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分公司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效率和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发展。一套完善的分公司管理办法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关键。本文将探讨如何构建这样的管理体系,为各个单位在制定制度时提供参考。
规章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组织架构:明确分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和权责,确定汇报层级和决策流程。
2. 人力资源: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福利等方面的政策。
3. 财务管理:涉及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成本控制和财务报告的规定。
4. 业务运营:规定市场开发、销售策略、客户服务和产品管理的具体操作。
5. 内部控制:设定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的程序,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6. 信息管理:规定数据安全、信息技术使用和信息系统维护的标准。
1. 规范行为:规章制度为员工提供行为准则,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误解。
2. 提高效率:清晰的流程和职责分配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延误。
3.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4. 风险防范:通过内部控制和合规性要求,预防潜在的法律和经营风险。
5. 促进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体现公司价值观,塑造统一的行为标准和企业形象。
1. 需求分析:明确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了解分公司的具体需求。
2. 广泛参与:各部门代表参与,确保制度全面覆盖业务范围。
3. 法规依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
4. 可行性评估:考虑实施的难易程度和资源需求,确保实际操作性。
5. 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员工意见,增强制度的接受度和执行力度。
6. 定期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保持制度的时效性。
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地区市场可设立分公司,不断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为加强对各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分公司的人、财、事、物的决策、经营、管理等活动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各种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活动,减少经营风险。
第三条 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代表公司行使授权活动,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要求,履行代表职责,并向公司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任命一位副总经理作为分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指导、支持和监管分公司整体运营(兼职不兼薪)。
第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向分公司委派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并履行相关程序。分公司经营层的聘用和考核参照《公司市场化聘用管理办法》执行。分公司其他岗位人员,由分公司自行聘用。
第六条 分公司薪酬制度参照《薪酬管理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行情执行。根据市场化用人原则,所有人员薪酬、保险费用由分公司统一承担。
第七条 分公司应积极组织和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技术、管理培训,确保持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区域内整合联动发展,公司可委托当地的子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第九条 分公司积极拓展地区的市场,用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的,公司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分公司与公司事业部开展深度合作。分公司如将生产任务委托给公司事业部,按照《公司考核办法》规定的各业务板块成本费用包干率,支付事业部成本;该部分收入考核指标算入公司事业部。
第十一条 分公司与公司事业部共同经营开拓和生产的项目,考核经济指标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分公司在业务开拓过程中,自主编制投标文件,在完善内部审查的基础上,提交至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相关审核流程及考核按照公司投标评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公司可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会计核算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五条 分公司应遵守《会计法》,并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要求,统一执行会计政策目录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公司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开设并按公司财考部相关要求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分公司应接受公司财务管理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资料,汇报财务运行情况;如遇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重大渉税事项、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事项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分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融资、拆借资金及提供担保。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分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从新签合同额、收费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收账款余额等方面对分公司下达目标,次年一月根据完成情况兑现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目标,应重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商定,薪酬结构中基本工资、岗位工作资源保障费两部分按公司标准执行,考核部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适合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与考核分配部备案,由分公司自行组织考核与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每月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专题会以及季度、半年、年终总结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分公司事务、归口部门职能职责等,参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制定并执行,并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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