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内,防雷装置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安全保障。这些设施通常包括:
1. 接闪器:用于吸引雷电,保护建筑物免受直击。
2. 引下线:将接闪器接收的雷电流安全导入地面。
3. 接地系统:确保整个防雷网络的低电阻连接,加速电流泄放。
4. 粉尘防爆隔爆装置:防止粉尘爆炸扩散,减少灾害范围。
这些设施的安装和维护需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1. 接闪器应覆盖整个危险区域,确保无死角。
2. 引下线应定期检查,保证其连接牢固,无锈蚀现象。
3. 地网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4. 隔爆装置应根据粉尘种类和爆炸特性进行合理配置,并定期清理,防止粉尘积聚。
遵循国家和行业的防雷规范至关重要,例如:
-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了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 gbt 3833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详细阐述了粉尘爆炸危险区的防雷措施。
防雷装置设施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的存在并非多余的装饰,而是生死攸关的防线。它们能有效防止雷电引发的粉尘爆炸,降低潜在的火灾风险,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忽视防雷,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不仅威胁企业运营,也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亡。因此,投资于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
第1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雷装置设施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部门的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雷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68号令
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职责
4.1成立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雷装置、设施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以安全主任、部门主管为小组成员,明确防雷安全主要责任人和各自的责任。
4.2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雷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3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雷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本制度的实施、落实。
5.有关规定
5.1防雷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2)安全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的防雷装置、设施的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防雷装置、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
3)在防雷装置、设施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4)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2防雷装置、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
1)厂区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2)生产区域避雷设施,应按照《电气安全监督技术规范(摘编)》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安装,并经防雷检测单位验收,达到安全要求,方可投入试用。
3)防雷系统由设备部联系上级主管专业部门进行安装质量检查、验收。
4)安装在生产框架、设备装置、楼房顶的避雷针由设备部安排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设备部负责监督。
5)设备部每年制定防雷装置、设施的检查计划,并负责与防雷部门联系,实施检测。
6)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设施,设备部负责整改。
5.3设备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公司的防雷设施进行检查。设备部对防雷装置、设施的管理状况列入安全检查考核工作中。
第2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制定、修订、解释,安全主任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发。
3.2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3.3安全主任负责组织编写,并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4车间主管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3.5公司生产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3.6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除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4.管理规定
4.1 粉尘爆炸危险区的划分
1)20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连续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吸尘排风管道及除尘器内部 b.持续进行铝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设备内部的加工部位 c. 抛丸喷砂设备内部的抛丸喷砂加工部位。
2)21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一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 持续进行铝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的作业区域 b. 除尘器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c. 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3)22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二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吸尘排风管道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b.抛丸喷砂设备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c.持续进行铝镁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设备加工部位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d.铝镁制品抛光采用动力工具的手工作业的作业区域;e.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2粉尘防爆区的安全管理
1)抛光车间,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持畅通。
2)抛光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 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建筑照明、设备照明应达到防爆要求。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 制品间接接地。
3)抛光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沙。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管理。
4)抛光作业人员应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危险作业审批制)。
b.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c.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d.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铝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7)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粉尘除、排系统的吸排尘管道系统的风速应不低于23m/s,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风管内的可燃性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可燃粉尘爆炸下限浓度的50% 。
8)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防爆预防、防尘密封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允许,不准更换或停止使用。
9)墙体、梁、支架、地面、设备、管道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除尘设备、管道中的粉尘应及时清理,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防止二次扬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
10)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如除尘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4.3粉尘检测和监控
1)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场所粉尘检测、监控机制,对车间粉尘采取有效监控,采取合理措施降低空气中粉尘含量,使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公司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安全教育训练,各生产车间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安全教育训练,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
3)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加强与生产部门、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水平,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消除粉尘危害。
4)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加强对生产场所的日常监测活动,认真记录监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当粉尘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公司安全管理部针对粉尘验证的生产场所,为工作人员配备适当的防尘装备,用以尽量避免粉尘对生产人员的伤害。
6)抛光车间严格执行公司粉尘清洁制度,每班规范清理作业场所的铝粉尘。清理、收集的铝粉尘做好防雨防潮措施,应装入专用的采用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存放,收集的铝镁粉尘应交由专业的回收单位作无害处置。
4.4本制度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发布实施、修订时间。
第3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粉尘防爆危险区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部门的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68号令
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2158-2006《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爆炸危险区,保证危险区内防静电措施的落实。
4.2公司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管理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落实。
5.有关规定
5.1粉尘爆炸危险区设备设施、电气的防静电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2)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gb 15577、gb12158的要求。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3)设备、机架、管道的每段金属外壳间应采用跨接等方式,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中断。
4)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5) 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a.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6)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7)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
8)除尘系统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5.2下列场所或情况应有防静电措施:
1) 铝粉尘作业区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装置外壳、支架、构件、部件等等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 15577、gb12158的规定。
2) 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 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敷设。
5.3防静电接地要求
1) 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体宜垂直敷设并且应深入地面不小于2m,水平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小于0.6m,并应与建筑物相距1.5m以上。
2) 安全主任定期对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3) 在打磨、抛光车间的作业人员(包括检修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防静电工装。安全主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按规定记录并作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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