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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管理制度(1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防暑降温管理制度是企业在炎热季节保障员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管理措施。它涉及员工的健康安全、工作环境改善、设备维护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健康监测: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温监测,预防中暑症状。

2. 工作时间调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

3. 环境改善:提供空调、风扇等降温设施,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

4. 饮食供应:提供充足的水分和电解质饮料,防止脱水。

5. 设备维护: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因高温引发的故障。

6. 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防暑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7. 应急预案:制定中暑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快速响应。

重要性

防暑降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可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降低因高温导致的职业病发生率。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减少因天气炎热引起的疲劳和事故。有效的防暑措施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

方案

1. 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小组,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 制定高温预警机制,当气温达到一定阈值时启动防暑措施。

3. 提供防暑用品,如防晒帽、防晒霜、冷饮等,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4.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温度检测,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5. 加强设备维护,对可能因高温受损的设备提前进行维修或更换。

6. 开展防暑知识讲座,教育员工如何预防中暑及中暑后的应对方法。

7. 设置休息区,提供阴凉、安静的环境供员工短暂休息。

8. 实施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在高温时段选择在家远程办公或调整工作时间。

以上措施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确保防暑降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炎炎夏日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同时关心每一位员工的身心健康。

防暑降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项目部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项目部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人员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

凡在生产中接触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人员属于高温作业人员。

二、技术措施

1、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高温工件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热源对操作者的危害。

2、合理安排热源,在不影响工艺要求的情况下,要首先考虑避免热源对工作者的危害。

3、高温作业环境要采取通风措施,在自然通风满足不了降温要求的情况下,应全面采取机械通风。

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隔热措施。

5、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健措施

1、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就业前和每一年的定期健康检查。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炎热时期医疗卫生部门要深入高温作业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生中暑时,应及时报告部门,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中暑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饮料。

(1)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

(2)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3)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暑期饮料的接收和饮料器具的交接工作。

4、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手套、鞋罩、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5、对高温作业人员应发给防暑降温的药品。

四、组织措施

1、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杜绝中暑事故的发生。

2、高温作业和夏天作业,要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时间和作业班次。

3、高温作业环境要设置适宜的休息场所。

第2篇 员工防暑降温管理规定范本

员工防暑降温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人员的保护,物制定本规定。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

凡在生产中接触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人员属于高温作业人员。

二、技术措施

1.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高温工作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辐射对职工的影响。

2.合理安排热源,在不影响工艺要求的情况下,要首先考虑避免热源对操作者的危害。

3.高温作业环境要采取通风措施,在自然通风满足不了降温要求的情况下,应全面采取机械通风。

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就采取隔热措施。

5.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健措施

1.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就业前和每年一次的定期健康检查。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炎热时期医疗卫生部门要深入高温作业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生中暑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中暑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饮料。

3.1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

3.2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3.3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暑期饮料的接收和饮料器具的交接工作。

3.4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工作服,其他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手套、鞋罩、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3.5对高温作业人员应发给防暑降温的药品。

四、组织措施

1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杜绝中暑事故发生。

2.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要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和作业班次。

3.高温作业环境要设置适宜的休息场所。

第3篇 夏季安全生产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1、目的:进入盛夏季节,日照强度高,高温天气持续,为切实做好夏季生产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系统和采矿施工队。

3、具体规定:

3.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公司各系统分管领导为组长,全面负责所辖系统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各个部门(厂部)负责人、采矿施工队负责人为现场负责人,每个人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防暑降温工作的要求,要以对一线生产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在夏季根据生产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3.4、保证生产施工现场饮水供应充足。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茶水、绿豆水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3.5、落实防暑降温物品。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生产施工的广大一线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生产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茶叶等。综合部负责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生产施工单位的空调、风扇、风机等防暑降温设备。

3.6、积极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要认真落实生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遮蔽、降温,确保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并为生产施工人员提供常用防暑药品。

3.7、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要切实做好生产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8、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煤场、炸药库、氧气乙炔使用现场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4、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各系统管理人员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作业人员高温中暑,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

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第4篇 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装备部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劳动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2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简称护品。

