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这一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2. 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管理
3. 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
4. 风险评估与控制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 法规遵守与责任落实
1.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普及,提高他们对职业病的认识,以及如何预防和应对。
2. 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管理: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包括通风、照明、噪声控制、粉尘治理等方面。
3. 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定期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同时持续监测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4. 风险评估与控制:对煤矿作业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风险。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健康事故,确保快速有效的救援。
6. 法规遵守与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及员工在职业健康管理中的职责。
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有效的健康管理,可以减少工伤事故,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由医疗专家、安全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团队,负责职业健康的全面管理。
2. 定期检查与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工作环境进行季度评估,确保环境安全。
3. 强化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培训,使员工了解职业病的危害,掌握自我保护方法。
4. 改善工作条件:投资更新设备,改善通风、照明等条件,减少职业病源。
5. 设立报告机制:鼓励员工报告健康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防止恶化。
6. 应急演练: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面对突发状况的反应能力。
7. 严格监督与考核: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方案,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将得以有效执行,为矿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第1篇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 应急性体检
4.3.1 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 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 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第2篇 新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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