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管理制度涵盖了一系列关键要素,旨在确保企业运营中的设备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这些要素主要包括:
1. 设备的选择与购置:所有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安全标准,具备必要的安全认证。
2.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专业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规定。
3. 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4. 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设备故障或安全事故有快速应对的能力。
5. 员工培训:所有操作设备的员工都应接受安全操作培训,了解设备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
6. 记录与报告:详细记录设备的运行状态、维修历史及事故情况,便于追溯和改进。
1. 安全知识教育:让员工理解设备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基本的设备安全理论。
2. 设备操作规程:教授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的操作步骤,强调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3. 故障识别与处理:训练员工识别设备异常情况,学习初步的应急处理方法。
4. 实操演练:通过模拟操作,提升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
5. 安全文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企业文化。
1. 设备故障预案:制定详细的设备故障应对流程,包括立即停机、隔离设备、报告故障等步骤。
2. 事故处理程序:设定不同类型的事故(如火灾、泄露等)的处理流程,确保快速、有序地进行救援。
3. 应急救援队伍: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负责协调和执行应急计划。
4.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
1. 减少事故风险:通过规范设备操作和维护,降低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概率。
2. 提升生产效率:良好的设备维护能延长设备寿命,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
3. 保护员工安全:确保员工在操作设备时的人身安全,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5. 保障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础,需要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和执行,以实现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安全设备机具管理规定
①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所有设备设施的产品资料及设备档案。
② 制定各类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落实,建立维护档案。
③ 测量设备、安全装置定期校验,确保安全可靠使用。
④ 建立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注明型号规格和数量,实物与清单相符,满足使用需要。
⑤ 安全警示标志要醒目、整洁,所有已装贴的警示贴发旧后需重贴
⑥ 抢险车辆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反映异常情况。
⑦ 抢险工具齐全并随时可使用,不足的及时补充、损坏的及时更换。
⑧ 至少有两套以上管网阀门钥锁,成员清楚存放地点。
⑨ 灭火器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2篇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煤矿井上井下安全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器材必须分类由专人管理、检查、维修,按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等方面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保管。
2、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器材等必须按标准进行检查、维护,并定期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效验、检定,否则不得投入使用。检查维修必须按规定填写检查维修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系统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器材主要包括如下:
(1)通风系统有主要通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空压机以及瓦斯监控系统,器材有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等。
(2)运输系统有主要提升机、架空人车、人车、调度绞车、钢丝绳、保险绳、轨道、挡车器等。
(3)供电系统有地面变压器、配电柜、主要通风机、提升机房的各类开关;井下各类电器设备的开关、电煤钻、电缆、各类通讯器材设备等。
(4)排水系统有井下排水用的大小水泵、排水管以及防尘设施等。
(5)防灭火系统有消防水管、消防化学药剂、沙袋等器材。
4、煤矿必须每周组织一次井上井下安全生产设备专人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井上、井下不能正常安全工作的设备,必须及时运出地面进行修理。
5、每一个项目检查组或检查人必须严格依据相关项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作好相应的记录。
6、每一个项目检查完毕后,在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技术负责人主持的检查工作情况汇总会议上进行汇报,做出检修方案或措施,再派专人进行修理。
7、地面必须有备用的安全生产设备,以便井下的设备损坏时能及时更换,被损坏的设备必须尽快修好。
8、地面库房必须把备用或已检修好的安全生产设备分类堆放,不得与已坏的设备、器材混堆在一起。
9、对已被损坏的安全生产设备、器材,在无法修理时,必须及时购买更换,以备急时之需。
第3篇 安全设备电气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一、安全设备及装备包括:
主扇、局扇、监控系统,各种探头断电仪、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风表等。
二、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绞车、综保、电钻、水泵、发电机、配电设备等。
三、维修管理制度:
1、对主扇每月检修一次,局扇每半年检修一次,其他安全装备仪表每年送检和校验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每10天重作一次线头。
3、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检修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每次检修都必须作好记录。
4、凡是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填写检查合格证,未经检修的电器设备和失效设备严禁入井,并填写入井卡。入井卡包括:检修设备、日期、检修人、检修结果及性能入井日期等。
5、入井设备必须设置设备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6、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或带电移动。
7、井下电器设备升井后送入专用设备库,严禁乱丢乱放,损坏设备的完好性能。
8、设备库房必须设专人保管,设备库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乱摆乱放。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规格:
(1)主下山、高为2.0m,腰宽为2.2m,断面为4.4m2。
(2)主运车入巷道貌岸然高为2.0m,腰宽为2.5m,断面为5.0m2。
(3)采面运输高为1.8m,腰宽贡为2.0m,断面为3.6m2。
(4)采面回风巷(老巷除外)高为1.4m,腰宽为2.2m,断面为3.08m2。
(5)帮顶必须用劈材按双数背好帮顶。其余巷道断面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巷道貌岸然必须保持整洁、卫生。运输巷道必须设置水沟,消灭巷道积水,有水管、电缆和安设局扇的巷道风筒必须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5m。
