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印章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局内印章的使用、管理及监督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印章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使用,防止滥用或失窃事件的发生。
1. 印章的申请与审批:明确印章的制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批、制作和启用环节。
2. 印章的保管:规定印章的存放地点,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设定严格的保管措施。
3. 印章的使用:规定印章的使用权限,明确何种文件或事务可以使用印章,以及使用印章的程序。
4. 印章的登记与备案:建立印章使用记录,对每一次使用进行登记,以便追踪和审计。
5. 印章的停用与销毁:规定印章的废弃流程,包括停用原因、回收、销毁等环节。
6. 违规处理:设定违规使用印章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局印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局内的行政效率和法律效力。印章是公文、合同等正式文件的法律凭证,其权威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到局的信誉和法律责任。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防止印章被滥用,保护局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详细列出印章从申请到销毁的每一个步骤,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标准操作流程。
2. 定期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印章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强化内部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提升印章管理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5. 完善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则应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制度执行力。
局印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全局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遵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印章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保障局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权益。
第1篇 p卫生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卫生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zz市卫生局印章指“zz市卫生局”和“_zz市卫生局党组”印章。使用zz市卫生局印章必须坚持确有必要、经局领导批准、完备手续的原则;
(二)凡需以zz市卫生局名义出具的各种证书、证明、介绍信和报表等,必须留有存根或底稿,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如无存根或底稿的,需在印章使用本上登记备查;
(三)局下属单位、有关单位来往的各种函件、证明,市卫生局一般不加盖印章;确需局加盖印章的,必须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凡以市卫生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需加盖印章的,必须完备手续。文件底稿上要有局领导签字(包括联合发文),符合规定的格式,盖章份数应与发文底稿注明的数量相符,多余的份数不予盖章。非正式文件需加盖印章,必经有承办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字;
(五)外出工作不得携带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的例外);。
(六)zz市卫生局印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印章的妥善保管,原则上印章不带出办公室外使用,因工作需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时,公章管理人应一同前往承担用印工作。坚持按规定使用印章,每次使用印章必须登记;
(七)各科室印章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2篇 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党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_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印章;非在编机构印章;国家质检总局、_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制发的各类业务印章及工作需要刻制的其它印章。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_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_局)各类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中国**党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印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包括钢印)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发。
(三)_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分支局公章,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_局制发。
(四)_局机关党委印章,直径4.2厘米,中间刊党徽,党徽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_局制发。
(五)分支局有关处(科)室印章直径4厘米,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分支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发。
(六)非在编机构印章、各类业务印章及各种工作需要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三、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范围
(一)_局党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党组名义发布的文件、函及有关信函、报表等。
(二)_局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_局名义印发的文件、函及按规定必须用该印章的信函、报表、证书等。
(三)_局钢印由办公室室负责管理,用于以_局名义颁发给个人使用的荣誉、资格、工作或行政执法等证件证书的相片骑缝用章。
(四)_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_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函及有关信函、报表、证书等。
(五)局内各处(室)、各办事处、直属单位印章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用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处(室)函、有关信函、报表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等。
(六)_局局长印章由_局办公室管理,用于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协议及信函、报表等。
(七)_局非在编机构印章由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各类专用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只能在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
(八)各分支局、直属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及经济协议需用印时,应经财务处审核并报_局备案。
(九)_局行政公章的管理工作及业务印章的刻制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由法综处牵头负责,财务印章管理由财务处牵头负责,签证印章的刻制、使用及管理由检务处牵头负责。各单位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应于每个季度末将行政公章使用管理情况(见附表1)报办公室备案。
(十)_局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用章项目及使用的印章种类见《_局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印章使用一览表》(见附件4)。各单位如果增加新的业务用章项目,需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并经_局法综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用印的审批
(一)使用_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二)使用_局印章、钢印,须经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主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三)使用_局办公室印章,须由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或主管局长批准。
(四)使用各办事处、中检_公司、辽检集团公司的印章,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五)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中检_公司、辽检公司除外)及非在编机构的行政印章对检验检疫系统内使用,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对检验检疫系统外使用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六)使用_局领导个人印章,须由_局领导本人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用印规则
(一)使用印章或刻制印章须填写_检验检疫局用印审批单或_检验检疫局刻印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各印章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用印,对于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监印员拒绝用印。
(三)公文用印,以_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稿为凭,除代章外,印章应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对外合同、协议书以_局领导签字为凭;介绍信、报表、证书等其他事项的用印,以_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的用印审批单为凭;外文函件用印,须附经局领导签发的译文。
(四)外出会印,应派专车接送监印员,中途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印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保印章安全。会印人员同时必须带上_局领导会签后存查的复印件核对会印件,发现不符,应主动向有关单位核查清楚,否则不予会印。印章(印模)必须当日归还。
(五)制作各类证书等须用印时,应持批准颁发证书的文件及_局领导的批件,办理用印手续。
(六)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白页上用印,带有印章的废弃页由监印员监督销毁。
(七)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内容的,监印员应拒绝用印,并报_局办公室领导处理。
(八)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领导签批的用印单用印;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用印件的秘密内容。用印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所批用印一致,不错盖、不漏盖、不多盖。
六、印章的刻制和销毁
(一)_局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审核、刻制工作。新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必须有上级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刻制;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印章或财务印章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法综处或财务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新印章由各单位负责人领取,各单位在领取新印章时,要对印章进行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工作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缴回_局办公室,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理。业务印章或财务印章送办公室销毁前须先报法综处或财务处备案。
七、附则
(一)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纳入_局绩效管理考核。
(二)违反本规定或私自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印单位领导及印章
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罚。
(三)财务印章、签证印章的使用管理规定由财务处、检务处另行制定。
(四)各分支局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局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由_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印章使用登记备案表
2、_检验检疫局印章使用审批单
3、_检验检疫局刻制印章审批单
第3篇 文广局印章管理制度(范文)
文广局印章管理制度
一、单位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局长印章由财务室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确保印章管理安全。
二、单位行政印章由局长负责把关审阅,单位党组织印章(党组、总支)由党组书记负责把关审阅。
三、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重大事项、对外事务、重要文件分党政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科室一般性发文、日常业务工作需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机关日常事务使用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请示局主要领导后批准;
(四)以单位名义发出的法律文书,凡需上报的先进材料及加盖本局印章的各类报表及科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经分管副局长审阅,局主要领导签字后用印;
(五)局长印章用于本局财务报表、银行支票、合同协议书,由本局出纳人员保管。除银行支票以外,用印时,须经局长签字为据;
(六)其他需使用印章问题,由办公室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七)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人员交接时做好登记。音像制品、出版物、移动存储介质等审阅,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用印;各类文化场所新办、变更等业务由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查,局长审批后用印。
(八)实行所有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用印时经办人需详细登记,以备后查。
四、印章必须在办公室(或政务中心大厅窗口)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印章不用时必须存入专柜加锁。未经局领导批准,印章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委托他人代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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