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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诊断管理制度

在企业运营中,诊断管理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对组织内部流程、效率、团队协作及业务表现的深度分析。这一制度旨在发现潜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并确保企业的持续优化和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审查:评估部门设置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2. 流程效率分析:检查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冗余或瓶颈,确定改进空间。

3. 员工绩效评估:考察员工工作效率和质量,识别培训需求。

4. 决策机制诊断:评估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5. 企业文化调查:了解员工满意度,发现文化冲突和提升点。

6. 技术系统评估:检查it系统的支持程度,寻找技术升级的可能性。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通过诊断,可以发现并解决流程中的低效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 促进团队协作:诊断可以帮助识别沟通障碍,推动团队间的协调与合作。

3. 激发潜力:评估员工绩效,激发个人潜能,提升整体团队能力。

4. 改善决策:优化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5. 强化文化:诊断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归属感。

6. 技术赋能:评估技术系统,利用新技术提升业务运行效能。

方案

1. 定期审计:设立定期的组织诊断,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

2. 多元参与:邀请各部门代表参与诊断,确保全面视角。

3. 数据驱动:运用数据分析工具,量化评估各项指标。

4. 实地考察:通过观察和访谈,获取第一手资料。

5. 问题跟踪: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确保整改落实。

6. 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7. 培训与发展:针对诊断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8. 持续优化:诊断不应是一次性的,而应是持续改进的过程。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诊断管理制度,以科学、系统的方法找出问题,推动企业不断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诊断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区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省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影响到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我国已将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纳入国家药监局管理,充分说明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的高度重视和管理的重要性。为了保证我院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满足实验室的需要,现制定zz省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建立zz省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药剂科主任 检验科主任 核医学科主任

成员科室:纪委 监审处 药剂科 检验科 核医学科

二、管理办法

1、体外诊断试剂购买是在院纪委及监审处的监督下,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规范试剂采购行为,理顺采购渠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询价招标,由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药剂科负责购买和管理。药剂科设专职试剂采购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1号、(1994)第44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除科研试剂外,不得购买和使用未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对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如卫生部要求申报检定的项目,未获得批准文号,也不能购买和使用。对生产商或供货商应严查资质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过期,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合法性。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任何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不得直接向实验室有关人员推销产品,否则取消该公司或厂家在我院的销售资格。厂家、公司发放的产品资料和信息,由各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并转达到各实验室。

4、一种试剂有多个厂家或公司生产或销售的,申购实验室可向药剂科采购员提供厂家或公司信息,并提供参考价格,以供招标时参考和选择。实验室不得指定供货商。

5、对采购进我院的试剂,由药剂科采购负责人负责把关,认真审查其资质材料,产品说明与试剂包装是否一致,外观有无破损,效期等。对效期短的试剂应提示各科室注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杜绝浪费。试剂的保存应严格按照要求存放。

6、试剂询价后公司发生转供、厂家更名或破产,公司须提供相关变更内容的事函,由药剂科和试剂使用部门提出是否变更供货商。如需变更供货商,履行重新询价程序。如不需变更供销货商,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后,在监审处备案。

7、询价后其他公司重新超低报价,需将结果整理好,由领导小组组长和监审处审批同意后,报监审处备案,供今后重新询价参考。

8、询价后因原材料上涨、规格变化、包装变更等,如折算为每人份后价格不变,维持原询价折扣;如折算后价格上涨,应重新询价。

9、试剂使用部门在使用中发现质量不好,或有其他问题需停用的,应有书面评估报告,并向监审处说明情况后,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选用价格次低厂家的试剂。

10、厂家提供的试用试剂,不能直接用于临床试验,由科室提供试验申请,报医务处审批后试用。

11、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欺诈、行贿、质量下降、服务不能保证的公司,经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取消在我院的销售资格。

三、体外诊断试剂的购买

12、各科室的购买计划由专人负责,需经科主任签字认可。

13、各实验室试剂管理者应认真做好申购计划,避免因试剂短缺而造成试验停工的现象。各实验室每半月(一般情况)向药剂科提出购买计划,由药剂科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向供货商定货。

四、新增试剂询价程序

14、科室新增加试剂需经科室领导同意签字后,填写“新增试剂申请审批单”,并制定询价通知,交医务处长签字――→领导小组组长签字――→院办在省医院网站上发布。同时告知相关的供货商参加投标,在指定时间内交监审处,由领导小组负责开标。