3、矿井使用巷道貌岸然的失修率不超过3%,对井下巷道每月检查一次,对威胁安全生产的失修巷道。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理。
4、架棚巷道的支护材料、木头直径小于12cm。严禁用杂草树枝背帮背顶。
5、凡用顶柱支护的巷道、靠帮柱必须紧贴煤样,并带帽,帽子规格为50×300×200,柱子打在硬底上,迎山角一般为5度。
6、井 下 失修巷道的修理,必须采取由外往里由下往上,倾角超过40度由上往下进行,只能拆一棚换一棚,防止冒顶,危及人员安全。
7、对顶板破碎的巷道维修,必须采取在修好的棚子上面打上穿劈,维护好前方顶板后,再拆掉前方失修棚子。进行修理架棚,依次进行。
8、需要砌砼的巷道,必须采取先修复巷道,架设好临时支护,然后在修复的巷道下面进行砌砼工作,并按专门措施进行施工。
第4篇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三)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第5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一条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_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 等级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理工科大专 以上高中、中专 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ⅱ六个月一年二年
ⅲ__四年六年八年
渗透检验(pt) 磁粉检验(m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验(v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ⅲ__四年六年八年
_ 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__ 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鉴委会应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种检验方法的具体考试内容,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考试大纲的规定。
第十五条考试大纲应包括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通用知识、实践能力和专门知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通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实践能力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并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专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应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2)ⅲ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于该级别无损检验人员的考试,除了前述的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六条考核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鉴委会,鉴委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进行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核准材料送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的项目报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给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经过核准的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合格项目的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中执业。当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时,需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发证机关补发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鉴委会负责对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鉴委会及考核中心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对于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证人员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当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批准单位与编制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则该无损检验报告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现持证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的。
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报考。
第三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员以及推荐报考人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进行监督,如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2)不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3)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4)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二)工作人员
(1)泄露考试内容的;
(2)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3)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4)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荐单位
(1)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
(2)为非本单位持证人员提供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第6篇 生物安全设备管理措施
设备
避免的危害
安全性特征
生物安全柜
——ⅰ级
气溶胶和喷溅
· 尽量减小工作入口处向内的气流(正面气流速度);排风经充分过滤
· 不能保护操作对象
——ⅱ级
气溶胶和喷溅
· 尽量减小工作窗口处向内的气流(正面气流速度);排风经充分过滤
· 可以保护操作对象
——ⅲ级
气溶胶和喷溅
· 最高防护
· 如果内部为层流气流,则可以保护操作对象
负压柔性薄
膜隔离装置
气溶胶和喷溅
· 最高水平防护
喷溅罩
化学品喷溅
· 在操作人员和工作区之间形成屏障
移液辅助器
由于口吸产生的危害,例如病原体的食入、吸入用口抽吸吸管时所生成的气溶胶、从吸管中吹出或滴出液体、吸管吸入端的污染等
· 便于使用
· 控制吸管吸入端的污染,保护移液辅助器、操作者和真空管道
· 可以灭菌
· 控制吸管尖端的泄漏
微型接种环加热器、一次性接种环
移动接种环时造成的喷溅
· 遮护玻璃管或陶瓷管的开口端,采用气体或电加热
· 一次性的,不需加热
设 施 内 用 于收集并运送感染性物质进行灭菌的防漏容器
产生气溶胶、溢出和泄漏
· 有罩或盖子的防漏结构
· 耐用
· 耐高压灭菌
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
意外刺伤
· 耐高压灭菌
· 坚固,不易刺破
实验室和单位间运送物品的容器
微生物泄漏
· 坚固
· 能盛放溢出物的防水性一级和二级容器
· 用于吸收溢出物的材料
手动或自动的高压灭菌器
感染性物质(以保证丢弃或重复使用时的安全)
· 经批准的设计
· 有效的加热灭菌
螺口盖的瓶子
产生气溶胶和泄漏
· 有效的防护
真空管道保护装置
气溶胶和溢出液体对实验室真空系统的污染
· 可以阻止气溶胶通过的滤筒式过滤器(颗粒大小0.45μm)
· 装有适当消毒剂的防溢烧瓶。在贮存瓶盛满时橡皮球阀可自动关闭真空系统
· 整个系统耐高压灭菌
第7篇 消防安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化管理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之有效的正常运转及使用。
