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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管理制度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构筑物管理制度

构筑物管理制度是对各类建筑设施,如桥梁、隧道、水塔、烟囱等,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旨在确保构筑物的安全性、耐用性和经济效益,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包括哪些方面

构筑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与设计:明确构筑物的功能定位,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设计。

2. 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进度,保证安全作业。

3. 材料与设备:制定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使用和维护制度,确保其性能符合工程需求。

4. 检验与验收:设立严格的检查和验收机制,对构筑物的结构、性能进行全面评估。

5. 运行维护:制定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计划,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

6. 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7.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8. 环境保护:考虑构筑物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实现绿色建设。

重要性

构筑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保障安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功能失效等安全隐患。

2. 提升效率: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高工程进度,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3. 保护环境:遵循环保原则,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4. 社会责任:满足公众对构筑物安全、美观和功能性的期待,体现企业社会责任。

方案

构筑物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方案:

1. 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构筑物的全面管理工作,确保责任明确。

2.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程,涵盖构筑物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退役等阶段。

3. 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大数据等,提高监测和维护的精准度。

4. 定期培训员工,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加强内外部沟通,与监管机构、供应商、用户等保持良好互动,获取反馈,不断优化制度。

6. 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构筑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构筑物安全、高效运行的关键,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将管理制度融入日常运营,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为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构筑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临猗分公司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3、工作职责分工

3.1分厂设备处负责分公司各分厂生产系统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管理。

3.2各分厂负责所管辖区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3.3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4、工作流程:

4.1所在车间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和防水坡都应加强维修,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以及损坏、开孔、拆除。

4.2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处批准方能进行。

4.3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并根据建筑物的耐震程度,积极协助进行抗震加固工作。

4.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措施,及时处理。

4.5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当出现跑料、跑水等情况时操作工应及时处理,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建筑物等。

4.6室内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以及其它浸蚀性溶液,必须经常清扫、中和、冲刷,保持干净。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等,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4.7禁止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离建筑物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止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4.8厂内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各种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及污水;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4.9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报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在厂内道路上行走或拉运。

4.10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损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和生产需要动土时要办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4.11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处的人员参加。

5、相关记录:

5.1设备处建立的台帐:《主要建、构筑物登记台帐》

5.2分厂(车间)建立的台帐:《全部建、构筑物及主要设备基础登记台帐》

注:主要设备基础指承重力在1吨以上的设备基础。

第2篇 地面(构筑物)建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

线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3篇 铸造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规范。

2 管理内容

2.1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要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2.2 不准任意改变现有建筑物的原设计状况和设计规定使用的条件。

2.3 每个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的清灰制度,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积灰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时间。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工作环境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厂房、高炉出铁棚、配电室等)每年最少两次清灰,所有清扫工作结束后要有记录。

2.4 屋面扫灰过程中,小面积积堆厚度不得超过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清灰过程中,高低跨处小面积堆灰厚度不得超过120mm,在清灰及扫灰时,严禁损坏屋面防水层。

2.5 建筑物、构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机动部。

2.6 建筑物、构筑物散水和外墙裙要完好无损,周围1米以内不准堆放任何重物,不准修建排水沟、埋设地下水管线、增设排水龙头等设施,蒸汽、酸、碱等腐蚀性汽体和液体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沟,不准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顺墙体流到地面,以防墙体受潮腐蚀和基础受压下沉,已经有排水沟的要停止使用,恢复原样。

2.7 不准长期漏雨、漏水不报,也不准任意在建、构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引起地面积水,如发现四周有堆积物必须马上清理、整平。

2.8 不准出现慢性泄漏,冬季要经常检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处冻结的冰柱要及时清除,泄漏点必须立即处理。

2.9 不准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撑杆等)悬挂重物或做为支、吊点,不得在承重构件上打洞、凿筋、焊吊风扇、灯等。屋顶上不准堆放废旧阀门、管道、型材、砖块等检修遗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构件成品。

2.10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雷、防震、防腐蚀等设施以及维护结构、梯子、栏板、盖板、测量标志和各类隔热、防碰保护设施等。

2.11 本工段所辖区域内的排水沟要畅通无阻,不准向水沟内倾倒生活垃圾,不准用水向水沟内冲洗灰尘,水沟因汽车碾压损坏的要及时上报,避免水沟损坏造成排水不利而影响防洪。

2.12 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实际情况,负责人要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动部。

2.13 建、构物的每次维修、中修、大修要记录详细。

3 考核

3.1 违反以上1~10条条款的,一项扣50元。

3.2 违反第11条的扣100元。

3.3 违反第12、13条的扣50元。

附《工业建筑五禁十不准》

(一)工业建筑“十不准条例”

