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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建造管理制度

建造管理制度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全面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控制。它涵盖了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监管、变更控制、成本核算以及合同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项目启动:明确项目目标、制定项目计划、分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

2. 设计管理:规范设计流程,包括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机制。

3. 施工管理:定义施工流程、工作标准,以及对施工队伍的管理规定。

4. 质量控制:设定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检查和验收程序。

5.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措施。

6. 变更控制:规定变更申请、审批和执行流程,防止随意变更影响工程进展。

7. 成本管理:设立预算,监控费用支出,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8.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的过程。

重要性

建造管理制度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它能确保工程按预定目标进行,降低风险,提高效率,保障工程质量,防止成本超支,同时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规性。没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项目延误、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甚至法律纠纷,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针对每个管理环节,编写清晰的操作指南,以便员工理解和执行。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遵循规定。

3. 监督与审计: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持续改进:收集反馈,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和完善。

5. 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流程自动化,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系统化的建造管理制度,以科学、规范的方式指导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其高效、安全、有序地进行。

建造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造船工程管理系统与船舶建造方针

一、造船工程管理系统与船舶建造方针

(一)造船工程管理系统的组成和运作

1.概况

日本造船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形成的造船工程管理,是很合理的,而且,各大中企业几乎类同。他们以形成的管理体系和相配套的运行机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运转。工程管理主要在于工程计划和工程控制管理,以计划管理为核心的特征,对每一个合同,一定要做到以订货计划为依据,以大日程计划为指导,以中小日程计划作保证,并以壳舾涂计划协调性,作为提高计划水平,改善计划管理的目标,达到造船成本和周期在可控的状态下完成交船任务。

造船工程管理,按其主要功能大致分为工程计划和工程控制两大环节。计划是保证工程协调实施的依据,控制是实施计划的保证。周密的计划和作业标准是实施工程控制的基础。指令畅通和工程写实是工程控制的必要措施,计划与实动对比(预实对比)是提高工程控制水平的主要方法。而且,工程写实和预实对比分析对工程计划的现实性、科学性以及计划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转换造船管理模式,必须健全造船工程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健全合同前的可行性论证和经营决策的管理办法,在技术可行性、生产可能性和物资可靠性论证基础上,超前做好订货计划(承接新船)、概要建造法、工厂负荷、工程线表等保证合同履约的过细工作。健全合同后的生产技术准备系统管理。以突出设计和物资两大要素为重点,做好大、中、小日程计划,包括建造方针和施工要领、阶段负荷和工种负荷、综合日程表和主日程表,直至主要节点和月间作业计划。健全计划准备和计划实施管理。所谓计划准备是以生产技术准备计划为依据,以生产节点为目标,在落实设计图纸和物资做计划的基础上,做好生产和作业计划的制订和颁发。计划实施是按作业计划,以船壳和舾装同步,以及主船体和上层建筑同步的原则,做好施工组织并做好施工写实反馈和预实对比分析,其控制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于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种种问题的协调。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控制的不同性质,不仅要健立起计划和控制的完整工作体系,而且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及作业标准,并按壳舾涂一体化和区域造船推进工程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计、配套和生产体系。

2.造船工程管理系统的组成

造船工程管理是一项造船系统工程。要求产品从接受订货开始到交船为止,将设计、工艺、计划和工程控制都完整地纳入总的系统之中,在整体和全局上,对各阶段各部门的工作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管理。

工程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有效地运用工厂的劳动力、生产设备等各种资源,在规定的日期内,以最低的成本,建造出符合质量要求的船舶。

其中建造程序计划就是在生产设计以前所做的生产技术准备工作。

而负荷计划和日程计划就是生产设计前的计划准备。生产设计工作图下达车间。作业计划开始执行的过程,就是工程管理中的工程控制,第一阶段工程完成情况,应该向生产设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反馈,以改善后续船的生产设计工作。这项准备工作,是在技术准备领先,又和计划准备以及工程控制工程准备全面协调下,统一进行的。