2.范围:科光宏盛公司内部所涉及相前消防 设施设备。
3.权责:
工程设备组:负责公司内部相关设施设备(含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维护。保证其完整性。
保安:负责日常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点检保养。
各车间负责人:负责所辖部门内部相关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日常定点管理,防止灭失及移位。
4.实施办法:
4.1安全疏散设施
4.1.1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
志。
4.1.2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
锁。
4.1.3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4.1.4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
4.1.5各消防栓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物品,消防栓前面过道须畅通无阻。
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4.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4.2.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保安)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
4.2.2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便换,保养记录包括:《消防器材点检表》《消防器材检查表》
4.2.3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4.2.4公司按照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
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3安全隐患整改
4.3.1公司保安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4.3.2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3.3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3.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4.4用电安全
4.4.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工程设备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4.4.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保安巡查发现没安要求关闭电源的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4.3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以防止电灯爆裂时火花飞溅时引发火灾。
4.4.4相关电器设施设备必须接地,电线须使用双重绝缘电线,如单层绝缘电线必须通过pc管道埋设。单层绝缘线不得直接与金属接触。
4.4.5严禁在仓库重地使作各种电热设备。
4.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
4.5.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5.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4.5.3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5.4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对易燃易爆之化学品进行点检,如实填写《化学品储存点检表》《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表》。
相关表单:《化学品储存点检表》
《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表》
《消防器材点检表》
《消防器材检查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8篇 安全设备管理规定
1.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各使用单位必须到安环处登记。
2.各使用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与安全员汇报,有安全员向安环处汇报。
3.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
4.使用后必须及时到安环处更换,并说明使用原因,因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而耽误救火, 一切后果有使用单位负责。
5.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外,追究责任。
6.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别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处罚条例》处罚,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在无火情况下,擅自放掉灭火器药品,除加倍罚款外,还要追究肇事者责任。
8.车间分管安全的人员及工段长,每天需对辖区内的消防器具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9.消防器具使用后,要根据情况向公司安环处汇报并申请更换,并做好使用记录。
10.岗位消防器材要严格交接制度,发现问题及异常,要向车间分管安全的领导汇报,并由车间安全员向安环处汇报。安环处接报后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达到器具的完好使用。
11.辖区内消防器具如在使用时达不到备用状态,要追究车间分管安全领导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罚。
12.车间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类消防器具使用方法,组织灭火、演练演习,培养一支有过硬本领的消防队伍。
13.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含氧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使用。
14.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15. 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16. 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17. 使用隔离式长管式面具应将吸氧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并设专人监护。
18. 面具使用人必须受过培训,熟知机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19. 安环处有关人员和各单位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生产岗位,组织生产人员或骨干学习各种防毒器材的使用规定和保管、检查、使用方法,使广大职工都会使用、保管防护器材。
20. 配备给车间、岗位的防护器材,应放入救护柜内,救护柜管理应列入车间的岗位负责制,由生产人员与生产设备一起交接班,并设立使用台帐。
21. 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均需仔细检查,以确保使用安全。
22. 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情况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23.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每个月进行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
24. 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应放在便于取用,无日光直接照射,温度适宜和不易遭受尘埃和腐蚀性物质污染的场所。
第9篇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有效是重要的保证。特制定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高度的消防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资金的方面投入。
