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品分类与标识
2. 储存与搬运规定
3. 使用与废弃处理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5. 员工培训与安全教育
6. 监督与检查机制
1. 物品分类与标识:明确有毒有害物品的分类标准,制定统一的标识系统,确保所有相关人员能准确识别危险物品。
2. 储存与搬运规定:设定专门的储存区域,规定安全的搬运方法,防止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 使用与废弃处理: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并对废弃物进行合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急响应计划,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员工培训与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有毒有害物品知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6. 监督与检查机制:设立内部审计,定期对企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进行审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保护环境,避免因不当处理导致的环境污染。此外,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信任度。
1. 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2. 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3.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 加强与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如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安全培训,确保知识更新。
5. 实施奖惩制度,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强化制度执行力。
6. 对外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有毒有害物品管理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企业公信力。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的安全运营,保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1篇 某幼儿园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幼儿园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餐饮服务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 管理制度。
一、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 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 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2篇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
1. 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
1.1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实验人员填写计划单,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1.2 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送交采供部购买。
1.3采购此类药品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经营单位购买。
1.4采供部门二人持“毒品购买证”或麻醉、精神药品购买证件到指定单位购买,运送途中需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交至仓库管理部门。有限购买证件严禁转借他人。
2. 有毒、有害物品的接收
2.1 此类药品保管员应由二人担任,负责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
2.2 此类药品保管员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品质,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
2.3 保管员验收
2.3.1二位保管员先后核对实物与购买计划单是否一致。
2.3.2 检查有毒、有害物品包装完好,封口严密,标签清晰,文字完整,易于辨认,无污染、无渗漏、无破损、无混杂、无启封痕迹。
2.3.3精密称定(未开口状态)重量,四人(两位保管员,两位采购员)核对确认。以上有一项验收不合格,保管员拒绝接收,报主管领导进行调查,直至符合规定。
2.3.4 验收合格,填写接收记录,四人签名。
2.3.5 瓶外贴上标签。内容包括:编号、购进日期、重量、有毒标志。
3. 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保管
3.1此类物品须置于保险柜中贮存,分类码放整齐,有存放编码记录。建立出入库帐目,及时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目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2 贮存环境及条件:严格按《化学试剂管理规程》中的要求进行贮存;特殊品种按其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贮存。
3.3 保险柜要双人、双锁保管,二人各有一把锁的钥匙。
3.4保管员对化学性质不够稳定的药品每月检查一次,性质稳定的每季检查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主管负责人。
3.5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室内休息、饮食、严禁吸烟。
3.6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室内。
4. 有毒、有害物品的发放
4.1 使用者需二人领用并在收发记录上签名。
4.2 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签名。
4.3 二位保管员(发料人)核对后签名,二人开锁,取出试剂,交给领用人。
4.4 领用人复核原包装重量(在分析天平上称重),应与原包装验收重量相符,否则不准开封,并立即报告实验室主管和采供部负责人调查处理,直至符合规定。
4.5 检查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口严密,封条完好,标签完整,外标识完整等无误后方可开封取样。
4.6取样完毕后加贴封口条,注明封口人、封口日期、剩余毛重等,退回保管员处。
4.7保管员填写发放记录、注明剩余量(毛重),两人签字确认。
4.8未经批准领用的试剂不得发放。
4.9所有的记录均保存至有毒、有害物品用完后五年方可销毁。
4.10有毒、有害物品的销毁
4.10.1凡超过有效期或使用期的有毒、有害物品均应销毁。
4.10.2因某种原因致使其改变物理化学性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销毁。
4.10.3使用完毕后的有毒、有害物品内包材严禁擅自丢弃,必须交保管员统一管理,统一销毁。
4.10.4此类药品的销毁需登记造册,经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
5. 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化学试剂的收集
5.1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合,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 5.2有毒有害废液及废弃化学试剂应按下述规定放置:
5.2.1.固体,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暂存在试剂柜中。
5.2.2.液体,化学学院统一购置塑料桶(分三类并印有标志),用以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
6.实验室废物、废液的处理
6.1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为: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以及固化、焚烧处理,在实际工作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检测,尽可能减少废物量、减少污染。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
6.1.1 化学类废物。一般的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6.1.2生物类废物。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处理,日产日清。 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固体非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满足消毒条件后作最终处置。 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消毒液浸泡2-6h.然后清洗重新使用,或者废弃。 盛标本的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min.或者用消毒液浸泡2-6h,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30min,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
第3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 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1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2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3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5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6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7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9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20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21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22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23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24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25 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26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7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28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4篇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原则
业务室根据实验室的需要提出危险、有毒有害物品采购计划,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所领导同意,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有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实施采购。
二、保存原则
实验室实行专人收发、记帐、保管,实验室要将危险、有毒有害物品单独存放于毒品柜,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物品及时保存毒品柜。
三、使用原则
当天使用当天回收,原则上不能过夜。实验室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实验操作中,不准随意触摸有毒药品,使用有毒药品前,必须了解清楚药品的特性,必须严格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要求进行,严禁违章操作,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防范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对危险、有毒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加强指导,学会处理各种危险情况和自救措施,切实保障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物品保管员定期检查危险、有毒物品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写成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危险、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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