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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0

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代理公司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代理业务运作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代理业务的高效、合规、透明,以提升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明确职责分工、流程控制、绩效评估等机制,代理公司管理制度有助于预防风险,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包括哪些方面

代理公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代理资格审查:设立严格的代理人员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代理人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2. 业务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项代理业务的操作步骤、审批流程、时间管理等,以保证业务流程的标准化。

3. 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沟通反馈和服务跟踪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4. 质量控制:设置质量监控指标,定期评估业务执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5. 培训与发展:为代理人提供持续的专业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6. 绩效考核:设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激励代理人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7. 法律法规遵守: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避法律风险。

重要性

代理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清晰的职责划分和流程规范能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延误,提高工作效率。

2. 控制风险:通过制度化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预防潜在的业务风险和法律纠纷。

3. 保障服务质量:通过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确保客户满意度,维护公司声誉。

4. 增强团队凝聚力:公平的绩效考核和培训机制能够激励员工,增强团队的向心力和协作精神。

5.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保护公司免受法律制裁的关键。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全面的业务操作手册,涵盖各类代理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业务流程、操作要点、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2. 实施定期评估:设立周期性的业务评估机制,对代理人和团队的表现进行量化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

3. 强化培训:定期举办专业培训课程,更新业务知识,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

4.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客户投诉,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5. 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和数据化,提高管理效能。

6. 定期修订制度: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定期审视和修订管理制度,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通过以上措施,代理公司管理制度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推动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稳步前行。

代理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人员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人员管理

(1)招聘及定岗

代理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招聘,根据定岗定编的原则

确定相关组织架构。开发商参与代理公司的人员招聘工作,对于有争议的待上岗人员由双方商议决定。

(2)日常管理

代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高效

开展,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应积极维护开发商的形象,不得出现损害开发商形象及利益的行为,对出现此类行为的人员,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更正。

开发商有权对代理公司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代理公司应根据开发商要求及时改正,若由于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导致开发商形象及利益受损的,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公司人员请假外出(离开宜宾)、异地调动等必须经开发商书面同意,以确保团队稳定及工作顺利开展,否则罚款1000元/人次。

代理公司应向开发商提交长驻宜宾中量山水绿城项目组成员名单,若代理公司方要求需调整的,必须向开发商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开发商签字确认,否则罚款1000元/人次。

(3)培训、考核、薪酬

代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并由专业培训师对其工作人

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以提升整体工作能力。代理公司的培训计划及考核制度应交开发商备案;

代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考核体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并报开发商备案;

原服务于开发商项目的工作人员其劳动关系仍在开发商名下,其薪酬以抵扣代理公司代理费的方式由开发商发放。发放标准不低于其原有薪资标准(具体标准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

(4)离职、辞退及开除

代理公司对原服务于开发商项目的工作人员具有完全管理权,

但此类人员的离职、辞退及开除等相关审批手续应由开发商签字核准,相关人事制度由代理公司制定并报开发商备案,对于有争议的人员由双方商议决定。

第2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推广费用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推广费用管理

(1)预算制定及审批

代理公司在__罗浮山水项目的相关营销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合理的推广费用在发生前必须以工作呈报形式履行制定及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最终由开发商签字批准后执行。

a 预算编制及审批

流程图:

审核未通过

代理公司应根据营销方案及推广计划制定并向开发商提交相应推广费用预算,以工作呈报的形式由审核人员签字审核后执行,并将相关工作呈报及附件(如方案、费用清单等)的复印件各一份交开发商策划代表处存档。

执行过程中代理公司若需要调整预算,必须以工作呈报的形式由审核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外费用由代理公司自行承担。开发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年度推广预算,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

季度推广预算,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第二周周五前提交;

月度推广预算,应于每月20日前提交;

b 价格审核

代理公司在惠州__罗浮山水项目营销活动中所有涉及费用须由开发商控制并审核价格。费用控制及价格审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媒体费用、制作费用、活动费用。

以开发商名义对所外进行的所有涉及费用控制与价格审核的事宜均由开发商营销总监及策划代表负责,代理公司不得单独与相关媒体、广告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合作单位进行价格谈判。

所有媒体发布、物料制作及活动执行等工作所需的合作单位均由开发商营销总监及策划代表确定。

c 费用支付及审批

流程图

审核未通过

代理公司在惠州罗浮山水项目的相关营销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合理的推广费用须由开发商营销总监及策划代表进行费用核算,费用支付的相关手续由开发商办理,代理公司应将相关票据及涉及该费用的工作呈报及其附件等资料的原件归类整理后交于开发商策划代表。

a 代理公司在推广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应无条件接受开发商监督,各项费用的发生、支付必须依据由开发商营销总监和策划代表签字确认的相关推广预算计划执行,预算外费用由代理公司承担;

b各项费用的发生必须由代理公司经办人在费用发生前三个工作日前起草相关工作呈报及附件,并完成签批流程后方可执行。经办人员应将相关完成签批流程的工作呈报及附件的原各一份交于开发商策划代表处,代理公司留存复印件。代理公司无相关预算及呈报的,费用一律自行承担。

c各项费用的支付必须依据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的相关推广预算计划以及之前完成工作呈报签批流程的相关呈报及附件原件确认;

d支付费用审批时,代理公司相关经办人应将相关费用单据整理完毕之后由开发商营销总监及策划代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开发商进行费用报销。

e 各项费用的审批、支付必须根据开发商现行相关制度执行,代理公司擅自更改费用项目的,一切费用由代理公司自行承担。

f 开发商有权监督、检查代理公司执行预算的情况,若发现代理公司以开发商名义私自对外发生费用、各项流程不符规定、伪造单据或职务侵占等违规行为,处以每次10000元的罚款,若已对开发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代理公司应一并承担为开发商消除不良影响和所有经济损失的责任,开发商同时保留追究代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g 各项费用的发生、支付及审批必须经开发商询价、审核、验收后方可执行,否则相关费用由代理公司自行承担。

