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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大学校园管理制度

大学校园管理制度是对校园日常运作的全面规定,旨在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保障师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以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它涵盖了学术研究、学生管理、教职员工行为、校园安全、资源利用等多个领域。

包括哪些方面

1. 学术诚信制度:确保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防止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

2. 学生行为规范:规定学生的言行举止,包括课堂纪律、宿舍管理、课外活动等。

3. 教师职业道德:明确教师的教学、科研职责,以及与学生互动的行为准则。

4. 校园安全管理:涵盖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5. 资源分配与使用:规定图书馆、实验室、体育设施等公共资源的开放时间与使用规则。

6. 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申诉、仲裁程序,解决校园内的冲突与纠纷。

重要性

大学校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校园秩序的基础,确保教学活动有序进行。它保障了师生的权益,使每个人在公平的环境中成长和发展。通过规范行为,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大学的整体形象,吸引优质师资和学生,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方案

1. 制定详细且适应性强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完善制度,确保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定期讲座等方式,让师生充分了解并理解各项规定。

3. 严格执行与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对于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师生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5. 强化自我约束:培养师生的自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有序、和谐、充满活力的大学校园,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

大学校园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2)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校已取得的绿化成果,把我校校园建设成环境优雅、文明整洁,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并参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医科大学校园范围内的所有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zz医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校园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服务队负责校园绿化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绿化管理的具体范围是:

1.校园内道路两侧行道权及附属绿化带。

2.校园内各游园等专用绿地。

3.校园内各庭院及庭园绿地。

4.家属区及生活服务区各庭园地。

5.校园内尚未绿化的预留绿地。

6.公共卫生学院后人工湖。

第五条 动员并组织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履行全民植树义务,提高我校绿化覆盖及绿化水平。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协助绿化办搞好学校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校园绿化总体规划由后勤服务集团制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由后勤服务集团综合服务队具体组织并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种新建项目中,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地和绿化经费,每项建设工程留用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30%,具体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校内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毁损校内任何树木。

第十一条 校内各种基建及管线项目施工中,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事先向后勤服务集团办公室申报,经主管校长批准, 方可施工。 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应缴纳绿地占用费和团体林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庭院的单位须在后勤服务集团相关部门指导下,搞好本单位的庭院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苗圃、花圃的建设,培育优良种苗,保证我校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绿化的管理,搞好校园绿化植物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增加绿化指标,努力提高绿化质量,因地制宜,逐步增设山石水体及园林小区的配置,同时要搞好重点区段的盆花盆树的摆设。

第十六条 禁止开荒种地,对校内的预留地或荒地要按计划逐年绿化,力争短期内全覆盖,对已有绿地要加强维护。

第十七条 保护古树名木。宣传教育群众不断提高文明素质。

第三章 奖罚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其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及罚款并通报全校:

(一)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砍伐、移植、修剪、毁损校园树木和其它园林没施的;

(二)损坏地被植物和花草树木的(包括践踏草坪);

(三)往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四)在绿地内进行土壤作业的(包括种地);

(五)在绿地内砍柴放牧、埋坟修墓的;

(六)在绿地内临时搭设棚户、围墙、架线的。

第十九条 对限期清退占用绿地的,期满仍不退还绿地者,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外,校绿化办或其授权单位将强行将其迁出或拆除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条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一条 拒绝或阻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交由公安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常关心绿化工作,维护校园环境,对校园绿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后勤服务集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罚款规则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之标准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2篇 f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园卫生质量要求

1、校园主要路面无垃圾、果壳、纸屑、枯枝、杂物。

2、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点周围卫生清洁,设专人管理。

3、路旁2米及绿篱下要保持无垃圾、果壳、纸屑、杂物。

4、每天清空一次果皮箱,对果皮箱表层擦试一遍。

5、对责任区内的小广告、乱涂乱画及时清理。

6、杜绝垃圾死角,在蚊蝇孳生期间定期喷洒药物。

7、喷泉池内水清见底、无漂浮物,所有水塘、景点水面无漂浮物。

8、冬季下雪后,及时清除主要道路、重要活动场所的地面积雪。

第二条 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1、细致划分清扫及保洁员的卫生区域,做到不遗漏、不交叉。

