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确保技术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它涵盖了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从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到技术培训与交流等方面。
1. 技术研发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研发流程、技术评审、成果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2. 项目管理:涉及项目计划、执行、监控及评估的制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预算完成。
3. 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相关政策,保护企业的技术成果不受侵犯。
4. 技术人员管理:涵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确保团队专业能力的持续提升。
5. 技术文档管理:规定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批、存档、更新等流程,保证信息的准确传递。
6. 技术合作与交流:规范对外的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技术输出等行为,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共享。
专业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能减少工作中的混乱,提高技术研发和项目管理的效率。
2. 保障质量:通过标准化的评审和验收机制,可以保证技术成果的质量,降低风险。
3. 保护创新: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员工创新,防止技术成果流失。
4. 人才发展:良好的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团队的成长。
5. 企业竞争力:一个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
1. 制定详细的研发流程: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人,设置合理的评审节点,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2. 建立知识产权小组: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工作,定期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员工的保护意识。
3. 设立技术委员会:由高层和技术专家组成,负责重大技术决策和技术难题的解决。
4. 定期技术培训: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发展需要,组织内部或外部的技术培训活动。
5. 强化技术文档管理:采用数字化手段,建立统一的文档管理系统,方便检索和分享。
6. 实施绩效考核:将技术创新和技术贡献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激发其积极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完整、实用的专业技术管理制度,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1篇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规定
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 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 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
(9)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经济处罚500 元。
四、凡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2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__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7.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17.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17.3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5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17.6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国务院、__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____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2.1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2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3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3.1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3.4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4.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4.2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3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4.4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4.5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5.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5.2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3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5.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5.5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6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____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受聘人如不服从聘用人的工作安排,任期内不胜任现岗位职务活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聘用人有权中途解聘其职务。
第六条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聘期为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八条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 受聘人(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第3篇 矿业采煤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采煤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执行。
2、采煤生产技术地测、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加强合作,严禁推诿扯皮。
3、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⑴、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及井上下对照图(1:5000)。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并与现场实际相符;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硐室和采区内的主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和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⑵、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图纸均折叠为标准图纸,原则上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实际相符。
4、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公司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⑴、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为辅;
⑵、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⑶、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⑷、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在采面初次放顶、收尾期间及过断层、过老巷、顶板破碎、坡度变大等情况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重新审批和宣贯,杜绝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现象。
7、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回风巷道,另一个通道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8、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支柱。
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9、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⑵、采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⑶、作业规程编制要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10、作业规程编制前15天,相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⑴、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地质说明书、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
⑵、技术部门提供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以及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
⑶、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⑷、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风量参数等资料。
11、采煤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报矿审批,矿接到作业规程后,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主持,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审,集体审批签名后生效。
12、编制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前,必须到现场调研,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13、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⑵、《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表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14、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⑴、单体支柱工作面在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⑵、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⑶、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⑷、工作面过断层、过老巷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安监等业务部门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生效。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16、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必须参与会审,所有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执行。
17、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措施在工作面开工执行前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位施工人员,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下井参加工作面生产工作,不合格者及未及时参加贯彻学习的人员必须组织进行补考并经考核合格。
18、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或总工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准开工。