第3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会议管理规程(销售、策划共用)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会议管理(销售、策划共用)

a 年度工作例会

不迟于每年12月31日,例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等;

b 季度工作例会

不迟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第三周周六之前。例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季度工作总结及下季度工作计划等;

c 月度工作例会

不迟到于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确定),例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工作总结以及下月工作计划等。

d 周工作例会

每周五18:30am,例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

e专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代理公司与开发商可具体安排专题会议,

讨论临时性或专题性问题,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f案场每日例会

代理公司每日应举行销售案场工作例会,主要内容为针对当日销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代理公司应制作每日工作例会的会议纪要,代理公司可选择性参与。

备注:

a 例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各职能口负责人

b 例会内容须由代理公司指定人员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

纪要由须甲乙双方签字核准并遵照执行,需制成公文发布的应制成公文(公文格式由代理公司自行制定,报开发商备案),会议纪要原件又代理公司专人保管,另交复印件一份至开发商代表代表处。

c 工作例会的具体时间及地点根据工作需要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d会议纪要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制度有抵触之处,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e 例会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应先向甲乙双方负责人报备,否则罚款500元/次。

__罗浮山水项目会议纪要no.

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

与会人员:

会议议题:

会议内容:

与会人员签名:

第4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计划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计划管理

1、代理公司应在每月24日上午12点之前制定出下月的销售计划(包括销售金额以及销售套数、针对未销售房源做出相应的调整策略、销售人员培训计划、配合回款的工作等),并提交开发商审核,从而开发商根据计划进行考核和监督。

2、代理公司根据每月已制定的月度销售计划在每周四上午12:00之前制定周计划,保证每周工作的顺畅,周计划主要包括周销售金额和销售套数以及预定转签约的情况等,并作好本周的分析和总结。(详见附表)

3、计划管理流程:

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制定详细计划(周、月) 销售总监签字确认

开发商销售经理确认 销售总监签字确认计划执行

19.并每日准时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告知开发商相关人员的相关情况。

每周周报于每周四上午12点之前提交开发商审核,月报于每月24日上午12点之前提交开发商审核,如不能准时提交,应提前告知并说明原因,最终由开发商确定。

第5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物料管理规程(销售、策划共用)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物料管理(销售、策划共用)

1、文档、音像资料

代理公司在开发商所委托进行的所有__山水绿城项目的营销活动中所产生及开发商所交与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呈报原件及附件、营销方案、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推广预算、活动方案、人员档案、公文、会议纪要、固定资产管理资料、考勤管理、奖惩通知等相关纸制、音像资料,代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相关资料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每月最后一天代理公司应将当月所有文档、音像资料的复印件或副本交开发商归档。

开发商有权进行抽查,若发现由代理公司管理不当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损坏、遗失、错误等情况,据情节轻重程度处以每份资料100-2000元罚款,需登报挂失等补偿性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代理公司承担,若由此导致开发商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代理公司应一并为开发商清除不良影响及全额赔偿。

2、销售物料及宣传制品

代理公司在开发商所委托进行的所有__山水绿城项目的营销活动中所产生及开发商所交与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营销中心现场所有销售物料、户外广告、样版间等相关由代理公司设计、制作、发布或委托发布的所有物料及宣传制品,代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相关物料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相关物料的完整与安全。

各种销售物料及宣传制品的制作单位、制作工艺、价格以及验收均由开发商确定;各种销售物料及宣传制品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由代理公司负责。

开发商有权进行抽查,若发现由代理公司管理不当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或宣传制品损坏、遗失、错误等情况,据情节轻重程度处以每份资料100-5000元罚款,需登报挂失等补偿性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代理公司承担,若由此导致开发商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代理公司应一并为开发商清除不良影响及全额赔偿。

3、资料管理及交接

代理公司在开发商所委托进行的所有__山水绿城项目的营

销活动中所产生及开发商所交与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营销中心现场所有销售物料、户外广告、样版间等相关由代理公司设计、制作、发布或委托发布的所有物料及宣传制品由代理公司管理的,代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进行台帐登记管理,并报开发商归档。

双方相互交接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呈报、销售

物料及宣传制品、音像资料、固定资产等)均须填写相应登记表。

文档、音像等资料应填写《文档资料交接登记表》,填写应清楚、完整。

第6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销售统计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销售统计管理

1.代理公司在进行销售统计和分析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2.代理公司应安排专人统计客源信息,于每日将新到访客户资料以详细信息制作成《客户登记表》(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并交开发商整理存档。

3.代理公司应积极对来访客户进行分析和研究。

4.销售现场的销售报告制度:

1)代理公司销售后台于每日晚20:00前,报当天销售情况,并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发放日报表,发放对象是开发商销售总监、销售经理、策划经理、文案以及公司领导。(详见第四章第一节17条日报表表样)

2)代理公司销售后台每五下午5:30前,报本周《销售周报表》至开发商销售总监和销售经理。

3)代理公司销售后台于每月24日下午5:30前,报当月《销售月报表》和销售分析报告至开发商以及集团公司。

4)代理公司销售后台每季度24日下午5:30前,报当季度《销售季报表》至开发商。

5)所有统计表需按开发商审核后的表格填写。

6)代理公司应将项目各销售案场建立销售台账,逐户登记购房人姓名、面积、单价、预收房款、合同编号等内容。

5、考核:a、未准时提交日报、周报以及月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100-200元的处罚,如不能准时提交,应提前告知。

第7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合同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合同管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销售附件由开发商统一制作。

2.置业顾问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须在销售后台处办理领取手续,不得出现浪费现象,合同损耗率应控制在总额的10%以下,如发现浪费超出已定范围,根据数量的多少对代理公司进行100-200元的罚款。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销售人员与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单方面向客户承诺任何条款以及删改任何合同条款,如发现,代理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并进行200-300元的处罚。

4.合同管理流程:代理公司当日完成签约后(如遇集中签约,合同于签约完毕后2日内上交开发商合同组。),并派专人与第二日下午15:00之前提交开发商合同组进行初审(开发商销售部审核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房号、面积、总价、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的增减。),审核完毕后,合同专员把合同送至财务处再次审核并加盖公章,随后送至房管局备案盖章(正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善整个流程),备案完毕后返回销售现场与代理公司所派专人办理合同交接手续,待销售人员返还完毕后,上交与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于第二日上合同组。如不能及时上交合同,应提前告知,如恶意不交,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100-500元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

5、合同管理要求

代理公司应制定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经开发商审核后执行。合同管理应确保做到:1)合同损耗的控制 2)合同领取、归还的备案登记

6、考核:开发商合同组在审核已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发现合同出现合同金额错误、书写不规范、房号错误、姓名错误、乱涂乱改、合同填写不完整等现象,开发商有权对代理公司每次进行200-500元的处罚。

第8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价格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价格管理

1、针对不同时期所推出的房源,双方经过讨论后制定出销售均价,代理公司再根据销售均价制定出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价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户系数的制定,为销售价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铺垫;(代理公司应提供价格制定的模版)

2)、根据已制定的系数确定销售价格;

3)、双方讨论,最后根据销售价格制定出最终的销售门市价。

2、项目销售价格的最终出台,须经过以下流程办理:

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总监审核-- __销售经理审核--__销售总监审核--__总经理签字确认--销售价格出台

3、如在售房源要进行调价(涨价或降价),须经开发商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发现自行进行调价处理,包括:对在售房源进行降价,代理公司不但要补足缺少金额, 而且也要双倍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代理公司应承担对此造成的影响。

第9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考核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的考核管理

1、针对案场管理

a、如开发商发现销售人员对现售房源进行炒房现象,并对开发商造成一定的影响,开发商有权对该销售人员进行开除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b、如开发商发现在售房源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开发商可以对代理公司进行1000-2000元处罚,并且该事情由代理公司自行解决,如发生相关费用均由代理公司自行承担。

c、如发现代理公司与客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合同金额错误、任意增添条款等事宜,开发商有权要求代理公司对该销售人员进行处罚,每发现一例扣罚代理公司1000元,情节严重开发商有权要求开除该销售人员,并追究代理公司责任。(详见合同管理细则)

d、销售现场的客户资料(即客户联系电话)如发现外泻,经核实是属于代理公司责任,开发商根据资料泄露的多与少,对其进行500-5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e、案场销售资料(即销售说辞、销售前台管理规范等)的出台使用未经开发商审核,每发现一次,进行100-200元/次的罚款。

2、针对销售人员管理

a、如发现销售人员未达到上岗的条件而进行现场工作,开发商有权要求代理公司让其停止,并对代理公司进行50-100元的处罚。

b、如代理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未按照双方已确认的培训计划进行,一经核实,每次进行50元的罚款。

c、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对销售人员进行管理,未按照规范对销售人员进行扣罚,开发商发现一次按照扣除金额的50%罚款。

第10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规程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代理公司对销售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a、招聘:销售人员的招聘主要是由代理公司进行,招聘信息的发放开发商可以配合进行,销售人员正式入职前,开发商销售经理以及营销总监应对其招聘员工进行最终的面试和筛选。

b、培训:代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对新进的销售人员,代理公司应做好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在售项目的基本情况、房地产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接待流程等,培训完毕后,由代理公司进行统一考核,在确认可上岗人员名单后,报经开发商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入试用期。后续应统一安排新、老销售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新进销售人员审核流程:代理公司招聘销售人员--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初次审核--销售总监再次审核--代理公司报开发商审核--双方审核通过后,进入使用期。

c、考核:

1、代理公司根据销售计划应组织销售人员进行实战演练及考试,考核资料进行存档,开发商定期进行检查。

2、如考核不过者进行淘汰并与辞退。销售人员的辞退首先应由代理公司以书面的形式提请开发商,双方确认后方可办理辞退手续。

辞退流程:代理公司提请辞退人员名单 代理公司销售总监初次审核

开发商销售总监再次审核 双方确认通过 辞退人员办理手续

d、佣金:销售人员每月的薪酬不得低于之前开发商已制定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底薪每月不的低于开发商已制定的标准;

2)、提成比例:a、完成任务指标的提成比例是:0.13 %;b、未完成指标的提成比例是:0.09%;c、超额完成指标的提成比例是:0.2%。

e、代理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薪酬待遇如要进行,必须书面给与开发商审核,最终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11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案场管理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的案场管理

1.代理公司应将《案场接待流程》、《销售说辞》、《销售后台统计表格》等销售资料以书面的形式报经开发商确认备档,确认后开始实施。

审核流程:代理公司制定--代理公司销售总监审核确认--开发商销售经理审核确认--开发商销售总监审核确认--执行

2.代理公司应严格执行开发商确认的房源、价格、优惠措施等销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隐瞒销售信息。

审核流程:双方讨论确定价格以及优惠措施--代理公司根据讨论情况制定书面的价格以及优惠措施--代理公司销售总监审核--开发商销售经理审核-- __销售总监审核--__总经理签字执行

3.经开发商确定的房源,并将房源内容下发至代理公司,收到房源内容后代理公司应把房源信息录入代理公司销售电子平台以及备份制作一份纸质销售表,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必须按经开发商确认的《销控表》进行销售,由于代理公司的原因出现房屋重卖、错卖等情况,开发商有权对代理公司进行处理。

4.销售案场由代理公司指定专人负责《销控表》的管理,当房屋售出以后,应在第一时间标记,并通知各销售案场以免发生错误。每日下班前应告知开发商销售经理房源变更信息。

5.代理公司如需要对某房源进行控制时,要报经开发商销售经理同意,方可执行。

6.代理公司不得在开发商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销售控制单元,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7.在销售过程中,如需拿出已销控房屋进行销售,须报开发商销售经理认可签字,由营销总监签字批准后,方可销售。

8.客户须交纳每套五万元的定金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于一周内交足首付款或全额房款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合同的同时应要求客户付清余款,在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5日以内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延期,必须报经开发商同意。

9.客户须交纳总房款的30%或更多预付款后,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都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公司的置业顾问应主动将相关信息告知客户。

10.发生销售及销售变更信息后,代理公司应在销售平台进行更新,否则一旦出现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平台信息不准确,开发商有权追究代理公司责任。

11.对于在购买过程中未及时交纳房款的客户,要及时催交房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代理公司可以提请开发商付诸于法律手段。

12.对于已签订合同却要求退换房的客户,原则上不能退换,特殊情况下,视其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措施,首先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应先知情,必要时报开发商解决,以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满足客户要求为最佳。(见附件表样)

13.对于已成交的客户要详细的记录客户的资料,总结成交客户的信息,做出详细的销售客户统计报表,报开发商留底,为公司后续开发项目的决策提供客观的依据,提升客户满意度。

14.业务流程:客户欲交定金时,置业顾问必须先到销售平台处确认所定房源→确认无误后由置业顾问填写统一的商品房认购单→经客户、销售人员、销售平台签字确认→销售人员带客户到财务交定金→销售人员再将经客户签字确认的定单(白单)交由销售后台→销售后台填写纸质销控表,做标记→销售后台在销售平台上再次进行客户详细登记。

15.已签定认购书客户欲退房时,由代理公司销售经理报开发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16.认购书为由开发商统一印制,一式三份,白单交由开发商保存,代理公司保留复印件,黄单交由财审部保存,粉单交由客户保存。待签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认购书由财审部收回抵房款。

17.代理公司销售后台每天下午下班前总结当天的销售情况,填写日报表,汇总当天的销售情况以及须解决的问题。(见附件表样)

18.认购书管理流程:

1)认购书由开发商统一制作,盖章后,由代理公司销售后台统一管理空白的认购书。

2)代理公司与客户签定认购书,代理公司不得单方面向客户承诺任何条款。

3)销售后台审核认购书房号、面积、金额、客户资料的是否有效以及签定合同时间等。

4)将认购书交销售后台统一留存。(附认购书表样)

第12篇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日常工作管理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

1.代理公司应制定案场的管理规范,并提交开发商审核、确定后方可实行。

审核流程:代理公司制定代理公司销售总监审核确认开发商销售经理审核确认 开发商销售总监审核确认案场管理规范最终执行

2.代理公司人员要穿统一着装,并使用统一的vi标识。

3.代理公司应保持办公区域的整洁,严禁喧哗、嬉戏、等有所破坏营销中心整体形象的行为。代理公司每天应对两个案场的卫生进行监督,如遇到物业公司不配合清理卫生的行为,可及时向开发商提请协助,开发商每周对营销中心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和监督。

4.工作时间内不允许打私人电话,不得从事与销售无关的任何活动。

5.销售现场应以客户为重,不许有冷淡客户、对来访客户视而不见或出言粗鲁与客户争吵事件(现象)发生。

6.代理公司要定期向开发商报送销售信息、报表等资料,及时反馈销售现场出现的相关情况。

7.代理公司作息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和楼盘销售需要,跟改作息时间,并定期将两个销售案场作息时间表提交到开发商,两个案场的销售前台不允许出现空台现象,必须保证a位有置业顾问待位。