2、明确卫生保洁内容及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3、校园主要道路每天必须彻底清扫两遍,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增加清扫次数。

4、实行中心管理人员每天巡查卫生两次以上的制度。

5、中心每两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讲评。

第三条 督查及处理办法

1、中心督查人员及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的卫生进行检查,以一个学期累计发现第一次卫生不合格提出批评;第二次不合格,提出警告;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十次以上不合格,每次罚款1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管理方每学期末在责任方的服务费中扣除罚款。

2、领导、师生对校园内的卫生提出投诉,管理方核实情况属实的,计一次投诉,每学期投诉次数超过三次,不足十次的,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超过十次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罚款在责任方服务费中扣除。

第3篇 f大学校园管理中心安全防范措施

大学校园管理中心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条 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加大安全措施落实力度,确保施工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第二条 管理人员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安全学习,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中心汇报。

第三条 严禁任何人违章用电,员工使用危险品(盐酸、硫酸)时,必须穿戴反腐手套、眼镜、雨鞋等。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人身伤亡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决杜绝职工违章操作,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监督。

第五条 禁止非专人员使用机器设备,私拉乱接电源,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对不安全隐患要敢说、敢管,并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安全做好每一件工作。

第七条 定期对全中心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 对机具电器部分检查维修及更换。

第九条 各种机器不得带病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向领导汇报,在没有查出故障前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 室外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工作人员必须带安全冒,并设安全网,在地面设制安全警戒线。

第十一条 室外单项高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并系好安全带。

第十二条 在使用鼠药时,必须专人投放。

第十三条 垃圾车使用时,禁止在垃圾桶升降机下站人。

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做到进出登记,统一销毁空瓶,防止中毒事件发生,未经中心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农药送给他人。在使用农药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

第十五条 修枝砍树使用高梯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注意电线(停电)和路上行人以及自身的安全,如需要,必须配戴安全带、使命冒,砍树必须要有管理人员在场。

第十六条 板车、三轮车使用前必须检查,刹车、轮胎、钢圈、钢丝是否完好。使用机具前应仔细检查,使用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七条 使用明火时,现场不能离开人。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室内乱搭、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九条 中午严禁酗酒,酒后不安排工作。

第4篇 _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节约能源法》,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促进学校绿色发展,按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2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有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学校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节能工作坚持合理用能、依法节能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实行节能工作校、院(处、部)二级管理体制。成立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领导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能源管理,部署、协调、监督、检查等与节能有关的各项工作;各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受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节能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配合节能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能源主要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等,其它用能将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能源供给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用能定额标准、各类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建立学校日常用能的指标化管理制度,增强师生员工成本核算意识和节约用能意识。

第九条 加快建设覆盖全校的能源监管平台,逐步推行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促进能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实行能源使用、废气(物、渣)排放汇报制度。

第十条 依据《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科研用能纳入全校能源管理范围,研究制定科研用能监控、管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全部纳入能源使用监管范围,按省、市有关商业用能价格标准实行全额收费。参与、涉及经营性活动的校内单位一律全额缴纳能源使用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用能性质难以确定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节能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逐步淘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产品,严禁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大型高耗能设备的采购计划必须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能源二次利用的规模,切实降低学校能耗和用能支出。

第十四条 加强对能源运行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及时发现各类跑、冒、滴、漏问题,快速实施维修、抢修。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办公室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保证节能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院(处、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以及节能风尚引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对不文明、不合法用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九条 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环境育人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教育、节能实践、节能宣传活动,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生活理念,培育校园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节能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5篇 大学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维修改造工程签证,有效控制维修改造工程造价,确保维修改造中的各种签证能够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已被覆盖、回填或隐蔽而视觉上无法直接察看的子项工程。验收是指工程中隐蔽工程子项部分是否达到了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对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的实际考核。