1、 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的使用条件。

2、 不准任意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3、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雷等设施。

4、 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围护结构、梯子、栏杆、盖板各种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5、 不准对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建(构)筑物等。

6、 不准在建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

7、 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载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

8、 不准对高温车间的厂房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不得任意损坏。

9、 不准堆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修复。

10、 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综合考虑。

(二)屋面“五禁”规定

1、 严禁清灰时在屋面上大面积临时堆积灰尘(包括高层屋面向低层屋面的过渡清扫)。屋面在不受损坏或腐蚀情况下,其每堆积灰面积不得超过4m2,厚度不得超过60mm,临时堆放不得超过8小时。

2、 严禁向屋面投重物。

3、 严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m2不得超过1人。

4、 严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

5、 严禁在屋面上的积灰超过规定厚度,以免发生压塌事故。积灰量规定,屋面积灰厚不得超过20mm,屋面排水天沟积灰厚度不得超过30mm,天窗挡风板内,女儿墙及高低层屋面处最大积灰厚度不得超过60mm,冬季屋面积雪厚度不得超过150mm。

(三)工业建筑“十禁止规定”

1、 禁止动力管网跑、冒、滴、漏对工业建筑形成腐蚀。

2、 禁止雨(雪)、工业废水等渗入、灌入建筑物内形成结构腐蚀。

3、 禁止距建筑物2米范围内设上、下水井,种花草树木,设蒸锅、设采暖尾管,疏水器。

4、 禁止在各种屋面、低平投抛、拖重物,避免损伤面层及防水层。

5、 禁止损坏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牌、标桩等。

6、 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温度和排气量。

7、 禁止电焊机、电车等零次线和防雷装置线接至各类结构上,避免杂散电流对接构件形成电解,或引雷进入建筑物内造成伤亡事故。

8、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和低载荷的平台上人群集中,防止坠落事故。

9、 禁止在各类通道、平台、屋面堆放备品备件。

10、禁止在各类承重物构件上焊接各类附件、连接支撑件等。

第4篇 铸造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规范。

2 管理内容

2.1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要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2.2 不准任意改变现有建筑物的原设计状况和设计规定使用的条件。

2.3 每个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的清灰制度,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积灰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时间。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工作环境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厂房、高炉出铁棚、配电室等)每年最少两次清灰,所有清扫工作结束后要有记录。

2.4 屋面扫灰过程中,小面积积堆厚度不得超过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清灰过程中,高低跨处小面积堆灰厚度不得超过120mm,在清灰及扫灰时,严禁损坏屋面防水层。

2.5 建筑物、构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机动部。

2.6 建筑物、构筑物散水和外墙裙要完好无损,周围1米以内不准堆放任何重物,不准修建排水沟、埋设地下水管线、增设排水龙头等设施,蒸汽、酸、碱等腐蚀性汽体和液体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沟,不准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顺墙体流到地面,以防墙体受潮腐蚀和基础受压下沉,已经有排水沟的要停止使用,恢复原样。

2.7 不准长期漏雨、漏水不报,也不准任意在建、构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引起地面积水,如发现四周有堆积物必须马上清理、整平。

2.8 不准出现慢性泄漏,冬季要经常检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处冻结的冰柱要及时清除,泄漏点必须立即处理。

2.9 不准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撑杆等)悬挂重物或做为支、吊点,不得在承重构件上打洞、凿筋、焊吊风扇、灯等。屋顶上不准堆放废旧阀门、管道、型材、砖块等检修遗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构件成品。

2.10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雷、防震、防腐蚀等设施以及维护结构、梯子、栏板、盖板、测量标志和各类隔热、防碰保护设施等。

2.11 本工段所辖区域内的排水沟要畅通无阻,不准向水沟内倾倒生活垃圾,不准用水向水沟内冲洗灰尘,水沟因汽车碾压损坏的要及时上报,避免水沟损坏造成排水不利而影响防洪。

2.12 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实际情况,负责人要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动部。

2.13 建、构物的每次维修、中修、大修要记录详细。

3 考核

3.1 违反以上1~10条条款的,一项扣50元。

3.2 违反第11条的扣100元。

3.3 违反第12、13条的扣50元。

附《工业建筑五禁十不准》

(一)工业建筑“十不准条例”

1、 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的使用条件。

2、 不准任意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3、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雷等设施。

4、 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围护结构、梯子、栏杆、盖板各种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5、 不准对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建(构)筑物等。

6、 不准在建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

7、 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载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