3职责

3.1安全主管部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的规章制度,制定装备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及发放与使用标准,并对标准适时修订。

3.1.2负责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装备部办公室

3.2.1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验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3.2.2负责提出装备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需求。

3.3各科室车间

3.3.1负责按装备部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

安全管理作业文件

编号:g/dsj_-aq-18-2022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

修改状态:b/0

共3 页 第 2 页

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3.3.2负责按装备部文件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1.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办法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明确各工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发放周期。

4.1.2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或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放标准》应予及时更新与修订。

4.2劳动防护用品与放暑降温用品使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2.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的使用需求调查、根据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确定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使用标准,包括样式、色泽、材质、标识、规格、性能要求等。

4.4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

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保证护品的安全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4.4.2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适应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4.3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来厂实习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到生产现场参观、办事、工作,必须佩戴好通用护品,特殊场所要佩戴特种护品。没有穿戴护品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

4.5防暑降温用品的日常管理

4.5.1各部门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本部门的防暑降温工作。

4.5.2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一般高温车间除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

4.5.3各部门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署季来临之前进

行一次大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5.4高温季节应共给职工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

5相关文件

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5.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

5.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5.4《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国家中劳护65号)

第5篇 防暑降温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1. 防暑降温设备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制度

⑴为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性质,安全技术处提出防暑降温的设备配置、发放方案,报总工、总经理审核,经理批准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安全技术处负责保管和发放。

⑵采购防暑降温设备时,首先要检验产品合格证,不得采购伪劣商品或安全性能较差的商品。

⑶防暑降温设备入库前,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的技术参数进行验收,如发现其技术参数于产品标牌不符,拒绝入库,并通过正常渠道向厂方或经销商单位联系退货或调换。

⑷入库的防暑降温设备,应存放在指定地点,防止碰撞,以免受损,并由安全技术处尽快发放到各单位。

⑸每月发放一次防暑降温药品,既每月每人发放风油精、清凉油、霍香正气水等药品,每天供两次绿豆汤进行解暑。

2. 防暑降温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制度

⑴各岗位在安装使用设备前,应对其外观和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安装,并进行试运转,待运转正常后投入使用。

⑵各类防暑降温设备,均应安装在指定地点,对生产和工作确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得无故拆除或挪作它用。

⑶已安装和正确使用的各种防暑降温设备,要确保安装的牢固和使用安全,对不符合电气安装使用规程的设备要立即予以纠正。

⑷防暑降温设备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检查设备的电源有无破裂裸露现象,防护罩是否安全可靠,电源开关是否安全可靠,零部件是否完整等,如发现缺陷,应立即进行处理。

⑸各类防暑降温设备上均不得摆放或存储任何杂物。

⑹防暑降温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禁止移动或向其扔物体。

⑺各车间、科室对所存的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保养,每台设备的看管和使用应落实到人。

⑻防暑降温设备除常年使用的外季节结束后,各单位逐步拆除,并认真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登记入库工作。对一些因零部件缺损的防暑降温设备,应登记造册上报设备科集中修理,因无法修复,须报废的设备,须有专职维修单位的报废证明。并在设备科备案。

⑼各部门应建立防暑降温设备管理台账和管理制度。

3.检查与考核制度

设备科对各岗位防暑降温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损坏设备者酌情赔偿。

第6篇 某项目部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人员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

凡在生产中接触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人员属于高温作业人员。

二、技术措施

1、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高温工件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热源对操作者的危害。

2、合理安排热源,在不影响工艺要求的情况下,要首先考虑避免热源对工作者的危害。

3、高温作业环境要采取通风措施,在自然通风满足不了降温要求的情况下,应全面采取机械通风。

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隔热措施。

5、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健措施

1、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就业前和每一年的定期健康检查。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炎热时期医疗卫生部门要深入高温作业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生中暑时,应及时报告部门,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中暑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饮料。

(1)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

(2)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3)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暑期饮料的接收和饮料器具的交接工作。

4、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手套、鞋罩、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5、对高温作业人员应发给防暑降温的药品。