19、每月组织对工作面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复查工作,并签名做好规程复查记录,附于采煤作业规程内,发现现场实际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修改、完善采煤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0、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作业规程、补充措施必须及时回收存档管理。
第4篇 石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集团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适时调整和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三)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定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做好任期内及年度考核。
(五)负责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管理。
(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七)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任职资格评审:
(一)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产品经销公司评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委托评审的,不予聘任。
(二)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翻译(部分专业)等系列已经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任职资格均须通过考试取得,不再开展评审和认定,公司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初审报名人员的考试资格,并提交产品经销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第三章 考评及证书管理
第六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上级单位进行,公司负责申报材料及报名资格的初审。
第七条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时,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后再报集团公司予以补办。
第四章 聘任
第八条聘任的基本原则为按需设岗、公平竞争、评聘分离、择优聘任。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公司专业技术岗位包含经济、工程、会计、审计、统计、法律、翻译、档案和政工9个专业类别。
(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25%、50%-55%、25-30%,并随着公司发展逐步提高中、高级人员比例。
(三)经济系列岗位原则上设在决策层和管理层。
(四)严格控制政工系列任职资格评聘数量,原则上应少于经济专业同级岗位职数。
(五)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六)公司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比例聘任,不能超聘,上一层级聘满,可向下一层级高职底聘,以此类推。
第十条聘任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核聘任,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进行竞争上岗。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并调整相应待遇;整个聘期考核优秀者予以续聘,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真正做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动态管理与淘汰机制,真正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生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前需进行7天公示,职工无异议者方可聘任。
(三)坚持岗职匹配原则。
聘任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投资规划、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岗位;
聘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工程管理、科技管理、安全环保、信息管理岗位;
聘任会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财务、会计岗位;
聘任统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计划、统计岗位;
聘任法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法务、招标、合同管理、监察、纪检岗位;
聘任翻译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翻译岗位;
聘任档案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档案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交叉聘任,聘任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将已聘其他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聘任程序
(一)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职数编制经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进行聘任,并报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职数编制、聘任要求及考核情况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上报拟聘任人员名单至经销公司,经销公司审批后,公司自行进行聘任。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按hb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新项目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参加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或本公司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事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公司和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公司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的人员,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公司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经费应由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一)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员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公司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选派以外,均由个人出资。
第六章 纪律与考核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报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将申报人员情况向群众公示(不少于七天),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宣布成绩无效、取消评审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按任期及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任职资格及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对在聘期内因个人失误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行政处分外,还应予以解聘、低聘并调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部门批转的信访件、举报信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hb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比例分布表
第5篇 a酒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核管理制度
酒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管理制度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掌握基本情况,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考核和核定工作(包括申请职称员工的政治、业务、资格等情况,及时提供各种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
2、认真做好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中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
3、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考核的分类工作。考核的组织准备工作细致周到,考核成绩及时汇总登记;部分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要及时与有关考评委员会联系,落实有关事项,做好衔接工作。
4、专业技术职称应作为有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岗人员的必备标准。人力资源部要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的台帐。
第6篇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程
某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程
1.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1 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包括公司、市级、省级评审委员会),职改部门批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外省市调入者,须经__市职改部门重新认定,方可有效)。
1.2 经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1.3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指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生),见习期满,经综合管理部考核合格,认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2.1 根据公司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由总经理统一聘任上岗,明确聘任专业职务和任职期限(一般1―3年),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2.2 聘任原则:
2.2.1 必须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
2.2.2 任职资格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相符或相近的(相近是指,政工与经济相近,统计与会计相近);
2.2.3 在生产车间和营销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具体岗位进行聘任;
2.2.4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工作的岗位职责和实际业务能力,可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只能聘比本人技术职称高一级的职务;高职低聘只能聘比本人技术职务低一级的职务。
2.3 专业技术人员从受聘之日起享受所任职务规定的有关待遇,未经聘任者不享受。
3.考核工作:
3.1 聘任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的有关内容。
3.2 考核方式要做到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年终岗位责任制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其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实绩、成果等定量指标为考核主要依据;领导考核与征求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3.3 考核程序为先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考核登记表,然后以部门为单位,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部门征求各方面意见,写出考核结论,最后由公司评审委员会审定。
3.4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级别。考核为“基本称职”者,要求限期改进和提高;“不称职”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公司,考核资料存入考绩档案,作为以后续聘和晋升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
4.1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国家《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能力、资历、专业(其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的方可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2 实行评审制度的工程、档案、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能证明其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资历、学历的有关材料,参加评审,经评委会评审和职改部门批准后可获得新的任职资格。