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在合同签订前后开始,从生产设计和施工工艺合理性的要求出发,必须对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的工艺性、施工经济性和布置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各项意见,同时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日期,制订出按期交船所必需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例如建造法、建造方针、分段和舾装单元的划分、区域舾装的方法、船台吊装程序、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机电设备安装原则、下水前完整性和涂装要求。计划方面为确保交货期。需在编制建造计划线表、编制大、中、小日程计划表等,以便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按期完成任务。

(1)程序计划:概要建造法、建造方针、施工要领、作业顺序;

(2)负荷计划:工厂作业负荷计划、各阶段负荷计划(车间)、各分阶段负荷计划(工段)和工种或设备负荷计划;

·工程负荷算技术的标准化和定量化

·工程量核算方法的使用

(3)日程计划:计货计划、大日程计划、中日程计划、小日程计划。

3.造船工程管理系统的运作

(1)壳舾涂一体化区域造船法的确立

(2)工程管理机构的组建(计划和控制)

(3)推行以舾装托盘管理技术为基础的生产设计

(4)建立资材集配中心

(二)壳舾涂一体化技术的应用

(三)大日程计划中的建造方针

1.建造方针的制订和控制

建造方针是工程管理系统中建造程序计划的核心。建造程序计划是整个工程管理的主线,可见编制好建造方针是十分重要的生产技术准备工作,它是在合同签订前后的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阶段中进行的。

建造方针的编制不同于通常的以船体建造为主的方案,它是以船体为基础、舾装为中心,现代化造船技术为主导,通过工艺、计划、成本、质量、施工等综合平衡后的一揽子统筹整体方案,是一部取得最佳综合效益的总纲和工作宪法,因此在制订时,必须集中工厂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的共同意旨,同时又给各部门指明共同的工作目标。方针一旦确定,在厂长的指令下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建造方针是新造船的综合性文件,它不可能由单一部门如设计科、计划科和车间来制订,而必须有一个掌握着工厂各类工作部门信息和造船工程管理部门来制订。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对工厂的设备、场地、工艺惯例、技术素质、新工艺的应用深广度和管理要求等进行综合性安排,它并不是单纯的建造构思和编写几条大的原则,而应该从技术协议开始,在初步设计、详细设计过程中,全面地掌握设计信息,包括建造说明书和图纸,从产品大的建造方法和总计划线表到分段划分、舾装区城和单元的设置,以及施工细节要点。都要具体的安排。

2.建造方针的内容

(1)合同概要

(2)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物量

·船型参数

·结构参数与结构特点

·特种设备

·主要物量(预估)

(3)基本方针

·建造节点日程计划

·壳舾涂一体化区域建造法

·建造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攻关项目

·专用工艺装备和技术措施

·建造场地布置原则

·建造质量

(4)成本控制

·首制船建造成本控制

·降低制造成本的主要技术和管理措施

·后续船降低建造成本比率的目标值

(5)部门方针

·设计工作

·资材供应

·建造管理

·质保部门

·安环部门

·基建部门

·施工部门

·其他部门

三、造船技术发展中的概念转换

1.造船工程管理系统中没有原则工艺的多元性和多变性,仅有工程计划的严密性和严肃性。由此管理者才有可能在一个完整而高效的管理体制保证下,顺利地进行连续而均衡的造船生产活动。

2.造船工程管理的核心技术,从以船体建造为中心,转变到以预舾装和完整性涂装为中心,并把其相应的作业方法贯通于整个船舶建造的全过程。

3.造船生产设计与造船系统设计。

4.缩短船舶建造周期与缩短造船技术更新周期。

四、造船工程管理的优化工作

1.在建立壳舾涂一体化作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造船工程管理三种计划。

2.通过各建造环节上,设施的改善、设备的更新、作业方法改进,同时修正各工序、工种、各区域作业的原单位,提高计划准确性。

3.建立壳舾涂一体化造船技术开发工作部门。

第2篇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职权滥用、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级建造师注册程序及要求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初始、增项重新和延续注册业务登陆甘肃省建筑市场信息网企业维护平台系统申报。

