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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这类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设备管理

2. 库存与物料管理

3. 操作规程与作业许可

4. 安全教育培训

5. 应急预案与演练

6. 审核与评估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施设备管理:涉及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和检查,确保所有设施符合防爆、防火标准。

2. 库存与物料管理:规定物料的存储方式、数量限制,以及危险品的分类、标识和搬运程序。

3. 操作规程与作业许可:制定详细的作业流程,实施作业前的安全审批制度。

4.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立快速响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审核与评估机制:定期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重要性

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因为这些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 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 减少财产损失,保障企业运营稳定。 - 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社会信任度。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各项管理制度。

2. 对所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3. 实施严格的库存管理,对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止非法接触。

4.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所有员工需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5. 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针对性的演练。

6.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通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企业的安全运营提供坚实保障。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总则

2.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委会调查后确定的,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 各部门、科室负责本区域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

序号

作业场所

危险性

安全管理要求

1

铝加工科

铸造炉较多的熔解铝,有易爆炸的危险。

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

涂装车间,总装场地

溶剂是易燃物,作业时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有易燃爆炸的危险。

作业区内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和电器,加强通风,适当控制喷速,禁止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护品和用具,油漆与溶剂容器口封闭严密,及时清理现场漆渣。

4

总装车间

车间内有汽油、制动液、有易燃易爆的危险。

作业区严禁烟火,严格控制汽油、制动液存放量,纸皮、胶袋等易燃废物及时清除出车间。作业处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5

库房、包装箱场地

库房、场地存放着纸皮及易燃物品等,易造成灾害性恶性事故。

区域内严禁烟火,周围20米内严禁明火作业,库内设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

溶剂、油料是易燃爆炸物品,极易引起燃烧、爆炸,易造成灾害事故。

库房内及周围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电气;加强通风减少爆炸性混合气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周围30米严禁明火作业;防雷设施保持完好;禁忌物品严禁一起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专人负责管理,非本岗位人员进行实行登记制度;每天必须进行安全巡查。

7

配变电站、发电房

有因雷击、控制失灵、小动物进入开关箱,绝缘破坏、漏油、油温升高等引起火灾事故。

严禁烟火,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检查,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每月进行点检。

8

气体库房存放场地

油脂、乙炔等易燃物接触氧易燃烧爆炸,压缩性气体受热或渗漏时有爆炸危险。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不能混放,不能接触油脂,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周围严禁明火,气瓶要垂直存放,扭紧瓶帽并有防倒防撞措施,非本岗人员进入库房实行登记制度。

9

天燃气调压站

管道泄漏有燃烧爆炸危险

专人管理,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保持通风良好,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5车间消防管理规定

5.1 管理要求

1)铝加工科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吸烟应在吸烟室)

3)重点作业场地、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4)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5)现场储放各类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6)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7)涂装车间不准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的,必须按工厂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7)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5.2 操作要求

1)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2)现场作业时,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3)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禁止积水。

4)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6)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8)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6 产品库房消防管理规定

6.1 产品存放库房要对产品实行分区存放,每区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分区标志要明显。

6.2 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库房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3 库房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6.4 库房内内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

6.5 除了本部位管理人员及入库、出库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入内。

7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7.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7.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7.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公司确定动火区外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7.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7.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7.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7.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7.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8 变配电房消防管理规定

8.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8.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8.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8.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8.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8.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8.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9其他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9.1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非动火区动火需严格按公司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9.2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9.3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9.4 对于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9.5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10 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库房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2篇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适用于公司内各作业场所。

2 术语和定义

2.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液体和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2.2 易燃易爆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按其使用性能分为三类

a) 可燃、氧化性气体的贮罐、钢瓶及其管线。如氢气罐、氧气罐、液化石油气贮罐及其钢瓶、乙炔瓶、氧气瓶、煤气柜等。

b) 可燃的、强氧化性的液体贮罐及其管线。如油罐、酒精罐、苯罐、二硫化碳罐、双氧水罐、硝酸罐、过氧化二苯甲酰罐等。

c) 易燃易爆物料的化工单元设备。如易燃易爆物料等。

2.3 易燃易爆场所

指储存、使用上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易燃易爆设备的库房、车间等场所。

3 职责

3.1 制造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制造部对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总则

4.1.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后确定的,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4.1.2 进入公司内各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人力资源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之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4.1.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4.2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4.2.1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4.2.1.1 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除指定的吸烟点外,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

