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管理制度是一种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给企业内部各层级员工的管理方式。它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促进团队协作,并确保合规性。
1. 信息传达机制:明确信息的发布渠道,如会议、邮件、公告板等。
2. 信息内容规范:规定何种信息需要告知,如何编写,以及信息的格式和结构。
3. 信息接收与反馈:设定信息接收者的责任,包括确认收到、理解和执行信息。
4. 时间管理:设定告知的时间窗口,紧急信息的处理流程。
5. 训练与发展:定期培训员工理解并遵循告知管理制度。
6. 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
1. 提高效率:清晰的信息传递能减少工作延误,提高团队协同效率。
2. 避免误解:统一的信息标准降低沟通障碍,减少因误解引发的问题。
3. 确保合规:及时传达政策、法规变更,确保企业运营合规。
4. 强化责任:明确告知责任,提升员工责任感和执行力。
1. 制定详细的信息告知流程,包括信息的创建、审核、发布和跟踪。
2. 设立专职的信息协调员,负责信息的整理和分发,确保一致性。
3. 建立反馈系统,员工可以就接收到的信息提出疑问或建议。
4. 定期进行内部沟通会议,讨论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改进点。
5. 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改进,通过持续优化提升告知制度的效果。
6. 对违反告知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在实施告知管理制度时,企业需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灵活调整方案,以实现最佳的信息流通环境。管理层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以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1篇 安全标志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3.5设置公告栏
3.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醍目位置设置;
3.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3.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3.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获救线。
4.2获救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获救线。
4.2.1术语
4.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和文字符号;
4.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5设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通风”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备“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性标识。
4.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获救标识。
4.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5.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5.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眯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5.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旋转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检查与维修
6.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采购
7.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交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科。
7.2安环科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2篇 某工厂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某工厂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员工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降低职业危害风险,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某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3、工作职责
3.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做好职业危害辨识、告知与申报工作;
3.2各部门应按照事业部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落实告知和申报工作。
4、工作内容
4.1职业危害辨识:
4.1.1职业危害因素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确认的概念与分类目录,经过岗位辨识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
4.1.2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
职业危害因素的辩识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全面、全过程的特点,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2.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中分析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参照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分析;
4.1.2.2按照厂区功能分区(生产、辅助设施)布置,包括前处理,灌装间、危险品库房、化验室等区域,涉及高温、有害物质、噪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4.1.2.3生产卫生设施;
4.1.2.4生产工艺过程,涉及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5生产设备及装置,涉及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环境、检修和故障处理、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6特殊单体设备及装置,涉及制冷间、危险品库、化验室。
4.1.3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准备
在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兼职管理人员应作好以下准备:
4.1.3.1各级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在人员、时间和其他资源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4.1.3.2由懂专业、有经验的人员组成辨识小组,包括生产经理、技术经理、设备经理、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
4.1.3.3辨识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基本覆盖本工厂的所有生产、作业及设备设施等;
4.1.3.4参加辨识的员工掌握辨识范围和类别的基本情况,了解法律法规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对作业环境的具体要求;
4.1.3.5资料准备齐全。
4.1.4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方法:
4.1.4.1调查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在现场进行调查、辨识;
4.1.4.2安全检查表辨识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进行辨识;
4.1.4.3经验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结合以往经验进行辨识;
4.1.4.4其它可行的辨识方法。
4.1.4.5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4.2职业危害告知:
4.2.1告知的内容:
4.2.1.1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2.1.2作业场所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2.1.3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及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4.2.1.4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4.2.1.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结果;
4.2.1.6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4.2.2告知方式:
4.2.2.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警示标志牌等方式;
4.2.2.2通过专业培训或书面通知等方式;
4.2.2.3口头告知方式;
4.2.2.4合同告知方式。
4.2.3告知责任部门或人员:
各部门经理、主办,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招聘专员、薪酬福利专员)班组长。
4.2.4本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3申报管理:
本单位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具体申报过程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4.3.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按照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结果填写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4.3.2结合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审验中所做出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其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3.3根据实际情况,本单位每年度可组织开展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现状评价,评价依据的标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法规。
4.3.4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前后应建立的基础管理内容:
4.3.4.1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职能有效运行,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4.3.4.2按照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和条款的有效执行;
4.3.4.3按规定要求建立作业人员基本档案、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台帐;
4.3.4.4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在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中已做明确规定;
4.3.4.5建立液氨,双氧水、液碱、硝酸以及化验室内部分有毒化学药品的贮存量及年消耗量的动态表。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
5.1.1《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5.1.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5.1.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5.1.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报表》;
5.1.5《有毒危险化学品年度贮存及使用量动态表》。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2009]23号令);
6.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2009]27号令);
6.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6.5《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第3篇 安全警示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全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8、警示标识的设置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在夏日行车时,在驾驶位置设置“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消防安全标志: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9、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1、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4篇 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3.5设置公告栏
3.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醍目位置设置;
3.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3.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3.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获救线。
4.2获救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获救线。
4.2.1术语
4.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和文字符号;
4.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5设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通风”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备“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性标识。
4.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获救标识。
4.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5.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5.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眯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5.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旋转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检查与维修
6.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采购
7.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交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科。