8.代理公司的员工不能进行有损开发商的私人交易活动,不能以开发商名义进行任何违背销售原则的行为及进行任何超出代理合同所指定范围之外的业务,如有此类行为,须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私自代已购客户转让楼盘,并赚取差价;

-- 对于未经授权之事,不得擅自答应客户任何要求;

-- 未经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修改合同条款。

9.公司的文件、规定以及任何未对外公开的资料、信息,均属公司的机密文件,代理公司人员不得对外提供以及宣传;任何人询问均须婉言谢绝或向公司部门负责人请示。

10.处罚:a、如开发商发现违反以上第3、第5、第6条和第7条,初次进行口头警告,再次发现,进行100元以上的罚款。

b、发现违反第8和第9条,进行1000元以上的罚款,如果影响比较严重,开发商有权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3篇 (代理公司)房地产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1.销控管理办法

1.1销控由现场销售主管负责,每阶段推出销控单位项目部与甲方沟通甲方财务、现场销售经理各执一份。

1.2售楼部所有房源由销售主管统一管理。

1.3现场销售主管负责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除销售主管外,其余人员非经乙方项目总监授权,均不能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销售主管在录入销控时应包括成交日期、成交客户或预留单位客户姓名、销售人员或预留单位跟进人姓名。

1.4销控管理员在录入销控时应严肃认真,做到公开、公正、不得私自截留单位,任何变更均须在销控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

1.5每天上班前售楼部由销售主管和售楼员核对销控。

1.6售楼员每成交新单位必须与主管核对房源,预防房源二次成交。售楼员与客户签署合同需由主管审核、确认合同内容、房号无误

1.7客户到财务付款时,财务需审核确认销控无误。甲方现场经理盖章时审核,凭协议做销控。

1.8销售主管在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前与甲方公司驻场财务及销售经理核对销控及资料(包括售出单位、定金金额、客户身份等),经核实后上报乙方项目经理,即使当天没有售出单位也要汇报。

2.预留单位管理办法

2.1单位预留仅限于甲方公司特别照顾的关系户。

2.2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填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明确预留的具体单位及预留时间,依次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2.3甲方总经理签名确认后,把该内部保留确认表发至乙方销管部复印备案,原件递交乙方现场销售主管调整销控。

2.4销售现场应尽最大可能按已备案的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为甲方公司关系户解决认购问题。

2.5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具有时间限制。若预留期限少于三天,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超过三天,少于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依次报甲方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预留单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6若超过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上所列明的预留期限,客户仍未前来办理认购手续,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上所预留的单位不再保留。

2.7若预留客户解除预留单位,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应及时填写解除内部保留单位通知书交给乙方销售部通知销售现场更改销控表。

2.8若预留客户更改预留单位,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应及时填写更改内部保留单位通知书,然后按照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的审批程序,依次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给乙方现场销售主管知会并更新销控。

3.客户欠款催缴办法

3.1销售人员根据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内容核查客户缴款情况,在距离客户缴款期三天前,销售人员要根据查核的结果对客户执行提醒计划,即对已缴款客户要提醒其换取首期收据和签约的地址、时间,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如未缴款,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缴款并签署合同。

3.2对于到期未能付款的客户,销售人员要将该类客户列表上报销售主管,并对客户进行电话提醒,足订客户逾期十五天,临订客户逾期24小时,由相关人员按照《客户挞定流程》办理挞定手续并通知客户,若客户要求延迟,售楼员认为确需延迟的按特殊申请流程办理。

3.3关于客户签署合同后欠款的催缴,甲方财务人员应通过现场销售经理督促乙方销售主管和销售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缴款日期,在规定的最后日期前三天对客户欠款情况执行提醒计划。如客户逾期未付,甲方财务人员要在逾期的第一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客户,并连续三天将欠款和罚息的金额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客户。

3.4已签署合同的客户欠款超过七天时,甲方财务人员应将客户欠款情况通知甲方现场销售经理,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通知甲方委托的律师,由律师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师信。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客户,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应将客户名单上报甲方总经理,依照甲方规定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3.5客户如在逾期后前来缴款,甲方财务人员应依照客户逾期天数收取罚息,如客户要求免除罚息,应填写《特殊申请》报请甲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4.项目结束操作细则

4.1乙方需于项目结束前一个月预先知会甲方,并开始准备交接事宜。

4.2乙方销售主管负责整理所有项目资料、物品及客户资料,并列出资料及物品交接清单。

4.3乙方销售主管负责与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及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

4.4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相关人员核对资料,经甲方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于清单上签名确认。

4.5所有资料及物品交接完毕后,乙方于一周内撤出甲方所提供场地,并将场地及甲方提供的办公品完好交回甲方,由甲方相关人员确认后签收。

4.6剩余未结算部分佣金,由乙方提供明细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于乙方撤场后一个月内转入乙方账户。

5.客户挞订管理办法

5.1客户认购鸿泰溪城物业时,允许其支付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作为临定,暂时保留单位,但约定保留时间不能超过三天(72小时)。