2、购入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从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3、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应经常对灭火器的压力进行检查,如发现过期或压力不足,应及时充粉、更换。
5、消防设备、设施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消防泵必须至少每周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消防水带老化、泄漏时要及时更换。
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气象部门要求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
8、对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第10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
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
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
目视检验(vt)ⅲ 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 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第11篇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以及“管理、装备与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三大规程”的规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机制,现编制如下管理制度:
敬
类别
序号
安 全 设 备、器 材 检 查 维 修 内 容
执行单位
执行人
执行单位
负责人
督促人
检查单位
通
防
类
01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进行调试、校正至少一次。
通防队
汪朝雄
敬沅林
敬沅林
安全监察科
02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通防队
汪朝雄
敬沅林
敬沅林
安全监察科
03
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天检查一次。
通防队
瓦检工
敬沅林
敬沅林
安全监察科
04
便携式自救器应每班进行外观检查。
机运队
收发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05
两用瓦检仪必须每班在进风巷进行调试一次。
通防队
瓦检工
敬沅林
敬沅林
安全监察科
06
局部风机出现故障,必须撤离作业人员,立即更换或抢修。
通防队
机运队
瓦检工
维护电钳工
敬沅林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消
防
类
07
工业广场、机电设备硐室的灭火器、砂包等消防器材。
机运队
硐室司机
阳 敬
田洪高
安全监察科
08
材料库房的灭火器、砂包等消防器材。
调度室
宋 蛟
陈 彬
杨树明
安全监察科
09
办公室、住宿区、食堂的灭火器、砂包等消防器材。
综合科
李淑钊
金叶飞
胥正雄
安全监察科
机
电
类
10
检漏继电器及运行情况,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
机运队
值班司机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11
每月至少对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年应检修一次。
机运队
值班电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12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机运队
值班电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13
根据动力设备的功率调整整定值(搬迁或安装后重新调整整定值)。
机运队
维护电钳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14
对井上井下的防雷设施、电器设备接地装置每半年进行校验一次。
机运队
维护电钳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15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通防队
瓦检员
敬沅林
敬沅林
安全监察科
16
各种压力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
机运队
维护电钳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运
输
类
17
提升设备的过卷、超速、制动闸、防跑车装置、保险绳等,应每班检查其灵敏可靠,开车前检查一次。
机运队
信 挂 工
绞 车 司机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18
机车的照明、尾灯、撒沙、制动装置、警铃等随时观察达到安全可靠行车。
机运队
机车司机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19
矿车防脱装置、插销、连接器应逐一检查,钢丝绳断丝检查每班一次。
机运队
信 挂 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20
斜坡上下车场必须安装红绿灯,并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标志。
机运队
信 挂 工
阳 敬
何 彪
安全监察科
一、对以上未涉及已使用的安全设备、器材由所辖片区责任单位加强管理与维护。
二、凡违反上述制度规定,将按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水城县陡箐乡福利煤矿
二oo七年一月
第12篇 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矿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工作。
1、设备的维修、及入库验收、存放
(1)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修复加工的设备必须保证质量并达完好标准,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准入库。出厂设备必须喷漆,进行反腐处理。喷漆时不得将设备铭牌喷住,并用红漆将设备编号单独描出,否则机电项目部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证不予签字,矿产项目部不予支付修理费。具体反腐色标为:电机:绿色、灰色;溜子电机:黄色、桔红色;开关:灰色、绿色;真空开关:黄色;喷浆机:黄色、绿色;扒装机:灰色、桔黄色;电瓶车:黄色;调度绞车:绿色;水泵:灰色;双风机开关:蓝色;高压设备(1140v):桔黄色;无具体规定的其它设备一律为灰色,发现1台次不合格罚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经理20元。
(2)机电修配公司必须配备设备质检员,对设备的维修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出厂设备必须带有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无质量合格证不支付修理费。
(3)设备入库(下井)前由机电修配公司进行接火试验,填写设备移交验收单,并由机电修配厂维修人员(或质检员)、设备管理人员双方签字,否则对机电修配公司经理和维修人员各罚款10元/台.件。
(4)检修出厂的设备在投入使用72小时之内,非人为因素不能使用的,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落实责任。必要时安排机电修配公司派人现场修复。如属维修责任对机电修配公司扣除维修费并罚款100元, 如属运输或使用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对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罚款。
(5)设备库内的设备必须分类码放整齐,注明型号、编号。并保持清洁、卫生,否则,罚机电副总、分管副主任及责任人5元/台件。
(6)井下常用机电设备,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必须修复加工一定的备用数量入库,某种设备无备用时,机电项目部要根据设备待修情况及时下达设备修复通知,机电修配公司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日期修复、准备好设备,每拖一天对机电修配公司经理罚款10元/台。
(7)机电修配公司修复的设备严禁多台拼装,确无修复价值需报废时,机电修配公司书面汇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提出报废申请,报矿分管副总、机电科、经考科、综合办、财务科批准方可作报废处理。发现任意拼装设备造成设备无法修复,按设备原值对机电修配公司罚款。
