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企业生产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通过规范物品的存储、搬运、使用和废弃处理,该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潜在风险,确保生产活动的稳定进行。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分类与标识:明确各类物品的性质,设置清晰的标识系统,便于识别和管理。
2. 存储规定:设定专门的存储区域,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通风系统和防泄漏装置。
3.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使用和操作流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人员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监控与记录:建立物品进出记录,实施定期检查,确保物品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6.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不仅关乎企业的安全生产,也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健康和公共安全。一次疏忽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或中毒事件,不仅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声誉。因此,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1. 制度建设: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硬件升级:投资改善存储设施,安装监控设备,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3. 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反应。
4. 第三方审计: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审计,查找潜在风险,提供改进建议。
5.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审计结果,不断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安全至关重要,必须从多个层面进行严谨管理和监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第1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
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
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
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
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
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汇编(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汇编(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汇编(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标准及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本质安全,使三级危险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易燃易爆危险点的管理。
危险点定义原则
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
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
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发生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场所。
管理职责
动能部负责三级危险点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级危险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危险、危害识别,确定危险点部位,划分危险点等级,提交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报动能部备案。
危险点分级是根据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致因条件的高低,致害物逸散能量的大小,事故对人、物的影响程度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将危险点设定为三个级别:
一级危险点是已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公司有全局性影响的场所。
二级危险点是易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公司局部有较大影响的场所。
三级危险点是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受到伤害,但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不大的场所。
危险点确定后,若因生产条件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需变更或撤销时,按本制度第五款第一条执行。
三级危险点管理
人员素质要求
岗位工作人员和班组长:掌握该危险点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该危险点所有设备、设施性能和安全使用、储存的物理、化学性质;熟悉该危险点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其他检查负责人:必须了解该危险点设备、设施性能和工艺要求,以及使用、储存物质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状况,掌握发生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2.为控制危险、危害因素,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不同等级按不同要求实施相应管理。
汇编(一)一级、二级危险点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位负责人负责检查。
汇编(二)三级危险点由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位负责人负责检查。
汇编(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醒并监督检查考核。
3.三级危险点管理程序
汇编(一)张挂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
汇编(二)编制安全检查表。
汇编(三)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
汇编(四)各级负责人按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
汇编(五)反馈隐患信息,落实整改措施。
汇编(六)检查考核。
汇编(七)资料归档。
4.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严格控制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量。
5.编制各级危险点检查表,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和检查内容。
6.监督检查周期
汇编(一)一级危险点总经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公司主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部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班组长每日检查一次。
汇编(二)二级危险点公司主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部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班组长每日检查一次。
汇编(三)三级危险点部门领导每月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周检查一次。
汇编(四)各级危险点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做好当班检查工作,并有记录。
7.整改措施落实
汇编(一)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汇编(二)对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责任人报告,以确保危险点的安全生产。
8.检查与考核
动能部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一、二级危险点,并做好检查记录和考核工作。巡回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危险点日常管理和各级责任人履职情况。
检查发现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反馈、处理。
危险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有无其他事故隐患。
危险源分布明细
序号
危险点
管理部门
危险性描述
危险等级
1
试车间
生产部
存在大量汽、柴油管且管内有汽、柴油,遇明火、高温等易燃易爆。
一
2
实验室
技术部
存在大量汽、柴油管且管内有汽、柴油,遇明火、高温等易燃易爆。
一
3
油库
物流部
存在大量汽、柴油管且管内有汽、柴油,遇明火、高温等易燃易爆。
一
4
锅炉房
动能部
运行中的天燃气锅炉压力较大,运行不良易产生爆炸。
一
5
天燃气瓶房
生产部
天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气瓶中气体泄露遇高温、明火易产生爆炸。
一
6
高压配电间
动能部
操作不当易诱发触电事故
二
7
低压配电间
动能部
操作不当易诱发触电事故
二
8
空压站
动能部
运行不良易产生爆炸事故
二
9
食堂
办公室
天燃气灶台使用不当易产生燃烧、爆炸。
二
10
仓库
物流部
存在大量纸壳、橡胶等易燃物品,与明火强光易产生消防事故。
二
11
生产总装车间
生产部
电路较多,部分工位使用煤油、机油等易燃品作业。
二
12
寝室楼
办公室
桌椅、被单、床单遇明火易燃。
三
13
办公楼
办公楼所在部门
打印纸、办公桌等办公设备遇明火易燃
三
14
厂区室外
各分担部门
草坪的枯草,室外放置的纸壳等废品遇明火易燃
三
【第4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存放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配齐足够的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降温设施,并定期检测;
2、危险品仓库内,除安装防爆的电器照明设备外,不准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3、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油类污染,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上滚动。乙炔气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横卧地面滚动;
4、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存放,也不得存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的地点;
5、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
6、危险品仓库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立避雷防静电装置,并至少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检查整修一次;
7、有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所储存危险品的燃烧特性、防火常识、灭火方法。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5篇】某饭店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营业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汇编(如气雾杀虫剂、花露水等)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质分类、分开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危险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6篇】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具备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清除静电和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
二、在夏季中要加强管理,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化学危险品一律不得露存放及超库容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及灭火性质不同的物品严禁混存。
三、使用氧气瓶时要慢开、慢关氧气阀门,以防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氧气瓶必须距明火10 米上、如有防护措施也得远于5 米以上。夏天露天作业不能置于日光下曝晒,瓶阀冻结时不许用明火烘烤,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和水压试验。
四、若违反制度而造成事故,酿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7篇】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汇编(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
汇编(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库内要 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汇编(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 领退登记制度, 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 存放不得靠近火源、 热源。
汇编(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项 目部管理人员逐级向使用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汇编(5)在办公室等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汇编(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 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汇编(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 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2、配电房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要求
