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对外包工作的规划、执行、监控和评估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外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效率,降低风险,并保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 外包策略制定:明确外包的业务领域,选择合适的外包合作伙伴。
2. 合同管理:制定详尽的合同条款,涵盖工作范围、质量标准、交付期限、知识产权保护等。
3. 供应商评估:定期评估外包供应商的绩效,包括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交付准时率等。
4. 工作流程监控:对外包项目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符合预期。
5. 信息安全与保密:设定严格的保密协议,保护企业敏感信息不泄露。
6. 纠纷处理机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7. 员工培训与沟通:对外包团队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双方有效沟通,减少误解。
外包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规避风险:通过制度化管理,降低外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
2. 提升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 保证质量:通过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监控,确保外包成果满足企业需求。
4. 维护关系:良好的供应商关系管理有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障供应链稳定。
1. 制定全面的外包政策:明确外包的目的、原则和范围,为后续操作提供指导。
2. 选择合格的外包伙伴:进行严格的供应商筛选,综合考虑其专业能力、过往业绩和服务承诺。
3. 设立专门的外包管理部门:负责外包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内外部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 实施定期审计:定期对外包工作进行审计,以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和改进空间。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内外部员工提供反馈,不断优化外包管理制度。
6. 持续改进:根据审计结果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外包策略,保持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外包工管理制度是企业外包成功的关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实现最佳的外包效果。
第1篇 外包工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外包项目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
4.1.1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对不具备施工安全资质的单位有否决权。
4.1.2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见资料性附录a。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三证”,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施工合格证。
4.1.2.2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4.1.2.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上级主管部门出示的安全证明。
4.1.2.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5 安全施工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的配备。
4.1.2.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1.2.7外包单位管理混乱或者上年度发生过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不得录用。
4.2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先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见资料性附录b。
4.2.1 发包单位职责
4.2.1.1 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组织安全教育,见资料性附录c。
4.2.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记录和资料。
4.2.1.3 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等及引起停电、停运事故,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必要时工作现场设专人监护。
4.2.1.4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2.2 承包单位职责
4.2.2.1 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4.2.2.2 特殊工程项目,应制订单独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4.2.2.3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事先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2.2.4 长期承包施工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成绩记入技术档案。
4.2.2.5 开工前对有关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4.2.2.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4.2.2.7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2.2.8 承包单位负责人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当施工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
4.3 对承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和安全奖惩办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4.3.1 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由发包单位预扣承包单位工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4.3.1.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4.3.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4.3.2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发包单位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在经济合同中明确扣罚办法。
4.4 对于发电厂的热控、电气、汽机本体、锅炉本体、主厂房、升压站等生产设备以及技术监督、高压试验等工作,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不得转包。
4.5 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动态管理。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现象,按发包单位考核标准给予考核;发现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承包单位,给予警告直到清退。施工结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评价。
4.6 临时工、民工、劳动协作工的安全管理
4.6.1 总经理工作部招聘临时工、劳动协作工等,应进行全面审核,建立个人档案。
4.6.1.1 招聘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劳务证”,严禁使用未成年的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一般男55岁、女45岁以下)。
4.6.1.2 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经过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6.1.3 直接从事电力生产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应经医务部门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录用。
4.6.1.4 特殊工种若使用临时工或劳动协作工,招聘时应检验《特殊作业证》,并进行技术、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招聘。
4.6.1.5 民工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临时工可以通过技术培训从事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劳动协作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熟练技术人员,从事简单的技术工作。
4.6.2 对进入发电厂生产区域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的安全管理
4.6.2.1 长期参加电厂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与公司安全监察部签订安全协议。
4.6.2.2 使用部门必须向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交待清楚生产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按揿生产现场任何主机、辅机的紧急跳闸按钮。参加可能被烫伤、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等工作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工作时有正式职工监护。
4.6.2.3 临时工、劳动协作工、民工的安全管理应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动态安全考核,对于严重违章者一律清退。
4.6.2.4现场施工、生产过程中临时招用从事地面体力劳动的临时工、民工,使用期限在一周内,由用人部门负责招聘,报总经理工作部。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对临时工、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有书面记录),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现场施工应在正式职工监护下进行。
5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2篇 大修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实保障大修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生产机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部有关规程,参照华能电力开发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办法。
1.2外包工程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1.3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1.4本办法适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1.5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监部门。
安全管理
2.1大修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2健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到大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工器具清单、施工现场组织结构等。
2.3公司应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承包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②承包单位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施工安全的机具,以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③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④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我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⑤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公司安全规程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机构。⑥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发生本企业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的有关情况。
2.4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依据。
2.5公司应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2.6公司安监机构应该监督外包工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2.7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安全责任
3.1各单位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本公司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3.2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经抽查考核,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现场。③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④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⑤电力生产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⑥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⑦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使用单位验收。⑧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⑨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3.3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并相互协助”的原则,承包方应按安全协议规定、安全交底内容,作业要求及工作环境状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厂审查同意后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按安全协议的规定,分由公司或承包方落实,各负其责。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安全施工负责人。
3.4 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①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公司安监部门备案。②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③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④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有关部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的有关部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⑤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应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施工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⑦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交公司安监部门审查登记备案。⑧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和组织处理,并会同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⑨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负责者)对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3.5 检修电力生产设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6 外包工程按规定需要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含动火执行人)各负相应的责任。