(8)对外加工、维修成套设备需利用矿属设备、部件时,必须经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以上部门同意后, 发现机电修配公司乱拆乱用并私自发放,负责追回矿属设备并追究责任。
(9) 电瓶车的修复出厂,不带电瓶,但必须配齐插销、照明灯、换向手把、调速手把、换向帽和电瓶固定销。各单位电瓶车升井时,必须交齐以上配件。对井下上井的电瓶由机电修配公司修复,不作为电瓶车配套出厂,由使用单位单独领取,自己配液、充电。
2、设备的领用、发放及下井前的交接验收
(1) 采、掘工作面的安装,根据矿生产平衡安排,各安装单位提前5-10天提出各种设备的需用计划报机电科,机电科根据申请计划安排落实、办理所需设备的有关租赁事项和手续。
(2) 各单位日常使用设备的领用,由使用设备单位电工持料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租赁手续后领取,修理单位无权直接发放,未办手续私自从机电修配公司或机械加工公司领走设备,对机电修配公司或机械加工公司和领用单位分别罚款200元。
(3) 急用设备若在下班期间领用,需由调度室安排经机电科值班人员同意, 但过后1天之内必须到机电科设备组补办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
(4) 各单位领用设备时,领用人员必须如实说明、说清所用设备的使用地点、用途、规格型号等,否则不予发放。若设备下井后临时改变使用地点,可事后向机电科设备组说明情况,以便重新落账。凡发现胡编乱造,实际使用地点与申请使用地点不符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联责领用人20元。
(5) 设备下井前,领用单位对所领取设备应进行仔细检查,确认符合维修及完好标准后方可下井,存在问题或领用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正当要求,机电科设备组督促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及时予以处理,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未能按时按要求给予处理,对责任单位经理罚款50元。
(6) 机电设备下井前,必须做通电试验,发现问题由修理单位进行无偿处理,否则下井后出现问题,修理单位和管理单位概不负责。修理单位有提供通电试验的义务和责任。
(7) 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不得下井,防爆检查工作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主持进行,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防爆电器设备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凡发现无证设备下井,罚设备管理员10元/台。 (8) 机械设备在井上进行试运转时,使用单位必须检查零部件的齐全完好程度,设备领取出库以后,造成的缺件、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再与运输工区交接,由运输工区负责装车下井,双方签定交接单,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工区承担。
(9)新设备的领用,一律由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手续,由机电科编号建账,其它单位无权直接领用,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元。
(10)新进设备下井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指导机电修配公司、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注油。对未使用过的设备必须由单位机电技术人员组织编制规程,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设备的使用、维护、现场交接及运输
(1) 使用单位要爱护和保养好机电设备,严格正规操作。机电科要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发现有不合理使用、违章操作等现象有权制止,制止不听对责任人罚款10元。
(2) 各单位使用的电器设备不得倒装及拆卸使用,确属运输或更换困难的须经机电科同意,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 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及备用设备必须上台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倒置、歪放、躺放或置于水中,否则每发现一台次对使用单位分管区长罚款20元。
(4) 备用设备必须起到备用作用,对起不到备用作用的设备每发现一台罚机电分管区长和电工班长各20元,各备用开关、电机喇叭咀必须封堵挡板,以防受潮。
(5) 各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不得私自从其它单位或其它地点或本单位不同采区、不同掘进迎头转用设备。特殊、急用情况下,可向机电科说明情况并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6) 单位之间正在使用的设备进行交接。须根据矿或机电科的统一安排,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机电科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交接, 一方不到,对其区长罚20元,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移交单位处理 (或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移交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处理完存在的问题,否则对其罚款100元/天。并且接收单位有权不予接收。交接双方必须在三天之内到机电科共同办理转帐手续,由机电科填写交接验收单,否则设备仍由移交单位负责管理、撤除和支付租金。
(7) 机电设备上井时,由使用单位将设备可靠的进行稳固封车后交给运输工区,经运输工区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提运,否则造成设备在井巷内损坏按第2(2)条处罚运输工区。
(8) 凡属超长、超高、超宽、超重或大型精密设备,有可能造成颠覆的设备,由运输工区和使用单位必须编写带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提运,否则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按第2(2)条处罚运输工区和使用单位。
(9) 各单位需用设备装车后,由运输工区运至使用地点,不得在中途乱卸乱放,每发现一台件中途乱卸乱放,对运输工区罚款20元/台。
(10) 大型、精密设备的上、下井,由运输工区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并派专人跟车运送,否则造成的损坏由运输工区承担。
(11) 修理单位在修复设备的同时,应对设备同体的运载装置进行检查,改进修理,由于运载装置出现问题导致损坏设备,按设备原值处罚修理单位。
(12) 使用设备的单位,应对设备同体的运载装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由于检查不周损坏设备要对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
(13) 对应改造运载装置的设备,没有进行改造以前严禁下井,使用单位强行下井造成设备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并按原值进行罚款。
4、新增设备的验收
(1) 新增设备进矿,必须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拆箱验收,其它人员不得拆箱拿取零件和图纸资料,否则给予50元罚款,并将相关物件按时交回。
(2) 以机电科设备组为主,按装箱单和说明书逐一清点,并负责登记、编号、建帐,收管图纸、资料交机电科资料室存档。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科及定货单位负责向厂家办理调换或修复等事宜。
(4) 验收后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要入库妥善保管,以防零部件丢失、锈蚀损坏等。
5、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1) 设备的更新改造,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充分发挥年度维简资金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生产需要,由综合办、机电科统一编制年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执行。使设备逐年更新,并逐步达到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