2、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验收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须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签证应在签证单中附简图和其他必要的附件,计算出具体工程量。未经验收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部分一律不承认工程量,不能进入决算。

3、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工程量如与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要求相差较大时,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应参加验收签证。

4、隐蔽工程验收须认真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名;变更部分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工程签证方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5、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签证或未按验收意见整改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建设单位须责令施工单位返工、重新整改;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一般签证

1、维修改造工程的一般签证是指施工单位按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和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变更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一般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名。变更部分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签证方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3、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均须按本款第2条要求,启动有效签证程序办理签证。

4、设备、设施保养签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电梯、消防系统、空调系统、雾森系统根据保养方案由建设单位、物业中心、维保单位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2)中央空调根据保养方案和用户签证单由建设单位、物业中心、维保单位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3)供电系统、上水系统保养根据保养方案由建设单位、水电暖及维修服务中心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4)锅炉及供暖管道、设备根据保养方案先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水电暖及维修服务中心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5)上述设备、设施保养签证,如属隐蔽工程,按隐蔽工程签证办法执行。

5、发生零星用工和因施工难度增加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按本款第2条要求办理签证。

三、零星维修签证

1、零星维修签证是指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元以下的工程签证。

2、各类零星维修工程签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学区公共设施零星维修签证:北校由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南校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2)职工宿舍区公共设施零星维修签证:北校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南校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3)职工宿舍楼内维修签证:楼内公共部分维修签证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其他部分维修由住户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4)文理大楼、新十二号教学楼零星维修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5)南校区综合楼、图书信息楼、实验楼零星维修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四、附则

1、签证须及时办理。一般工程签证须在工程施工完成前办理完毕;零星维修签证须在维修完毕后7日内办理完毕;应急维修工程签证须在维修完毕后7日内补办完毕。

2、隐蔽工程签证、一般工程签证,北校施工工程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南校施工工程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

3、签证必须按实际工程量或品牌、规格、价格等真实记录,如弄虚作假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的工程量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5、有效签证单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长期保存。

6、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6篇 大学校园安全督查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安全督查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会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安全实际情况成立。

第二条校园安全督查队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鸟”的方式,落实校园安全督查常态化,及时督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校园安全长效管理,扎实推进校园安全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确保校园持续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校园安全督查队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要贯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贯彻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支持和配合校园安全督查队开展工作。

第二章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职责

第五条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

(1)实行以推荐、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2)成员范围包括各相关成员单位、师生员工,含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每个成员单位推荐安全督查队成员1-2名,以兼职为主。

(3)队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队员工作岗位调整,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

(4)本工作具有学校公益性质,申请专项经费,成员享有相应规定补助。

第六条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校园安全督查。

(2)按时参加督查队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3)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反映基层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4)向基层单位开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层单位安全防范意识。

(5)执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校园安全督查队主要工作内容:

(1)单位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2)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校园乱设摊位、进校推销、违章交通、未经审批举办的各类活动等。

(3)影响校园施工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违章搭建、违章施工等。

(4)影响校园消防和用电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消防设施和管理、违章用电等。

(5)影响房舍安全和产业安全等学校资产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房屋安全、产业生产安全等。

(6)影响危化物品和实验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7)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8)影响学生社区、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9)其他影响安全生产、危及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校园安全督查队工作机制

第八条校园安全督查队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单位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小组,包括危化实验室安全小组、资产基建能源安全小组、后勤产业学生安全小组、校园综合治理小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本小组专项工作。

第十条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半年做到全覆盖),定期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每月牵头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落实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条校园安全督查队每月召开一次组长工作会议,就安全检查情况研究落实(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会商)。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整理,创建安全信息平台:__大学安全生产微信平台(__云)和《__大学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条学校每季度召开一次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进。

