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员工健康、环境保护及生产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毒物品的分类与标识
2. 采购、存储与运输管理
3. 使用与操作规程
4. 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5. 员工培训与应急响应计划
6. 监测与评估机制
1. 有毒物品的分类与标识:明确各类有毒物品的性质、危害程度,统一标签和警示标志,确保员工能识别并正确处理。
2. 采购、存储与运输管理:制定严格的采购流程,确保供应商资质合规;设置专用存储区域,确保安全存放;规范运输程序,防止泄漏或意外。
3. 使用与操作规程:详细规定有毒物品的使用方法、个人防护措施,以及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 废弃物处理与处置:明确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和转移的规定,确保合规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5. 员工培训与应急响应计划: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6. 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检查有毒物品管理情况,评估风险,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有毒物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另一方面,它有助于遵守环保法规,维护企业社会形象;同时,通过预防和控制潜在事故,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1. 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有毒物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完善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执行性。
3. 强化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配备必要设备:如防护装备、监测仪器等,确保员工在操作有毒物品时的安全。
5. 实施定期审计:通过内部或第三方审计,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6. 与外部机构合作:与环保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等保持良好沟通,获取最新法规信息和技术支持。
有毒物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企业全方位的投入和持续的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实现高效、可持续的发展。
第1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按照物品的性能、燃点进行分类、单独存放和管理。
二、必须按实际用量计划采购、库存、不准超量长期存放。
三、使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掌握物品的特性、使用、保管方法。
四、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须牢固、密封,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容器不得破损、变型、泄漏,要定期检查维修。
五、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必须通风、清洁、通道通畅、配电线路性能良好、接头牢固、隔离火源及其它可燃物。
六、使用剩余部分必须收回妥善保管,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集中安全处理。
七、办公场所、住宿区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2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按照物品的性能、燃点进行分类、单独存放和管理。
二、必须按实际用量计划采购、库存、不准超量长期存放。
三、使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掌握物品的特性、使用、保管方法。
四、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须牢固、密封,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容器不得破损、变型、泄漏,要定期检查维修。
五、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必须通风、清洁、通道通畅、配电线路性能良好、接头牢固、隔离火源及其它可燃物。
六、使用剩余部分必须收回妥善保管,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集中安全处理。
七、办公场所、住宿区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3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
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
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
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
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
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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