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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油气田管理制度

油气田管理制度是确保油气生产安全、高效、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它涵盖了油气田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营、设备维护、环境保护、员工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旨在规范油气田的各项活动,降低风险,提升资源利用率,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勘探与开发管理:包括地质研究、钻井工程、完井技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科学合理的资源开发。

2. 生产运营管理:规定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过程监控、产品质量控制等流程,保证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

3. 设备与设施管理:涉及设备采购、安装、保养、检修等环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4. 安全环保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环保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5. 人力资源管理:涵盖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6. 财务与成本管理:规定财务管理流程,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7. 合同与风险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

重要性

油气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生产效率: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减少无谓的浪费,提升生产效率。

2. 保障安全生产:明确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3. 保护环境:遵循环保法规,减少污染,实现绿色开采。

4. 维护企业利益:有效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5. 建立良好形象: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增强社会信任度。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结合油气田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确保覆盖所有关键领域。

2. 定期审查与更新:随着技术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对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3. 加强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执行力。

4. 强化监督与考核:设立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制度落地。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及时解决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油气田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油气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高压油气田防硫化氢中毒管理措施

一、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发展速度服从于安全生产,成本效益服从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投入,决不允许为控制成本而减少和弱化安全措施,决不允许因追求工程进度而忽略安全生产的任何程序和环节,坚持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切实做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以主要负责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各部门、班组、岗位和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健全、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结合实际,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绩效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生产组织,严格对高压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勘探开发的全过程。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将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工作贯穿于钻井、地质、测井、录井、试油(气)、修井、采油(气)等作业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在开发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的油气田时,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规划,全面评估开发方案;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储气机理、地表环境等特点,强化地质勘探、施工组织、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选用、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方面的工作,配足井控设施、设备和硫化氢监测仪器、仪表;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施工设计审批程序,对钻井、试油和井下作业,特别是井控、固井、射孔和压裂等环节的施工设计、技术措施实行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对完钻探井和开发井的工程质量、废弃井处理、探井转开发井等进行严格的安全风险评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将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田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技术讲座、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严格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审查、许可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以及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都应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今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不得将专业技术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因将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而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甲、乙双方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积极整合我国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队伍。在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应急救援、检测检验、立法、培训、评价等方面,积极发挥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国家的整体部署,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新成果,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石油天然气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在工艺技术、材料应用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大科技投入,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进行攻关,力争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上取得成效。

要积极研究和支持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提出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针对井喷等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制定防硫化氢中毒、防井喷失控等相关部门规章,修订相关标准,适时把一些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新审查本企业的勘探开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从技术上遏制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围绕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大力宣传落实《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等新标准、新规程,强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和新标准实施的安全培训,使职工及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各种监督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为重点,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从事钻井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井控技术培训、硫化氢监测技术和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人员社会责任教育,努力实现“零伤害、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认真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企业安全文化,使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自觉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安全生产成为一种信念、一种企业文化,促进安全生产基本要素的落实。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技术等资源的配置和装备,分级、分层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及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应急工作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搞好各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和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修订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树立井喷失控就是责任事故、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念,从抓未遂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入手,实事求是,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一般死亡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伤亡事故和复杂险情逐级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涉险达50人以上以及媒体披露的特大伤害未遂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对于死亡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七、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防硫化氢中毒和防井喷失控列为今后几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今年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及相关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对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及近年发生过井喷失控事故、硫化氢中毒事故的油气田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关键设备、主要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

第2篇 油气田分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q/sy1235-2009《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为安全观察,是指对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执行,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所属区域或部门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分析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订、执行并跟踪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操作员工接受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培训,参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

第五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是指制定有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实施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行为;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是指临时性、在计划之外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行为。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制订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并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如夜班作业、超时加班以及周末工作。各级管理者在进行安全联系活动时,应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安全观察人员;

2.行为安全观察区域;

3.按年度编制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日程安排表;

