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保护员工的生命权益,提升工作效率,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这套制度,我们可以系统地识别、评估、管理和减少工作场所的各种风险,从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职业危害识别: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危险源识别,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电气等方面的风险。
2. 危害评估:对识别出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其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发生的可能性。
3.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计划,如改进工作流程、提供个人防护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
4. 培训与教育:定期为员工提供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监测与评审: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估其有效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6. 事故报告与处理:建立事故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实施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罚款或法律纠纷。
2. 保障员工权益: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提升生产力:减少因工伤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保持生产效率稳定。
4. 企业形象:展示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5. 预防成本:通过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远比事后处理事故更为经济。
1.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追踪改进效果。
4. 设立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5. 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6.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入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
7. 定期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或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工作环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某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具体内容
(1)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各矿井通防科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各矿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监测、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汇报矿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各矿通防科瓦斯员每班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检查,将相关数据填写在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通防科做好相关记录。
(5)每15天由通防科测尘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第2篇 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条 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 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 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条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或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 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事业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章 职业危害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职业危害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五条 公司业务涉及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种类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作业中开墙洞、地沟、石材加工及机房作业打膨胀螺栓孔时,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可发生矽肺病;
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人井等作业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在此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作业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三、有机溶剂的危害:作业过程中常接触到油料、油漆、化学溶剂等多种有机溶剂,这些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浓度过高,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电气焊使用的锰焊条,除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尘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产噪声的危害:作业中使用机械工具可产生较强噪声,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六、高温作业的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
第三章 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一、各事业部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三、施工现场在进行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四、在地下室、人井等封闭的作业场所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五、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第七条 个人防护措施
一、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提高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触粉尘作业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尽采取措施降低粉尘的浓度,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三、从事与有机溶剂接触作业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四、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五、进行噪声较大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在噪声环境下作业的时间;
六、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第八条 采购设备和材料,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的设备和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十条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禁止安排孕、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把职业危害列入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4篇 某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或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