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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包括哪些

本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运营的安全与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与评估机制、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奖惩措施。

培训内容

1. 安全知识普及: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政策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应急处理技能:教育员工掌握火灾、化学品泄漏、机械故障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

3.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进行专业安全操作训练,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设备操作规程等。

4. 定期复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应急演练,保持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应急预案

1. 建立应急响应团队:设立专门的应急响应小组,负责协调和执行应急计划。

2. 制定详细预案: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设备位置、联络机制等。

3.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根据演练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4. 后续处理: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

1.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通过规范操作、强化培训,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企业财产: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降低财产损失,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

3.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4.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避免因违规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是企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和执行,确保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范文

第1篇 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施工的保障,也是我们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我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如下:

(1)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网络体系,分段分部做好安全检查与防护,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每一成员要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上级有关指示、文件、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系统学习,以便在管理中指导生产工人的施工。

(4)项目经理与施工工程处应和业主拟定的其他专业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目标和奖惩措施。

(5)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在生产实践中切实搞好“三基”、“三个时间”、“三件事”、“三个结合”、“六防止”的教育,各工程处进场时,由项目经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6)分项工程施工前,由工程处负责人、作业工长对工人进行岗前教育,使工人了解工种的安全注意事故事项,掌握安全操作要点。

(7)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周由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对现场安全作一次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按操作规程施工,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处罚,整改后要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安全监察部各专业安监工程师需每日在工地巡回检查并有记录。

(8)对特殊工种,如架子工、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需持证上岗定期培训面试。定期对工种人员作体格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上岗。

(9)安全措施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0)调节好作业时间,不打疲劳战,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滑冻措施。

(11)禁止违章作业,违章作业。

(12)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识牌和标证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保卫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放任由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工地,经过允许的参观人员要戴安全帽并有专人引导。

检查评价:

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项目经理部还要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溯原因和责任。

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2篇 电气试验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试验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试验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消防宣传、检查工作,主动上报和消除火灾隐患。

2.电气试验区工作人员应熟知正确的报火警方法和程序。

3.电气试验区工作人员应熟知电气试验区消防设备的布置、特性及使用方法。

4.禁止把易燃、易爆物品携入电气试验区,严禁私自在现场存放。

5.电气设备试验区禁止有任何明火,禁止吸烟。

第3篇 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

2、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项目部资产保管员统一保管。

4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5、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6、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第4篇 烧结厂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3引用法规、标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4.1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制订厂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送达相关专业和人员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4.2相关部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审核,形成审批稿。

4.3审批稿经厂级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5评审与修订

5.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5.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5.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进行评审的原则。

5.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5.1.4评审输出

5.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5.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5.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5.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制订的原始背景。

5.2.3修订依据:

5.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5.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5.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厂级领导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5.2.4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

第5篇 某中水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确保大厦重点设备机房安全,杜绝不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设备专业人员,设备专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及细则。

职责

工程部经理及工程负责人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岗位员工按照本制度执行

制度。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机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2、在正常情况下,禁止关闭常开阀门,和开启常闭阀门;

3、防止环境温度过低冻坏设备;

4、系统管路、阀门、法兰连接处应经常检查,如出现小的滴漏现象及时处理,防止跑水事故的发生;

5、机房水箱检查、清扫机柜内设备设施时需停机进行,防止电机绞伤;

6、设备运行人员检查设备时,应认真做好记录。

第6篇 柴油发电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发电机的安全运行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二、操作人员必须保持发电机组的配套装置和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不得随意搬动、改变或挪作他用。

三、机房内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随意挪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送电,关闭发电机,并用灭火器扑救。

四、机房内不得有无关的物品、物资存放(包括临时性存放)。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物品。

五、随时保持机房内的通风、照明的完好,机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六、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借用钥匙。

七、严禁随处乱堆乱放固体废弃物,保持发电机房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

八、机房内不得随意动火,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告,按照《消防紧急应变计划》进行处理,同时尽全力与消防人员共同扑灭火灾。

贾郭煤矿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7篇 安全用药相关管理制度范例

安全用药是一个动态过程,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一系列环节。为加强药品管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年服务理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避免药源性疾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我院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1.科学、规范我院药事管理工作。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医、药、护三个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医师—药师—护士、药库—药房—病区的立方体空间体系,建立药剂科与医务科、护理部等管理部门的沟通机制,制定包括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调配及使用等每一个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全面保证用药安全。

2.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和《新药采用管理制度》,执行“新药遴选程序”,坚持“质量第一,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购进的合法性。