4.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要求。

第八条 按计划进行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规定频率和观察时限,观察时限应包括观察员工作业过程的时间以及观察者与员工就观察发现进行沟通讨论的时间。

第十九条 制订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可考虑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交叉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非本区域内人员进行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时,应有本区域员工陪同。

第三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

第十条 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按小组执行,行为安全观察小组应由有直线领导关系的人员组成。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班组长都应参与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一条 每个行为安全观察小组的人员通常限制在1-3人,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单人执行。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单人或多人执行。

第四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六步法为基础,步骤包括:

1.观察。现场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2.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3.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

5.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问题;

6.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十三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行为安全观察的结果。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员工的反应。员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员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

2.员工的位置。员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3.个人防护装备。员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工具和设备。员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5.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员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6.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7.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行为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开展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下属代替。各单位应鼓励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依照本规定内容进行随机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五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第十六条 行为安全观察不替代传统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但以下两种情况应按处罚制度执行:

1.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2.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人员应定期、独立地执行日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其观察结果应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的行为安全观察结果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执行人员应以请教而非教导的方式与员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避免双方观点冲突,使员工接受安全的做法;应说服并尽可能与员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识,而不是使员工迫于纪律的约束或领导的压力做出承诺,避免员工被动执行;应引导和启发员工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与统计结果分析

第十九条 观察者应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过程中填写报告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参见附件1。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中不得记录被观察人员的姓名。

第二十条 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都应进行统计分析。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

1. 对所有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2. 分析统计结果的变化趋势;

3.根据统计结果和变化趋势提出安全工作的改进建议;

4.利用专职安全人员的独立观察结果对行为安全观察统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提出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向本单位领导、hse委员会和基层单位通报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统计结果,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上一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表参见附件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见附件1。

第三条 公司高处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级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八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六)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安全绳、生命线)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

第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业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作业方案方案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二)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件2。

第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经过脚手架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并悬挂目视化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脚手架技术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梯子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发生坠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力焊接等有任何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专用绝缘梯,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十一条 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应系挂全身式双钩安全带。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件4。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以下作业类型为特殊高处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实行升级管理。

(一)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米/s)以上;

(三)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 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毫米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确需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六)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应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70-2022)。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2.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3.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4.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附件1

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4.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1)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分别为

当2米≤h≤5米时,r为3米;

当5米

当15米

当h为>30米时,r为6米;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简称作业高度。

(1)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确定基础高度h

第二步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第三步确定作业高度h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 :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作业人员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15.自动收缩式救生索: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16.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附件2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方案。

坠落预防方案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方案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坠落预防方案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坠落预防方案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项目:单位_________;作业项目__________,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它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d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急救和救援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告知所有的作业人员。

6.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件3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1. 锚固点

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2. 垂直吊绳

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3.水平吊绳

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4. 抓绳器

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5. 安全绳

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米

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7. 弹簧钩

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d形环、吊环螺栓或其它五金件上

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8. 全身式安全带

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的缝合

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4篇 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5篇 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油气田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或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控制变更风险,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q/sy1237-2009)企业标准,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包括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工艺和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变更范围

第四条 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生产能力的改变;

--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软件系统的改变;

--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操作规程的改变;

--试验及测试操作;

--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运输路线的改变;

--装置布局改变;

--产品质量改变;

--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其他。

第五条 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一,同类替换管理执行参见附录二。

第三章变更申请、审批、实施、结束

第六条 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单位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三,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四。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包括:

--变更目的;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变更内容;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如需要工艺危害分析的,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七条 变更审批权限

1、工艺和设备变更。重大工艺和设备变更由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由各二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批。

2、微小变更。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的微小变更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同类替换。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同类替换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4、审批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结论并签字。

5、《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应纳入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并提交现场生产单位。

第八条 变更实施

1、变更申请单位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2、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或有危险作业的,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相关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

3、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4、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相关的直线组织管理人员;

--承包商;

--外来人员;

--供应商;

--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其他相关的人员。

5、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第九条 变更结束

1、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确认变更结果;