一、初始(增项)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增项注册还需提供增项合格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和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3.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单位申报初始、增项注册的,还应出具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注: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后申请初始或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6.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验证后退回);

7.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一张,贴在照片纸上,备注申请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8.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4.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同时申请聘用企业变更和延续注册业务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并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6.二级建造师三年为一个注册周期,申请延续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满足每一个注册周期的学习后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三、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单位申报重新注册的,还应由原注册单位出具二级建造师失效或不予注册、被注销注册原因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6.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7.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一张,贴在照片纸上,备注申请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用企业变更

1.二级建造师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要在证明文件或合缝介绍信上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二)姓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姓名变更有效证明的原件;

4.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姓名变更的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名称变更

1.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中所列二级建造师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单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注册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同时要在证明文件或合缝介绍信上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如是个人提出注销申请还需附个人申请资料)。

六、遗失补办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省级刊物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原注册单位出具遗失补办的介绍信;

4.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一张,贴在照片纸上,备注申请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照片纸见通知中附件2)。

七、注意事项

1.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我省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办理可同时受理,办理程序及要求按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doc》(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人[2007]472号)规定办理。

2.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3.同时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所获资格只能注册在同一单位。

4.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等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建设口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二级建造师相关业务办理时需要同时在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打印相关表格。

5.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制作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7.今后相关信息将在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第3篇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 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 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 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 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 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5、实施

5.1.放上船上的电焊机、配电箱实行定置管理,一律定位放在桅房顶部,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2. 在船艉部施工用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上建a甲板面;在船头艏部施工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艏楼甲板面;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3.甲板面严禁摆放电焊机、配电箱,以保障船上甲板面的通道畅通。

5.4. 因搭、拆脚手架临时放于船上甲板面通道的脚手架构件,要及时(当天)吊下船,以免阻塞通道。

5.5. 施工用剩的余料、二氧化碳气瓶等要及时吊下船。

5.6.船上舱盖、克林吊液压系统试压、串油,产生的残油,施工人员要即时处理,不得把残油放存在船上;并要做好防漏油的措施,若发生漏油时,要即时清理干净。

5.7.施工人员的作业区域,每天工作后,清扫场地(工完料清场地净),将垃圾、余料分类放进垃圾斗、余料斗。

5.8.起运课吊运上船的垃圾斗、余料斗(1对)配置在甲板面2#舱、4#舱左右各1对;艏楼甲板面、艉岛甲板面各放1对。

5.9.在机舱内设置板材、管子电焊、风割专区,采用托盘或垫板垫底,以保护机舱船板的质量。施工者凡从事电焊、风割制作预制件时,实行到专区操作。

5.10.船上的电焊机地线,必须接驳在船舷护栏位置。船舶地线由设动部电工负责接驳,并挂牌明示。

5.11.在甲板面、舱口围、高边舱及上建的房间等通风不良位置电焊作业,施工者使用36v通风机抽风,将电焊烟尘浓度降低,以减少职业危害。

5.12.机舱房间、油舱、艏尖舱、艉尖舱等密闭舱室电焊作业,施工者要使用电焊烟尘净化器,将电焊烟尘抽排出来,避免职业病危害。

5.12.施工课、劳务队督促施工者佩戴使用合符职业卫生的劳保用品,才能进行施工。

6、记录保存

相关记录保存二年

7、发放记录

生产部 课室 劳务队

8、相关文件

jns/msc-22《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jns/msc-105《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

第4篇 建造项目设备保护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现场设备安全,防止设备火灾、仪表损坏、维护保养不善和偷盗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各企业。

本规定中设备包括:主机、配电屏、变频器、通导设备、电缆及其托架、灯具仪表、泵浦、马达、热交换器、液压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单元、钻井设备、推进器等。

3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在项目启动后负责牵头成立项目设备保护小组,负责布置、落实和协调各部门的设备保护措施,及时上报设备损坏事故,召开设备损坏分析会和重要设备保护专题会,监督检查设备保护小组工作绩效。