第十三条对于安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主体责任原则,专项小组可向被检查单位开具《__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逾期不改的,专项小组协调无效的,由专项小组会同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约谈,开具《__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思想不重视、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将记录汇总,上报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权隶属,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办法将根据今后工作实际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7篇 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证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 校园土地

第三条 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 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 校园道路

第六条 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 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10日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主动、及时向校园管理部门报告,校园管理部门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 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校园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 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第四章 校园建筑物

第十条 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

1.办公用房属于学校的公共资产,校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各单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单位对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事由、资金来源和装修方案,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遴选工队、签定合同并监督施工。

第十二条 住宅楼的管理

1.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前,住户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

2. 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住宅楼的外墙、散水、楼道和楼顶等空间均属公共空间,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住户不得在公共空间改建、增建任何设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围墙,不得侵占私用楼内过道、楼顶屋面,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动门窗位置;封闭阳台时不得向外延伸,三层及以上住户一般不允许加装防护网;安装空调、电话、太阳能等室外设施时,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均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 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变室内建筑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不得凿除客厅、居室地面水泥面层,二层以上的住户不得使用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材料铺装地面;不得打钻打凿楼顶板、横梁和楼柱,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4. 住户必须遵守学校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在获得个人产权证以前,住户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调换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

1.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 学生公寓必须保证计划内学生住宿,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排非计划内学生居住;物业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临时使用宿舍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学生公寓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寓的安全和整洁,禁止在公寓楼顶板、横梁和墙面上打钻打凿,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宿舍、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 学生公寓内的床、书桌、衣柜、椅凳、灯具、风扇、门锁等各种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其完好无损,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须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教室的管理

1.教室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教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校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教室必须按计划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使用,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机构不得私自安排非计划性教学活动,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临时使用教室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教室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师生和教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教室的有序和整洁,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教室、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在课桌或其它教学器械上涂写乱画或刻痕。

4. 教室的桌、椅、书写板、电脑、投影仪、灯具、开关、风扇、地板等所有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予以保管保护,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物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场所,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实验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实验室内居住、做饭或放置非本实验项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须严格要求并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

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辐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实处。

3.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可使用状态,对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维修责任并及时维修。

4.各使用单位须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对于长时间闲置的实验室或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1.经营性用房是指产业部门、后勤集团、外事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用于开发经营的学校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校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同时,要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4. 经营性用房的维修、清洗、刷新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园林景点建筑的管理

1. 校园园林景点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景点进行管理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点。

2.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石刻、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水景、喷水池以及景观广场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洁净、字迹保持原有色度,保证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等形状完好、常新洁净,保证水景、喷水池水体洁净、无异味,保证景观广场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 禁止利用校园水道或水池洗涤车辆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水池、水景垂钓和损害、移走水体内养殖的动植物。

第五章 校园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树木、绿地、绿篱施肥浇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树干,使树干无杂枝、乱枝、枯枝,悬挂在树木上的标牌规范、洁净,绿地和绿篱内无杂草垃圾、整洁有序,确保校园绿化植物健康生长。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禁止毁坏、焚烧树木、绿篱和绿地,禁止在树干或树枝上刻写乱画、攀折树枝,禁止在树身拉绳、钉钉和张贴,禁止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悬挂、晾晒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如因学校建设等因素确需迁移,须事先到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切实管护好校园各类花卉、果树和果实,维持其自然开花、结果和衰落过程,不得人为采摘、攀折和毁坏,使其充分发挥校园风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 校园供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校园供电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开闭所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供电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校电网。学校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供电管理部门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用户增加用电容量,要考虑原布线承载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须经供电管理部门批准;校园电力线路须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供电计量一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未安装计量表,原则上不予供电。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学生公寓楼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标准。教学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双管日光灯,其它公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单管日光灯,学生宿舍安装不大于30w的单管日光灯;安装日光灯原则上采用单灯控制,安装灯套数多的大厅应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场所提倡采用红外线或声控开关;校园主要路段安装路灯单头灯不大于250w,双头灯主灯不大于250w、辅灯不大于125w,生活区非主要路段安装不大于100w庭院灯,且路灯应分前夜、后夜自动控制并安装计量装置。

