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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车辆维护与检查:确保所有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以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风险。

2. 驾驶员管理: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定期进行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行车规则与纪律:设定明确的行车规定,如限速、禁止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等,强化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4.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事故应对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5. 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

1. 交通法规:培训驾驶员熟悉并理解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在行驶过程中合规驾驶。

2. 安全驾驶技巧:教授驾驶员如何预防事故,如正确判断路况、避免危险驾驶行为等。

3. 应急处理:模拟各种紧急情况,训练驾驶员如何快速有效地应对,如车辆故障、碰撞事故等。

4. 健康与体能:强调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对安全驾驶的重要性,提供健康生活和合理作息的指导。

5. 紧急救援知识:让驾驶员了解基本的急救措施和如何协助他人在事故现场。

应急预案

1.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并向相关部门报警。

2. 现场保护: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避免二次伤害。

3. 伤员救助:如果有人受伤,执行初步的急救措施,并等待专业医疗人员到达。

4. 车辆移除:在救援人员指导下,将受损车辆移至安全地点,避免阻塞交通。

5. 事后调查: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重要性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企业的日常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了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降低了公司的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此外,良好的安全管理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信任度。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通过持续改进和完善,打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车辆运行环境。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篇 某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__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__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__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4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5篇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机动车辆(主要有铲车、农用车等)是矿山主要装运工具,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安装普通“水箱型”净化装置)

6、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

7、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8、井下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9、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10、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1、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12、在料场、溜井口、镑房等车辆密集场所,应按秩序行驶,以防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13、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1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⑴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⑵分公司车间主管车辆的队长或硐长,对本队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⑷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⑸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⑹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6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 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 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 驾驶员的管理

4.1.3.1 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 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 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 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 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1.3.7 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4.1.3.8 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 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 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 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 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 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6.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 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 km/h。

4.2.6.2 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 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 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 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 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2.10 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第7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达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车辆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例会,总结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明确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全公司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车辆出行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和出车审批制,严禁私自出车。

第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严禁驾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每周一必须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周一班组安全活动。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其安全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完善安全教育台帐和记录。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上岗制和准驾证制度,严禁有病、疲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超速、超载、抢道驾驶及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等不安全行为。行车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情绪车、英雄车、赌气车。

第九条 针对季节特点和特殊性气象条件,如大风、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案。预案制定要有针对性、操作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第十条 长途和特殊情况下出车必须对路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 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机动车辆内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外聘驾驶人员要以签订外包项目的方式与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不允许签订劳务合同,更要严禁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对其驾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不全者,严禁使用。同时切实规范对外聘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确保其与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安全活动和享受劳保待遇,切实做到与正式职工同样管理、同样要求、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 必须为驾驶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须做到齐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条 乘车人实行最高职务负责制,同车人当中,职务最高者对车辆行驶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乘车人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做影响驾驶的事情,同时在途中不得劝驾驶员喝酒,如遇驾驶员渴酒,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时,乘车人可拒绝乘车,并向单位报告,否则,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章 厂内及生产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厂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禁止在厂区内抢道、超车,货车严禁人货混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厂房内行驶。

第十六条 厂区道路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七条 运油、酸碱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由燃运部和运行部派专人跟踪管理,保证司乘人员遵章守纪、保证其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确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条 燃管部、燃运部、华茂公司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运煤车辆的接卸工作。进入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司机不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不得抽烟、不得参与卸煤工作。

第十九条 运渣、运灰车辆要经过厂区、国道和灰场道路,沿途情况复杂,交叉路口多,道路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所以要特别强化运渣、运灰车辆管理,运渣、运灰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内行车规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驶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要特别谨慎、小心,在厂内行驶时要严禁超速行驶。必须确保灰场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起重车辆、电瓶车等特种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专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如要更换人员必须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后,由具备资质人员接手。

第二十一条 华茂公司车辆也要实行准驾证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对运灰车辆和人员管理,灰库要完善安全带悬挂设施、安全警示牌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操作卡,确保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要对入厂车辆严格监控,外来车辆尽量不要进入厂区,如必须进入厂区的也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对外包单位车辆要实行准驾证制度,由车队对其驾驶人员进行审核后,核发准驾证,严格纳入公司车辆管理范畴。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须乘坐公司通勤车辆,严禁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出租车、私家车等)。