汇编(1)除专业现场电工,其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房。
汇编(2)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内放易燃、易爆与其 他物品。
汇编(3)定期对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 保持清洁, 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 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汇编(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 交接班制度。
汇编(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汇编(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3、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汇编(1)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 明显的防火标志。
汇编(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 分间、 分库储存, 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性质和灭火方法。
汇编(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 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 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汇编(4)仓库管理员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 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第8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汇编(铁路运输适用本)、汇编(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汇编(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汇编(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汇编(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汇编(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汇编(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汇编(逸)散。
汇编(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汇编(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汇编(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汇编(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汇编(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汇编(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 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汇编(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汇编(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1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2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3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5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6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汇编(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汇编(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汇编(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7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9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汇编(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汇编(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20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21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22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23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24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25 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26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7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28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9篇】易燃易燃物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准超过三天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3)易燃易爆物品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6)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7)严禁携带火种、bp机、手提电话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第10篇】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商品有:发胶、摩丝、油墨、粘胶剂、卫生球、赛璐璐制品、杀虫剂、显像管、酒类等汇编(其它易燃商品及器具禁止进场);
2 易燃、易爆商品进货时,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
3 存放部位应独立封闭、通风,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4 易燃易爆品周转库和柜台摆放数量不准超过二天的销售量;
5 易燃易爆商品严禁混车运输、同库存放和交叉销售;
6 对易燃易爆商品实行“四专”管理措施,即: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单独柜台专人销售;
7 各商场经营的易燃易爆商品具体品种、贮存库位、保管员和售货员分别报保卫处登记存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货、贮存和销售。
【第11篇】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实行专室、专柜、双锁管理。
2、药品严格按要求存放,每周检查一次。
3、药品实行限量购置,实验所用实行限量领用,并要求领用登记筌字。
4、凡实验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药品,实验员必须协助科任教师完成实验,对所余药品及时收回保管室。
5、配备消防器材,定时检查。
6、搞好实验室的通风、防盗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12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对怕潮汇编(如乙炔),怕晒汇编(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运输。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双人双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 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班组长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第13篇】危险物品易燃易爆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存放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配齐足够的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降温设施,并定期检测;
2、危险品仓库内,除安装防爆的电器照明设备外,不准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3、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油类污染,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上滚动。乙炔气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横卧地面滚动;
4、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存放,也不得存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的地点;
5、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
6、危险品仓库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立避雷防静电装置,并至少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检查整修一次;
7、有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所储存危险品的燃烧特性、防火常识、灭火方法。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14篇】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各级各类学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须明确一个归口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
2.储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3.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内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4.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乘数量及时退库。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危险物品带出保管室或实验室。
5.幼儿园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所需必须购买的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以上程序严格管理。
6.危险品的进货量及储存量需严格控制,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储存必须贴有标签。
【第15篇】某选煤厂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对于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每年必须有不少于两次的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不能从事易燃易爆工作。
二、在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摔、掷、抛、拖、拉,要轻拿轻放。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严格防火制度,必须加强通风,防止达到燃烧爆炸浓度。
四、对生产设备和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防止易燃液体和气体跑、冒、滴、漏,并分库存放。
五、在车间内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规定存放期限,指定存放地点,确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16篇】易燃易爆物品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的人员,必须熟悉该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并经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的物品的装运,必须按包装皮上标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或堆积过高,严禁碰撞或敲击。
3开启包装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的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仓库内启封。
4装运过程中,严禁烈日曝晒和雨淋。
5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用足够的灭火器和水源,并设有醒日的“严禁吸烟”、“严禁烟火”标志牌。
6运输易燃易爆的罐车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灭火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驶。
7罐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量的85%,桶内顶部要留有50一100mm的空间。
8罐盖和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它软木。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9凡带有 0.1mpa压力以上的易燃易爆的罐都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10 装车或卸车管线都必须有良好的防静电设施。
11运输车辆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及其它防火区域,必须带好防火帽,当可燃气瓶泄漏到地面并挥发较大时,机动车禁止启动。
12 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置区的各项安全规定。外单位装卸人员进入装卸区也必须遵守装卸区各项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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