3.7 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的设置及责任见〔外协单位工作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规定及其他
4.1 发包方安全责任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要追究本公司有关部门的责任。并按《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及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按责论处。
4.2安全管理不力或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承包单位,公司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3篇 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19条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单位,一律不准再行转包。
第五章 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条 依据“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必须在安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第21条 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等。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应留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22条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第23条 电力系统内的承包单位当需要派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及其允许签发工作票的范围、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工作的范围以公函形式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确认后方能让其担任。
第24条 凡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必须通过公司相应主管单位的会签。
第25条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我公司运行变电站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由发包单位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当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危险性较大时,应适当增派监护人。
第26条 外包工程应按__电力公司的相关要求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第27条 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第28条 外包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工程费用结算时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监察处对工程安全情况作出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29条 落实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事项。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条 各单位在生产、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临时工、外来工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条 公司下属车间、班组一般不得对外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阐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数量、用工来源、使用期限等,经公司劳人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总批准。
第32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必须与其所在单位(无单位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可每年与其单位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33条 临时工、外来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核查。
第34条 若需安排临时工、外来工到技术岗位上工作,还应对其进行与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35条 用工单位应给录用的临时工、外来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要求其在上岗时佩戴。
第36条 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
第37条 临时工、外来工分配到各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即使是从事生产区域的辅助性配合工作,也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经验的正式工的严格监护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工、外来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单独从事任何工作。
第38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
第39条 临时工、外来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自身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处认定,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41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时,以上级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4篇 工程外包工队管理制度样本
工程项目外包工队的管理制度样本
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北京市企业治安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民工包工队的治安责任状的签定。
二、外包工队实行三证一册一卡制度,即;身份证、进京务工证、暂住证、民工花名册,胸卡。杜绝三证不全的人员进人施工现场,杜绝被公安、司法部门通缉的犯罪分子进入施工现场和跨省私招滥雇使用民工。
三、进场施工的外包工队应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治保会机构组织,做到组织上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
四、民工宿舍实行三定制度,即。定房问,定人员、定床位,严禁非本施工现场的人员留宿。特殊情况必须报现场保卫部门批准,登记,按照规定时限、住宿。
五、施工现场不准留宿民工家属住宿。民工家属来京务工、经商、探亲访友、治病应租住现场和生活区以外的旅馆。
六、民工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的私人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发生盗窃案件。人员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锁好门、钥匙专人保管。
七、民工生活区及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宿舍有专人负责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八、外包工队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及企业的管理制度。服从施工现场的行政管理,执行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
九、做好包工队的行政管理,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预防发生食物中毒,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杜绝工伤死亡事故。
十、发扬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相互支援的协作精神,杜绝争抢材料、工具、场地问题的发生。
十一、严禁在施工现场内乱写乱画,抓好文明施工管理。
第5篇 钢铁集团公司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
3.1.1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
3.1.2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修、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
3.1.3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
3.2管理职能
3.2.1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2.1.1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与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3.2.1.2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
3.2.1.3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
3.3管理规定
3.3.1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督;为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4安全管理程序
3.4.1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
3.4.2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
3.4.2.1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4.2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审批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协议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单及本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进行安全审批确认,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合格、盖章确认、签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并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同意盖章,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3.4.3售后服务人员监督程序
售后服务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售后服务任务,公司对口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凡包含售后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发包单位应与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安全相关事项,被服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告知手续,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域进行作业。未按以上内容执行的单位,安全管理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
3.5检查与考核
3.5.1所有计划外用工一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正式职工严格安全管理,发生工伤事故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统计上报、调查处理、考核。
3.5.2各部门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安全协议执行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协同调查,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售后服务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完成本企业生产任务,所在区域场所的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协定,发生工伤事故售后服务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发包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为强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各部门可采用安全风险抵押或违规考核等方法,费用不准挪作他用,具体办法须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5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违章违纪、违反合同和违反协议、协定问题,安全管理部有权按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处理。
3.5.6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而擅自雇佣、发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的部门及先用工后补手续,边用工边办手续和从事合同协议、协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权监督处理。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
3.5.7公司所属独立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公司各部门承包任务按外包工管理规定执行,但必须独立承包,不准转包或分包。
3.5.8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3.5.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某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招标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自主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资质审查要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有专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证的特殊工种;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签订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其履行情况。
第五条由二级单位总工程师或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一工程一措施”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等是否正常使用。
第七条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生产及基建矿井签订井下施工的安全生产协议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水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8篇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实现公司的安全目标。
本标准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承包方资质审查、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签订、入厂安全教育及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外包工程或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2.1 外包工程:是指经本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2.2 施工管理部门:指负责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部门。一般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部门。
2.3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要求等。
3 管理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
3.1.1 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3.1.2 负责通知防损、施工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入厂安全教育、出入厂手续、签定《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等)。