4.2.1.2 各工作场地、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4.2.1.3 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4.2.1.4 生产现场储放各类漆料、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4.2.1.5 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4.2.1.6 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车间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4.2.2 涂装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4.2.2.1 涂装现场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4.2.2.2 涂装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油漆。

4.2.2.3 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2.2.4 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4.2.2.5 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4.2.2.6 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4.2.3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4.2.3.1 气焊、气割工未经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2.3.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4.2.3.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2.3.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工厂确定的三级动火区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4.2.3.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4.2.3.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4.2.3.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4.2.3.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4.2.3.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4.2.3.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4.2.4变配电房消防管理规定

4.2.4.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4.2.4.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4.2.4.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4.2.4.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4.2.4.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2.4.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4.2.4.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4.2.4.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4.2.5 化学品库

4.2.5.1 不得在同一库房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4.2.5.2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应与消防监督机构商定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量,不得超量储存。

4.2.6 其他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4.2.6.1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动用明火需严格按工厂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4.2.6.2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4.2.6.3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4.2.6.4 对于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4.2.6.5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4.3考核

对不执行本规定,按《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 相关文件

5.1《员工奖惩条例》

5.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5.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

5.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第3篇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年1月19日发布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3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3.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 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4 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5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并符合下列要求:

a)配备充足的灭火、防毒、堵漏、破拆等车辆、装备和器材,按需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b)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c)加强技战术训练,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战斗能力;

d)随时作好灭火救援准备,一旦发生火灾或泄漏、爆炸事故,及时有效地处置。

3.6 按规定不需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4. 规章制度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公布实施:

a)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b)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g)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h)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k)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 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车通道

5.1 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5.2 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5.3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

5.4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6 消防设施器材

6.1 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等器材;灭火器选型准确,配置数量充足,放置位置合理,便于取用。

6.2 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配齐扳手、水带、水枪、泡沫管枪等器材。

6.3 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火灾报警等装置。

6.4 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药剂。

6.5 消防设施、器材应确定专人负责,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要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6.6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7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1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关消防法规、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重点岗位从业人员。

7.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用火用电

8.1 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可燃物,实施现场监护,落实安全措施。

8.2 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8.3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时应当着防静电服,不穿带钉子的鞋,不使用产生火花的操作工具。

8.4 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火星熄灭器。

8.5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开关、灯具、电器设备等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9 防火巡查

9.1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b)管道、容器阀门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2 防火巡查应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和时间进行,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0 消防安全检查

10.1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各部门(车间)、班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b)防火巡查、用火用电、隐患整改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c)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及消防车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堵塞;

d)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的数量是否充足,放置是否合理,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完整好用;

e)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测试消火栓压力,检查水枪、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型号是否相符,水枪、水带是否损坏;

f)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测试火灾报警、消防水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运行是否正常;

g)泡沫液储备数量是否充足,是否超过有效期;

h)自动消防系统、储罐冷却系统等维修保养是否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i)防雷、防静电装置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完好有效;

j)专职(义务)消防队是否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是否修订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具备战斗能力;

k)各项消防工作记录是否齐全;

l)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10.2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1 火灾隐患整改

11.1 巡查、检查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a)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e)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f)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11.2 巡查、检查发现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责成督促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对涉及资金投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

1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1.4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保障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申请复查。

11.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2.消防档案

12.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能够反映出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详实,更新及时,并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2.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c)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监督检查

13.1 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本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3.2 检查发现单位组织制度、档案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3日内进行修订和完善。

13.3 检查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或损坏、埋压、圈占消火栓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实施处罚。

13.4 检查发现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不合格的应依法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5 检查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限期建立,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

13.6 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间距或贮罐区内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严重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严重缺乏的,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彻底整改。

13.7 因安全布局不合理而严重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提请政府纳入城市搬迁规划,并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14.企业的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4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区严禁一切烟火,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要按照分类、分间、分堆稳妥存放。

3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或使用不同灭火方法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4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准存放在露天或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液体,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或包装上标明不准在阳光照射存放警告的)不准在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库前,保管人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校对物品的品名、生产厂、规格、数量等是否与送货单据相符;检查物品包装是否完好、锈蚀、渗漏、封口不严、危险标志等。

6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物品一律不准入库。

7对租用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钢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按规定进行校验使用期限有效的气体钢瓶。

