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管理制度是规范农业机械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的重要文件,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机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运营成本,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农机设备购置与验收:明确农机设备的采购流程,包括选型、询价、招标、签订合同及设备到货后的验收标准。
2. 农机操作与培训:规定农机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农机使用管理:设定农机的使用规则,如工作时间、负荷限制、定期检查等,防止过度使用导致设备损坏。
4. 农机维修与保养:制定详细的保养计划,规定维修周期,确保设备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5. 农机事故处理:设立应急预案,规定事故报告流程,确保事故能得到快速、妥善处理。
6. 农机安全管理:强调安全操作,包括设备的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以及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
1. 提升生产效率:良好的农机管理制度能确保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减少因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
2. 保障人员安全:通过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降低工伤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3. 延长设备寿命:定期的维修保养能有效延长农机的使用寿命,降低设备更新成本。
4. 防止环境损害: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可减少农机排放,保护农田环境。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农机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包括设备选购、操作培训、维修保养等工作。
2. 制定详细规程:针对每项农机设备,编写具体的操作手册和保养指南,确保操作人员有据可依。
3. 实施培训考核: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 落实保养计划: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保养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5. 强化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将安全文化融入日常工作中。
6.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设备异常和潜在风险,对提出有效改进意见的给予奖励。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可持续的农机管理体系,为农业生产提供坚实的硬件支持,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1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2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3篇 a县农机局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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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各项工作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树立我局良好的部门形象。做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章学习制度
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局中心学习小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无特别情况原则上每周星期五下午为职工集中学习日。
第二条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学习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及有关业务知识。每人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全年不少于10篇。
第三条建立集中学习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登记工作。每次学习考勤到人,未经领导批准全年二次不参加学习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者,取消年终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条支持和鼓励全体职工参加各种学历的自学考试和函授学习。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各科室(站、校)职工对科长(主任、站长、校长)负责,科长(主任、站长、校长)对局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各科室(站、校)人员按职责分工搞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相互支持,团结协作。领导之间、领导和职工之间、职工和职工之间要相互学习、互相配合、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同舟共济、减少失误。形成人齐、心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服从领导,爱岗敬业。全体职工要服从领导安排,不拆不扣的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办公室整洁、卫生,注重工作人员仪表形象,做到举止文雅,用语文明规范,工作时间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八条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机关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有事按请假规定及程序办理。上班期间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即严禁上班时间“不务正业”,(包括擅离岗位办私事,或打牌、下棋、搓麻将、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假借出差、开会之名随意外出;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政令不畅、阳奉阴违。如发现一次,按县委发〔2005〕14号文件《关于忠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处理,并扣发当事人工资、补贴或奖金50元。
第九条上班期间严禁亲属、小孩、亲朋好友到办公室聊天或玩耍,不准干预单位正常工作或吵架、闹事等,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扣发职工工资或奖金每次50元。屡犯者同时通报批评。
第十条严禁职工在上班期间与上级领导无理取闹,或与来局办事人员发生争吵、打架、闹事等,如发生一次,扣职工工资或奖金50元,同时并在职工大会作深刻检讨,接受大家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和所有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冠整作、行为规范、精神饱满、不打瞌睡、不串岗聊天,始终保持一个良好的国家工作人员形象。
第十二条凡违犯工作纪律而扣发工资、补贴和奖金者,当事人应于三日内主动上交到办公室考勤人员处登记造册。如不按时主动上交则由财务人员按2倍金额扣交并登记造册,同时通报批评。
第四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_忠县县委办公室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管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忠委办发〔2005〕66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包括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一律要履行书面请销假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以内的,可口头向上级直接领导请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所在科室(站、校)负责人审批;请假半天到1天的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站、校)负责人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及其以上的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站、校)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再送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的逐级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凡请假半天以上的,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审批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存查作为年度考勤依据。
第十七条请假到期后确需续假的,必须按请假程序重新申请延长假期,经同意后方可续假(休假在外的,可通过电话申请续假,返回单位后再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请假人假期结束后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在返岗后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在局办公室销假。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不上班的或者虽请假但未获批准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二十条因公外出开会、下乡的要凭上级通知并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派遣,凡私自借故外出、下乡的,差旅费不得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请事假每次只能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请事假的天数可用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公出勤的,可事后补休也可在事假中冲抵。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忠县委发