3.1.3 负责协调公司内部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3.1.4 在签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3.1.5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
3.1.6 负责对其它部门提出的罚款意见在工程结算中执行。
3.2 施工管理部门
3.2.1 负责根据实际的外包工程项目,对承包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2.2 负责制订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或确认。
3.2.3 负责对承包方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审定并落实。
3.2.4 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3.2.5 对需开工作票的外包工程项目,负责按公司的《工作票制度》办理工作票。
3.2.6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外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 在确定承包单位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签定合同。
4.1.2 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1.2.2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1.2.3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工程作业的许可证。
4.1.2.4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1.2.5 备有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合格的工作服等。
4.1.2.6 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4.1.3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3.1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3.2 是否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4.1.4 上述部门审查中发现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问题,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报告,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向外包单位提出,并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外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4.2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
4.2.1 外包工程项目一般应在施工前依法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外包合同中须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已签订,但合同还未正式签订,如工作紧迫确需立刻施工者,由工程管理部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施工管理部门。
对于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应由公司领导同意,可先施工,后签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有关附件、合同签约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管理上同借工)。
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允许外包单位进行施工。
4.2.2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外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工程管理部在确定承包单位后,必须将填写了相关内容的《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和《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其格式见附录c)交外包单位填写其相关内容。
4.2.3 发、承包双方均应熟知《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各自的基本安全职责。对需承包方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在“□ 是”栏内的“□”上打“√”。否则打“×”。
4.2.4 承包方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具体安全要求并填写在相应的栏内。
4.2.5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承包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提出的具体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对承包方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为:
① 承包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② 承包方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委托方已采取的措施。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③ 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承包方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如工作项目有增加,应相应进行补充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为以上三方面由于工作变动后需补充的部分。
4.2.6 施工管理部门将甲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在相应的栏内。对于复杂的和较危险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要求承包方制订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2.7 双方经确认同意《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前五项所填内容后,由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名,送交防损部。
4.2.8 防损部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双方填写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最终审定,签名后送交施工管理部门执行。
4.2.9 外包人员进厂后,防损部对《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并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2.10 施工管理部门接到经过入厂安全教育的《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后,应在开工前组织外包人员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安全措施、工作范围、注意事项等进行重点交待。参加学习的人员须在《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签名,该表由施工管理部门保存。
4.2.11 施工管理部门在接到防损部审定的《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后,由施工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共同在工作现场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已具备施工条件时,双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最下栏上签名,其外包工程才可以进行施工。
4.3 入厂安全教育
4.3.1 防损部接到工程管理部的通知后应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3.2 入厂安全教育内容以《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为依据,并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进行重点教育。
4.3.3 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的人在《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上签名后,将第一页交防损人员,《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的内容自己留存,以便在工作中对照学习。
4.3.4 防损人员在《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填写入厂安全教育的时间并签名。
4.3.5 防损人员在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时,还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4.4 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4.4.1 由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工作票。对于需办理工作票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票制度》执行。
4.4.2 对于长期外包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按“外包工作票管理规定”执行。
4.4.5 外包工程动火工作票必须由负责设备或设施检修的部门办理。
4.5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5.1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一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为一级管理,施工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
4.5.2 防损部应设专人定期对外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以查各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为主,对查出的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处理。
4.5.3 施工管理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检查本部门所有外包工程的安全附件的签定情况,并指定外包项目现场负责人。对重大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负责进行审批,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和考核现场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
4.5.4 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员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为外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配合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对外包单位编写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协助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性质的习惯性违章,并建立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4.5.5 外包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管项目全过程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附件”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全部得到落实,对工程的危险点必须进行严格地控制,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现象应及时向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记录。
4.5.6 施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有关“外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以此来规范施工管理工作。
4.5.7 对于机组大修一类的复杂的、较大的工程,由于外包项目量大,外包单位较多,施工中交叉作业多,现场环境复杂,除做好上述二级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外,防损部应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各外包单位等参加的安全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单位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问题、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9篇 z物业工程部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物业工程部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1 物业管理处工程招投标程序
日常的保养/维修服务,可通过分包形式将该等工作分包与有关的承包商,以避免成立庞大的维修队伍,节省不必要的维修开支。物业公司可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最合适及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承包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招 标 邀 请 书
被邀请施工单位呈报:1]企业资质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已建和在建工程简介和施工照片、质量评定资料
资 格 预 审
通过
施工单位领招标文件之〈投标须知〉察看施工现场
投标
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包括:1]工程报价
2]施工组织措施3]优惠条件4]法人委托书
评 标、定 标
通知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交履约保证金。
双方代表签署合同文件
2 招标邀请书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络人仕: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公司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本公司乃上述物业之经理人,诚意邀请贵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投标,必须根据以下指示完成及交回此份标书。
工程内容:
3 投标条款
3.1 投标商须把这份标书填妥后签署,加盖商号印章并加影印一份,然后密封,封面须注明工程标题。
3.2 连同有关此项工程之图则及附件,一并于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前交回。请将标书交回置于物业管理处之标书回收处。如标书逾期交回或错投概不受理并作弃权论。
3.3 不得对此份标书进行任何更改。
3.4 投标商如不预算投标,必须于发标日期之后三天内通知本公司并退回标书及图则。
3.5 报价表内价格及总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总金额应已包括各项应缴之税金与一切有关之手续费。
3.6在送交投标书后,如本公司覆核标书内各项金额与总金额有计算错误时,本公司有权决定该标书之最后标价,而投标商不能提出任何修改要求。
3.7 投标商在送交标书后,其标书总金额将会在60天内维持不变,投标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期间以书面通知增加其投标金额。
3.8 投标商必须自行检查投标文件之页数及图则,如有错漏,请即通知本公司补回,否则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3.9 投标商有责任于投标前自行到施工现场进行探察,覆核图则尺寸及工程数量,评估及预计一切材料废物出入,运输问题及限制等,并将其计算在标价内,任何特殊的施工情况或限制,将被视作已被考虑及已包括在标书总价内。
3.10 如未有填报价钱之项目将被视作为已包括在总金额内。
3.11 投标商需自行斟酌其报价已概括合同条款、通用规则及工料涨价所牵涉之价格调整。
3.12 投标者须于工程内容及指定规格及标书表格内填报所有单价和总数并须遵照投标条款、合同条款及通用规则内之有关条款,否则该份标书将不会被采纳。
3.13 投标商一般于截标日起计天内,将会接到投标结果。
3.14 如果对上述标书有任何问题,请即致电先生,电话号码_________查询。
4标书表格
本人/本公司经检视上述工程之施工场地、有关图则、合约条款及所述规格后,现对以上工程报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中文正楷:______________
公司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中文正楷: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登记证号码:日期:_____________
如投标商属合伙人性质或非注册公司之东主,所有公司合伙人之姓名及地址必须填报在以下部分内:
合伙人姓名住宅地址
1.
2.
3.
4.
5.
6.