5.2对于已到约定补订日期的临订客户,乙方现场销售主管须督促相关销售人员及时跟进。销售人员应在临近约定时间前一天提醒客户交款日期、到期未交,应第二次提醒客户按约定期限交款,视情况放宽一天作为最后交款期限。

5.3超过约定补订日期一天半(36小时)后,相关销售人员须填写挞订通知书,交给乙方现场销售主管初审后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

5.4乙方现场销售主管凭挞定通知书对该单位作挞定处理,并更新销控。此时,挞定流程结束。

5.5挞定流程结束后,现场销售主管须把挞定通知书复印一份存档处理,原件客户联经财务中心盖章后寄发给客户,财务联交财务中心记账。

5.6对于已到约定签约日期的齐订客户,乙方现场销售主管须及时督促。销售人员及时跟进。销售人员应在临近约定签约日期前两天提醒客户签约日期,到期未签,应第二次提醒客户按约定期限签约,并设法了解客户不能按期签约原因及可能最早签约时间,视情况最多放宽七天作为最后签约期限,此后,再作第三次提醒。

5.7超过放宽约定签约日期十天后,销售人员应及时通知乙方销售部派出客户经理及时跟进,若超过放宽约定签约日期十五天客户仍未前来签约,客户经理须填写客户跟进记录表和挞定通知书,交给乙方项目总监审批后送交乙方现场销售主管,现场销售主管凭挞定通知书对该单位更新销控。此时,挞定流程结束。

5.8挞定流程结束后,现场销售主管须把挞定

通知书复印一份存档处理,原件客户联经财务中心盖章后寄给客户,财务联交财务中心记账。

5.9甲方财务每月统计上月挞定总额,并计算出乙方挞定提成。

6.客户特殊申请管理办法

6.1客户特殊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1.1申请延期付款、延期签约;

6.1.2申请转名、加名、减名、转单位;

6.1.3申请额外优惠折扣;

6.1.4申请更改付款方式;

6.1.5申请更改装修标准;

6.1.6申请工程修改;

6.1.7其他申请。

对于以上申请,仅限于未签署买卖合同的客户申请,已签署买卖合同的客户原则

上一概不受理。

6.2申请延期付款、延期签约

6.2.1对于提出申请延期付款、延期签约的客户,到期前申请的,由相关销售员跟进;到期后申请的,由乙方销售部客户经理跟进。

6.2.2跟进人员应了解客户延期付款、延期签约的原因,若原因不充分,应给予拒绝;若客户延期付款、延期签约的原因充分,则由跟进人员帮助客户填写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申请延期付款或延期签约。并在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上注明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或延期签约定的原因,依次交给甲方现场销售经理、财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批;若延期超过半个月的需加报甲方营销副总经理审批,超过一个月,需另加报甲方总经理审批。

6.2.3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获批复后,由跟进人员把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的客户联及跟进部门联分别交给客户及甲方财务中心。

6.2.4客户凭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在约定的日期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6.3申请转名、加名、减名、转单位

6.3.1对于提出转名、加名、减名、转单位的客户,由销售人员跟进。

6.3.2关于优惠权证转名、加名、减名。非直系亲属,优惠权证一律只允许最多一次免费转名、加名、减名。

6.3.3关于认购书转名、加名、减名.

6.3.3.1销售人员帮助客户填写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申请转名、加名、减名交给乙方现场销售主管审批并做好相关记录后依次交给乙方现场销售经理、乙方项目总监审批。

6.3.3.2直系亲属(指法律规定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间免手续费转名、加名、减名,办理时应填写特殊申请表,并附户口本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乙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

6.3.3.3非直系亲属间转名、加名、减名超过免费一次以上,若客户同意缴纳手续费,由乙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若客户申请减免转名、加名、减名、转单位手续费,应提出具体理由,由乙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查通过后,上报乙方项目总监审批。

6.3.3.4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获批复后,由销售员通知客户前来重新签署认购书,同时把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的客户联及跟进部门联分别交给客户及财务中心。

6.3.3.5客户回来办理手续时,销售人员须指引客户凭经审批通过的客户特殊要求中请表到财务中心交纳相关手续费。

6.3.3.6交纳相关手续费后,销售人员须协助客户重新填写新的认购书,并收回旧认购书,由客服助理存档。

6.3.4关于签署认购书后,在签署合同时转名、加名、减名。客户可自由免费加名,但一律不允许转名、减名。

6.3.5关于转单位:

6.3.5.1销售人员帮助客户填写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申请转单位,交给销售助理,由销售助理做好相关记录后交给销售主管。

6.3.5.2若客户同意支付转单位手续费,由乙方现场销售主管审批;若客户申请减免转单位手续费,须另上报乙方项目总监审批。

6.3.5.3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获批复后,由销售员通知客户前来重新签署认购书,同时把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的客户联及跟进部门联分别交给客户及甲方驻场财务中心。

6.3.5.4客户回来办理手续时,销售人员须指引客户凭经审批通过的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到财务中心交纳相关手续费。

6.3.5.5销售人员重新填写认购单位纸,并在上面注明由_栋_单位转至_栋_单位,由销控管理员更新销控。

6.3.5.6交纳相关手续费后,销售人员须协助客户重新填写新的认购书,并收回旧认购书,由销售主管存档。

6.3.6修改认购书时,新认购书上的成交日期应与旧认购书上的成交日期保持一致。

6.4申请额外优惠折扣

6.4.1对于提出申请额外优惠折扣的一般客户,仅限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受理额外优惠折扣的申请:

6.4.1.1一次购买三个单位以上的团体购房;

6.4.1.2甲方公司关系户(含甲方员工),由甲方跟进。

6.4.2相关跟进人员须帮助客户填写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申请特殊优惠,交给甲方营销策划部经理审核以后报营销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

6.4.3若客户申请的特殊优惠在甲方营销副总经理权力审批范围以内,由营销副总经理视情况审批。

6.4.4若客户申请的特殊优惠在甲方营销副总经理权力审批范围以外(即超出正常折扣),由甲方营销副总审查通过后,报甲方总经理审批。

6.4.5客户特殊优惠申请获审批通过后,相关跟进人员须按获批申请的折扣帮助客户填写认购书。对于一般客户,由销售人员帮助填写认购书;对于公司关系户及员工,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帮助填写认购书。

6.4.6最后由销售主管回收旧认购书,存档。

6.4.7修改认购书时,新认购书上的成交日期应与旧认购书上的成交日期保持一致。

6.5申请更改付款方式

6.5.1对于提出更改付款方式的客户,由销售人员跟进。

6.5.2销售人员帮助客户填写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申请更改付款方式,交给销售主管做好相关记录后交给乙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

6.5.3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获批复后,由销售员通知客户前来重新签署认购书,同时把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的客户联及跟进部门联分别交给客户及财务中心。

6.5.4销售人员须协助客户重新填写新的认购书,并收回旧认购书,由销售主管存档。

6.5.5修改认购书时,新认购书上的成交日期应与旧认购书上的成交日期保持一致。

6.6申请工程修改

6.6.1对于提出申请工程修改的客户,由乙方销售部客户经理跟进。

6.6.2客户经理

应了解客户工程修改的内容及原因,若原因不充分,应给于拒绝:若客户工程修改的原因充分,则由客户经理按客户修改要求拟出草图交给甲方现场销售经理与甲方工程部联络,若工程修改可行,则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通知客户经理帮助客户填写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申请工程修改,并在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后附图纸,由客户签名确认经甲方现场销售经理交甲方工程部经理初审。

6.6.3甲方工程部经理初审通过后,上报甲方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批。

6.6.4甲方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把该申请单转交至项目工程部。

6.6.5项目工程部应审核该变更是否对建筑物结构、外立面、使用功能等构成影响,工程修改中若涉及水、电等方面要与设计院沟通,然后由项目工程部出具修改方案及图纸,经甲方现场销售经理交客户经理。

6.6.6客户经理联系客户,让客户对项目工程部审核修改后的图纸签名确认并交项目工程部,由项目工程部将确认后的图纸转交建设总包单位合同预算部。

6.6.7建总合同预算部核算修改工程费用并出具装修核算表,经甲方交客户经理.

6.6.8客户经理再次联系客户,让客户对装修核算表进行签名确认。

6.6.9客户签署买卖合同后,客户经理带领客人持已确认的装修核算表到财务中心交更改款。

6.6.10客户交完工程更改款后,客服助理将财务注明已收款的装修核算表转交项目工程部。

6.6.11项目工程部收到财务注明已收款的装修核算表后发单给建总工程管理部开始修改。

6.7其他申请

若超出以上范围的申请,原则上销售环节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由乙方项目总监审

查通过后,依次报甲方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6.8相关纪录

附:《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

客户签约和收楼管理办法

7.1 客户签约流程

7.1.1 销售人员按时提醒客户按照规定时间交款,客户凭认购书交清首期和和首期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凭甲方驻场财务中心收据到销售中心签约处与相关销售员签署购房合同。

7.1.2 销售员在签署合同时,应先核查客户资料是否齐全,首期收据是否完整核查齐全后方可与客户签署合同。

7.1.3 对于合同内容,销售员应严格按照甲方营销策划部提供的样本签署,如有改动,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改动。若改动内容简单,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在报营销副总同意后可先通知改动后补办书面通知。

7.1.4 对于合同改动的内容,销售主管应将改动的内容报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咨询甲方公司总经理和甲方法律顾问同意后方可改动,并将每次改动内容存底。

7.1.5 销售主管对于修改的意见进行汇总,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行规、政府规定等对现行合同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时需经甲方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甲方总经理签署后方可执行。

7.1.6 销售员在合同签署完毕后,应先给销售主管复核后再将合同交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核,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如发现需要修改的合同,可直接退回销售员重签,无问题合同交与驻场财务中心审核。

7.1.7 财务中心人员核对合同首期款是否到帐,付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等对相应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如无异议,交由甲方行政部盖章。如有异议,退回销售员改正。

7.1.8 财务人员将盖好章的合同交销售主管。销售主管将合同分类,买卖合同交房管局鉴证,贷款合同交银行办理审批手续,合同复印件存档。

7.1.9 律师楼在规定时间内,将买卖合同鉴证完毕后,将合同分类,一类为一次性付款合同,此类合同归档,一类为银行贷款合同,此类合同交房管局抵押办证科,办理抵押手续,手续完毕后,交银行归档,甲方归档合同交甲方现场销售经理。