8、 不准对高温车间的厂房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不得任意损坏。

9、 不准堆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修复。

10、 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综合考虑。

(二)屋面“五禁”规定

1、 严禁清灰时在屋面上大面积临时堆积灰尘(包括高层屋面向低层屋面的过渡清扫)。屋面在不受损坏或腐蚀情况下,其每堆积灰面积不得超过4m2,厚度不得超过60mm,临时堆放不得超过8小时。

2、 严禁向屋面投重物。

3、 严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m2不得超过1人。

4、 严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

5、 严禁在屋面上的积灰超过规定厚度,以免发生压塌事故。积灰量规定,屋面积灰厚不得超过20mm,屋面排水天沟积灰厚度不得超过30mm,天窗挡风板内,女儿墙及高低层屋面处最大积灰厚度不得超过60mm,冬季屋面积雪厚度不得超过150mm。

(三)工业建筑“十禁止规定”

1、 禁止动力管网跑、冒、滴、漏对工业建筑形成腐蚀。

2、 禁止雨(雪)、工业废水等渗入、灌入建筑物内形成结构腐蚀。

3、 禁止距建筑物2米范围内设上、下水井,种花草树木,设蒸锅、设采暖尾管,疏水器。

4、 禁止在各种屋面、低平投抛、拖重物,避免损伤面层及防水层。

5、 禁止损坏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牌、标桩等。

6、 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温度和排气量。

7、 禁止电焊机、电车等零次线和防雷装置线接至各类结构上,避免杂散电流对接构件形成电解,或引雷进入建筑物内造成伤亡事故。

8、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和低载荷的平台上人群集中,防止坠落事故。

9、 禁止在各类通道、平台、屋面堆放备品备件。

10、禁止在各类承重物构件上焊接各类附件、连接支撑件等。

第5篇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

一、 对建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二、 对建筑、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修缮,以保证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安全使用。

三、 对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及防火防爆等措施,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 要做好建筑、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 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防腐、架设方式等,要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化工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以免发生危险。

六、 加强保温(冷)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中重视保温(冷)的检测工作,积极采用新型保温(冷)材料。

七、 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等,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物件。

八、 凡因特殊情况开孔、扩孔、拆除及修改原设计的,必须提出申请,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九、 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量,杜绝化工介质侵蚀和破坏楼板、地面及建筑物的基础等。

十、 严禁将排气筒(管)和排水设置在离建筑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屋面、墙壁、地面侵蚀下沉。

十一、 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有腐蚀性的化工原料及污水,不准随意破坏道路,确因施工的需要,需经生产部及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十二、 厂区施工应办理动火证,隐蔽工程完成后要有验收记录。

第6篇 地面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2、距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3、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4、栏杆的高度、材质、焊接要求、构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挡板设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锈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要符合gb5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显珠标志,始终保持畅通。

第7篇 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

线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8篇 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有效地保护建构筑的完整,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部门: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规划处。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处负责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措施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规划处论证审核,作出允许变更申请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规划处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设置检查标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一月检查一次。

第七条 每年的5月至9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护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八条规划处负责对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构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对建构筑物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遵照国家建设规范,对改变建构筑物结构,改变使用要求,或有承重变化的要求,规划处有审核签定权,并对安全负全责。

第十条 每半年规划处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 对全厂建构筑物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

第十三条对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

⑴有无裂缝;⑵有无沉降;⑶有无倾斜;⑷有无腐蚀;⑸有无变形。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规划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9篇 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临猗分公司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3、工作职责分工

3.1分厂设备处负责分公司各分厂生产系统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管理。

3.2各分厂负责所管辖区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3.3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4、工作流程:

4.1所在车间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和防水坡都应加强维修,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以及损坏、开孔、拆除。

4.2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处批准方能进行。

4.3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并根据建筑物的耐震程度,积极协助进行抗震加固工作。

4.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措施,及时处理。

4.5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当出现跑料、跑水等情况时操作工应及时处理,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建筑物等。

4.6室内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以及其它浸蚀性溶液,必须经常清扫、中和、冲刷,保持干净。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等,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4.7禁止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离建筑物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止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4.8厂内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各种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及污水;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4.9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报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在厂内道路上行走或拉运。

4.10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损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和生产需要动土时要办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4.11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处的人员参加。

5、相关记录:

5.1设备处建立的台帐:《主要建、构筑物登记台帐》

5.2分厂(车间)建立的台帐:《全部建、构筑物及主要设备基础登记台帐》

注:主要设备基础指承重力在1吨以上的设备基础。

第10篇 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2、距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3、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4、栏杆的高度、材质、焊接要求、构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挡板设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锈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要符合gb5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显珠标志,始终保持畅通。

《构筑物管理制度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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