3.执行《药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效期药品管理制度》、《高危药品管理制度》、《相似药品管理制度》等,遵守药品储存管理规范,执行各项工作程序,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对高危药品做好醒目标示,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环境(0~30℃)、阴凉环境(≦20℃)、冷柜(2~10℃)中,并保持相对温度达标。

4.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药库、药房要做到“五专”。

5.医师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请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并使用级药品通用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医师必须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记录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7.药师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确保发现药品的准确、无误。并进行安全用药指导。

8.按照《药师对违反治疗原则的处方或医嘱拒绝调配的制度》,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等严重不合理处方,应拒绝调配,以保证药品安全。

9.药师应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药学知识和药品信息,承接医师、护士、患者及公众对药物治疗和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执行《用药咨询制度》。

10.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

11.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师要深入临床科室,积极参加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等工作,合理用药,提高用药水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12.加强护士执行医嘱时的管理,严格执行医嘱,执行《输注药物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程,保证用药安全。

13.所有医务人员均有责任监测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根据《重点药物观察制度》、《用药后观察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有关程序,对临床所使用的药品进行不良反应监测。一经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要执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处理程序》,立即逐级报告,并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报告表。同时开展医疗救护、将药害降到最低。

14.各药库、药房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负责人;各病房用药安全责任人为科主任及护士长。

第8篇 电气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坚持检漏继电器的试验,机电维运工区每天必须对井下配电室及各高压配电点进行一次模拟接地试验,并要认真填写试验记录。

2、井下各类低压供电设备凡带有过流保护装置的上坑检修时,机分厂车间必须进行过电流试验。

3、井上下供电系统的接地电阻每年测定一次,3-4月份进行。

4、各供电架空线路的避雷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试验,3-4月份进行;避雷器每年检查一次,9-10月份进行。

5、使用中的大型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电气性能试验,关键部件必须每年进行探伤试验。主扇、绞车、压风机、强力皮带、主水泵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

6、井下下列项目的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

1)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电气性能的测定和试验。

2)高、低压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检查试验。

3)井下高开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检查试验。

4)低压开关入井前必须经过短路、过流、漏电闭锁性能试验。

5)每日须做综保检漏试验。

6)双风机双电源设备入井前须做试验。

7)井下高低压开关插件性能半年试验一次。

8)电机入井前必须测试,出具试验报告。

9)电气插件入井前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10)井下远方检漏试验每月试验一次。

第9篇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和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隐患,识别潜在危险,堵塞安全漏洞,对危险源实施监控,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制度》qb/czjt/aqzd-07-2014(b)同时作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安监总局令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职责

4.1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4.2 公司各单位负责其所属范围(区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实施具体业务工作。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检查坚持全面、专业、及时的原则。

5.1.1 全面

(1)安全检查内容全面;

(2)安全检查范围应全面。

5.1.2 专业

(1)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应规范、专业;

(2)安全检查应配备专业人员;

(3)安全检查标准、支持记录应专业。

5.1.3 及时

(1)安全检查时机把握应及时;

(2)隐患内容、整改要求传达及时;

(3)隐患整改落实应及时;

(4)复查、验收应及时。

5.2 安全检查分类

5.2.1 按检查时机分为:计划性安全检查和非计划性安全检查。

5.2.2 按检查形式分为:

(1)综合性安全检查(含政府主管单位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日常安全检查;

(6)单位自查。

5.3 安全检查分级及常规对应检查形式:

5.3.1 公司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3.2 单位(子公司、项目)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单位自查、日常安全检查。

5.3.3 班组级。对应检查形式有:日常安全检查。

5.4 安全检查范围

5.4.1 公司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

5.4.2 单位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生产单位(车间、工序等)、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确定;

5.4.3 班组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生产(管理、业务)班组、项目单位班组实际生产作业范围确定。

5.5 安全检查工具:

5.5.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5.2 《季节性安全检查表》;

5.5.3 《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表》;

5.5.4 《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5.5.5 《专业性安全检查标准》;

5.5.6 《日常安全检查表》等。

各单位自行制定各类、各级安全检查表。检查表作为专业性支持文件,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

5.6 安全检查方法: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

5.7 检查要求

5.7.1 检查内容要求:

(1)综合性安全检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实体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内容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春节、国庆、五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

(5)单位自查:对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进行有计划按频次的自查自纠。

(6)日常检查:分为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5.7.2 检查时间要求

(1)综合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业性安全检查频率: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安全检查频率:1次/季度,春、夏、秋、冬每季按当年气候情况确定检查时间。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频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开展。

(5)单位自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6)日常检查频次:单位安全、生产人员每天进行日常检查,其余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岗位工人每日安全巡查。