四、组织措施

1、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杜绝中暑事故的发生。

2、高温作业和夏天作业,要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时间和作业班次。

3、高温作业环境要设置适宜的休息场所。

第7篇 夏季施工防暑降温管理措施

针对本工程正处于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生产特点和特殊的夏季天气炎热的作业环境特点,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健康安全,消除中暑、中毒、火灾等事故隐患的发生,经项目部研究制定专项夏季施工防暑降温措施,并成立专项季节性安全检查小组,加强措施的落实和控制。

一、成立夏季施工安全检查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生产、技术、质安、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每星期四上午组织定期检查。

二、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方案》和结合公司今年开展“安康杯”安全年活动要求,认真组织班组安全教育,重点突出防暑降温要求的内容。

三、调整作业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3:00~6:00,晚上不加班,晚上有特殊加班情况,由项目部审定执行。

四、配备足量的供员工防暑降温药品,如十滴水、藿香正气水,每天上班前由班长根据上班人数到仓库领取和发放,并由项目部烧制凉茶,放置在部分作业区,供员工饮用。

五、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任何明火作业、焊接作业均实行动火审批制度,采取接火斗,及时清理易燃废弃物,并配备现场防火员加强作业区的巡视检查。

六、有效防止中毒、窒息事件发生,现场严禁焚烧沥青、卷材余料等有毒物品,所有作业场所确保通风良好,夏季天气时间避免地下作业、防水作业等一类危险源场所。

七、配备杀蚊杀蝇喷雾器和喷雾机,定期对地下室、楼面等作业区和员工宿舍区进行无毒性的灭蚊灭蝇工作,确保员工卫生环境。

八、完善原有卫生室管理,配备应急药品和设施,以达到及时响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编制《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和进行定期预案演练,提高项目应急能力。

九、严格执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关于夏季施工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标准、法律法规。

十、结合工地奖罚制度的规定,对在夏季施工期间有违反相关制度、要求的班组和员工给予处罚,对在夏季施工期间认真遵守相关制度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班组和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第8篇 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1、制订生产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治理尘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所有防尘、毒设备(装置、设施)都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其检修同时列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之内,做到定期、及时进行。

3、所有防尘、毒设备(设施、装置),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

4、建立定期的尘毒监测制度,按上级规定进行定点监测。

5、从事接尘、接毒作业的职工,都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经检查或经过检查发现有禁忌症的,不得从事该项作业,应及时予以调离,另作安排。

6、在无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严禁将有毒有害作业承包给企业以外的居民、农民和未成年少年、学生,违者将追究责任。

7、在散发大量辐射热的设备、材料、产品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以降低现场环境温度。

8、在温度特别高的场所、岗位(吊运钢水、铁水、红钢坯、红钢材、以及通风不良的大型设备、大型管道内等)作业,应安设通风设备(轴流风机、冷风机、空调机)。

9、针对暑期应为岗位职工供应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适当的防暑药物,防止中暑事故发生。

第9篇 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人员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

凡在生产中接触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人员属于高温作业人员。

二、技术措施

1、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高温工件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热源对操作者的危害。

2、合理安排热源,在不影响工艺要求的情况下,要首先考虑避免热源对工作者的危害。

3、高温作业环境要采取通风措施,在自然通风满足不了降温要求的情况下,应全面采取机械通风。

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隔热措施。

5、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健措施

1、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就业前和每一年的定期健康检查。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炎热时期医疗卫生部门要深入高温作业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生中暑时,应及时报告部门,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中暑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饮料。

(1)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

(2)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3)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暑期饮料的接收和饮料器具的交接工作。

4、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手套、鞋罩、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5、对高温作业人员应发给防暑降温的药品。

四、组织措施

1、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杜绝中暑事故的发生。

2、高温作业和夏天作业,要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时间和作业班次。

3、高温作业环境要设置适宜的休息场所。

第10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防暑降温必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3、本制度适用于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二、实施细则

1、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2、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3、应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使热源处于下风向,并做好通风措施。

4、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应当采用风扇等散热措施,必要的地方可以采用空调降温。

5、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

6、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

第12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22

夏天到了,大家都十分关注起“防暑降温的管理办法”,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22”,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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