8仓库进出易燃易爆物品后,对遗留或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9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不得超高、超宽,要做到稳固、整齐、且要“三留距”即留墙距、柱距、堆距,以便清点检查,确保物品的安全。

10允许露天存放的物品,要根据不同的包装和物品需要,要有遮盖物,火灾危险性较大以又允许露天堆放的物品不得用芦席、油毡等遮盖。

11凡易燃易爆液体罐开盖取料后,应及时将盖拧(盖)紧,防止液体蒸发,引起火灾。

12定期做好灭火器材的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13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清洁。

第5篇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第五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十一条

仓库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十四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易燃晚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6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确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海油碧路(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定义

3.1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火灾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4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3.5闪点

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爆炸极限

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些可燃物质与空气所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物质在爆炸混合物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有时也用每立方米或每升混合物中含有可燃物质多少克来表示。

4 职责

4.1涉及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2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

4.3 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 管理要求

5.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5.1.1 分类原则

根据公司生产区域火灾爆炸危险的严重程度,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化分为甲、乙、丙三个区域等级。

5.1.1.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连续或长期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 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开敞及局部开敞建筑物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能形成,但在异常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

3) 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或仅为其中某个较小的空间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和停车;异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故障隐患、拆卸检修和误操作等。

5.1.1.2火灾危险性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在生产、使用及储存过程中,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如甲醛溶液)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纤维(如编织袋)等物质但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3) 丙类区域:有固体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5.1.2 公司火灾爆炸区域划分

5.1.2.1 甲类区域包括:

1) 甲醇罐区

2) 浸出车间

3) fame车间

4) 合成装置区

5) 危险品库房

5.1.2.2 乙类区域包括:

1) 油品库

2) 重要电气装置区域(包括各配电室、变电所及110kv和6kv开关室等)

3) 化学品库

4) 粕库

5.1.2.3 丙类区域包括:

公司厂区范围内除了甲类和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其他所有区域。

5.2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5.2.1 装置区的安全管理

5.2.1.1非生产和检修用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因生产和检修需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的叉车、吊车、工具车、升降车、救护车、运输和消防车等车辆必须装上阻火器后方可入内。

5.2.1.2甲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对讲机,应为防爆型产品,使用该机时禁止在乙类危险区域更换电池及其他附件,以免在折装时接触电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灾。

5.2.1.3凡在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反腐等作业时,需要使用的移动式灯具、行灯变压器及各种电动工器具均应为防爆型产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移动电话。

5.2.1.4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车间及罐区等场所,应注意通风,以防达到爆炸极限。

5.2.2 危险库房的安全管理

5.2.2.1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 配有符合gb50058-199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3) 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

5.2.2.2库房的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有足够的卸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5.2.2.3甲类区域的库房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乙类区域的库房照明灯泡不应大于60w。

5.2.2.4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库房应按gb 12268-1990的要求实行分类、分项储存,并有明显的货物标签和标识,表明其特性。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5.2.2.5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不得超量储存。

5.2.2.6 对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的特殊物质的库房,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5.2.2.7对储存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有毒气体的化学品的库房,堆垛时应加垫板或用专用支架使其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

5.2.2.8严禁在库房内设置生活和办公场所。

5.2.3 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5.2.3.1 电气设备的使用及选型

按《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程序》执行。

5.2.3.2 控制仪表的选型及使用

1)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所使用的控制仪表宜采用本质安全型。

2) 安装在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及控制盘和箱柜等,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并在永久性铭牌上注有防护等级及该设备适用的危险区域、气体组别、温度范围、认证标准和认证号等。

5.2.3.3 工艺装置的运行控制

1) 严禁危险物料的跑、冒、滴、漏,实行全过程密闭化生产。

2) 严格危险物料的安全监控,及时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指对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气体 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巡检。

3) 运转的动设备和储存易燃气体、液体的静设备应接地良好,避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

4) 及时检测甲类区域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严禁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设备“带病”运转。

5) 对贮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必须与其他系统有效隔离,并有明显标志。

6) 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按《应急预案》执行。

5.2.4 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及排放处理

5.2.4.1 易燃易爆物品应轻装轻放,不得撞击、翻滚、倾倒和重压。

5.2.4.2 可燃物料的废渣、废液或酸碱等,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另作无害化处 理。

6 相关文件

6.2 《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6.3 《事故管理程序》

7 附录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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