(2) 设备的报废,每年在更新设备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期将一些老旧、杂乱、低效高耗的设备淘汰报废,努力提高设备效能,降低成本。按上级规定,由机电科、财务科编制年度报废申请报告后,向矿分管领导汇报,签署意见上报,经上级批复后报废。
6、设备的日常维修规定
(1)建立设备维修包机制,明确包机范围和职责。
(2)按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有计划地做好设备预防性检修工作。
(3)按照设备日历化检修制度,每天按包机范围,做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
(4)建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对设备维修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立卡,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和保养以及回收修旧利用工作,保证设备维修供给。
(5)按照设备技术测定和探伤管理规定的周期,做好主要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和主要部件的探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由矿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为设备维修提供科学依据。
(6)认真编制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设备概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并将措施传达落实到每一位维修施工人员,抓好现场落实工作,确保维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7)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检修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理论,不断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为设备维修奠定坚实基础。
(8)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做好防爆性能检查。
(9)加强对提升系统和供电系统等主要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做好提升系统各种保护、提升装置、连接装置、钢丝绳和罐道的检查、试验和维修,供电系统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10)为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现场设备安全检查力度,对现场设备、器材隐患进行排查,及时组织整改处理,将现场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1)机电专业要建立安全设备维修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严格考核管理。制定各级和各类维修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分工范围,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设备维修各项制度和工作组织严密、条理清楚、运行规范。
(12)机电专业要建立维修质量考核制度。将设备维修质量纳入机电专项竞赛活动考核、先进评比、奖金分配等活动中,按季度、年度进行考核兑现,切实保证设备维修按期、按质完成。
考核:
(1)机电专业建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建立设备维修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建立维修质量考核制度。各工区建立日历化检修制和设备维修包机制,明确检修内容、包机范围和职责。缺一项对工区罚款100元,联责机电运输科分管科长和有关工区区长各20元。
(2)对设备维修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立卡,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和保养以及回收修旧利用工作,保证设备维修供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按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有计划地做好设备预防性检修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按照设备日常维护制度,每天按包机范围,做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
(5)按照设备技术测定和探伤管理规定的周期,机电运输科应做好主要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和主要部件的探伤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6)及时编制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措施传达落实到每一位维修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字,不传达学习、签字或代签,对工区技术员罚款50元。现场不落实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
(7)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使用中做好防爆性能检查,坚决消灭设备失爆,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9)做好提升系统各种保护、提升装置、连接装置、钢丝绳和罐道的检查、试验和维修;供电系统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处理,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有关责任人各罚款20元。
(10)机电专业要加强现场设备安全检查力度,将现场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
7、以上考核由机电运输科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13篇 物业工程部工作安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物业工程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工作安全
1)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a)工程部全体员工必须把安全防范意识放在重要位置,执行有关规定,协同保安部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班组均应有专人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操作施工情况。
b)各岗位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职责,必须对本岗值班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并须立即上报领班、工程师或工程部经理。
c)应根据劳动局有关规定,组织对电工、电梯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工作进行技术考核,持有操作证的才能上岗。
d)根据劳动安全规程,制定各工种维修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制度。
e)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在进行高危险性的设备检修、工作时,主管(值班工程师)或经理应亲自到场指挥。
f)在进行有危险的设备检修、操作时应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操作或误入正在维修的设备。如电梯检修时应在所有电梯出入口放置请勿使用标志等。
g)对变配电、电梯及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年度检验。
h)对中央空调、变配电、的压力表、保险阀等,必须定期送有关单位进行校验。
i)易燃、易燃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并应控制最大存放量。
j)各机房门、设备门(盖)、仓库门之钥匙的配制,必须向工程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配制。
k)重要机房如变配电房、冷冻机房、电梯机房等应设警戒牌,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所有设置于公共区域内之设备、设施等必须锁好,并应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
l)木工作业场地严禁吸烟,并要每天清除木屑。
