2.制度、规则、规程

制度是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的,要求所属人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准则。电力系统制定和颁发的制度非常多,电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如(电力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化学监督制度》,以及“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工作制)制度等。

规则是有关部门或单位为管理具体事务、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定性条文。它一般用于局部范围内,对一些具体的、事务性的工作进行规定,而且侧重于统一的要求,写明具体的章法和程序。如《施行人工呼吸的基本规则》。

规程是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生产、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操作程序。它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必要措施。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章程、守则

章程是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务,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文件。内容一般包括本组织的性质、纲领、任务、组织原则和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章程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如果是未定稿,可在标题后加上“草案”字样;内容比较简单的,可称为“简章”。如《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守则是由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在一定范围内施行,要求所属成员严格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如《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

4.公约

公约是一定范围或行业的社会成员为了维护劳动纪律或公共利益,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制定的,要求有关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它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对参加协议者有约束力,是群众在工作、生产、学习中自我督促教育或互相督促教育的好形式。如《文明市民公约》、《护线公约》等。

××省电力系统生产人员恃证上岗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1999年全省电力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创一流企业工作,全面提高我省电力系统生产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我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优质、可靠运行,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减人增效工作,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在省局教育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由省局人教部归口管理,局机关相关的专业部室配合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1.省局人教部负责组织制定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

2.局机关相关的专业部室配合人教部制定有关工种或专业的持证上岗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

3.局管培训中心按专业工种分工在省局人教部的指导下负责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基层单位培训中心在同级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下按管理权限和任务分工开展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二、持证上岗人员范围

1.局属各单位、合资联营单位、行业归口管理单位和各二级单位的生产人员。

2.多经企业(单位)与主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岗位上的人员。

三、岗位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内容

1.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电力法律法规部分;

(2)本岗位必备知识;

(3)本岗位技能要求;

(4)职业道德。

2.特种作业人员(如电焊工、起重工等)按原劳动部及原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方式

1.理论部分采用笔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要求的应知部分。

2.实际操作考试,按照岗位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根据岗位差别,不同枉度地加入基本功操作、专业技术操作和组织指挥等方面内容。

3.职业道德由各单位负责考核。

(三)省局根据需要对基层单位的考试命题标准、试卷题量、试题难度及考核过程随时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考。

四、生产人员取证免考条件

1.获得技师及中级以上职称且仍在本岗位工作的,免于应知、应会、实际操作考试。

2.近三年内代表厂局(公司)参加省局及以上举办的技术比赛并获得前三名且仍在同岗位上工作的,免于应知、应会、实际操作考试。

3.近三年内参加省局举办的脱产高级工培训班考试合格,且仍在同岗位工作的,免于应知、应会考试。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免于应知、应会考试。

5.特殊工种人员持有国家劳动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免于应知、应会、实际操作考试。

6.近三年内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且获得合格资格的,免于应知、应会、实际操作考试。

以上免考人员均应参加电力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和职业道德的考核。

获得法律或政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可分别予以免试。

五、发证及管理

1.岗位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省局统一的“岗位证书”(考核发证工作统一由省局人教部或授权的培训中心办理)。岗位证书由省局人教部审核。

2.考核工作由省局人教部统一组织,省局相关的专业部室配合考核工作。

3.法律法规、本岗位必备知识、岗位技能要求、职业道德四项考核均及格者,认定岗位考核合格;其中一项不及格的,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

4.特殊工种岗位证书由省局相关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并经省局人教部审核确认。

六、使用

1.岗位证书是上岗的必备条件之一。

2.对于岗位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优先进岗、提岗或给予适当奖励。

3.对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调整岗位或待岗。3—6个月后经重新培训补考全部合格者,可视工作需要重新竞争上岗。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不发岗位证书,待岗。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惩办法报省局人教部备案。

七、有关问题及说明

1.持证上岗考核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2.岗位考核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减人增效的配套措施。通过实施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上岗)一体化的机制,使持证上岗成为生产人员竞争上岗的必备条件之一,促使生产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切实提高我省电力系统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施工修造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实施办法,经省局批准后执行。

4.各地接入电网运行的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5.进网作业电工证书不能代替岗位证书。

6.已开展培训考核的工种执行持证上岗。首批持证上岗专业(工种)目录表见附件二。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局人事教育部。

附件:(略)

××省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省××电力建设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守则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提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地坚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事物,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懂经营,善管理,同心同德,勤奋工作,带领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任务。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和增进领导班子的团结,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沟通思想,有话摆在桌面上讲,不背后议论。要反对自由主义,注意讲话的场合和分寸,有利于团结的话多讲,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

三、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保守秘密。班子内部研究尚未公开的事情,不得事先透露给亲友及其他人。凡涉及子女或亲友的招工、工种安排、调动、提拔、任免的,本人都应当自觉回避。

四、领导班子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别人做到的, 自己首先要做到。要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自觉地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或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直接或间接经办和介绍各种材料、机具、设备采购及加工业务;不得由个人直接承办废旧物资处理业务;不得安排亲友来本单位承包工程或直接插手外包队伍业务。

六、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

七、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作风,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要坚持干部参加劳动制度,每月参加劳动不少于两天(50岁以上的可量力而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2篇 某电力公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健康体检

1.1上岗前体检

1.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1.1.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1.2在岗体检

1.2.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1.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1.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1.2.5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

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2.1公司热源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2.3对粉尘、噪声超标的工序,由热源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2.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2.5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三、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诊断鉴定制度

1)、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5、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3篇 电力消防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4篇 某某电力公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健康体检

1.1上岗前体检

1.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1.1.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1.2在岗体检

1.2.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1.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1.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1.2.5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

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2.1公司热源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2.3对粉尘、噪声超标的工序,由热源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2.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2.5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三、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诊断鉴定制度

1)、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5、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电力规章制度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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