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牌,是保障港口运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对自身安全行为负责。
2. 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类设备的操作流程,防止因误操作导致事故。
3.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潜在危险采取预防措施。
4.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响应计划。
5. 安全检查与维护:设定定期检查机制,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6. 培训与教育: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7. 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事故报告流程,确保事故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码头安全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安全法规知识:使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2. 码头设施与设备操作:详细讲解码头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和设备操作规程。
3. 危险品处理:针对码头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品,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4.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教授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6. 安全文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应急预案旨在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包括:
1. 事故报警与疏散:设定清晰的报警信号,规划安全疏散路线。
2. 火灾应急: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制定火灾扑救策略。
3. 货物泄漏:对危险货物泄漏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
4. 人员伤害:提供急救知识培训,确保受伤人员能及时得到救治。
5. 突发天气应对:如风暴、洪水等,提前制定防范措施。
6. 设备故障:建立设备故障快速响应机制,减少停机时间。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维持生产秩序的关键。通过制度牌的设立,可以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良好的安全管理能够提升码头的整体运营效率,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为港口的稳健运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1篇 装卸油码头安全管理措施
2.1安全监督重点部位 码头是沿江、沿海石化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固定式引桥或平台、升降式引桥或平台和趸船等多种形式。油码头的进出物料,大多数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液体,一旦跑油轻则污染环境,重则造成火灾。必须重视对装卸油码头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其重点部位有以下几处:
2.1.1平台和引桥 不论固定式平台或引桥、升降式平台或引桥,都要定期对坚固情况和升降情况及其结构、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支撑结构和固定结构有破损、断裂和倾斜时,必须及时修复加固,防止塌落、倾倒,升降装置损坏失去作用。经常检查防撞、防风和防浪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2.1.2趸船 要经常检查船体变形和腐蚀情况、栓系锚固情况。
2.1.3装卸设备 海运和江运装卸码头的设备配置各地各不相同,主要有油泵、管组、阀门、电气设备、输油臂量测仪器仪表、吊升装置和金属或橡胶软管及其接口等,其中任何一种设备工作失控,发生泄漏、撞击打火、误动、短路等,都会导致跑油和火灾。
2.1.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为了防止杂散电流窜入油船,在重要码头的输油干管上要安装绝缘法兰或橡胶软管,油船和码头分别接地,绝缘管路进行屏蔽,每次停靠油船和作业之前,都要严格检查。
2.1.5码头的安全设施 码头跑油和着火,其灾情容易扩大,危及面宽。因此在码头设计和安全施配置方面,应遵照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装备灭火设施和围油、捞油用具,制定详细的明火和用电管理制度。
2.2安全监督要点
2.2.1平台和引桥
2.2.1.1支柱坚固,无断裂和大面积露筋。直立无倾斜。露出水面部分要设防冲、防撞、防浸蚀设施。
2.2.1.2平台坚固平整,安全栏杆完好,防撞垫分布合理,安放结实。通道有防滑设施。
2.2.1.3升降套和旋转轴完好,能随水位自由升降,无晃动现象。
2.2.1.4引桥牢固完好,如引桥升降不影响管带。经常发生摩擦的部位其保护垫完整无破损。
2.2.2趸船
2.2.2.1船体无渗漏,反腐涂层完整,缆绳符合要求,拴系和锚固结实。
2.2.2.2防撞、防摩擦挤压的缓冲垫、竹木卷和圆木绑扎结实,遇有损坏应随时修复。防大风和大浪的措施切实可行可靠。
2.2.2.3安全栏杆和防滑设施完好。
2.2.2.4趸船上的机动舱、工作舱、办公室、生活间、备品间等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及有关规定。
2.2.3装卸设备
2.2.3.1油泵、管组、阀门、过滤器、流量计、消气器、集油罐、排空罐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工作正常可靠。金属或橡胶较管应接头牢固,无破损、断脱、开裂和老化变形现象。具体监督办法,可参照本篇有关章节的内容。
2.2.3.2输油臂转动灵活,能随意平衡,各旋转接头密封良好无渗漏。
2.2.3.3金属或橡胶软管的搬运取送,要有专用工具和设备,禁止强行拖拉,并防止潮水涨落、波浪摇晃而导致软管压坏和断脱。
2.2.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2.2.4.1码头、趸船和油船之间不做电气连接,应在管线上设绝缘法兰,各自独立接地,防止岸上杂散电流窜入油船。油船本身可不接地,如油管接管为胶管,可将胶管的钢丝和外缠线连接后,用不小于16平方厘米的多股软铜线与1平方米、厚10mm的钢板固定后放置水下。
2.2.4.2独立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2.2.4.3如接管中有一段绝缘管,则在绝缘管上设裸金属屏蔽层并接地。
2.2.4.4如利用码头或趸船平台上的接地端头接地,必须有两处相连,船靠船作业也应有两处相连。
2.2.5码头的安全设施
2.2.5.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吸附材料和吸油、捞油工具。
2.2.5.2按照《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品。如:
一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2-3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二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2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三级甲、乙类油品和二级丙类油品码头,要求尽可能采用半固定式或小型灭火设备。
2.2.5.3除上述规定外,码头或趸船应按每100平方米配2只8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灭火器,设在拿取方便、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带。
2.2.5.4油船停靠时,在搬运连接器及金属软管等装卸设备时,为防止因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在码头或趸船上宜配备一定数量石棉毯和帆布垫,以及灭火用砂等。
第2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第3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 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 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 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 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 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 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 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 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 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 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 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 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 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 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 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对检修的要求
1. 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 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 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 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 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 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4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 囤船顶棚应设置“危险品码头”的明显标志.