第二十四条 职工乘坐通勤车辆必须遵守乘车管理规定,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吃零食、追逐、打闹;严禁携带宠物上车。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乘坐通勤车辆中,严禁出现干扰司机工作的行为,如与司机聊天、争执、吵架等。

第二十六条 车辆启动后乘车人员严禁在车内任意走动、严禁将头手伸入车窗外,严禁向车窗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本厂工作人员随意乘坐通勤车辆,如有外来工作人员必须乘坐时,须事先向车队相关管理人员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条 通勤车辆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发车时间发车,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班次和发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 要重点加强对上下班车辆尤其夜间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和行驶中监护、了望,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福利区门卫应加强外来车辆的监管,尤其在上下班车辆进入厂区和福利区过程中,加强监护,严禁外来车辆阻碍通勤车辆,保证通勤车辆安全。

第五章 福利区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福利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机动车辆严禁在福利区内超载、超高、超宽行驶及抢道、超车。

第三十二条 福利区必须完善各种交通指示和警告标志。

第三十三条 福利区内车辆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乱停。

第三十四条 进入福利区后车辆不得随意鸣号。

第三十五条 福利区内为职工生活场所,进入福利区车辆应切实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遵守福利区行车规则,尤其在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应特别注意。

第三十六条 陇东明珠宾馆门卫应对进入福利区外来车辆严格监控和审查,原则不允许进入。如必须进入时,也应详细告知福利区行车规定。如发现外来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立即予以请出,并对本厂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私家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私家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严禁进入厂区行驶。

第三十八条 私家车辆严禁阻碍和妨碍公司车辆正常行驶。尤其严禁与通勤车辆争道,严禁抢占通勤车辆车位。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驾驶私家车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视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

第七章 即时汇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安全监察室报告,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严禁拖延、瞒报、谎报,严禁委过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时应及时启动事故预案。当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须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内做出公司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尤其应吸取教训,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 对于造成相应后果者,根据《交通安全法》、《华能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根据本办法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拖延、隐瞒、谎报事故者,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比照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察室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于2006年11月02日发布实施。

第8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 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 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 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 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 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 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技术部公司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9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内部机动车辆的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内部机动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内部机动车的管理指从选型、定购、入库、办证、使用、流转、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管理。

1、内部机动车的使用调度由各厂负责。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

2、内部机动车证照统一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管理协调办理并发证管理;

3、各厂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使用日期,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内容;

4、内部机动车的技术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交集团公司档案室负责管理;

5、内部机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前,必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公安车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齐全各种证照,方可登记备案;

6、严格按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终结管理(流转报废处理)。

二、车辆登记备案管理

(一)属在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厂内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参数;

4、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机动车获得方式及销售价格凭据;

6、注册登记的日期。

(二)属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三)属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农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其机动车辆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车管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交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符合要求的,生产管理部方可登记备案,并进行编制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号牌,发放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

三、车辆的使用规定

1、各厂内进行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办的合法手续并在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编制了越钢集团内部车号牌的车辆;

2、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使用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

3、机动车的号牌必须与车辆一一对应,不许伪造、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驾驶操作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驾驶证和内部机动车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内部机动车;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严格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杜绝非本岗位及其他人员驾驶、使用、操作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入越钢生活区和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8、内部机动车只限于在厂内工作区域作业,不得上国家公路营运。若需外出抢险、救灾及支劳等情况时,事先须向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经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应认真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坚持检修及润滑工作缺席;

2、机动车辆的用油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选用;

3、参加维护、保养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4、提高维护、保养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维护、保养的整体质量。

5、公司设备技术部必须制定详细的机动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

五、车辆的定期检验

机动车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运输公司负责协调办理属公安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

六、违规责任

1、使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经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和编制越钢集团车序号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使用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的部门未与车辆所有人(产权归属越钢集团公司的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完成补签协议。

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使用人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及时消除违规做法。

4、无证驾驶操作机动车或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驾驶操作机动车的,每发现一次对负责驾驶该机动车的专职驾驶人员罚款2000元,对无证驾驶或非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不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故意损坏设备,对直接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罚款2000元。

6、机动车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越钢生活区或离开工作区域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7、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服从调度部门调度或遇特殊情况不服从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的,对属挂靠越钢集团承担内部运输的,取消挂靠的资格,不许承担越钢集团的内部运输业务;属越钢集团产权的,对直接负责管理使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罚款800元。