(2005)15号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职工全年请假天数累计应当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天数,超过公休假天数的即视为事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天或者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直到事假终止为止(忠人工〔2005〕4号文件规定)。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党组成员参会,研究有关重大问题,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全体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主任不在由副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机关中层干部参加,必要时可通知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职工大会。由局长、书记或委托其他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总结、讲评、布署工作。凡未请假不参会或迟到早退者,按本制度第三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民主生活会。一是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书记主持召开。二是机关民主生活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参加,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单位所有经费一律统一管理,实行由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经办人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1000元—5000元的开支由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同时签字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实施。财务分管领导的开支,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凡接待、会议、购物等各类开支,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和申请按第三十条标准审批同意后,在批准限额内由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共同办理,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经办,同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后送分管领导签字,规范运作后到财务室报帐。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公事需暂借现金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款,但该项工作完成后三天内必须结帐。
第三十三条职工县内出差,1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1天以上或县外出差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各种补助和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局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其它支出。本单位职工调出或退休,经主要领导批准可购买200元内的纪念品。职工患病住院,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探望,可在150元内开支;职工及配偶的父母逝世,单位将
以集体和全体职工的名义组织人员前往悼唁,可在150元内开支。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全体职工要自觉遵守《保密法》、《保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的保密行为规范》,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除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不得擅自进入机要室、档案室。
第三十六条所有文件、信函、材料、报刊等一律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拆封登记,及时分送、传阅、立卷、归档,并认真做好文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注意文件保管,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确需保存文件的只能是复印件或抄送件,重要文件不得带出办公室或乱扔乱放,防止泄密或丢失。
第三十八条不私自查看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各科室(站、校)对所有废旧文件、资料和党内刊物不得随意出售给废品收购人,一律在次年二月底前统一退交到局办公室按规定销毁。
第三十九条严禁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未施加保密技术措施的信息设备(包括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传真、国际互联网络等)传输、处理秘密信息。
第八章后勤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全体职工必须自觉爱护单位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无故损坏财物或将财物据为已有,办公室要及时清理登记办公用品,负责搞好办公用品登记管理和保障机关正常工作的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机关小车主要用于局领导外出开会、下乡;监理车主要用于安全监理。凡需用车一律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并由办公室和驾驶员同时作好派出车登记,县内出车经局分管机关后勤的领导同意,县外需再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出车,每月同时凭据局办公室和驾驶员的出车记录和派车单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不擅自公车私用。局机关职工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县内使用经分管领导同意、县外使用须再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由办公室安排用车。用车人必须事先按行车里程(估计)向财务缴纳一定用车费(用车结束后按实际行车里程多退少补)后,驾驶员凭据方可出车。用车费缴纳标准为每公里0.40元,同时用车人自行承担路桥通行费和驾驶员的食宿、补助等一切费用。
局机关以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经办公室安排,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一切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例外。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到指定的地点(特殊情况除外)维修保养,在100元以下由驾驶员及时向办公室主任反映,由办公室主任视情况决定,100元以上须再向局分管机关后勤领导和财务领导反映并经批准后方可送修,修理后应当即开回发票,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报销,不得拖延。
第四十四条车辆加油,应由用车的负责人当场签字,在当月内由驾驶员持派用车有关手续一并按规定程序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驾驶员必须坚持正常上下班(如晚上出车在12时仍未回家,次日上午可安排补休)。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积极参加各种业务技能学习,认真履行驾驶员职责,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等。定人定车、搞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随时处于清洁和良好状态。如行车违法违章被罚款则由驾驶员(当事人)个人承担。
第九章卫生制度
第四十六条坚持每天一小扫除和月末周五上午一大扫除制度,各科室(站、校)要做到室内清洁,办公用具堆放整齐,门窗干净整洁,办公环境良好。自觉服从社区各项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共空调室内不得抽烟,确需抽烟者,请到规定场所。
第四十八条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等,杜绝各种不良行为。
第十章督查督办
第四十九条各科室(站、校)工作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不办。局办公室将随时抽查或检查,并予以通报,同时按忠委发(2005)14号文件《关于忠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五十条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首先由局办公室或局领导进行电话或口头催办,并记录在案,其次是由局办公室发出书面催办(或督办)通知催督办通知规定期内仍未办结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教育)一次。催办、督力记录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第五十一条各科室(站、校)份内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因工作人员责任性不强而过失失误一次的,由领导批评教育一次,若全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或一次即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局领导进行戒勉谈话(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年终依考核结果将降低一个档次上报。同时该科室(站、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一章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局领导班子坚持开展以“学习、团结、勤政、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接受县委的检查和考核。各科室以担负的工作职能、职责、目标任务作为考核内容;职工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以此评定考核结果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各科室(站、校)必须认真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局办公室存查。每月25日前应将月工作大事以要点形式报局办公室。积极鼓励职工撰写报送宣传本部门工作的调研信息和简报,凡被忠县农机化信息网站采用一篇每篇奖励20元;被县级刊物、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采用一篇奖励50元;被省级刊物、电台(电视台)、重庆农机网站采用一篇奖励100元;被国家级刊物、电台(电视台)、中国农机网站采用一篇奖励200元。
第五十四条除本职工作外,凡上级分配的临时工作任务,均作为份内职责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由办公室做好工作人员的业绩记录。
第五十五条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此规定。凡违反规定造成工作重大失职失误或受到县效能监察通报一次的或当年旷工一次,上班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优、评奖,并由领导对其严肃批评或诫免谈话(教育),当事人在职工会上作深刻检查。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又不接受领导批评教育,不认错改正并屡范的,其年终考核按考核等次降一档次上报审核。
第五十六条各科室(站、校)全面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取得了较好成绩并为单位争得了荣誉的,全年根据年终财务状况,按考核成绩评选一、二、三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科室(站、校)可授予特别贡献奖并奖300—500元作为奖励,局机关科室由局统一列支,站、校等所属事业
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以上制度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过去有关制度与此制度不一致的,以此制度为准。如与市县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和县农机监理站全体职工。县农机推广站、农机校可参照执行(其负责人按此制度执行)。各科室、站、校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配套制定相应的岗位目标
责任制、工作准则等并明确到每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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