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爆炸危险区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可能由粉尘引发的爆炸事故,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秩序。通过规范作业流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潜在风险,它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1. 区域划分:明确界定粉尘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粉尘类型、浓度、设备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分。
2. 清洁与清扫:制定定期清洁计划,确保工作场所粉尘积累不超过安全阈值。
3. 照明与电气设施: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控制静电产生,防止火花引发爆炸。
4. 检测与监控:安装粉尘浓度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环境状况,及时预警。
5.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救援机制。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粉尘爆炸风险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审核与评估:定期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粉尘爆炸事故可能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正常运营。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构建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
1.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监督制度的实施和改进。
2. 引入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为制度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 制定粉尘清理规程,规定清扫频率、方法和工具,确保清洁工作标准化。
4. 对电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5. 建立粉尘浓度监测数据记录,及时分析趋势,预测潜在风险。
6.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优化培训内容,结合实例,增强员工对粉尘爆炸危害的理解。
8. 实行安全绩效考核,将安全管理纳入员工的日常工作评价。
通过上述方案的执行,粉尘爆炸危险区管理制度将得到全面落地,形成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力保障,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制定、修订、解释,安全主任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发。
3.2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3.3安全主任负责组织编写,并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4车间主管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3.5公司生产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3.6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除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4.管理规定
4.1 粉尘爆炸危险区的划分
1)20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连续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吸尘排风管道及除尘器内部 b.持续进行铝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设备内部的加工部位 c. 抛丸喷砂设备内部的抛丸喷砂加工部位。
2)21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一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 持续进行铝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的作业区域 b. 除尘器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c. 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3)22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二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吸尘排风管道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b.抛丸喷砂设备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c.持续进行铝镁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设备加工部位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d.铝镁制品抛光采用动力工具的手工作业的作业区域;e.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2粉尘防爆区的安全管理
1)抛光车间,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持畅通。
2)抛光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 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建筑照明、设备照明应达到防爆要求。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 制品间接接地。
3)抛光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沙。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管理。
4)抛光作业人员应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危险作业审批制)。
b.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c.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d.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铝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7)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粉尘除、排系统的吸排尘管道系统的风速应不低于23m/s,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风管内的可燃性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可燃粉尘爆炸下限浓度的50% 。
8)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防爆预防、防尘密封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允许,不准更换或停止使用。
9)墙体、梁、支架、地面、设备、管道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除尘设备、管道中的粉尘应及时清理,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防止二次扬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
10)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如除尘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4.3粉尘检测和监控
1)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场所粉尘检测、监控机制,对车间粉尘采取有效监控,采取合理措施降低空气中粉尘含量,使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公司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安全教育训练,各生产车间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安全教育训练,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
3)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加强与生产部门、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水平,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消除粉尘危害。
4)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加强对生产场所的日常监测活动,认真记录监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当粉尘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公司安全管理部针对粉尘验证的生产场所,为工作人员配备适当的防尘装备,用以尽量避免粉尘对生产人员的伤害。
6)抛光车间严格执行公司粉尘清洁制度,每班规范清理作业场所的铝粉尘。清理、收集的铝粉尘做好防雨防潮措施,应装入专用的采用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存放,收集的铝镁粉尘应交由专业的回收单位作无害处置。
4.4本制度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发布实施、修订时间。
第2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3.3.一般规定
3.1防爆电气选用
1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 12476.2-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的规定选型。
2)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机、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照明灯、配电柜(箱)等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0058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无积尘,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3.2防爆电气及防爆电气线路的安装
1)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
2)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处敷设。
3)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量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避免,则应安装在导管内或选择合适的电缆(例如:为了把机械损坏的危险减少至最小,可采用铠装、屏蔽、无缝、铝护套、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钢性的护套电缆)。
4)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 12476.2的规定选型和安装。
5)在爆炸性铝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6)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不会因粉尘的通过而受到摩擦和静电的聚积,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表面上的静电聚积。
7)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使其聚积粉尘量最少,同时便于清理。当采用线槽、管道、管子或地沟装设电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的通过或聚积。
8)凡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
9)如果电缆通过地板,墙壁,间隔或天花板,则其通孔应密封以防可燃性粉尘通过或聚积。
3.3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1)电气设备的新装、更换和定期维护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检测。检测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2)为保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3.4定期检测
1)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期的每两年间隔期内进行定期检测。公司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报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新检查。
3)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
3.5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
1)对于需要打开设备进行维护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无尘场所。否则,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粉尘进入外壳。
2)在拆除密封件、接合面部件时,如果不进行更换则不得损坏。
3)重新组装时,应提供并遵守制造厂的密封建议。
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应按计划表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打磨、抛光车间的防爆电气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5)每班规范清理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上的积尘。
第3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粉尘防爆危险区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部门的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68号令
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2158-2006《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爆炸危险区,保证危险区内防静电措施的落实。
4.2公司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管理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落实。
5.有关规定
5.1粉尘爆炸危险区设备设施、电气的防静电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2)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gb 15577、gb12158的要求。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3)设备、机架、管道的每段金属外壳间应采用跨接等方式,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中断。
4)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5) 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a.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6)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7)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
8)除尘系统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5.2下列场所或情况应有防静电措施:
1) 铝粉尘作业区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装置外壳、支架、构件、部件等等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 15577、gb12158的规定。
2) 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 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敷设。
5.3防静电接地要求
1) 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体宜垂直敷设并且应深入地面不小于2m,水平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小于0.6m,并应与建筑物相距1.5m以上。
2) 安全主任定期对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3) 在打磨、抛光车间的作业人员(包括检修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防静电工装。安全主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按规定记录并作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4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火防爆区域的通风安全管理。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负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审核、批准。
3.2 安全主任
协助主要负责人对通风安全管理制度档案进行审核及日常管理。
3.3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管、班组长等)
确保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通风安全制度的确切实施及日常管理。
4. 一般规定
4.1通风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2公司抛光车间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 50019的规定设计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送、排风系统防火安全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4.3抛光车间的集中通风和空调管线,在管线进入生产车间之前应设置防火阀,通风风机、空调制冷加热设备应设置在车间的外部。
4.4通风风道应布置合理,送风均匀,风量满足要求。
4.5通风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4.6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4.7抛光车间排除铝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管道不应暗设,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4.8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4.9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4.10当抛光车间的通风除尘系统因故障停止运行时,所有的抛光作业也要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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