8、对机动车不进行维护保养;不按国家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许继续使用,违者对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机动车所有人罚款1000元。

七、其它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文件时起执行。

第11篇 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 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4.0内容

4.1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

4.2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4.4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来车辆),合格后方能行驶。

4.4.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

4.4.2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4.4.3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4.5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6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4.7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

4.8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

“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 ,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

4.9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7.0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编制:生产部审核:批准

第12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叉车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叉车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叉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叉车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叉车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叉车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叉车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叉车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叉车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叉车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叉车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叉车司机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现场主管和理货员的安排,积极完成装卸任务。

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良好,要爱护车辆,要定期维护保养,节能增效。

安全驾驶,禁止开飞车快车,禁止大油门急刹车等现象。保证人、货、车的安全。

装卸大件货物时,确保重心平稳,避免货物落地伤人。

努力提高驾驶技能,装卸货物时要避免叉坏货物和碰撞被装卸的车辆。

现场货物摆放要合理,入库摆放要整齐美观,用完备品要归位,确保道路畅通。

保管好随车工具,严禁外人驾驶操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叉车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有关叉车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叉车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叉车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叉车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对发现的叉车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叉车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7、认真做好叉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叉车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叉车操作人员守则

一、工作前:

1.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 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2.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3.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4.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5.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7.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 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8.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 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9.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二、工作中:

1.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2.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喇叭。

3.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 及超载运行。

4.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5.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

6.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7.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当气温低于 5 -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 1-2 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操作规程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 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 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常规检查管理制度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各部机件必然会逐渐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和损坏。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损坏,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即进行车辆的维护工作。

(一)、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以清洁、润滑、检查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2、一级保养:以检查、润滑、紧固、调整为中心内容,除了日常保养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由驾驶员完成,累计作业100小时进行一次;

3、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内容,对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易损部件,作业500小时进行一次,由维修员负责,驾驶员协助;

4、磨合期保养:主要是针对新车和大修车的保养,磨合期内,应降低车速,不要满载,初始期一般为40工作小时。

(二)、非定期保养:主要是入冬和入夏的换季保养

1、清洗燃油箱,检查防冻液;

2、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

3、清洁蓄电池,调整电解液密度;

4、调整好化油器。

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场内机动车辆,为我单位重点设备。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成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工程部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抢救现场伤员;抢救现场物资;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叉车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叉车台帐、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一、叉车台帐:

内容至少包括叉车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叉车作业人员台帐

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三、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1.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叉车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

3)叉车、车辆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记录;

4)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叉车的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 叉车订购、改造。

7)叉车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叉车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由叉车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叉车报废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3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沧州南大港管理区中科索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40mw生态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相关单位(含监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间接分包单位、合作单位等)车辆和租用车辆以及车辆运行中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职责分工

3.1 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监控。

3.2 综合管理部

3.2.1 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制度。

3.2.2 负责对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3.3 相关方

各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陆上交通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4. 管理要求

4.1 车辆基本要求

公司机关及相关方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驶:

a) 车辆必须经过地方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b) 车辆落户后,相关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

c) 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d) 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牌照、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

4.2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车辆使用及司机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

4.3 机动车辆管理安全

4.3.1 定期检查车辆的技术及安全状况,根据本地气候条件,交通环境等制定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和行车检查制度。各种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坚持月检、年检、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的车检制度。

4.3.2 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将交通安全纳入公司qhse绩效考核范围。

4.3.3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对应的陆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交通事故应急程序。

4.3.4 车辆所属单位应对在用车辆建立完整的技术维修档案,在用车辆必须经年审合格,严禁使用报废的超龄车,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上路行驶。

4.3.5 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应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三级保养制,实行强制保养、定期检修制度。

4.3.6 须确保载人机动车辆每一个驾、乘座位配备有效的安全带。

4.3.7 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载人机动车辆须由指定的专职司机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将驾驶的公车交与他人使用。

4.3.8 租用总公司系统外的车辆,应租赁具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合法经营证照的运输单位的车辆,不允许与私人签订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租用合同。

4.3.9 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维修责任、保险责任、非工作时间车辆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及其他义务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3.10 租用外部车辆和驾驶员应列入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须按时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

4.3.11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或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车辆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严禁特种作业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和交通车使用。