5 通用规则
5.1 固定总额合约
此份合约须遵守工程内容及指定规格、合约条款及投标条款内所订之
内容以总额计算来完成各项工程。若由于物料涨价、工人转职、汇率变动及忽视施工场地环境因数等,而引致工程费用上升,本公司将不会再作任何改动或补偿,除非此份标书内另有订明,否则承包商一旦开工后该份合约所订之一切将不会有任何宽限处理。
5.2规格
承包商于开工/订料前先提交物料样版/制配详图等以使本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5.3保险
承包商,其工人或代理人于进行此项合约上之工程时因疏忽遗漏或遗约事项而引致该物业之雇主/管理公司/业主等被要求作出赔偿,费用负担,修理毁坏,责任承担,补偿损失或法律诉讼等,一切皆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前购买有效之:
1)其属下雇员之劳工保险;
2)以单一意外事件计算并不受次数限制,最高赔偿额$3,500,000元及垫底费不低于$1,000,000元的第三者意外伤亡保险。直至工程完毕。
5.4 清洁/执补
承包商必须每天清理及搬走施工现场垃圾杂物直至完工并得到业主/管理公司代表满意接受为准,否则业主/管理公司有权另聘清洁公司执行,一切费用将在工程合约内扣除。承包商必须将受工程影响之场地及设施进行执补工作直至雇主满意。
5.5安全措施
承包商须在施工前准备一切预防措施以保障有关人身安全及物业不被损坏。
5.6与物业使用者之配合/噪音污染限制
承包商若需进入室内进行工程时,事先必须与物业使用者联络及给予足够时间通告以便共同配合,并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任何环境污染。
6 合同条款
6.1 承包商在签约后,必须根据合约文件之条文依照图则去完成所做工程直至本公司负责人满意为止,否则本公司有权雇用其他商号去完成未完之工作,一切有关费用会由原来承包商所得之工程金额中扣除。
6.2施工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施工期大约___天。逾期每天罚款人民币元。
6.3 所有材料及工艺措施亦须同时符合国家及本市所有有关法规及工程规范,及本投标书内容条款。
6.4 如果工程进行期间影响到物业内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包括施工时产生危险及因施工引起之噪音,尘埃及影响物业空调系统等等,则承包商须负责把该部份工序在适当时间内进行,并切实遵守管理处所订之装修守则及所作出之安排。当进行烧焊工序时,必须小心火患及放置手提减火器具。另须适当保护大厦玻璃幕墙,若有损坏承包商须负责有关赔偿。
6.5 若因工程需要及赶工,本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于施工期间内之任何时间施工(包括通宵进行),其一切所须之手续及费用已包括在本报表内。
6.6 各工作项目之单价必须填报,以作为日后如有加减数量时计算依据。
6.7 注:所有加改工程进行前,必须征得本公司工程人员书面同意,方行作实。
6.8 工程完成后,承包商需自备各类仪器在本公司工程师/监察监督下,负责测试有关电气和机械装置,并填报测试纪录交本公司存案,如发现承包商有不符合本公司规格之各项电器和机械用料及施工,本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依照规格改妥,否则,承包商会被扣减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
6.9 承包商于完工日前,必须将所有本公司认为仍未完成的欠佳及损毁修补妥当,及后于发出完工证明书12个月内,承包商须负责全面性保养各项有关工程,若有任何装置因偷工或材料欠佳而损毁,均须由承判商负责免费修补妥当。
6.10 工程完成后14天内,承包商必须绘画一份详尽之竣工修正图包括天花灯位,插座位,管线和机械设备排列图交予本公司存档。
6.11 工程保险:总承包商须负责为工程施工期内,购买工程各项保险,其中包括全意外保险,劳工保险及第三者保险等。
7质量记录
第10篇 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将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公司日常管理中来,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确保承包方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由外来单位进行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大、中、小检维修项目中一切工程施工和活动。
3 定义
3.1 外包工程项目:是指经本公司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3.2 外包单位(承包方):是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3.3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指对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负有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一般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合同项目的管理部门。
3.4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等。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资质审核和承办工程招标、合同签订、过程质量、进度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4.2 安全环保部
4.2.1负责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拟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4.2.2对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4.2.3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负责对复杂、危险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审批;
4.2.4对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4.2.5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3 工程所在部门
负责外包工程在本部门施工过程的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4 外包单位
4.4.1 外包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4.4.2 开工前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4.3 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场所;
4.4.4 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4.5 落实施工项目的各项安全措施。
4.5 财务部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同外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保证金的结算。
4 管理程序及要求
4.1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 本公司对所有外包单位实行安全资质评审确认和准入制度。外包单位在进入本公司承揽工程前必须经过安全资质评审。任何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严禁录用,更不得私自安排施工作业。
4.1.2 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b.法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b.施工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c.安全管理网络机构、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d.施工涉及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及操作证原件,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e.员工安全教育记录;
f.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g.过去一年的安全生产业绩记录;
h.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
i.工程施工计划/方案;
j.外包单位全体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k.外包单位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的人员的清单及相应材料。
4.1.3 评审程序
a.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部门对中标外包单位进行施工资质审查。
b.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外包单位必须向安全环保部提供上述资质材料,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包单位不能获得安全资质确认,不得进入本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和施工作业。
a.不能提供4.1.2条所述安全资质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或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
b.在两年内在本公司施工作业期间有发生过重伤、死亡事故的记录的;
c.新的外包单位在进入本公司之前两年内曾发生过死亡及以上事故的。
d.外包单位存在其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2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要求
4.2.1外包单位通过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施工协议。
4.2.2 在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单独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本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与外包单位签订。
4.2.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协议后的2天内,外包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额的1%-10%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4.3 安全教育
4.3.1 经审查合格并签订安全协议的外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组织施工人员接受本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教育等,并作好记录,未经教育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4.3.2 外包单位应自觉接受本公司的安全教育。
4.4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及要求
4.4.1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办理开工申请手续,填写《外包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工。
4.4.2 外包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工程所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
a. 外包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b. 外包单位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c.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外包单位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4.4.3 外包工程施工计划/方案的编写
4.4.3.1 外包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写安全施工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工程所在部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宣贯。
4.4.3.2 安全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目标、组织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保护措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4.4.4 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a. 外包工程项目中涉及危险作业时,要按照本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办理高危作业安全审批手续。
b.对设备(系统)检维修、维护时,必须办理“停电作业票”。
c.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d.工程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源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审批表”。
e.进行土建项目的外包工程,如对正常的生产产生影响(使人身、设备安全受到威胁,需停止某些设备运行作为必须的安全措施等),则必须办理工作票。
上述工作票由工程所在部门协助外包单位进行办理。
4.4.4 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4.4.4.1 外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对所负责项目全过各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全部得到落实,对工程的危险点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现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记录。