m)避雷装置必须在雨季前进行测试检查,对锈蚀部分要敲铲上漆。
n)对各配备设施的接地设施,要定期检查保养;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o)物业内进行电、气焊,必须取得动火证。
p)电梯维修保养时应遵守安全规定,若有人配合应注意联络。
2)密闭地方的工作
a)当欲进入密闭的场所进行工作时,严禁未经安全测试而直接进入该地方。
b)可采用火焰试验、活性生物试验或使用气体分析仪来检测该密闭场所是否含有有害气体。但水井、沙井等可能含有可燃气体(如沼气)、可燃物(如煤矿矿井)的地方严禁采用火焰试验。
c)若检测发现该密闭地方含有有害气体或环境恶劣,则不能允许任何人员进入。应利用适当设备进行处理直至安全检测合格,如采用风机通风为热力管沟降温、清除有害气体。
d)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环境的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将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e)工作照明应选用36v安全电压,工作进行中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
3)发生意外时的处理
a)应对员工进行急救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b)对外单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应在施工中进行检查监督,避免事故发生。
c)当发生事故时,要保持镇定,监护人员立即关闭相关机具停止工作。应尽快将伤员撤离工作区放置在安全地带,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同时请求其他员工的帮助。撤离过程中应注意搬运伤员的方法,防止不正确的搬运造成伤害的进一步扩大。
d)抢救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不要盲目冒进。
e)根据伤员的伤情决定是否送医院治疗,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利于保险索赔。
f)出具事故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4篇 安全设备管理内容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1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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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合本公司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3. 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
3.1.1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三同时”管理。
3.2 安全主任
3.2.1 协助主要负责人对“三同时”档案进行管理。
4. 运作程序
4.1 总要求
4.1.1 凡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4.1.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设施资金的足额投入。
4.2 可行性研究
4.2.1 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时,由主要负责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委托有资质研究院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4.2.2 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如危险化学品仓库,喷油车间等,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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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4.2.4 对于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4.2.5 负责可行性研究的研究院和负责安全生产评价的中介机构不能是同一单位,且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4.2.6 主要负责人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 设计
4.3.1 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时,主要负责人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
4.3.2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3.3 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4.4 施工
4.4.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施工前,主要负责人应报相关政府部门立项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4.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施工时,主要负责人应聘请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能是同一单位。
4.4.3 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4.5 验收
4.5.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主要负责人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5.2 主要负责人应将安全验收评价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单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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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后,主要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4.6 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和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正式投产使用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或拆除,应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4.7 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
4.7.1 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包括设备设施型号变更、配件更换、电气设备变更、安全设施变更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等。
4.7.2 施工过程中或设备设施生产使用过程,若需要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变更时,应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设计,并填写《设备设施变更申请书》,经过原设计单位签字同意。
4.7.3 在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的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8 “三同时”档案管理
安全主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收集与“三同时”相关的资料,并建立“三同时”资料档案,永久保存。“三同时”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可行性报告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许可证;
4)材料供货证明资料;
5)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安全设备设施变更申请和变更意见书;
7)与“三同时”相关的其它资料。
5. 相关/支持文件:(无)
6. 表单/记录
6.1 《设备设施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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