4.3.12 严禁客货混装,不能超载、超装、超速行驶。

4.3.13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

4.4 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

4.4.1 各相关方应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

4.4.2 应选择职业态度好、遵章守纪、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驾驶证照齐全有效、具有三年连续在职驾驶经验、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

4.4.3 驾驶员出车前须带齐有关证件,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在驾驶车辆时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和对讲机。

4.4.4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须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依照派车单出发,并做好出车前后及途中的车辆检查工作。完成任务后应将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做好例行保养,及时将执行任务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并认真填写出车前检查表及行车记录。

4.4.5 驾驶员驾车时须正确系好安全带,督促车上乘客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4.4.6 驾驶员执行任务中,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动制动装置,采取防滑措施。

4.4.7 各相关单位应制定交通安全的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有重点的对驾驶员安全法规、驾驶技术和维修保养等内容的培训。

4.4.8 对新招聘的驾驶员,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知识、应急程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已在岗位的驾驶员,应进行新岗、原岗、复岗等的教育和培训。

4.4.9 对驾驶员各种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须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驾驶员培训记录卡、发放相关培训证书。

4.5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

4.5.1 驾驶员车辆驾驶安全要求:

a) 不驾驶并有权拒绝驾驶无证或带病车辆;

b) 不开超载车,按车辆规定的载客数量开车;进入闹市区或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禁止鸣笛的路段时应避免鸣笛,以减轻噪声污染。

c) 开车前司机要监督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人员未系好安全带之前开车,为违章开车。应协助乘车人员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车内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d) 不准酒后驾车,不超速行车并有权拒开超速车。在高速公路或国道按规定的行车标志和速度开车,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e)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车办事或脱离运行路线办私事,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f) 行车途中不要打手机,禁止在加油站打手机;

g) 行车途中不要与乘车人聊天,保持注意力集中;

h) 进入危险路段前,先要下车检查车辆刹车系统和控制刹车系统的油路管线、驾驶系统、灯光显示系统、轮胎固定是否完好;

i) 进入危险路段要减速行车,要按照路边行车指示标志开车。急转弯或视线不好路段行车时,要随时鸣笛提醒,或随时避让对面来车;

j) 路基不好的危险路段,乘车人员必须先下车后,在有专人指挥通过后再上车乘坐。

4.5.2 乘车人员安全要求:

a) 乘车人员在开车前系好安全带,在行车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在车内产生的废弃物不能随意丢弃;

b) 乘车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暗示、或明示、或强迫驾驶人员违章,或强行超车;

c) 带车出门办事,要合理安排留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不得为了赶时间,或堵车后而强迫驾驶人员超速行车;

d) 行车途中不要与驾驶人员聊天,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

e) 行车途中监督驾驶人员不要打手机,或在加油站打手机;

f) 出门远行超过400公里,要合理安排好驾驶人员休息,不得以工作借口要求驾驶人员疲劳驾车。若有紧急情况需要赶时间,可要求车辆服务单位提供两名驾驶人员;

g) 出门在外不得要求驾驶人员饮用带酒精的饮料,并应拒绝乘坐私自饮酒的司机驾驶的车辆;

h) 恶劣天气(如下雨、起雾和下雪)行车要监督驾驶人员不要高速行车,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打开安全指示灯,也不能紧急刹车。

4.6 安全检查与跟踪管理

4.6.1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对陆上机动车辆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4.6.2 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对公司承租车辆的车主单位组织一次由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对车主提供车辆服务的资格评价。

4.6.3 各相关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承租车辆的车主单位组织一次由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对车主提供车辆服务的资格评价。

4.7 私家车管理

4.7.1 驾驶和乘坐私家车的要求参照3.6和3.7的规定执行。

4.7.2 公司和各相关单位可以单独成立或区域联合成立私家车俱乐部。

4.7.3 私家车俱乐部应制定俱乐部章程,章程中应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体现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理念,倡导珍惜生命、严守规章、安全稳健的驾驶风格。

4.7.4 私家车俱乐部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培训、安全咨询、表彰先进、建立交流平台、定期会议等活动,提高会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和驾驶技能;也可以通过提供应急救援、代办相关业务、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证件换证提醒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4.7.5 私家车俱乐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参照总公司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制定俱乐部章程条款。

5.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党群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解释。

第14篇 专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 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 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15篇 制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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