第二十六条 凡安装有集中采暖设施的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再安装双制空调机,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夏季使用空调,温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全校供电设施的有效管理。经批准开挖的施工项目如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未经批准开挖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并承担同等数额的罚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亦须由施工单位承担;严禁非专业供电人员动用供电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在配电室住宿、堆放杂物,不得将食物带进配电室。

第七章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

第二十八条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水排水和供暖管理部门须确保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压泵房24小时须有专人不间断值班,水库井口盖须做到封口严实、安全带锁,确保无法投入异物。

第三十条 校园内所有下水井盖须完整盖严,对于破损、上翘或下陷的井盖须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除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随意开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口、接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在校园及楼内消防管网设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门须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以随时启用。

第三十二条 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装改装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随意变动供暖设施;采暖用户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设备上加装取水装置;供暖管理部门须加强巡查,保证暖气管沟盖板齐全盖严,管沟不长时间外露。

第八章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

第三十三条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是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位置和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房产管理部门须提前做好建筑物标识牌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园路牌、建筑物标识牌和其它指示标识牌须随时保持完整、洁净、

端正,校园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其清洁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风格;校园路灯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开放,保持路灯设施完好无损,灯泡、灯罩、灯杆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栽立的杆、牌等,原则上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否则校园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园空气、声音等公共环境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和社区住户都有责任保护校园的空气环境、声音环境等公共环境,使校园空气清新,安静无噪音。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枯叶滋生烟雾,严禁扬尘施工,严禁大范围喷洒农药,严禁露天堆放散发臭味和异味的物品;校园内各类施工须尽力保持安静、减少噪音污染,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晚上11时至次日零晨6时禁止噪音,办公区和教学区在上班、上课时间禁止噪音。

第三十九条 除学校爱卫会设定的垃圾接收点和垃圾集中压缩站以外,禁止私自乱倒或随意堆放垃圾;除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养殖的动物外,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狗、猫、鸡、鸭、鸽子等动物和禽类。

第十章 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和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后勤第一集团、后勤第二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履行相关职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管理校园环境、校园景观、校园道路、路灯路牌、供电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绿化设施以及受理以上基础设施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资产管理处管理校园土地、围墙、房屋建筑和各类其它建筑以及受理资产性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公安处管理校园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车辆通行与停放、犬类动物饲养等事宜,授权爱卫会管理校园卫生、除犬类外的各类动物饲养等事宜。上述部门分别独立承担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前,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办理相应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押金,(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下,需交纳3000元押金;工程总价10-100万元,需交纳5000元押金;100万元以上,需交纳押金为工程总价的0.5%,押金直接交予财务处),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未造成影响,无损坏情况时,将全额退还押金。建设单位凭后勤管理处书面批示与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建筑垃圾堆放位置,并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出校园。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必须办理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特殊事项,当事部门可不必履行申报和批准程序,直接执行,但须主动向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办理备案手续;凡学校主要领导批办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紧急事项,当事部门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立即办理,但须在事中或事后一周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当事部门或个人如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部门有权按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有涉及建筑结构、电力布线、供水排水管网、供暖管网、网络通信线路、安全消防等有关管线设施的新建或维修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须将完整准确的建筑结构图和管网布线图交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核对验收、签字认可,并由主管部门交存学校档案馆归档备查。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或行为,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纠正,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通知后仍继续违规或自行纠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利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予以配合处理。同时,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类别和性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对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内的花、草皮、树木、道路、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经查实后,扣除相应押金,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后勤管理处开据处罚通知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从施工项目经费中扣除。接到通知逾期未处理的,再次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的建筑垃圾,物业将予以清理,清理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 若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借故推卸职责或不作为,学校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工作业绩考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此前相关规定冲突,均依此规定为准。