4.4.4.2 工程所在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的现场管理,经常到现场进行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4.4.4.3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外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重点监督和检查现场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及时纠正各类性质的违章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外包单位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作为对外包单位的考核依据。
4.4.4.4 对于外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根据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
4.4.5 设备启动、调试的安全管理
4.4.5.1 施工过程中需要设备试运转时,必须与工程所在部门联系,由中央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岗位员工负责操作,严禁外包单位私自启动设备。
4.4.5.2 主体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必须有施工、调试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专职的监护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4.4.5.3 施工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应熟悉管辖范围的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工作原理和操作等内容。
4.4.6 外包单位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4.4.6.1 设备设施、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通道和影响生产人员的操作、巡检;
4.4.6.2 废旧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4.7 竣工安全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验收,不符合本质安全要求的不得验收通过。
5 惩罚与考核
5.1 外包单位违反本制度条文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违规操作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罚款。
5.2 外包单位施工现场违反文明生产规定或未做到工完场清的,视情节收取乙方2000—10000元违约金。
5.3 安全环保部根据外包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评价,按《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评分为100分制,评定结果: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将继续保留合作,在使用过程将享有承接工程优先政策,总分70---90分之间为较好,将列为观察使用单位,总分70分以下为一般,将列入为临时单位和重点监视对象单位;对评审总分60以下为差,将给予淘汰清退处理;
5.4 外包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生人员轻伤事故的扣除保证金的1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如发生人员重伤事故的扣除保证金的5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造成死亡事故的,扣除全部施工保证金作为承包方的违约金,并取消其施工资质,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扣除保证金的行为,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方对第三方和/或甲方的赔偿责任。
5.5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部门违反本制度条文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6 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8 本制度自2022年8月30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外包工程开工申请审批表》
《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现场文明考核细则》
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现场文明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
1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各类资质,证照齐全有效,并与招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相应资质必须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否决项。若手续不全的,强制性要求停工、退场。若存在弄虚作假、蒙骗行为的立刻取消施工资格。
2
外包施工单位进场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方案。
手续不全的扣20分,并强制性要求停工整改,完善手续后方可施工。
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定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未建立、制定或未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管理网络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5分。
4
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要做好记录,并提交给安全环保部检查。
未培训或没记录的,扣5分,记录敷衍了事或记录不全的扣3分。
5
进场施工作业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查出无证上岗的,扣5分,并责令无证人员退场。
6
外包单位施工前需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开工前未提供的扣5分。
7
外包单位进场施工前需向安全环保部提供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每超过一天未提供扣5分。
8
施工单位要给所属员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台帐,并督促按规定穿戴。
未配备劳保用品的扣10分,未按规定穿戴每人次扣2分。
9
施工单位要学习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违反本公司制度的每发现1人扣2分。
10
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
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每次扣5分,现场未落实安全措施的扣5分。
1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发现违章扣5分/人次。
12
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每项扣5分。
13
施工单位对安全环保部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未及时整改的每项扣5分。
14
调试前需制定调试方案并做调试记录。
没调试方案或不按规定调试的扣5分。
15
严格按用电安全规程拉接电源,临时用电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私自乱拉接电源的,临时用电不办理审批的,扣5分
16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不及时上报或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扣20分
17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机具(包括从业主方借用的机具)须按照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使用不合格的机具每次扣5分。
18
施工作业现场必须做到整齐有序,垃圾杂物送到指定位置,不得乱扔。
如有违反扣10分
19
不得随地大小便。
每发现一次扣5分
20
施工场地每天打扫保持卫生干净。
场地脏乱差的扣20分
21
施工完毕按规定做到工完场清,达到5s的标准要求
未进行工完场清的每次扣30分
22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
扣10分
23
发生一起重伤、死亡事故
扣100分
24
其它。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考核。
合计得分
综合评价及建议
考评人签名:年月日
审核人
意见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公司领导意见
公司领导签名:年月日
说明:以上评分为100分制,90分以上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评估结果纳入外包施工单位记录档案,作为今后是否继续录用的依据。
第11篇 外包工程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1.1加强对外包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承包方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核,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杜绝外包施工事故的发生。
1.2对公司承包商的ehs方面问题进行管理,保障施工单位和本公司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公司的设备安装、修理工程、建筑(基建)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承包方:在本公司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 期限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3.2发包部门:指公司内提出委外需求的部门。
3.3工程项目:指需要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项目。
3.4零星工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无需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的临时性小工程。
4职责与权限
4.1发包部门和采购部门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基建类工程由管理中心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涉及重大项目的由公司领导另行安排。
4.2总经办负责基础设施维修、废弃物处理、厂房新、改、扩建,承包商服务过程的监督管理。
4.3设备维修、工装夹具加工与维修等承包商的服务过程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
4.4除上述承包商之外,如出现其他类型承包商,负责管理部门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4.5承包商涉及到环境、职业卫生、安全相关事项的,由ehs专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
4.6ehs专员对承包商在工厂内部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发现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及时予以制止,情况恶劣,可对承包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4.7工程完工后,由发包部门、使用部门、总经办进行验收和评估,由发包部门填写《工程验收单》。ehs专员对工程的健康、消防、安全、环保方面的合规性进行验证和评估。
5工作流程
5.1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公司发包部门管理规定
5.2.1 发包部门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包含保障工程安全的内容,并保证在实际操作中有效执行。
5.2.2 公司发包部门在发包工程的合同签订前, 应负责对承包方的以下各项进行查验和确认,复印相关资料备案后,方可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代理负责人)身份证;
与其承包工程内容相符的营业执照;
政府机关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适用时);
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对其承包工程项目的负责性、危险性已有充分了解,并已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方法和措施;
已充分了解本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防火、治安保卫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5.2.3 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监督承包方对所有参加施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情况应记入承包工程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卡》,交总经办备案,以后若有人员增加或变更,应及时补办手续。
5.3 安全协议的签订与管理
5.3.1 凡本公司发包的设备安装工程或修理工程, 建筑工程等,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协议》,零星工程须要签订《ehs告知书》。
5.3.2 在签订《安全协议》之前,首先施工方要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填写《施工报批单》,由总经办审核批准。
5.3.3 在工程合同中必须写上“安全协议生效时, 本合同才能生效”的条款。
5.3.4 安全协议签订后, 须经总经办登记及鉴证手续,必要时,公司发包部门将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交总经办备案。
5.3.5发包项目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应持有生效的合同文本和安全协议,对于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发包项目,财务部将不予支付工程款。
5.4 承包方安全规定
5.4.1 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前必须在本公司总经办进行安全报批,填写《施工报批单》对所进行的施工内容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只有通过安全审批的施工单位才允许在本公司施工。