3.2企业主管工区/车间与建造组(项目组)牵头共同成立项目设备保护小组,落实项目组的设备保护措施,监督检查设备保护小组工作绩效。

3.3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工程主管的要求对作业周围设备进行有效保护、安排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护、做好完工确认工作。

4管理要求

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由设备保护小组制定中英文对照的相关设备保护表格和单据,并根据制定单据内容做好设备保护工作和记录工作。

4.1制定《设备保护清单》

制定并及时更新《设备保护清单》,发给项目组及各工程主管。《设备保护清单》上必须包含设备基本信息、保护措施和保养周期。

4.2日常巡检

4.2.1 制定《巡检记录表》,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巡检和记录。《巡检记录表》内容应包括:项目/船舶名称、巡检人及日期、巡检部位、设备名称、设备状况等。

4.2.2 按照《设备保护清单》保养周期要求,做好设备保护工作。

4.3保护措施

4.3.1 动火保护

a.配电屏

l 配电屏进舱前或形成舱室后必须将屏内外易燃物全部清除,底部垫高100mm以上;

l 配电屏进入舱内后,在热工作业开始前,套上满足防火要求的三防布套,外用白铁皮将其盖好;

l 配电屏禁止放在合拢缝下方或避开合拢缝,如空间所限,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l 配电间底板不允许有任何积水;

l 配电屏周围热工作业的完工确认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

b.电缆保护

l 船舶建造组(项目组)应划定电缆临时堆放区,安排搭设护栏保护;

l 明火作业前必须对电缆托架上电缆采用白铁皮和防火布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效保护;

l 未拉设完毕的电缆必须圈好,不得散乱在通道上,底部必须垫高50mm以上与底板隔开。

4.3.2 易碎易变形设备保护

a.易碎、易变形设备必须在设备上方搭设保护架,铺上钢板网片,搭设部门必须每周对保护架进行巡检,保护架上禁止堆放除防火布和白铁皮以外的任何材料。

b.电缆托架/导排

l 底板上主通道上的电缆托架必须搭设行走过桥,不允许直接在电缆托架上行走;

l 电缆托架/导排不得用作任何起重索具的生根/承重;

l 明火作业保护参照4.3.2a。

4.3.3 设备周围“6s”

设备下方及周围区域不允许堆积任何易燃物和垃圾,保持区域整洁,项目组负责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

4.4重点部位明火作业标识

安全主管将每天审批的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在梯口船舶作业现场看板上张贴图例标识(参照“一目了然”标准执行)。

4.5设备布置图

4.5.1 设备保护小组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张贴设备的名称及注意事项;

4.5.2 设备保护小组以图表的形式标明设备的位置和名称,张贴在每个舱室的入口或每层过道的醒目处。

4.6临时消防设施

设备进舱后,项目组必须在醒目位置布置灭火器,张贴相关标识,非紧急情况下,定置的灭火器不允许挪作它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巡查和记录。

4.7安全标识

设备保护小组必须在进舱的设备上悬挂相应的保护类告示牌(中英文)并做好日常维护。“常用设备保护类安全告示牌”由各企业自行制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4.7.1 易燃设备必须悬挂或张贴“内有易燃物,防止火星进入”;

4.7.2 易碎、易变形设备必须悬挂“易碎、易变形设备,防止挤压和物体打击”;

4.7.3 电缆临时堆放区必须悬挂“电缆临时堆放区,周围严禁动火”。

4.8各企业相关部门应落实好防盗措施。

4.9设备主管人员应定期通报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5篇 临时建筑物设计建造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各种临时建筑物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应用范围

各施工项目部在建造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建筑物时的控制。

3. 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临时建筑物设计建造及使用规定并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使用情况。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临时建筑物的设计;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批准临时建筑物的启用。

3.3施工项目部负责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使用和管理。

4. 参考文献

4.1《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4.2《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4.3《广东省交通厅建筑工地工棚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5. 规定内容

5.1总则

5.1.1施工项目部各类生活、办公、生产的临时建筑物之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1.2施工项目部设计的临时建筑物总体平面图和具体结构施工图,在报分公司批准后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5.2临时建筑物的设计

5.2.1临时建筑物设计中要明确划分功能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区;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办公区等。要注意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设置在其它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各区域问应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连成一体时,应将生产区设置在下风向.