第8篇 某大学校园园林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园林管理规定

1、校园园林施工要按照学校通过的园林规划图纸进行,在进行绿地改造时,应将有价值的植物予以保留或移栽。

2、除专业管理人员外,校园内不许践踏绿地、不能采摘花果、不得剪折枝叶;禁止“乱爬、乱刻、乱剥树皮,在树干上乱抹污物、乱扯绳索铁丝、乱挂标语、乱晒衣物被褥,向树坑内乱倒有害污水和垃圾,在绿地内打闹、练功或搞其它体育活动”等行为。

3、养护管理人员要视植物生长状况适时进行浇水、施肥、松土、除草、病虫害防治,正确整形修剪,已死亡的植物应及时补植,使植物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

4、因自然灾害或机械损伤等造成死树、死枝、断枝以及对建筑物、小品、路灯等有影响的树木应及时清理,确保安全。

5、因基本建设、管网维修、路面改造等工程需要需砍伐、移植、修剪的树木,施工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中心写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中心写出意见并报学校绿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施实,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6、建立绿化管理档案,有比较准确的植物名录,对新增加的树种、名贵花木、古树、引种植物、景石、雕塑等要详细纪录,并设专人负责观察、养护管理。

7、管理人员每年分四个季节写出植物生长情况报告,以便通过分析确定正确的更新或管理措施。

8、师生因教学研究需要需采集植物标本或植物器官时,应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物业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占用绿地,不得在绿地内私种植物。

第9篇 某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学校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各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义务卫生清扫和各种爱国卫生活动;

2、各学院划定明确的卫生责任区,每天早晨安排清扫一次,具体由校团委组织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3、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实行保洁员分片包干制,管理人员按照卫生标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各种垃圾应按规定集中到室外垃圾箱内,不能乱堆乱放;

5、校园内各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处理或委托物业中心处理;

6、根据季节及天气的变化和上级要求,及时灭蝇、灭蚊、灭虫、灭鼠,清除异味,保持校园环境空气清新,防止疾病传播;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将工作或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剧毒、腐蚀性垃圾倒入垃圾箱内,应按程序单独处理。

8、校园内严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涂等不文明现象,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10篇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学校地下停车场的秩序,规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保护学校及车位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用。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和职工私家车均需交纳存车费。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存车协议收取存车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行政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立项工程的建设与维修。

第七条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修、停车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 车位管理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三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遇工程维修、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车辆存放时,地下停车场临时停用。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安装智能道闸系统,车辆须刷卡出入,无卡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仅允许备案并交费的车辆停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停车场须减速慢行,在停车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存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某大学校园管理中心行政管理组长岗位职责

大学校园管理中心行政管理组长岗位职责: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任劳任怨,负责办公室日常安全;

2、负责收、发文件工作,做到上传下达、及时准确、无差错,做好中心内外协调工作;

3、负责起草中心文件及通知张贴;

4、负责保管中心固定资产工作;

5、负责统计中心各项经费使用记录;

6、负责办公室接待工作,做好电话接听和记录,对重大事情应及时汇报;

7、负责中心会议通知、会议记录;

8、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的采购和发放工作,以及中心职工的日常考勤;

9、完全中心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第12篇 某大学校园管理中心副主任职责

大学校园管理中心副主任职责:

1、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完成所分管工作。协助中心主任做好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并付诸实施;

2、负责全校卫生、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工作计划管理措施,经常深入工作实际监督检查;

3、负责外聘人员的招聘、解聘、安排使用、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

4、负责本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

5、负责全校大型会议安排布置及礼堂管理工作。

6、中心主任不在时,受主任委托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并向中心主任负责;

7、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13篇 某大学校园管理中心主任职责

大学校园管理中心主任职责:

1、在后勤集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中心全盘工作;

2、负责本中心经费使用;

3、负责召集、主持中心工作会议、中心工作总结,贯彻执行学校、集团各项工作会议精神,并及时了解落实;

4、制定中心工作计划、审批、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方案及落实情况;

5、按照集团有关条例,制订完善本中心的各项制度、奖罚条例;负责中心考评工作及业务培训;

6、负责中心人事安排。负责中心职工的招聘、解聘及岗位调配工作;

7、根据党总支的安排,负责中心的政治学习。深入工作实际,了解职工的思想情况,作好思想政治工作,不上交矛盾;

8、以身作则,搞好中心廉政建设,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9、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14篇 某大学校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5篇 某大学校园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大学校园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员工作职责

1.1负责技术中心机房日常管理、设备巡视维护、文档保存记录等工作。

1.2定期对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熟悉并掌握设备故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遇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到岗;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3负责机房出入权限管理和机房安全管理。

1.4机房管理员应按照机房管理制度和细则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信息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运行。

二、机房进出管理制度

2.1机房工作人员出入机房由门锁和门禁系统控制。门禁权限由机房管理员设置。如果工作人员发生门禁卡、机房钥匙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机房管理员报告;机房工作人员离岗应及时交回钥匙,由机房管理员消除其门禁权限。

2.2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经允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管理员陪同方能进入机房。外来人员进出机房,须遵守机房相关管理规定,保持机房卫生、整洁,进入机房要求换戴机房专用用品。

2.3相关软硬件系统公司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后应严格按照机房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公司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机房安全、设备或系统故障,相关公司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4公司人员进入机房后,机房管理员应全程现场配合并监督公司人员的操作,要认真核查,确保设备及相关系统、数据的安全。公司人员现场操作完成后,需经机房管理员和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工作完成。

三、机房环境管理制度

3.1机房房间应保持密封,降低空调的负荷;机房内气流组织合理,保持正压和足够的通风量,应防止导电、导磁粉尘及异物的进入。

3.2机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机房防火、防水、防尘、防鼠、防盗、防静电、防雷击等设备设施。ups、精密空调、消防设备、网络设备的现场检测次数每周不少于一次。当发现温湿度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3机房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保持机房安静。操作台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4机房应保持卫生清洁;各类设备应合理摆放,做到整齐有序、便于管理;机房内禁止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强磁性物质。

四、机房设备管理制度

4.1机房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供电系统、专用空调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等。未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外来设备禁止进入机房。

4.2机房内所有设备和物品,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安装、拆卸和操作。未经机房管理员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挪动、拆卸或带出机房。

4.3建立机房设备与物品管理台账,机房内所有设备及相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设备随机资料、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来源、保修期、售后服务公司、联系电话、启用日期等。

4.4机房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查维护除尘,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登记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五、机房运行管理制度

5.1严格遵守机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2机房设备和系统的启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程进行,严禁随意操作。

5.3机房运行实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制度。日检,清除浮尘,检查运行情况和外观,做好日志记录;月检,主要部件进行逻辑功能诊断,检查易损部件;年检,进行性能全面诊断,断电检查日常运行时难以检查的部件,做好检修记录。

5.4根据业务需要对机房内设备、系统进行调整时,应详细登记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软硬件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对所发生的故障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应详细登记存档。

5.5定期进行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及其它系统的升级。做好系统漏洞补丁及病毒防护工作。

5.6相关软硬件系统业务负责人应联系公司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做好登记并存档。

六、数据保密及备份制度

6.1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外借泄露或转移任何信息资料与数据。

6.2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政策。机房内除指定因特网接入设备外,其他任何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因特网。

6.3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如需使用时,须经机房管理人员检验同意后方能使用,并作好记录。

6.4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以免系统遭受病毒感染。

6.5严格执行密码管理制度,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

6.6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地进行备份。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随意删改。

《大学校园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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