5.7.3 计划性安全检查应在检查前4-7天通知(信息平台、电话)检查组人员,告知检查的相关事宜(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准备工作(资料、器具等),非突击性检查还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单位。检查组组长(负责人)应提前做好相关协调、准备工作(计划、通知、检查表、车辆、检查器具、食宿等)。

(1)检查人员要求

①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按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参与检查。

②受检查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和各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参加检查。

(2)检查人员纪律

①参加检查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②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检查工作。

③每次检查完毕与受检单位进行检查结果交流。

④如实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予以保存备查。

5.8 隐患整改

5.8.1 安全检查组对查出的内容要逐项研究,进行原因分析,并与受检单位进行交流沟通,在检查结束后立即签发《工作检查及问题整改通知单》,对存在违章违纪情况及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问题,应立即签发《处罚通知单》或《现场违章处罚告知书》。

5.8.2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8.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8.4 对于检查(含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向责任单位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积极实施整改。

(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停工整改完毕,责任单位经向公司工程部及其他有关单位、监理单位复验可以重新开工的,责任单位在接到《复工通知》及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5.8.5 公司工程部根据整改情况,负责及时向公司递交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考核意见。

6 其他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进行奖惩与考核。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第10篇 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1、塔吊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具有按拆资质的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塔吊安装后,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塔吊专用的配电箱,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

4、塔吊必须安装小车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5、塔吊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符合标准。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检查电源电压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行超过+20v ,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8、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9、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达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0、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

11、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缓慢下降。

12、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3、塔吊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离不得小于5m。

21、作业后,塔吊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22、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23、任何人员上塔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塔吊的日常维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控制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塔吊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此项工作应由司机在每天班前进行。有以下几点:

1、三保险(即吊钩保险、钢丝绳卷筒保险、爬梯护圈),五限位(即超载限位、变幅限位、超高限位、行走限位、回转限位)必须齐全、灵敏。

2、严禁区使用断丝超标准钢丝绳及废钢丝绳和表面锈蚀的钢丝绳。班前班后检查各类绳卡、吊索、绳具配备是否合理。

3、驾驶室门、窗完好,防雨有效。

4、同输电线路距离附合规定,并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各类防护措施要齐全牢固。

5、必须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规程。

6、工作完毕后,应把吊钩提起,小车收进,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箱、关好门窗。

第11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条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9条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12条 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19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 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21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24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第25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26条 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27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 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 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1 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 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 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12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 系统功能

第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 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 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 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 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 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 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13篇 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资料规范化管理,适应公司“四合一”管理体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应配备专人整理和保管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条 各单位、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应参照本制度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七条 基本资料

(一)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图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部门成员及专(兼)职人员名单。

第八条 安全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 安全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十条 安全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及会议内容落实情况(安委会、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班前会等);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纪要等。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一般措施、专项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和交底参加人员签字。

(三)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应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施工特点和人员素质等情况,按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十二条 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和上报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三)按安全投入明细,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各项投入费用应有对应的支撑性票据(复印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安全检查问题整改关闭情况记录;

(四)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五)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六)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关闭记录。

(七)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管理问题均应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一验收”的原则进行整改和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评价与验证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管理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班前五分钟等活动);(定期回收保存)

(二)安全月、安全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问答等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三)各类安全活动评价、总结等材料记录。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种类、证件有效期、所属作业厂(队)等(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表;

(四)特种设备安拆告知书、安拆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六)特种设备日常保养、检修、运行等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安全检测与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炸药库、油库检查、验收及审批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及评价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总结评价记录。

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安全管理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安全宣传

(一)安全宣传计划

(二)简报、报道

(三)宣传标语、标牌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三十条 各类台帐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1-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5-20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2-2010)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1-2010)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6-2010)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6-2010)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文件编号:qg/****10.8-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定义

4.1关键装置,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

4.2重要部位,是指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 职责

5.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5.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5)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触电的要求,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好。

(6)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4.4各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门检查出的隐患,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措施,确定整改

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考核。

5.5各车间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5.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5.5.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6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6.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6.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6.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5.6.4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5.6.5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5.6.6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5.6.7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5.6.8外单位人员要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参观须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5.6.9外来单位人员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必须进行登记。

5.7应急预案及演练

安环质监部、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制定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安环质监部和生产部要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6 记录

6.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

6.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档案

6.3隐患整改通知单

6.4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质和证书。

5.3 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3.1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设置“公司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a) 厂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b)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c)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d) 督促隐患整改;

e) 监督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f)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5.3.2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录。

5.3.3安环质监部每季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5.4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4.1 安环质监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注明公司级承包人,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5.4.2各归口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定期、定点、定线进行监督或巡检。

5.4.3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3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5.4安环质监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5 内容和要求