5.2.2临时建筑物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其它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1000米以上。临时建筑物修建在高压线路下方时,其制高点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不得修建在可能产生滑坡或地基不稳的山坡地带。

5.2.3设计成批的临时建筑物,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10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15米;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5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7米.

5.2.4临时建筑物周围应按每50m2建筑面积设计配置一处灭火器;每200 m2建筑面积设计一处简易储水池、砂池,其单位储量不小于4m3。

5.2.5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生活、办公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在10米以上。

5.2.6为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料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或油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生活、办公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50米以上,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设防火隔离墙。

5.2.7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区应当设计简易道路,并考虑到在夜间应有足够的路灯照明。

5.2.8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区应当设计完善的排水系统,并保证出水口和当地的排水系统相联接。临时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应当设计排水明沟,满足雨季排水要求.

5.2.9生活、办公区的冲凉房、厕所应不少于5-10人一个单位的要求,厕所应有冲水设施,化粪池至少采用两级消解池,化粪池最小容量不小于30m3,具体容量确定应根据员工人数按1人/0.5 m3要求执行。

5.2.10厨房的污水排放要设有专用的沉淀池,实现控渣控油的目的。

5.2.11临时建筑物设计天棚高度一般不应当低于2.5米,单/双人房间门宽不得小于0.8米,集体房门宽不得小于1.2米,门扇必须向外开。

5.2.12临时建筑物的电路设计应满足临时施工用电安全规范要求。

5.2.13临时建筑物各区域要考虑生活、生产垃圾的集中、处理问题,保证环境卫生质量。

5.3临时建筑物的修建

5.3.1临时建筑物的规划和简要设计,需经项目部审核、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才能组织施工。各类建筑附设的污水排放和处理,必要时应征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的同意。

5.3.2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材料要符合健康和环保的要求,并满足防火要求,禁止在生活、办公用临时建筑物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石棉瓦作为建筑材料。

5.3.3 临时建筑物在搭建过程中,项目部、分公司要到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环保、健康的隐患及时进行纠正。

5.4临时建筑物的启用

5.4.1修建好的临时生活、办公建筑物在启用之前需分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并签发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5.4.2 项目部要在明显的位置悬挂临时建筑物总体平面图,并标明防火器材的位置。

5.5临时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5.5.1 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须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分公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准延期使用。

5.6临时建筑物的拆除

5.6.1 项目部对使用完毕的临时建筑物要及时拆除,拆除中要防止当地村民哄抢造成安全隐患;形成的各类垃圾要收集掩埋;要恢复土地利于复耕并防止水土流失。

6附则

6.1 施工项目部租用当地民房或其他现成建筑物作为办公、生活、生产之用时,应符合职业健康和当地政府安全防火、环保的要求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7、程序流程图

8、记录

临时建筑物平面图、启用纪录等。

9、附录:

第6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的单项重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企业。

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责

3.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

3.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牵头制定。

3.3单项重点工程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制定结束后,必须经企业生产部门和安监部审定批准后下发实施。

4 管理要求

4.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

企业施工部门进行单项安全策划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4.1.1工程安全分析

a. 分析施工中的危险部位和危险过程;

b. 分析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使用设备、作业环境、施工对象应具备的安全状态。

4.1.2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a. 确定施工所需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数量;

b. 确定施工的作业程序、工艺、方法;

c. 确定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文件、规范;

d. 确定施工应采取的控制手段和安全技术措施;

e. 确定冬季、雨季、雪天和夜间施工时的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及夏季的防暑降温措施;

f. 确定因工程项目的特殊需求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和安全措施;

g. 确定施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h. 制定施工的应急预案;

i. 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编制要求

4.2.1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结合下列内容,合理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a. 企业的方针和目标;

b. 法律法规要求;

c. 合同要求;

d. 本项目的危险和风险程度;

e. 经营和成本控制要求;

f. 可选择的技术方案;

