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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药品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妊娠期间药品的使用、存储、分发及监控流程,确保母婴安全,防止药物不当使用带来的潜在风险。

包括哪些方面

1. 药品选择与使用规定:明确妊娠期可使用的药品清单,禁止使用对胎儿有害的药物。

2. 医生处方与咨询制度:医生需提供详细用药指导,患者有权获得充分的药品信息。

3. 药品储存管理:确保药品在适宜的环境下保存,避免变质或失效。

4. 药品分发与追踪:记录药品的分发过程,跟踪孕妇用药情况。

5. 教育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妊娠药品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6. 应急处理程序:制定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应急预案。

7. 审核与评估:定期评估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完善。

重要性

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妊娠期间,母体的健康直接影响到胎儿的发育,错误的药物使用可能导致先天缺陷、早产、流产等问题。此外,由于孕妇的生理变化,一些常规药物可能产生不同的反应。因此,严格的管理制度能降低风险,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医疗质量。

方案

1. 建立妊娠药品数据库:收录所有安全的妊娠药品,更新药品信息,包括副作用、禁忌症等。

2. 强化处方权管理:医生开具妊娠药品处方时需注明妊娠阶段,并说明用药理由。

3. 实施药品追溯系统:通过电子化手段,记录每种药品的使用过程,便于追踪不良反应。

4. 提升员工培训:定期举办妊娠药品安全讲座,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

5. 设立药品咨询热线:为孕妇提供24小时药品咨询服务,解答用药疑问。

6. 制定应急方案:对可能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制定快速响应和救治措施。

7. 定期审查:每季度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反馈调整制度内容,持续优化。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以科学的方式保护母婴健康,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与高效。

妊娠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附二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帐,做到帐与处方(帐处)相符,帐与药品(帐物)相符,药品的进、销、存(帐帐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即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6.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第2篇 卫生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5)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樟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7)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3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___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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