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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3-05-26 热度:75

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1篇 某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可燃物质较多、如木材、装饰材料、可燃塑料、锯末刨花、汽油、煤油、油漆和有机溶剂等。而引燃的火源则有:作业人员扔下末熄的烟头,各种电气设备所产生的高热或电火花、冬季施工取暖的炉火、建筑施工和安装使用的电(气)焊的火焰及高温铁渣、雷击放电等,因而施工现场的防火是不可忽视的一项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储存注意事项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平坦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易燃仓库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活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物之间,至少应保持防火间距。

4.易燃仓库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防火间距,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区域分段设防火墙,分成若干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

(二) 贮存注意事项

1.对贮存的易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易燃物品仓库,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库内温湿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二. 易燃仓库的装卸管理

1.拖拉机不准进入仓库,堆料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仓库或堆料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

2.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事故。

三. 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

1.仓库或堆料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物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

2.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易燃物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3.仓库或堆料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4.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施工现场防火

一.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放、仓库、和生活等区域。

3.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保卫。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消防水管、砂箱、铁锹等)。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0.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以便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管理

1.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抢救。

2.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3.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二.禁火区域划分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

1)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3)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警。

灭火器材的配备

(一)现场仓库消防灭火设施

1.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分组布置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二)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配备两个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等,每25平方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

建立建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消防组织和检查制度

1.从公司、项目部应建立系统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每班有义务消防员。

2.定期实行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各消防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4.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加强管理;定期组织防水安全检查。

5.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

6.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7.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场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8.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危险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2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

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

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定。

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 作业。

⑵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⑶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⑸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⑹用可燃烧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⑺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⑼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⑽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⑴一级动火作业如禁火区域:油箱、油罐、易燃液体的容器、各种受压设备、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等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委建方保卫科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⑵二级动火作业如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处防火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⑶三级动火作业如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处负责人及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1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仓库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15、对在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中有贡献和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⑴自觉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在预防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⑵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⑶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避免火灾发生的;

⑷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⑸对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1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⑴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

⑵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⑶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⑸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负责人。

第3篇 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object)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scope)

u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管理。

u 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92、《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学工业部,1991年04月)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职责(responsibility)

u ehs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监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u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贯彻执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content)

防火、防爆管理:

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ehs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ehs部批准。

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保持通风状态,必要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储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严防三串: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串压;生产系统向生活系统相串;易燃易爆系统向安全系统相串。

4.1.3生产工艺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要采用进的安全工艺方法、工艺装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艺指标、安全装置、信号联锁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各操作岗位都应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生产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达到“三懂四会”,经安全技术考试并取得安全作业证之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待清楚。

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指标装置、安全联锁、报警、防静电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设施,使其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严格执行票证制度,开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全面检查,做到确认符合安全开车条件。

对没有办动火证、安全检修手续不全等行为,操作人员有权制止。

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在危险要害区域(岗位)从事正常生产操作、设备维护检修、现场监测的临时性作业视为危险要害区域(岗位)生产性作业。

4.1.4电气的防火、防爆要求:

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应接地部分如下:

电机、变压器及其它电器底座和外壳;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机)的框架;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电缆支架。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接地线与独立避开雷针的接地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米。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爆炸危险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或接零。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电气装置的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线干线相连接,不得一个接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设的部分,应有防腐蚀的措施。

以下情况应安装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生产、贮存和装卸压缩气体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储罐、管道、机组。

利用空气干燥、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规定,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部分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连接地。

生产或贮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波侵入而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金属件(如设备、管道)均应作防止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外皮应接地,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设适当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或多点重复接地。

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得不大于10欧姆。

每年四月份之前机修车间应对避雷接地装置进行检查、检测,保证其可靠。

库区的防雷、防静电按《石油库存设计规定》执行。

4.1.5动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防爆泄压。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防止氧含量超标。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贮运设施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物料排放。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防尘、防毒管理:

4.2.1防尘、防毒的基本管理要求:

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ehs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2.2防尘、防毒的防护与治理: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2.2体检与职业病: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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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可燃物质较多、如木材、装饰材料、可燃塑料、锯末刨花、汽油、煤油、油漆和有机溶剂等。而引燃的火源则有:作业人员扔下末熄的烟头,各种电气设备所产生的高热或电火花、冬季施工取暖的炉火、建筑施工和安装使用的电(气)焊的火焰及高温铁渣、雷击放电等,因而施工现场的防火是不可忽视的一项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储存注意事项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平坦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易燃仓库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活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物之间,至少应保持防火间距。

4.易燃仓库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防火间距,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区域分段设防火墙,分成若干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

(二) 贮存注意事项

1.对贮存的易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易燃物品仓库,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库内温湿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二. 易燃仓库的装卸管理

1.拖拉机不准进入仓库,堆料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仓库或堆料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

2.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事故。

三. 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

1.仓库或堆料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物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

2.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易燃物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3.仓库或堆料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4.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施工现场防火

一.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放、仓库、和生活等区域。

3.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保卫。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消防水管、砂箱、铁锹等)。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0.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以便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管理

1.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抢救。

2.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3.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二.禁火区域划分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

1)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3)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警。

灭火器材的配备

(一)现场仓库消防灭火设施

1.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分组布置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二)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配备两个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等,每25平方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

建立建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消防组织和检查制度

1.从公司、项目部应建立系统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每班有义务消防员。

2.定期实行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各消防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4.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加强管理;定期组织防水安全检查。

5.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

6.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7.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场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8.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危险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5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防气体中毒管理制度

(一)工地防火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规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在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场、仓库区、易燃废品集中地点和生活区等,注意把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设置在其他区域的下风向,各区域之间防火间距为:

1、用火作业区距在建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区不小于15米。

2、易燃材料堆放和仓库区距建筑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米。

3、易燃废品堆放处距在建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米。

二、工棚或临时设施的搭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设施应搭建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范围并不要搭在变压架空线路下方,距离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2、临时设施离配电房不应小于12米。

三、临时性宿舍等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幢集体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门窗不小于1.2米,门必须向外开。

四、临时仓库的安全用电要求如下:

1、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间距至少应保持1米的距离,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不小于1.5米,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2、仓库严禁使用钨钉,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3、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应张挂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五、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程。

六、施工现场火火罪构的配备。

1、工地要有足够消防水源(给水管道或蓄水池)对有消防给水管道设计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时先做好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消防梢,以便在开工时即可使用。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种合适的灭火器。

3、灭火器挂设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将灭火器放在潮湿的露天曝晒、雨淋,以防失效。

4、灭火器根据使用要求,予以编号。

七、各级重点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工人进入场后,首先应组织工人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并在工地安全管理小组基础上组建安全防火小组,安全防火小组在队长(工程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并由工地防火员(安全员),班组防火员(班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现场安全防火工作。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批示。

2、组织制定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检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关制度及其他保证防火的安全措施。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责任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制度。

4、领导义务消防队,加强业务训练和管理教育,组织职工扑灭火灾。

5、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二)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若现场需要使用爆破用品需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持有爆破证件人员实施作业,爆破用品实行申请制度,逐项登记,余品入库,专人看管,与施工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入施工现场。

(三)防气体中毒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加强个人防护,接触有毒气体时戴防护口罩等。

3、定期测定空气中刺激性气体浓度,若超过最高容许浓度,应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消除毒物来源。

4、一旦发生气体泄漏事故,教育工人不要围观,听从专业人员的疏导,尽快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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