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及药店的药品销售行为,确保患者能够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处方药物。它通过严格的管理流程,防止滥用、误用药物,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1. 处方开具:规定医生需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明确、合规的处方,禁止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2. 药品采购: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从合法渠道采购处方药,并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性。
3. 药品存储:设定药品储存条件和期限,防止药品变质或过期。
4. 销售与调配:规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前需核对处方,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5. 记录与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保存处方记录,定期上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监管。
1. 保障患者安全:防止患者因自行使用处方药导致的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
2. 提高治疗效果:确保患者按照医嘱正确用药,提高治疗成功率。
3. 打击非法交易:防止处方药流入非法市场,打击药品滥用。
4. 维护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建立完善的处方药管理系统:引入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对医生、药师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处方药管理能力。
3. 强化监督与处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威慑力。
4. 提升公众意识: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处方药管理规定的认识,鼓励患者遵医嘱用药。
5. 定期评估与修订:根据实施效果和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和完善处方药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处方药管理体系,以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促进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定义:
5.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2、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使用的药品。
6、内容:
6.1、以下药品在零售门店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二类精神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的门店可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抗菌药物按处方药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包括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类、抗真菌类药物(抗生素包括β-内酰胺类、大环内酯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类、其他抗生素如:林可霉素、磷霉素等);
6.2、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6.1之外的其他处方药;
6.3、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4、无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第6.1项下规定的处方药;
6.5、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将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每个陈列柜货架右上角都应张贴相应的“处方药”和“otc”标识,并在对应专柜张贴或醒目处悬挂警示语和告示语:
6.5.1、处方调配或销售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
6.5.2、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资格证书应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6.5.3、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员必须在职在岗,随时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每天上下午如实在签到表上签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表),代签和提早签连续二次以上视作在不岗。如休息或请假等情况,请在备注栏写明情况。请假1-2天必须上报连锁公司质管科。药师离岗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6.6、销售处方药时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6.7、若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7、处方药销售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7.1.1、审方:实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门店接到处方后,摄取处方图片通过网络上传到总部审方室,执业药师应仔细阅读,逐项进行审核、检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字后下发门店调配人员,如遇药名不清、药味重复、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门店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再调配;
7.1.2、调配: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应精神集中,按处方列明药品依次调配,在一张处方未调配结算前不收第二张处方,以免药品混淆造成差错;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应做到计量正确,调配完后核对无误后签字后交处方审核员;
7.1.3、复核:由药师复核,再次全面认真地审核一遍处方内容。逐个核对处方与调配的药品、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签字;
7.1.4、发药:发药人员应复核姓名、帖数、做到准确无误;并告知顾客用药注意事项;
7.1.5、记录:每天及时登记于“处方药销售记录表”,进销存数量必须相符,调配处方按月装订成册留存5年备查。
8、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相关表格:处方药销售记录表、质量管理人员审方员在职在岗情况表
第2篇 _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定义:
5.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2、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使用的药品。
6、内容:
6.1、以下药品在零售门店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二类精神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的门店可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抗菌药物按处方药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包括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类、抗真菌类药物(抗生素包括β-内酰胺类、大环内酯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类、其他抗生素如:林可霉素、磷霉素等);
6.2、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6.1之外的其他处方药;
6.3、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4、无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第6.1项下规定的处方药;
6.5、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将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每个陈列柜货架右上角都应张贴相应的“处方药”和“otc”标识,并在对应专柜张贴或醒目处悬挂警示语和告示语:
6.5.1、处方调配或销售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
6.5.2、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资格证书应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6.5.3、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员必须在职在岗,随时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每天上下午如实在签到表上签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表),代签和提早签连续二次以上视作在不岗。如休息或请假等情况,请在备注栏写明情况。请假1-2天必须上报连锁公司质管科。药师离岗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6.6、销售处方药时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6.7、若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7、处方药销售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7.1.1、审方:实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门店接到处方后,摄取处方图片通过网络上传到总部审方室,执业药师应仔细阅读,逐项进行审核、检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字后下发门店调配人员,如遇药名不清、药味重复、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门店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再调配;
7.1.2、调配: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应精神集中,按处方列明药品依次调配,在一张处方未调配结算前不收第二张处方,以免药品混淆造成差错;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应做到计量正确,调配完后核对无误后签字后交处方审核员;
7.1.3、复核:由药师复核,再次全面认真地审核一遍处方内容。逐个核对处方与调配的药品、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签字;
7.1.4、发药:发药人员应复核姓名、帖数、做到准确无误;并告知顾客用药注意事项;
7.1.5、记录:每天及时登记于“处方药销售记录表”,进销存数量必须相符,调配处方按月装订成册留存5年备查。
8、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相关表格:处方药销售记录表、质量管理人员审方员在职在岗情况表
第3篇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第4篇 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_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
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
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
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
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
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篇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格式
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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