g. 以往类似项目的目标及项目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记录。

4.2.2安全控制机构和职责

a. 建立单船安全管理网络

b.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项目组各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4.2.3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a. 进行必要的危险分析,识别重要危险施工项目。

b. 按照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进行工程安全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4.2.4单船安全策划项目包括

a. 船舶消防设施、设备布置。

b. 船舶安全通道布置。

c. 船舶(加油后)油舱分布和标识。

d. 密闭舱室告示牌的策划与布置。

e. 设备设施摆放和管线布置的策划。

f. 布置危险部位和危险动作的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g. 策划“船舶安全生产告示牌”。

h. 根据危险分析,确定重点危险施工项目的单项策划。

4.2.5重要的和补充的安全控制措施

a. 《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中相关工作文件的要求。

b. 各类船舶建造通用安全要求和重点安全控制指引。

c. 其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如重要工程安全控制工艺要求(特殊部位的通风工艺、油漆工艺、脚手架搭设工艺、大型构件吊装吊运工艺等)。

4.2.6单船应急准备和响应

a. 建立《单船消防应急部署表》。

b. 执行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如人身伤害、防台等)的相关要求。

c. 必要的应急告示(包括标识)。

d. 定期的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

4.2.7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

a. 生产环境的检测。

b. 现场健康安全状态和行为的常规测量和监视。

c. 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视。

d. 日常的巡视。

e. 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跟踪。

f. 事故、事件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

g. 跟踪来自外部如船东、政府、集团的要求。

4.2.8事件、不符合的处理

执行企业体系文件《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

4.2.9文件和记录

企业可参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4.2.10 其他要求,如沟通交流、培训等。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7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第8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

3 管理职责

3.1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6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

4.1.1临时照明照度要求

按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4.1.2根据舱容大小合理选用照明灯具

常规舱室内应采用36v led灯进行照明。当舱容过大,采用36v led灯无法满足施工照明要求时,应采用合适的220v灯具进行照明。

4.1.3应急照明要求

机舱及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确保停电时人员安全撤离。

4.1.4临时照明安装、维护及拆除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临时照明的安全管理工作。

4.2临时通风安全管理要求

4.2.1风机的选择

a. 密闭舱室内电、气焊作业应选用排风方式进行通风,以便有效排除舱内有害气体,减少对焊接质量的影响及降低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危害。

b.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通风风机的选用和数量要求,按照《密闭舱室涂装通风工艺》要求执行。

4.2.2通风孔要求

a. 密闭舱室通风孔应尽量利用船舶舱室人孔, 对于只有一个通风孔的舱室宜增设一个通风孔。

b. 人孔数量无法满足通风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增设临时通风工艺开孔。无法增设临时工艺开孔时,应选用更加可靠的通风措施进行通风。

4.2.3其它要求

a.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风机使用及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b. 防爆风机维修后必须由专业检测部门出具防爆证明,否则视为不防爆。

4.3安全通道安全要求

4.3.1分段制作阶段,应结合胎架、托架高度,制作使用专用工装梯,以方便工人安全上下。

4.3.2各企业在分段制作阶段应尽可能将舾装件梯子安装到位,无法安装到位的,分段搭载后应尽快组织安装到位,确保工人通行安全。

4.3.3船舶搭载施工阶段,货舱与货舱之间、货舱与机舱之间、货舱(压载舱)底部宜增设工艺开孔,作为安全通道(也可用于通风),方便工人施工及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

4.3.4船舶下水舾装阶段,由于机舱施工量大,企业可根据船型在机舱合适位置靠码头一侧外板开具临时开孔,作为临时施工通道,方便工人作业,提高作业安全性和施工效率。

4.4“6s”工作要求

4.4.1施工用材料、工器具应指定区域妥善存放。

4.4.2施工用的电线、气管应妥善的拉设在过线架或过线钩上,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4.4.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及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区域内。企业应指定每天的定时清扫时间,并做好监督执行,保持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4.4.4作业人员应做好工具箱、设备箱内的清洁清理工作,作业用图纸、工器具及相关材料应整齐的放置在工具箱内。