5.1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确定

5.1.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由公司安环质监部、生产部、项目办、生产车间共同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在安环质监部备案。

5.1.2公司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5.1.2.1关键装置:造气装置,脱硫装置,变换装置,脱碳装置,双甲装置,合成装置,双氧水装置,提氢装置,氢气压缩站,余热回收装置。

5.1.2.2重点部位:造气炉,煤气气柜,变换炉,氢氮压缩机,甲醇、甲烷、氨合成塔,余热锅炉,固定塔,氧化塔,萃取塔,液氨生产槽,液氨、甲醇、双氧水储罐区,3.5万伏高配站。

5.2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监控要求

5.2.1公司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监控管理。

5.2.2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组织生产、安环、销售、车间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5.2.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执行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2.4对确定为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生产部应绘制分布图(现场标识)。

5.2.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5.2.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5.2.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仪表完好率、使用率符合规定;仪表连锁不得随意解列。

5.2.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配备齐全、完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2.9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班组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5.2.1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关

第15篇 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员为事业部各部门的安全员。

二、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不断充实自己的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要不断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四、每周对本部门所管辖范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企管部对其检查情况进行审查、汇总。检查内容必须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报企管部。检查内容包括:

1、查思想:检查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建立;班组长和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安全工作。

2、查管理、查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落实,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3、查现场、查隐患:深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安全情况;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4、查纪律:检查各级人员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比如;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作业、工作拖拉、工作积极性不高或有情绪等。

5、查措施: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比如: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等。

6、查教育:检查职工的安全知识是否达到要求,岗位安全技能是否熟练掌握,新员工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是否有无证操作现象。

五、每月对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

5、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知识。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六、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

七、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种安全消防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八、企管部作为事业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员的安全工作管理以及对安全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业务培训。

第16篇 大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1.在大厦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以文字形式报大厦保安部审核、批准,获得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保安部负责审核动火证、管理和签发动火证。

3.保安部在审核动火证申请的同时,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由消防人员签字,再发给动火证。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否则一切后果由动火方自负(施工单位动火按保安部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5.大厦内所有部位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安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6.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正式考核发给执照后才能正式进入工作岗位,未考取执照的学徒不得单独操作,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手册的规定,并结合大厦防火要求的特点,进行各种安装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并结合大厦防火要求的特点,进行各种安装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7.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经主管部门工程部、保安部共同检查后方可使用。

8.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9.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10.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瓶、石油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库内敷设的照明线路,应用金属品套管并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

11.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作材料灯罩。

12.在任何部位安装、修理电器设备,在未经做试验正式使用之前,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设备的电源。

13.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在室内动火必须经保安部批准,严格执行大厦《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14.使用电热器具导线必须符合要求,绝缘要良好,并有合格的保险控制。必须设在可靠的不燃基座上,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用完后断电。

电、气焊作业防火规定

15.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16.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盘、遮隔或其它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保护。用电气焊在高空焊割部的下面,要保持足够的水平距离。在楼内作业时,应将乙炔灌、氧气瓶放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地点,并设专人看护。

17.电气焊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乙炔发生器的器头装置及胶管遇冷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拷或用金属物敲打。

18.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必须切断电、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时方可离开,在一些重点部位、场所焊割,要求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遗留火种发生问题。

19.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软管、气体的导管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软管也不得从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接触。

20.电焊机、地线不准结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21.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和爆炸危险品的场所进行焊接,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22.焊接作业不得与油漆木工以及其它危险的操作同方位、同时间交叉作业。

23.焊接现场必须由动火方自备灭火器材。

大厦范围内严禁吸烟

办公室防火规定(使用于大厦内各行行政办公室)

24.办公室用过的废纸要放在纸篓内并及时清除。无用的资料文件要及时清理和统一安全销毁。

25.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任何电加热器具(包括电暖气),特殊情况须经保安部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

26.各机房设专人管理,闲人免进。

27.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和隐患后,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28.大厦内安装配置的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是预防一旦出现火情是灭火用的,必须保持完好灵敏的状态,任何人不得无故折损、破坏,也不许挪为它用。否则将按消防惩罚条例及消防法规严肃处理。

29.各种消防管道的修理或停水、消防自控设备、联动设备的维修、调试应事先报保安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0.大厦内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和堵塞。

31.保安部对大厦内所有消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和变动情况要登记备案。

32.各部门对工作范围内的消防设备有责任配合保安部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建筑审核消防规定

33.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项管理规定。

34.大厦内各部位需要进行施工改造及内装修工程时,须事先将施工方案及有关图纸报工程部、保安部审核,并承送消防局审批,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5.施工方案未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前不得提前动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乙方)须与保安部(甲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后才能开工。

《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汇编【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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