5.4.2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不允许在本公司进行施工。
5.4.3 施工人员必须佩挂施工证,并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等,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5.4.4 施工单位不能让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的工人,应该配备工具袋。
5.4.5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能让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5.4.6 施工中需进行起重、动火、高空等危险性大作业的,必须在《施工报批单》中进行申报,同时将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复印件交ehs专员备案,如施工中临时需要起重和登高的,要由本公司ehs专员的批准才能施工;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登高作业。
5.4.7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5.4.8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夜间进行工作,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5.4.9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安装的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5.4.10 施工现场应该进行全封闭,作业区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5.4.11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5.4.12 施工现场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电力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5.4.13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5.4.14 危害工人健康的涂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5.4.15 服从本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
5.5 承包商的其他规定
5.5.1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5.2 公司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除食堂外,其他区域严禁吃食物、喝酒。
5.5.3 外来施工人员入公司后不得擅自进入与工作无关区域;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撬开任何门锁。出入公司严禁翻越围墙、爬窗。
5.5.4 不得在公司任何区域午休、睡觉,原则上施工完毕即应离开公司,严禁在公司逗留、睡觉过夜。
5.5.5 不得随意打听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与他人交流或随意透露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公司领导等情况。
5.5.6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后,应维护环境整洁,随时做好现场的整理整顿保洁工作。负责清理、运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丢放在公司任何区域。
5.5.7 不得从事其他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5.5.8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中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内部电、气、水(通信、电力、监控、报警)线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改变的,必须取得综合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同意后才可开始施工。
5.5.9 施工过程中,应配足人员、工具、材料。不得随意叫我公司人员帮忙,确实需要临时帮忙的应先取得施工监管人员及帮忙人员主管的同意,施工单位采取合适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5.6 日常监督和管理:
5.6.1 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根据与承包方的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并通知承包方采取措施,经认可后才能恢复施工。
5.6.2 ehs专员将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危险作业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其操作程序进行安全评估。 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 并通知项目负责人与承包方联系, 尽快采取纠正措施。 对发现严重不安全情形时, 有权责令停止承包方在本公司的施工,并协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应组织调查, 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
5.6.3 公司员工若发现承包方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 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 应报告公司发包部门项目负责人或ehs专员。
5.7 处理规定
进入本公司施工必须办理临时工作证,不办理的不准进入本公司施工;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挂临时工作证,或者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一次罚款50元。
在厂房内(含厕所内)吸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酒后进行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野蛮施工有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在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磨光机等有明火产生的作业区域,不配置灭火机的,登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可以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不准在施工现场就餐,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在有必要使用安全网、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的区域,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人员,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
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影响的,如噪音、异常气味,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设备设施破坏等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规定涉及的处罚、损失、赔偿,均在本项目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如工程款不足抵扣,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公司缴齐。
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及施工队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
6相关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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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qr-6.3-13 工作联系单
7.2qr-6.3-14 施工报批单
7.3qr-6.3-15 安全教育卡
7.4qr-6.3-16 外包工程验收单
8附件
8.1附件一 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
8.2附件二 安全协议
8.3附件三ehs告知书
第12篇 外包工程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1.1加强对外包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承包方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核,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杜绝外包施工事故的发生。
1.2对公司承包商的ehs方面问题进行管理,保障施工单位和本公司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公司的设备安装、修理工程、建筑(基建)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承包方:在本公司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 期限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3.2发包部门:指公司内提出委外需求的部门。
3.3工程项目:指需要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项目。
3.4零星工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无需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的临时性小工程。
4职责与权限
4.1发包部门和采购部门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基建类工程由管理中心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涉及重大项目的由公司领导另行安排。
4.2总经办负责基础设施维修、废弃物处理、厂房新、改、扩建,承包商服务过程的监督管理。
4.3设备维修、工装夹具加工与维修等承包商的服务过程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
4.4除上述承包商之外,如出现其他类型承包商,负责管理部门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4.5承包商涉及到环境、职业卫生、安全相关事项的,由ehs专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
4.6ehs专员对承包商在工厂内部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发现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及时予以制止,情况恶劣,可对承包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4.7工程完工后,由发包部门、使用部门、总经办进行验收和评估,由发包部门填写《工程验收单》。ehs专员对工程的健康、消防、安全、环保方面的合规性进行验证和评估。
5工作流程
5.1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公司发包部门管理规定
5.2.1 发包部门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包含保障工程安全的内容,并保证在实际操作中有效执行。
5.2.2 公司发包部门在发包工程的合同签订前, 应负责对承包方的以下各项进行查验和确认,复印相关资料备案后,方可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代理负责人)身份证;
与其承包工程内容相符的营业执照;
政府机关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适用时);
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对其承包工程项目的负责性、危险性已有充分了解,并已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方法和措施;
已充分了解本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防火、治安保卫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5.2.3 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监督承包方对所有参加施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情况应记入承包工程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卡》,交总经办备案,以后若有人员增加或变更,应及时补办手续。
5.3 安全协议的签订与管理
5.3.1 凡本公司发包的设备安装工程或修理工程, 建筑工程等,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协议》,零星工程须要签订《ehs告知书》。
5.3.2 在签订《安全协议》之前,首先施工方要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填写《施工报批单》,由总经办审核批准。
5.3.3 在工程合同中必须写上“安全协议生效时, 本合同才能生效”的条款。
5.3.4 安全协议签订后, 须经总经办登记及鉴证手续,必要时,公司发包部门将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交总经办备案。
5.3.5发包项目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应持有生效的合同文本和安全协议,对于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发包项目,财务部将不予支付工程款。
5.4 承包方安全规定
5.4.1 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前必须在本公司总经办进行安全报批,填写《施工报批单》对所进行的施工内容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只有通过安全审批的施工单位才允许在本公司施工。
