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步申请:各部门在需要进行财务支出时,需填写财务审批表,详细列出支出项目、金额、预期用途等,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 分级审批:根据费用额度,审批流程分为三级。小额支出(如日常办公用品)由财务部经理审批;中额支出(如设备购置)由财务总监审批;大额支出(如项目投资)则需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3. 审计复核: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复核,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并进行预算调整。
4. 执行与记录:资金拨付后,执行部门需按照审批的用途使用资金,并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后期审计。
5. 后期审计: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财务审批制度的有效执行。
1. 财务审批权限界定:明确各级审批人的权限范围,如小额、中额和大额支出的具体金额界限。
2. 审批流程规定:详细描述从申请到执行的每个步骤,包括所需表格、审批时限、审批标准等。
3. 内部控制机制:设立审计复核环节,防止错误或欺诈行为,保证财务透明度。
4. 文件与记录管理:规定财务审批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便于后续审计和查询。
5. 违规处理办法:设定对违规审批和使用资金的处罚措施,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它确保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明确的审批权限划分能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决策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严格的审批流程可以有效控制成本,预防潜在的财务风险。该制度强化了内部审计,提高了财务透明度,有助于维护企业的良好运营环境。它还为员工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降低了因误解而导致的工作冲突。因此,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财务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1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职责权限,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
第二章总公司费用开支
第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在日常费用开支中,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尽量为总公司节约开支。
第四条 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按预算定额办法执行,年初总预算由财务本部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原则上半年做一次预算调整。
第五条 各部门的日常费用开支中,属预算内的,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审核并按下列权限签批:一次开支300元以下的,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一次开支300~50000元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后报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开支50000元以上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财务本部总经理复核后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属预算外的费用开支,必须提前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用支票(预借差旅费按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在日常开支用款前,凭部门正职签字的“经费审批单”到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报销时,对未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人帐,对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按权限重新审批或报批。
第三章投资项目用款
第七条 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公司的大型投资项目用款,必须按年、季、月上报用款计划,由总公司平衡后于年初下达资金计划,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内用款,一次用款100万元以内(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共同审批:一次用款100~1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一次用款1000~5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共同签批;一次用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经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两人以上和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九条 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外用款,一律先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
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凡计划外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有
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以上的共同签字。
第四章贸易项目用敷
第十条 各所属企业需总公司提供资金和资金担保的贸易项目,凡一次所需资金或资金担保在100万元以下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批;100~500万元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50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公司计划部、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十一条 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提供信用证授信额度担保的审批权限按(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日常资金调动
第十二条 总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日常资金调动,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则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临时拆借资金或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临时垫付资.一次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金额在50万元上的,由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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