15、现有试剂重新询价也按以上程序进行。为保证临床正常工作,各科室申报试剂询价计划需提前2个月,同时提供供货渠道。

16、监审处在指定时间内收齐标书后,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当场对标书开封。试剂供货商的确定,本着质量从优、价格从优、服务从优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决定,形成纪要存档备查。

五、试剂领用

17、实验室负责人统一领取,再发放到各实验室。由院本部统一购买的下属单位,由专人领取。特殊管理试剂按相关规定管理。

18、各实验室在领用和正式使用前,再次核对产品说明与试剂包装是否一致,外观有无破损,效期等。

六、特殊事宜

19、临时急用试剂和科研试剂,填写“临时急用试剂和科研试剂请购申请审批单”,科主任同意后,经医务处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试剂采购员会同纪委、监审处人员共同与供货商谈判,购买一次。如以后需再购买,列入下次询价内容。

20、临时采购急需的未入库试剂价格,按询价结果支付,如对方有异议,由对方报价,经领导小组商定后作为一次性采购价支付。

21、人类分子生物学和遗传研究中心所需abi试剂,因价格波动大,取决于每次采购量,因此需每次询价。所报试剂询价计划需提前2月,经科主任签字同意,一式两份,分别交监审处和药剂科,每次询价结果在监审处备案。

22、此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区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医师诊疗意见的医学资料,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及各类保险报销等的参考凭证。为进一步规范对诊断证明出具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师须严格按病人实际情况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诊断证明,并记录于病历。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生效。“诊断证明专用章”由门诊部专人负责,实行用章登记,负责盖章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报门诊部、医务科。

二、病休时间一般为:急诊病人最长3天,门诊病人最长15天,住院病人出院时根据病情最长1个月,需延长休息时间者,应经医师复查后根据病情实际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病休。产假及计划生育有关的病假、休假时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三、门诊病人诊断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无门诊病历或门诊病历书写不完善、超过专业权限、时间期限或各种证明复印件一律不予盖章。住院病人需写清住院号,以备查验。

四、住院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须有上级医师签名(急诊除外),进修、实习医师不准开具诊断证明。疑难复杂危重病例、有医疗纠纷倾向的病人、涉及民事纠纷及交通事故的病人诊断证明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出具,科主任审核后方可盖章。

五、门诊及出院后病人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需持司法机关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据实开具,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补写死亡证明者,需持相关部门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病人相关资料及查阅登记后据实补写证明。证明书中要注明死亡时间,签字时间应为开具证明当日时间,证明书右上角注明“补开”字样。

七、凡用于退休、调换工种、复工、复学、出生医学证明、转外院诊疗等特殊用途的诊断证明,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由医务科、药剂科给予协调解决。

九、各级医师不准以出具医学证明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如开具的证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4篇 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

z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

日前,受某国有企业委托,拟结合公司实际,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开展诊断咨询。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于2010年开始创建,当时邀请省内某考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咨询服务,可该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该企业只去了两次,第一次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对现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第二次去是对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开展评审。虽然给予企业一次性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但对企业而言,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没有得到任何提高与改善。鉴于这种情况,企业领导本着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着想,于今年三月起在全公司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成立专门项目组负责。为了检验项目组的工作开展情况,拟邀请我司对其给予评审,并就安全生产标准化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自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以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视。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及各省市安监局接连下发多个文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和政策措施。

在学习与宣传相关法规文件的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重视,对那种把关不严,片面强调达标率而放松考评标准,考评时间短促,往往一家企业的达标考评时间只有多则一天,少则半天,有些问题没有认真核实和发现,存在达标考评低标准、宽要求的现象基本看透。在与部分企业老板交流时深知,企业也非常想把安全工作搞好!但作为咨询与考评机构切不可草草了事,不但让企业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安全工作还是原地踏步,没有任何转好的迹象。

此前的2008年,省安监局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回头看”,可以说从根本上认清了安全标准化发展的现状,但就目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发展态势和国家、社会、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情况来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必然趋势。因为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任务、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活动。

针对企业迫切需求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司初步拟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工作目的、方法和流程。

一、咨询工作目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是以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为主线、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的,由安全咨询人员深入到企业现场,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密切配合,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找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定量或确有论据的定性分析,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进而指导实施改善方案。

二、咨询工作方法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采用文件查阅、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数理统计等方法,对贵公司“安全标准化推进项目”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评价与检验项目进展、实施效果。

三、咨询工作流程

现状调研

第5篇 _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第6篇 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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