5.4.2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不允许在本公司进行施工。
5.4.3 施工人员必须佩挂施工证,并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等,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5.4.4 施工单位不能让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的工人,应该配备工具袋。
5.4.5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能让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5.4.6 施工中需进行起重、动火、高空等危险性大作业的,必须在《施工报批单》中进行申报,同时将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复印件交ehs专员备案,如施工中临时需要起重和登高的,要由本公司ehs专员的批准才能施工;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登高作业。
5.4.7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5.4.8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夜间进行工作,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5.4.9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安装的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5.4.10 施工现场应该进行全封闭,作业区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5.4.11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5.4.12 施工现场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电力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5.4.13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5.4.14 危害工人健康的涂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5.4.15 服从本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
5.5 承包商的其他规定
5.5.1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5.2 公司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除食堂外,其他区域严禁吃食物、喝酒。
5.5.3 外来施工人员入公司后不得擅自进入与工作无关区域;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撬开任何门锁。出入公司严禁翻越围墙、爬窗。
5.5.4 不得在公司任何区域午休、睡觉,原则上施工完毕即应离开公司,严禁在公司逗留、睡觉过夜。
5.5.5 不得随意打听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与他人交流或随意透露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公司领导等情况。
5.5.6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后,应维护环境整洁,随时做好现场的整理整顿保洁工作。负责清理、运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丢放在公司任何区域。
5.5.7 不得从事其他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5.5.8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中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内部电、气、水(通信、电力、监控、报警)线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改变的,必须取得综合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同意后才可开始施工。
5.5.9 施工过程中,应配足人员、工具、材料。不得随意叫我公司人员帮忙,确实需要临时帮忙的应先取得施工监管人员及帮忙人员主管的同意,施工单位采取合适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5.6 日常监督和管理:
5.6.1 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根据与承包方的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并通知承包方采取措施,经认可后才能恢复施工。
5.6.2 ehs专员将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危险作业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其操作程序进行安全评估。 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 并通知项目负责人与承包方联系, 尽快采取纠正措施。 对发现严重不安全情形时, 有权责令停止承包方在本公司的施工,并协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应组织调查, 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
5.6.3 公司员工若发现承包方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 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 应报告公司发包部门项目负责人或ehs专员。
5.7 处理规定
进入本公司施工必须办理临时工作证,不办理的不准进入本公司施工;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挂临时工作证,或者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一次罚款50元。
在厂房内(含厕所内)吸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酒后进行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野蛮施工有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在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磨光机等有明火产生的作业区域,不配置灭火机的,登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可以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不准在施工现场就餐,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在有必要使用安全网、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的区域,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人员,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
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影响的,如噪音、异常气味,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设备设施破坏等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规定涉及的处罚、损失、赔偿,均在本项目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如工程款不足抵扣,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公司缴齐。
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及施工队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
6相关文件
无
7相关表单
7.1qr-6.3-13 工作联系单
7.2qr-6.3-14 施工报批单
7.3qr-6.3-15 安全教育卡
7.4qr-6.3-16 外包工程验收单
8附件
8.1附件一 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
8.2附件二 安全协议
8.3附件三ehs告知书
第13篇 劳务用工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及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与规定:
1、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主办部门应有安监人员参加。
二、安全要求: 对外单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应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安全合格证和施工合格证),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参加;
2、承包单位应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3、承包单位必须准确认真执行发包方有关规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4、要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5、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对有可能造成触电、停电、误动和其它事故的任务,应同发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经安监人员审查,主管热电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开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续。必要时在发包方指定的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经安监部门认定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对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要求:
1、各专业所用外包工、临时工,经人事部办理用工手续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用工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不安全情况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考核用工部门;
2、用工部门要对外包工、临时工加强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外包工、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级安全制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指导。如有违章作业,安监人员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其作业,并予以处罚。由此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14篇 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保证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2、范围及定义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外包工程或项目;制度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承包方资质审查、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签订、入厂安全教育及外包工程工作票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2.2 外包工程:是指经本公司各部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2.3 维修部:指负责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部门。一般为发包部门,按公
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项目的维修部。
2.4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
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要求等。
3、管理职责
3.1 维修部
3.1.1 负责厂务工程建设项目,对承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填写《外包单位
安全资质审查表》。
3.1.2 工程项目施工前通知安委会、行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入厂手续、入厂安全教育、 在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3.1.3 负责协调公司内部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3.1.4 在签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3.1.5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
3.1.6 负责对安委会或维修部提出的罚款意见在工程结算中执行。
3.2 安委会
3.2.1 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3.2.2 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3.2.3 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
3.2.4 负责对复杂、危险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3.2.5 负责对维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3.2.6 负责定期巡查外包工程施工现场。
3.2.7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根据工程承包期间外包单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及安全
职责履行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处理意见。