4.4.5作业人员应保持服装、仪容、言谈良好,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规范进行作业。

第9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搭载定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技术部门应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封焊工艺,提出分段封焊技术要求,包括封焊的具体位置、外板临时支撑安装图及必备工装图。

3.2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确定船舶建造分段搭载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分段搭载施工,并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工作。

3.3分段搭载定位施工部门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落实施工安全责任,规范施工队伍作业行为,做好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准备和安全管理工作。

3.4各企业应制定分段搭载吊装摘钩确认表,明确摘钩条件,落实摘钩安全检查确认责任。

3.5安监部负责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施工前的准备

4.1.1作业人员要求

a.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参与分段搭载定位的人员必须掌握定位工艺方案的要求。

b.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c.提前准备好性能完好的搭载定位工具和材料,包括:千斤顶、手拉葫芦、花篮螺丝、码板、测量仪器、吊装工具、封焊材料等。

4.1.2安全检查与安全措施要求

a.根据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要求,做好分段搭载吊装作业的审批工作。

b.搭载定位施工区域的下方和周边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c.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应提前拆除。施工区域内的临时栏杆必须在分段吊装临近时,方可安排拆除。栏杆拆除后要落实必要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d.搭载施工的作业平台应安全可靠。对于甲板、底部等四周无遮挡和带有孔洞的立体分段要在吊装前事先搭好护栏。

e.搭载封固用的钢丝绳和手拉葫芦应在平面或低处提前安装到位。

f.对于需要修割的有余量分段应尽量在地面提前修割完毕,降低修割作业的难度和风险。

4.2施工过程中

4.2.1起重指挥人员作业安全要求

a.严格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指挥,准确起吊,并做好现场的人员疏导和监护工作,吊装定位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死角位置或在分段间隙中穿行。

b.起重指挥人员要根据装配定位的需求来判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吊车进行适当调整。

c.当分段搭载作业出现偏差无法装配到位时,应停止作业,将分段降低到距地面300mm以下的高度,并进行适当固定,设置警戒区,做好现场监护,尽快联系相关人员到场,研究解决方案。

4.2.2分段定位装配、电焊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a.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b.搭载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稳固的放置在工作平台上。

c.上下分段进行作业时,应确保工作平台安全或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d.进行切割作业时,应对切割下的材料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做好现场监护。

e.装配工负责按定位工艺要求对搭载分段封固的加焊位置、焊角大小等进行明确标划,并对焊工加焊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电焊工负责根据装配工的要求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焊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f.定位用临时辅助吊耳、支撑的装配和焊接施工应实行实名制,装配工、电焊工及检验人员应进行签名确认。

4.2.3其他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4.2.3.1脚手架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岗位作业安全要求和脚手架搭设标准以及施工需求,做好脚手架的搭设工作。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禁止其他作业人员进入。

4.2.3.2生产技术人员要求

a.项目负责人、作业长应根据搭载吊装分段的等级,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和现场监控。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物(场所和分段)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b.技术人员应监督检测重要分段搭载施工精度和安全,现场分析解决施工疑难问题。

4.3施工结束后

4.3.1摘钩检查确认

企业结合《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分段吊装摘钩要求,落实好摘钩前的检查和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下达摘钩指令。摘钩确认项目应至少包括:

a.搭载定位分段已按封焊工艺要求进行封焊和固定。

b.摘钩人员所需施工通道或高空作业车已设置到位且安全可靠。

c.已对重量较大的钢丝绳吊索及卸扣采取措施进行固定,摘钩后不会造成钢丝绳吊索晃动或卸扣坠落。

d.摘钩区域下方5米范围内无其它作业人员。

4.3.2其它安全要求

a.分段搭载到位后应立即安装和恢复临时栏杆。

b.各施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c.千斤顶和手拉葫芦仅作为分段搭载的临时工具,搭载定位结束后应适时拆除,避免长期受力。

d.分段搭载使用活络墩(砂箱)进行承重时,应每周对活络墩的沉降情况进行检查和加固,避免因活络墩内填充物沉降而发生意外。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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