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氨气、氯气、各种化学溶剂、农药、重金属化合物等。这些物品不仅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小心,而且其潜在的危害性对企业安全构成重大挑战。
1. 分类存储: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性质,如燃点、毒性、反应性等,进行分类存放,避免相互接触引发危险。
2. 安全设施:存储区域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防爆灯、通风设备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3. 标签标识:所有物品必须清晰标注名称、危险等级、处理方法等信息,确保员工能快速识别。
4. 限制访问:设立专门的存储区域,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确保物品的安全。
5.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 制定严格的入库、出库流程,确保物品的流转记录清晰,避免丢失或误用。
2. 设立专人管理,负责物品的接收、存储、发放等工作,确保责任明确。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隐患。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企业对员工生命安全的承诺。忽视这些物品的管理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不仅威胁员工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损害企业的声誉。因此,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严格执行,是保障企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第1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施工现场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防火有关规定要求,经公司审批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准超过3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3、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同一仓内存放。氧气及乙炔气要分别独立存放;
4、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域要在显眼的部位设置安全标志;
5、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6、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7、严禁携带火种、移动电话、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8、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场所必须有隔离措施。
第2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
(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
(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 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
四、 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和防静电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聚集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五、 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易燃易爆单位各级行政正职负第一位和全面的责任,易燃易爆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直接的责任。
(二)严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分类存放,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场所如油库、汽油清洗间以及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点,不得从事焊接等明火作业。
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不得设置办公室。
4.公司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针、静电导除设施进行检查,按规定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第4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5篇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
(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
(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 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
四、 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和防静电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聚集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五、 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易燃易爆单位各级行政正职负第一位和全面的责任,易燃易爆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直接的责任。
(二)严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分类存放,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场所如油库、汽油清洗间以及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点,不得从事焊接等明火作业。
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不得设置办公室。
4.公司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针、静电导除设施进行检查,按规定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第6篇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保管领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止化学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据国务院《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铜、苯、乙醇、丁醇、销化钠、赛珞珞、磷、钾、钠、电石、氢气、乙炔、氧气、煤气、氯酸钾、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化学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铵、叠氮化钠、氢氧化钠、氯化钡、冰乙酸、乙酸铅、氢氟酸、销硫铅、二甲亚风、邻苯二胺、氰化钾、甲酸、苯、各类有毒农药-----等。
第二章、运输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采购必须按公司计划执行。
第四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须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运至公司时,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须尽速处理。
第六条: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与钢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该有防水设备。
第七条:搬运易燃易爆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和摩擦。
第八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显标志,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该交通工具。
第九条:化学毒品做到专人采购、押运和专人运输。途中丢失,必须立即设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必须专人保管,有专门仓库贮存,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该采取隔离封闭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仓库必须符合摬挚夥阑规则和防盗要求。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的外部应该贴明显警告标志。注明物品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放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化学毒品应该分类堆放。以上物品必须严格保管,防止被窃和丢失。
第十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地方,必要时必须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自爆。检查情况应做记录。
第十八条:不准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第十九条: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四章、领用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必须根据公司总计划按月订出各自领用计划,报公司综合部、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量写出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时必须作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处所、用量、使用过程中有无不良情况发生----等。记录由车间、部门保存,公司检查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煤气保管领用制度见《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7篇 家具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制度
家居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制度
1.目的
通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
3.主要职责
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4.内容
4.1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气、炔气、火柴、石蜡、酒精等危险品,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有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分项存放、物品安放之间的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3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4.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放置在阴凉通风地点,保持适当的室内温度。
4.5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
4.6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5.记录
5.1突发事件报告
第8篇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制度
1、施工现场的库房不能将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物品同用一个库房内混放,必须另设库房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得在露天存放易燃品。
2、易燃品(油漆、油类稀料等)库房内严禁烟火,更不准在库内吸烟。
3、易燃品库房应标“库房重地,闲人免进”的标志牌,附近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和灭火器。
4、支领出库的稀料,射钉枪子弹等没用完的多余部分必须送(收)入库。不得在现场存放。出入库手续必须健全。
5、由于管理不当或私自存留引发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9篇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制度
根据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易燃易暴物品堆放点,且明示防火重点部位,有禁火制度。
二、油漆、汽油、松香水、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及生石灰应分类储存,禁止混放和雨淋及太阳暴晒。
三、性质相抵触,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能储存在一起。例:氧气与有机物或油类等。
四、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在一起储存。例:金属钠与硝化棉、丙酮与电石等。
五、养护、保管要求不同的不能存放在一起。
六、仓储应按灭火要求,留足“五距”,配备足够灭火器。
七、未经项目部有关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在现场动用明火。
第10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严禁违章操作;
5、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第12篇 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实行专室、专柜、双锁管理。
2、药品严格按要求存放,每周检查一次。
3、药品实行限量购置,实验所用实行限量领用,并要求领用登记筌字。
4、凡实验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药品,实验员必须协助科任教师完成实验,对所余药品及时收回保管室。
5、配备消防器材,定时检查。
6、搞好实验室的通风、防盗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13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组织机构
责任部门:工程部、安保部
责任人:卞景荣、任校辉
职 责:
1、建立健全酒店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2、明确酒店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防火防爆重点部位管理职责。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1、在酒店内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气、甲烷、沥清、氧气等。
2、使用前必须到酒店安保部、工程部办理《辖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审批表》施工用料以当日施工用料总量为限,不得过量。
3、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品使用过程的监督、保管及发放,现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4、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应随用随配,配料应在室外进行。施工现场严禁大量使用脱漆剂等极易挥发溶剂。
5、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禁烟标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6、严禁在酒店内及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须撤出酒店自行保管,不得在酒店区域存放。
7、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施工现场决不允许出现动用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品同时进行的交叉作业。例如:电气焊与喷漆工作同时进行,必须等待其中一项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
第14篇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保管领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止化学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据国务院《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铜、苯、乙醇、丁醇、销化钠、赛珞珞、磷、钾、钠、电石、氢气、乙炔、氧气、煤气、氯酸钾、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化学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铵、叠氮化钠、氢氧化钠、氯化钡、冰乙酸、乙酸铅、氢氟酸、销硫铅、二甲亚风、邻苯二胺、氰化钾、甲酸、苯、各类有毒农药-----等。
第二章、运输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采购必须按公司计划执行。
第四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须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运至公司时,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须尽速处理。
第六条: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与钢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该有防水设备。
第七条:搬运易燃易爆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和摩擦。
第八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显标志,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该交通工具。
第九条:化学毒品做到专人采购、押运和专人运输。途中丢失,必须立即设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必须专人保管,有专门仓库贮存,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该采取隔离封闭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仓库必须符合摬挚夥阑规则和防盗要求。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的外部应该贴明显警告标志。注明物品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放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化学毒品应该分类堆放。以上物品必须严格保管,防止被窃和丢失。
第十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地方,必要时必须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自爆。检查情况应做记录。
第十八条:不准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第十九条: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四章、领用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必须根据公司总计划按月订出各自领用计划,报公司综合部、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量写出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时必须作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处所、用量、使用过程中有无不良情况发生----等。记录由车间、部门保存,公司检查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煤气保管领用制度见《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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