4.3 按规定实行统一考试的会计、经济、统计、计算机、医药、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需填写报告申请表,经公司同意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4.4 对于因工作需要,所从事工作岗位与本人具有的任职资格不一致而未能聘任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可按照原专业系列申请晋升。
4.5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参加评审,还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所需费用(包括报名费、资料费、学习费、考试费、评审费等)均由自己负担。
5.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5.1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的要求,可参加评审或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5.2 实行资格认定制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不论是否在岗,可按照所学专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6.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7篇 (企业)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干部的资格评审、聘任、考核及评选优秀专业技术干部的程序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专业技术干部
2引用标准
2.1人职发〈90〉第4号《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2人职改字〈87〉10号《关于在企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2.3陕纺科字〈97〉6号《关于陕西省纺织系统科技功臣、科技先进企业评选办法》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3.1.1组织机构
a)由总经理、各部门主管领导、人事处处长、宣传部长等组成公司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b)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c)成立工程、经济、卫生、会计、统计、政工九个专业初级职务
第8篇 兴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管理暂行规定
z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事管理程序,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和聘用制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离职指个人申请辞职或调出。
三、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要参加外单位招聘考试的,必须提前二周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医院同意。
四、如未申请或未经医院同意,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执意要参加外单位招聘考试,则当事人必须先行辞职,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及聘用关系。对未经医院同意辞职或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医院将按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及其接收单位的责任,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办理执业资质和各项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五、申请离职人员在待批准期间应坚守岗位,被批准离职后应按医院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六、学科带头人、承担医院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掌握医院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离职,否则医院将依法追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医院引进的研究生、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双方签定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由医院出资派出进修、学习、培训,回院工作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离职的,必须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医院支出的培训教育费用以及进修、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若当事人已与医院签订进修、学习或培训协议,则按协议执行。
九、离职人员工资福利发放至离开岗位之日止,不享受当年医院年终及其他奖金福利。
十、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离院超过7天者,医院一律给予除名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省中医院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管理规定
省中医院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管理规定
1.为提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各临床科室应制订本科室各级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的计划,请于每年12月底将次年派出进修人员名单、时间、进修医院和项目报教育处审批。做到有计划地选送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任务明确,人选合适,所学内容与本科工作密切结合,学习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2.临床科室医疗技术初级职称者原则上外出到三级甲等医院进修西医普内科、普外科或专科一年;中级职称者任职满二年后,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半年;高级技术职称者在任职五年期间内,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三个月或外出专科学习新技术1次以上;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续聘。
3.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请假要经过进修单位批准。如请假时间超过1周,必须经本院教育处批准;进修期间完成《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
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初、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在科内学术活动上作专题汇报或讲座;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要按进修任务要求,必须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加短期学习班者,学习结束后视情况必须在全院或大科或专科学术讲座上作有关学术或技术进展的报告。
5.必须按财务规定标准乘坐车船,报销1次往返路费。
6.原则上应在进修医院安排的进修生宿舍住宿,按进修医院规定缴纳的住宿费报销。如因特殊情况联系其他地方住宿,需事先报告教育处并批准,凭发票按不超过15元∕天的标准报销。
7.派出进修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或向医院借款,取得进修合格证书并完成本规定第4项要求者,在科教育秘书处登记进修情况后,填写科室学术讲座表并附文本和电子讲稿、听课人员签到表、《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合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费用由医院全额报销。
8.医院鼓励到国内外著名医院进修。凡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30%平均奖;在省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100%平均奖及每天10元生活补贴;在国外著名医院进修补助及生活补贴,需按程序单独审批。
9.凡派出进修人员必须签署“江苏省中医院派出进修培训与服务协议”。
10.临床科室医疗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外出进修经历者,医院不聘任高一级职称。
11.医技、护理、药剂科室人员外出进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12.本规定由教育处、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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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1、根据国家、__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_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7.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17.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17.3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5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17.6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_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国务院、__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____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_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2.1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2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3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3.1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3.4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4.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4.2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3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4.4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4.5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5.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5.2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3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5.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5.5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6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____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受聘人如不服从聘用人的工作安排,任期内不胜任现岗位职务活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聘用人有权中途解聘其职务。
第六条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聘期为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八条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 受聘人(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第11篇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 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 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_明的;
(2)请人_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
(9)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经济处罚500 元。
四、凡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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