7.2安环科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5篇 化工安全警示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委会及车间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6.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 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
6.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6.4、车间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 警示
7.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7.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7.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7.4、 警示标识的设置
7.4.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7.4.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7.4.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7.4.4、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和“戴防护镜”指令 标识。
7.4.5、设备警示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7.4.6、消防安全标志
7.4.5.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7.4.5.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8、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9、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9.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 视具体情况确定。
9.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9.2.1、 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 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9.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9.2.3、 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 于75度。
9.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9.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 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0、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委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 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6篇 某某工厂职业危害告知申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某工厂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员工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降低职业危害风险,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某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3、工作职责
3.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做好职业危害辨识、告知与申报工作;
3.2各部门应按照事业部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落实告知和申报工作。
4、工作内容
4.1职业危害辨识:
4.1.1职业危害因素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确认的概念与分类目录,经过岗位辨识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
4.1.2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
职业危害因素的辩识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全面、全过程的特点,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2.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中分析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参照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分析;
4.1.2.2按照厂区功能分区(生产、辅助设施)布置,包括前处理,灌装间、危险品库房、化验室等区域,涉及高温、有害物质、噪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4.1.2.3生产卫生设施;
4.1.2.4生产工艺过程,涉及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5生产设备及装置,涉及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环境、检修和故障处理、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6特殊单体设备及装置,涉及制冷间、危险品库、化验室。
4.1.3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准备
在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兼职管理人员应作好以下准备:
4.1.3.1各级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在人员、时间和其他资源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4.1.3.2由懂专业、有经验的人员组成辨识小组,包括生产经理、技术经理、设备经理、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
4.1.3.3辨识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基本覆盖本工厂的所有生产、作业及设备设施等;
4.1.3.4参加辨识的员工掌握辨识范围和类别的基本情况,了解法律法规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对作业环境的具体要求;
4.1.3.5资料准备齐全。
4.1.4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方法:
4.1.4.1调查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在现场进行调查、辨识;
4.1.4.2安全检查表辨识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进行辨识;
4.1.4.3经验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结合以往经验进行辨识;
4.1.4.4其它可行的辨识方法。
4.1.4.5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4.2职业危害告知:
4.2.1告知的内容:
4.2.1.1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2.1.2作业场所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2.1.3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及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4.2.1.4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4.2.1.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结果;
4.2.1.6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4.2.2告知方式:
4.2.2.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警示标志牌等方式;
4.2.2.2通过专业培训或书面通知等方式;
4.2.2.3口头告知方式;
4.2.2.4合同告知方式。
4.2.3告知责任部门或人员:
各部门经理、主办,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招聘专员、薪酬福利专员)班组长。
4.2.4本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3申报管理:
本单位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具体申报过程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4.3.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按照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结果填写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4.3.2结合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审验中所做出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其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3.3根据实际情况,本单位每年度可组织开展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现状评价,评价依据的标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法规。
4.3.4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前后应建立的基础管理内容:
4.3.4.1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职能有效运行,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4.3.4.2按照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和条款的有效执行;
4.3.4.3按规定要求建立作业人员基本档案、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台帐;
4.3.4.4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在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中已做明确规定;
4.3.4.5建立液氨,双氧水、液碱、硝酸以及化验室内部分有毒化学药品的贮存量及年消耗量的动态表。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
5.1.1《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5.1.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5.1.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5.1.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报表》;
5.1.5《有毒危险化学品年度贮存及使用量动态表》。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2009]23号令);
6.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2009]27号令);
6.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6.5《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第7篇 安全警示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全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8、警示标识的设置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在夏日行车时,在驾驶位置设置“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消防安全标志: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9、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1、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警示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委会及车间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6.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 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
6.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6.4、车间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 警示
7.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7.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7.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7.4、 警示标识的设置
7.4.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7.4.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7.4.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7.4.4、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和“戴防护镜”指令 标识。
7.4.5、设备警示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7.4.6、消防安全标志
7.4.5.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7.4.5.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8、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9、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9.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 视具体情况确定。
9.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9.2.1、 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 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9.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9.2.3、 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 于75度。
9.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9.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 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0、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委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 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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