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团队高效运作,提升员工绩效,维护组织稳定,以及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它通过明确职责、规范行为、激励员工,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序、公平、积极的工作环境,从而增强整体竞争力。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范围,确保工作流程清晰。
2. 行为准则:设定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引导员工遵守企业价值观。
3. 招聘与选拔:制定公正的招聘标准和流程,确保人才引进的质量。
4. 培训与发展:提供持续的学习机会,帮助员工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5. 绩效管理:设立合理的考核指标,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6. 薪酬福利:设计公平的薪酬体系,体现员工贡献的价值。
7. 纠纷处理: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解决内部冲突,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8. 退休与离职:规定离职程序,确保人员流动的有序进行。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效率: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流程规范可以减少工作混乱,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2. 保障权益:通过行为准则和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满意度。
3. 促进发展: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制有助于员工个人成长,推动企业创新和进步。
4. 塑造文化: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塑造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5. 稳定运营:通过合理的绩效管理和薪酬福利,降低员工流失率,保持组织稳定性。
为了实施有效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度修订:定期评估现有制度的适用性,及时调整以适应业务变化。
2. 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理解制度,确保全员知晓并遵守。
3.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
4.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制度设计。
5. 公平公正:在制度执行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偏见和歧视。
6. 结果应用:将制度执行结果与员工激励挂钩,强化制度的权威性。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激发员工潜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真正落地并得到员工的认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1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度
一、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有关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产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产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产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产品;
(4)不得在产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七、加强对员工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2篇】二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谷阳二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一年一聘,学年初,食堂与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3篇】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第4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有关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产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产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产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产品;
(4)不得在产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七、加强对员工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5篇】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6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7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8篇】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第9篇】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0篇】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肢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名称、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是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修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职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 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11篇】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第12篇】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第13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第14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导语:为保证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15篇】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人员培训,保障学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6篇】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生产部负责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的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用品购买计划,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上落实资金,综合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二、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签订证和产品合格证,由生产部验收后方可入库;
三、各车间统一开具出库单到综合部审批发放,综合材料库库管员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
四、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五、综合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六、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用品发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综合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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