3.3 维修部门(发包部门)
3.3.1 根据实际的外包工程项目,对承包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3.2 负责制订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或确认。
3.3.3 负责对承包方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审定并落实。
3.3.4 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3.3.5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外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
行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 在确定承包单位前,安委会和维修部共同参与对工程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
行严格审查,并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
合格的,禁止签定合同。
4.1.2 维修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1.2.2 施工简历或近几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1.4.3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4.4 是否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4.1.3 安委会负责审查的内容:
4.1.3.1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工程作业的许可证。
4.1.3.2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1.3.3 审查外包单位备有的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合格的工作服等。
4.1.3.4 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现状:承包单位必须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组织。
4.1.4 上述部门审查中发现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问题,应及时向厂部报告,由维修部负责向外包单位提出,并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外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4.2 外包工程合同的安全附件与施工前的管理
4.2.1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要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在安全附件中要写明
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工作紧迫确需立刻施工者,由维修部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通知安委会。对于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应由公司领导同意,可先施工,后签合同和与安全附件,在有关附件、合同签约前维修部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允许外包单位进行施工。
4.2.2 外包工程合同的安全附件是外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维修部在确定承包单位后,要将安全附件与合同交外包单位一同签订,并提交一份安全附件的复印件给安委会保存备案。
4.2.3 发、承包双方均应熟知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各自的基本安全职责。并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填写安全附件。
4.2.4 维修部应对承包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提出的具体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对承包方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为:
4.2.4.1 承包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4.2.4.2 承包方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委托方已采
取的措施。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4.2.4.3 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 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承包方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4.2.6 维修部将甲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在相应的栏内。对于复杂的和较危险的
工程项目,维修部应要求承包方制订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2.7 安委会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双方填写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最终审定,签名后送交维修部执行。
4.2.8 外包人员进厂后,由行政部负责其出入厂管理;安委会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2.9 维修部应在开工前组织外包人员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安全措施、工作范围、注意事项等进行重点交待。参加学习的人员须签到。
4.3 入厂安全教育
4.3.1安委会接到维修部的相关信息后应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3.2入厂安全教育内容以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为依据,并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进行重点教育。
4.3.3 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的人在《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上签名后,承诺书由承包方与安委会各持有一份留存。
4.3.4 安全主任在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时,还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4.4 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4.4.1 由维修部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工作票。对于需办理工
作票的工程项目,维修部必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4.2 对于长期外包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由维修部负责审批并发放工作票。
4.4.3 进行土建项目的外包工程时,如对正常的生产产生影响(使人身、设备安全受到威胁,需停止某些设备运行作为必须的安全措施等),则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与该土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4.4.4 一般土建外包工程不需办理工作票,但维修部应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作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复印发至安委会存档。
4.4.5 外包工程动火工作票必须由负责设备或设施检修的部门办理。
4.5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5.1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一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安委会)为一级管理,维修部
为二级管理。
4.5.2 安委会应设专人定期对外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以查各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现
象为主,对查出的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处理。
4.5.3 维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检查本部门所有外包工程的安全附件的
签定情况,并指定外包项目现场专人负责;对重大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负责进行审批,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4.5.4 维修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为外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外包工程
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配合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对外包单位编写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协助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性质的习惯性违章,并建立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4.5.5 维修部可以根据有关标准再制定与安全施工有关的“外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以此来规范施工管理工作。
4.5.6 对于复杂的、较大的工程,由于外包项目量大,外包单位较多,施工中交叉作业多,现场环境复杂,除做好上述二级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外,安委会应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维修部和各外包单位等参加的安全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单位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问题、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5、附表
5.1外包工程合同安全管理合同
第15篇 使用民工劳务工外包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加强对民工、劳务队、外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对入场的工队,项目部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对入场的人员要执行《施工安全十大禁令》和《施工用电十大禁令》,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
3。对入场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从事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履行签字手续。
4。对现场的各种专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施工作业。
5。对入场从事高空作业、危险性大的作业人员要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6。入场的作业队、劳务队必须要求坚持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前活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 班前交底要做到有针对性和及时性,可从“五看”着手;看“天”(天气)、看“地”(环境)、看“人”(思想情绪)、看“物”(机械设备)、看“对象”(任务)。
2) 必须要求个人上岗自查,查安全意识,查自身安全风纪,查同接受任务相应的安全用具是否完好、齐全。
3) 必须开展操作岗位安全设施检查。每日上岗操作要求每位成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设施作例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采取必要措施才能工作。
4) 严禁带有不安全因素上岗,如不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好安全带等。
5) 反对不做安全检查就操作。
7。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随时监督、检查、跟踪到位、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要严格制止,按公司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8。对劳务队、民工、外包工安全生产的宣传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知识,营造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增强作业队、民工、外包工的安全意识,作到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9。实行对民工、劳务队和外包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针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考核不达标的,要严格奖罚制度。
10。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本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找准问题,落实对策;对事故的薄弱环节如: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安全用电等实行专项治理,将事故消灭在葫芽壮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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