7.2 相关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7.3 相关记录

7.3.1 客户特殊申请表

第14篇 _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5篇 房地产代理公司项目管理问题座谈会

房地产代理公司项目管理问题座谈会

“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服务,并收取委托人佣金的行为。商品房销售代理是中国目前房地产代理活动的主要形式,我们此次调查的主要对象就是以“房地产代理“为主的企业,从以中原等港资代理公司为代表进入国内为始其也有了将近20年的历史,但相比房地产开发还尚显不够成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成熟及细分,以及房地产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移,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专业化水平也相应提高,开发商为不断强化自身优势,以保持市场的核心竞争力,逐渐把一些业务外包出去。如万科、恒大、鲁能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代理比例,2008年楼盘代理比例分别为97%、100%、86%;“房地产代理”更多的将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销售管理”的职能,而与“房地产开发”相比对“人才”需求与依赖更大,因此随着规模的扩大,如何有效的“项目销售管理”将是“房地产代理公司”生存的根基。而随着天津的发展目前中国最为着名的10大代理企业都进驻天津,此次就以座谈及实地考察的形式,采访了天津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策划副总监房总及其代理的万科金奥国际项目。

1、项目销售管理存在的问题

问题1:项目团队人员配备如何更合理

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代理公司,尤其是给万科代理的公司,不仅要负责销售部分的工作,还有大部分企业外包、财务外包、合同报件等多项工作,往往一个项目的成本会极大的影响项目的最终收益。

问题2:公司如何对项目进行监察管理

独立的项目团队,公司如何保持对项目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是目前代理公司的关键问题,

尤其是员工对于公司的归属感。

问题3:如何做到项目各团队有效配合

代理公司项目销售团队至少由3个部门组成,包括销售部、策划部、后台(思源称之为“品管”),各个部分在接受项目管理的同时,还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如何协调更团队,更有效的发挥作用,成为项目管理的另一重要问题。

问题4:如何提升项目团队的整体素质,以及员工个人的专业技巧

员工工作在获取金钱的同时,还有精神上的需求,渴望公司为他们提供成长的平台,获取新知识,能够成为众人的焦点。

2、产生问题的原因

以上四个问题产生的原因,从管理学角度来说,与目前房地产代理公司采用的管理方式有关,通常代理公司都会选择“项目管理”形式,也就是管理学中所说的“矩阵式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由专门从事某项工作的工作小组形式发展而来。“矩阵管理结构中”的人员分别来自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技能、不同知识和不同背景,大家为了某个特定的任务(项目)而共同工作。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缺点如下:

优点:

按照项目进行组织,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信息交流,克服了直线职能结构中各部门相互脱节的现象。它同时机动灵活,可随项目的开始与结束进行组织或给予解散。一个人还可以同时参加几个项目小组,这样大大提高了人员的利用率。此外,由于职能人员直接参与项目,而且在重要决策问题上有发言权,增加了参与者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缺点: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往往大于权力,因为参加项目的每个人都来自不同的部门,工作带有临时性,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成员的工作好坏没有足够的激励和惩罚手段,项目成员可能受到双重指挥,影响组织效率和稳定性。

3、针对问题的建议

1)问题1建议:

根据项目的特性以及所代理开发公司的性质进行配备,以万科金奥国际为例,整体外包,并且策划、销售、后台的工作量较大,必须将人员进行固定,并且销售管理人员要分层配置合理,例如万科金奥国际现在为双经理制,虽然工作被分成了两份,但许多销售前台工作则关注的较少,因此可以调整“单经理双主管”,成本相同,但领导更为直接。策划则因为涉及到费用、市场、推广、活动等多个单项工作因此一直配备人数较多,但在开盘后前期工作较少,完全可以将职能合二为一,4个人的工作由两个人做。品管则暂时没有办法,后台工作更为细致,则需将岗位职责进行细分,并且树立品管主管的管理职能。

2)问题2建议:

第一:可以通过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监察实现,定期召开公司例会,各项目管理人员集中公司进行项目工作汇报,便于公司领导了解项目情况;

第二:公司负责人应不定期进行项目视察,与现场销售人员等一线员工进行交谈,了解一线员工实际想法及需求;

第三:树立项目品管的职能及职权,具备代公司监察项目的职责,让销售、策划、品管形成三方互相监督的形式。

3、问题3建议:

在项目各小组进行互相监督的同时,还要进行相互配合工作,建议建立明确的工作标准流程,例如销售对策划提出推广要求的流程,策划对品管提出数据支持的流程,以及品管管理销售日常行为的标准等,以万科金奥国际为例,策划需建立内部审核流程、推广设计流程、公司报审流程等,销售需明确前台轮岗流程、客户录入流程、合同整理流程等,品管需让分工更为明细,工作目标更为清晰,总之,用制度规范行为,用流程改变无序。

4、问题4建议:

员工的成长及培训至关重要,不仅要提供公司的培训,项目更应定期进行培训,培训的方面应该有所区分。

第一:公司培训

公司的培训应更关注员工的个人素质,例如定期的团建活动、公司新制度培训、外聘专家培训等。

第二:项目培训

项目每周案例分析会、每周销售技巧提升会、定期的项目制度培训、房地产基础知识循环培训,根据现场投诉或突发事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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