--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2、变更完成后,变更申请单位与批准人(或委托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结束此项变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22)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 在动土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四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

(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 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

3. 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进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

(一)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标志与警示要求

(一)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第8篇 油气田公司清管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管理,确保管道处于高效运行状态,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管作业包括天然气管道常规清管、智能检测(含前期清管和检测器的运行)、缓蚀剂预膜(含前期清管和预膜清管器运行),按规模划分为一般清管作业和重大清管作业。其中:

重大清管作业:集输气量大于200×104m3/d的管线清管作业、管道智能检测和缓蚀剂预膜。

一般清管作业:重大清管作业外的其它清管作业。

第三条 新建气液混输管线、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长度超过3km的湿气输送管线、长度超过5km的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应设置清管装置;以供气功能为主且沿线“t”接支线较多的净化气输送管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气液混输干线、环形管网输气干线应考虑双向清管流程;dn150及以上管线的收发球装置及线路应满足管道智能检测器运行需要;高含硫管线清管装置宜考虑缓蚀剂预膜功能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分公司对清管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公司机关负责清管作业的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分公司开发部是清管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清管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宣贯。

2.负责对各单位清管作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审查与故障处理的指导。

第七条 分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下达。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管道清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具体管道(段)清管周期的制定与清管方案的审批。

3.负责向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报送重大清管作业计划。

第三章 清管周期与计划

第九条 各单位须针对管道实际情况,结合气质条件、历次清管情况及气温变化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管周期,管道清管周期确定的主要原则依次为管输效率、污物量和最长周期:

1. 管输效率原则:湿气管道采用威莫斯公式计算,当管输效率小于80%时,应安排清管作业;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采用潘汉德公式计算,管径dn400以下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0%、管径dn400及以上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5%时,应安排清管作业。

当管输效率难以计算,可根据管道输送压差的变化合理安排清管作业。

2.污物参考原则:管径dn300及以下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应小于10m3;管径dn300以上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折算到每千米管道应小于0.5m3,如清出污物量超过上述参考量,应考虑缩短清管周期。

3.最长周期原则:气液混输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湿气管道清管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半年;清管条件差(流速低、运行压力低且管道较长)、卡堵后影响大(如城市单一供气或主供气源管线的清管作业)的管线,最长清管周期不宜超过1年。

4.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的清管周期应考虑管道内腐蚀防护方案要求;气温降低时应缩短气液混输、湿气管道的清管周期;天然气输送管线在停运检修前应进行清管作业。

第十条 清管作业计划纳入各单位月度生产运行计划管理;重大清管作业纳入分公司月度生产计划,并在各单位上报生产运行处的下月生产运行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 因管道运行需要临时进行的重大清管作业,应提前报告分公司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

第四章 清管方案

第十二条 清管作业应编制清管作业方案,清管作业方案模板见附件a,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管道概况。

2.清管前的运行状况。

3.管道内杂质情况分析。

4.清管器的选用说明及规格型号。

5.清管期间运行参数计算。

6.清管组织机构及职责;。

7.清管时间安排和操作步骤。

8.清管器跟踪安排。

9.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卡堵、安全运行,高含硫和含凝析油管线的放空与球筒打开、智能**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气量应急调配等)。

第十三条 对于常规清管可编制通用的《清管作业方案》,安排清管作业前根据管道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对于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可编制《清管作业总体方案》,对清管作业的安排、各类清管工具组合应用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明确和规定。

第十四条 清管作业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能作为现场作业的依据,重大清管作业、含凝析油及高含硫天然气输送管道清管作业、管径在dn250(输气管理处为dn350)及以上管线清管作业的方案必须由气矿(输气管理处)相关部门审批;其它清管作业可由作业区(营销部)审批。

第十五条 清管作业收发球(器)操作涉及设备打开作业,应按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

第十六条 清管器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输送介质、清管装置、历次清管情况及季节变化等因素。