二. 囤船有汽油驳停靠或装有其它危险品时,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三. 囤船在接到有汽油驳停泊任务的调度命令后,应事先将囤船“排”、“贴”就位,如因水位陡涨陡退而临时需要移囤和油驳停靠时,都不准使用电动绞缆绞锚,并要用水喷洒甲板和链条与钢缆,消除静电,但不得使用消防水枪喷水,同时还必须用橡皮覆盖锚链孔,封闭前后锚链舱两边的通风眩孔.
四. 囤船与汽油驳之间,必须用软靠把垫好,禁止使用有锈的钢绳作缆绳.
五. 停靠汽油驳时,禁止在囤船上进行除锈和敲击铁器的作业和穿带钉鞋在囤船上走动,严防铁件碰撞、磨擦、拖移而引起的火花.
六. 未经调度部门批准,囤船不得随意停靠其它轮驳
七. 停靠汽油驳时,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引火引爆易燃物品上囤船,严禁吸烟和点蚊香,更不能生火煮饭.囤船和泊区5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并且囤船还必须经常保持清洁,随时清除一切引火易燃物品.
八. 汽油驳拖移后,锚链舱内应使用防爆风机强力通风,排除残留气体
九. 汽油驳插接囤船电源,囤船排除电器故障,以及拆卸安装电器零件时,都必须先断电,后操作.
十. 囤船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源及插头、插座、并不得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融断丝(保险丝),应按规定型号配置,不准加大容量,或使用其它金属丝硬接.
十一. 绞移囤船时,应注意保护好动力电缆.
十二. 囤船船员应执行消防岗位责任制,对消防设备要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熟悉消防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悉发生火灾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平时要加强消防训练,一旦发生火灾,应尽力抢救.
十三. 囤船船员亲属,以及其它与作业无关的一切人员,都不准在囤船居住或逗留.
十四. 囤船船员和汽油驳船船员,在泊区作业时,必须互相自觉遵守对方的安全制度.
十五. 囤船的电气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由船务公司负责技术指导.
十六. 船务公司应派专业电工及其它有关人员,对囤船电气设备、消防设备和系缆设备等,每月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查维修.
3.交接内容
(1)灯号、信号的情况;
(2)系缆、靠垫、锚及锚链的情况;
(3)舵系情况;
(4)工作(救生)划的使用,系带情况;
(5)查舱测潮
(6)货物 的装卸、保管情况;
(7)发生事故后的有关情况;
(8)拖轮或驳船驾长布置的有关事项;
(9)航行日志记载情况.
4.正通过大桥、船闸、危险航道,以及正在改变航向和避让,以及发生险情时,暂缓交接.
第5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9、装卸有毒有害、腐蚀性危化品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冲淋装置,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与危化品的特性相应的急救药品。
第19条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1、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最低在岗人数。
3、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4、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5、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游泳、洗澡。不得在作业区内及作业过程中进食。
6、在危化品装卸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该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20条 进入码头的船舶,必须服从码头管理、指挥,在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检修和使用电瓶、无线电发射机(注:若用船电可使用电瓶)。
2、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在船上使用各种炊具。
4、其它船舶靠离码头及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21条 运输车辆必须听从码头现场管理者的指挥,按码头安全作业要求限量进入码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车辆必须戴好火星熄灭器,在到达指定位置后,将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转运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3、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区,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4、在有坡度的场地,必须有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 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22条 危险货物装卸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经厂设备、能计、技安、消防部门的确认。
第23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时,船-岸电源必须是同一系统,严禁船电、岸电同时使用。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转运前,必须对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试车,保证在装卸、转运时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随时可以迅速有效启动。
第25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设施、设备、管道的安装进行认真检查, 并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第26条 装卸液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控制灌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4、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装置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5、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就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规定的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静置时间不低于5分钟。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9、30~35℃装卸作业,运输车辆和包装物品必须用水降温后,方可作业。
10、遇雷暴天气、气温在35℃以上必须停止装卸作业。气温以现场测试为准。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27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28条 危化品灌装、转运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准备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29条 灌装、转运车辆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30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31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32条 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33条 非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因制止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作业人员应负相应连带责任。对不听制止或处理者,报厂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34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6]44号文《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许可制度(试行)》、重长风化[2006]76号文《危化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36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6篇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码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码头。
第三条外来人员进出码头须按《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管理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人员带领。
第四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
第五条码头区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安全生产禁令和其它各项安全规定,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大雾等)条件下作业。
第六条装卸汽油、液化气时,码头必须有消防队员现场监护。
第七条装卸作业完毕,油船应及时离开码头。
第八条码头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溢油、消防设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条码头不得靠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第十条码头周围不得炸鱼、捕鱼、钓鱼以及从事其它影响码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码头上的各类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做好防台风工作。遇台风、大风天气,应对码头上各种设备、设施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挂2号风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条保护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四条按规定定时巡检码头设施、管线,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7篇 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船舶、泊位、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 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四条 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码头应设专人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 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 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六)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 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七)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 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条 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 10 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一)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 入。
(三)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卸系统与控制室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 络。
(四)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五)码头上港机、输送设备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六)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燃料显示仪表和保护报警系统。
(七)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八)装卸燃油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九)在装卸燃油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十)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管理
(一)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 程》(试行)的规定。
(二)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 10 次/h;非工作期间 不小于 3 次/h。
(三)船舶、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四)船舶、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 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 200~
300m 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
(六)船舶、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七)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管理
(一)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二)燃油装卸时,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三)凡停靠码头进行燃油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 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四)燃料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 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管理
(一)装卸工作应有作业指导书。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装卸燃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 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 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 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四)装卸燃油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五)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 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六)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燃料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 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七)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八)燃料货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 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管理
(一)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实载货船停靠时进行。
(二)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十八条 应对码头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 劳 动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码头船舶、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23位用户关注
5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