1. 气液混输与湿气输送管线清管可采用清管球或柱状清管器,条件具备时宜尽量选用柱状清管器,凝析油管线应尽量采取泡沫清管器。

2. 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清管应尽量选择柱状清管器。

3. 管线投运后的第一次清管或管内杂质较多管线清管时,应先采用清管球或泡沫清管器等质地较软的清管器清管,再根据清管情况合理选择清管工具。

4. 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的清管方案应根据管输介质、管线新旧程度、历次清洁等因素进行优化,以降低清管卡堵风险。

5. 清管器运行时必须装上发射机,并调试好收发讯装置。

第五章 清管作业

第十七条 清管作业前检查准备

1. 清管作业前,应对清管管道(段)的进出气点、阀室阀井、穿跨越等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相关站点(阀室)收发球筒及附件、排污放空系统、个人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防爆通讯设施等,确认满足清管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危害识别,整改不可接受项,完成整改后再实施清管作业,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2. 根据管道线路情况选择适宜的地点监听或跟踪清管器,特殊线管段加密设置跟踪检测点。

3. 检查清管器的骨架、支撑盘、皮碗及紧固螺栓和收发讯装置等部件,确保组装正确且完好;清管球排尽空气后注满水过盈量宜控制在3%~10%,清管器过盈量一般控制在1%~4%。

4.组织清管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开展清管作业前工作前安全分析,落实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明确职责分工。

5.确认具备清管作业条件后,根据方案及指令开展清管作业。

第十八条 长度大于10km的管道(段)清管时宜设置线路监听点,监听点原则上按10~15km设置1处,监听点主要分布在沿线进出气点、阀室(井)、露管及接收站前0.5~1km处。

第十九条 清管球(器)收、发应严格执行清管作业操作规程,操作控制要点:

1. 开启快开盲板前必须确认球筒压力回零、无人员正对快开盲板;关闭快开盲板后确认防松动楔块插好或防松螺栓紧固。

2. 应采用发球流程、自然建立压差方式发球,严禁采用球筒憋压后再开发球筒球阀发球。

3. 正常生产清管作业时,应采用密闭清管方式;清管过程中,应认真进行流量、压力、压差分析及监听,在清管器(球)通过站外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可适量开启排污阀,以防止污水(污物)进入站场或下游管道。

4. 空管通球时,可考虑放空引球,但球过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应逐级开启排污、关小放空;收球时必须建立一定背压,严禁空管收球。

5. 干气管道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前应先向球筒内注水,以防硫化亚铁粉尘遇空气自燃;凝析油含量较高的管线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时宜注水稀释油蒸汽。

6. 收发球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管装置进行清理和维护保养,并恢复正常生产工艺流程。

第二十条 清管器(球)运行控制要点

1. 清管器(球)在运行过程中,推球压差宜控制在0.2~0.3mpa,清管器(球)运行速度宜控制在10~18km/h内。

2. 在清管期间,应保持管道平稳运行,不宜停输或频繁操作,随时监控分析清管管段的运行参数及变化情况,并向下一站及监听点发布清管器运行位置预告,以便下一站提前做好接收或监听准备。

3. 清管过程中发生清管器(球)卡、堵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如采取适当放大推球压差、反推及发第二只清管器(球)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得将清管器(球)长期留置在管道中。

第二十一条 清管作业资料

1. 清管作业时宜每15分钟记录1次压力和输量,清管器(球)预测运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清管作业应实时观察压力和输量;清管作业完成后,填写相关资料,对清管作业进行分析、总结。

2. 各单位在地面集输工程月报中统计清管作业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清管器(球)管理

1. 清管器(球)按说明书进行运输、存放、清洗检修和维护保养。

2. 每月检查清管器及部件质量,若不能满足需要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部按月统计分析各单位清管作业情况,并在开发重点工作简报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管道清管作业执行情况纳入分公司管道完整性管理内部审核,包括清管作业执行情况、重大清管计划上报情况、清管异常信息报告及资料统计分析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清管作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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